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十二:受遗赠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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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第二版)下册参考教学课件06-04民法学-第六编 继承 第四章

《民法学》(第二版)下册参考教学课件06-04民法学-第六编 继承 第四章
例如,受扶养人生病后,扶养人不管不问,则受扶养 人就可以解除协议。
《民法学》
第六编 第四章
第二节 遗赠扶养协议
第六编 第四章
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 导致遗赠扶养协议解除的
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 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 导致遗赠扶养协议解除的
则应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民法学》
《民法学》
第一节 遗赠
第六编 第四章
虽然受遗赠权丧失与继承权丧失的理由基本相同,但丧失权利的类型不同, 即受遗赠权的丧失属于绝对丧失,只要受遗赠人具备了法定事由,即永久 丧失受遗赠权,不存在恢复的可能
《民法学》
第一节 遗赠
六、遗赠的执行
依据《民法典》第1124条第2款规定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 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的,即享有请求遗嘱执行人依遗赠人 的遗嘱将遗赠物交付其所有的请求权,遗赠执行人应依受 遗赠人的请求交付遗赠物。
《民法学》
第一节 遗赠
四、遗赠的接受与放弃
第六编 第四章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 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 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第1124条第2款
此外,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 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民法学》
第一节 遗赠
第六编 第四章
遗赠的接受和放弃具有溯及效力,均溯及自继承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学》
第一节 遗赠
五、受遗赠权的丧失
第六编 第四章
故意杀害继承人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继 承人和其他受遗赠人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则 丧失继承权。同理,受遗赠人故意杀 害遗赠人的,亦应丧失受遗赠权

十三种继承法律规定(3篇)

十三种继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继承法是规范财产继承关系的基本法律,它旨在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在我国,继承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一部分,共有十三种继承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这十三种继承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运用这些规定。

二、法定继承1. 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 继承顺序: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 继承份额: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但是,根据继承人的具体情况,可以适当调整。

4. 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三、遗嘱继承1. 遗嘱的效力: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对其财产所作的处分,具有法律效力。

2. 遗嘱的形式:遗嘱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口头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公证遗嘱等,也具有法律效力。

3. 遗嘱的撤销和变更:遗嘱人可以随时撤销或变更遗嘱。

但撤销或变更遗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4. 遗嘱的执行:遗嘱应当依法执行。

遗嘱执行人应当尊重遗嘱人的意愿,妥善处理遗产。

四、遗赠1. 遗赠的定义:遗赠是指遗嘱人将其财产赠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组织。

2. 遗赠的有效条件:遗赠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包括遗赠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财产权利等。

3. 遗赠的效力:遗赠具有法律效力,受遗赠人应当依法取得遗产。

五、代位继承1. 代位继承的定义: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晚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2. 代位继承的条件: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具有继承权。

3. 代位继承的效力:代位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与被继承人子女的权利相同。

六、转继承1. 转继承的定义: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2. 转继承的条件: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遗产尚未分割。

2024年父母房产继承新规定是什么?

2024年父母房产继承新规定是什么?

2024年父母房产继承新规定是什么?父母财产继承新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具体内容为遗嘱继承权的实现,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

一、父母财产继承新规定父母财产继承新规定父母财产继承新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具体内容为遗嘱继承权的实现,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

父母财产继承新规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2024年父母房产继承新规定是什么?一、父母房产继承新规定是什么?(一)继承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

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遗嘱继承权的实现,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否则遗嘱继承关系也不会发生。

如父母健在,其房地产子女就不能继承。

父母意愿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子女是可以的,但这种行为叫生前赠与,不叫继承。

(二)继承遗产的人,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

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

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

像这样的财产须分割以后属于死者个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遗产。

一切非法所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

二、死亡遗产继承比例是怎样的?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均等,根据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2021继承法遗产继承顺序及分配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2021继承法遗产继承顺序及分配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一般来说,老人百年后,会留下遗嘱来对生前个人财产进行分配,老人的配偶、子女会根据继承财产。

如果老人没留下遗嘱,那么家属该按照怎样的继承顺序和分配比例来继承遗产呢?一、遗产继承要遵从怎样的顺序?《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举个例子,比如父亲和一位水果摊摊主签署了一份遗赠抚养协议(约定水果摊摊主承担父亲生养死葬的义务,父亲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水果摊摊主所有的协议),还立下了一份遗嘱,写明父亲个人所有的位于市中心的一套两居室在其死后归两个儿子所有。

像这种情况,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继承开始后(即父亲死亡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如果没有立遗嘱也没有签署遗赠抚养协议,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法定继承适用哪些情形?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民法典》第115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三、法定继承要遵从怎样的顺序?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律规定遗产继承权顺序(3篇)

法律规定遗产继承权顺序(3篇)

第1篇遗产继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它关系到公民的财产权益和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

为了规范遗产继承行为,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典》对遗产继承权顺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详细解析我国法律规定遗产继承权的顺序。

一、法定继承概述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由法定继承人按照一定的顺序继承遗产的制度。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是法定继承的核心内容。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1. 配偶: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都有权继承对方的遗产。

2.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 妻侄、妻甥、儿媳、女婿:在特定条件下,如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三、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顺序:1.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2.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四、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是一种权利,继承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五、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子女继承遗产的制度。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六、转继承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的,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与遗赠中遗产分配规则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与遗赠中遗产分配规则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与遗赠中遗产分配规则遗产分配是继承法的核心内容。

分析和整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与遗赠中遗产分配规则,对理清遗产分配的思路具有重大意义。

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侯二朋律师依据继承法及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进行了梳理。

一、遗产分配的依据:法律规定与遗嘱、遗赠抚养协议遗产首先依法根据被继承人的生前所立遗嘱或者签订的遗嘱扶养协议进行分配,对被继承人所立遗嘱或者签订的遗嘱扶养协议以外的财产或者被继承人的所立遗嘱或者签订的遗嘱扶养协议全部或者部分无效所涉及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方式进行分配。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在其死后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

遗赠人签订了遗嘱扶养协议,不得再立遗嘱将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归属于扶养人所有的财产分配给其他人,如果立有与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的遗嘱的,与协议抵触的遗嘱部分或者全部无效。

遗赠人在生前与扶养人解除遗赠扶养关系的,扶养人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关系虽未解除,但是扶养人可以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却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取消扶养人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

因此,在遗产分配过程中,如果有遗赠扶养协议,先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处理;之后如果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分配遗产,遗嘱中与遗赠扶养协议抵触的内容无效;依据遗嘱分配后仍有财产或者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涉及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依据遗嘱分配遗产(一)遗嘱的效力分配遗产所依据的遗嘱必须有效,有下述情形之一的遗嘱无效: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2、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3、伪造的遗嘱无效;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5、与遗赠抚养协议相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6、不符合法律规定遗嘱形式要求的遗嘱无效;7、指定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遗嘱无效;8、指定了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遗嘱无效;9、违反民法基本原则,有碍于社会公共秩序、伦理道德的遗嘱无效;10、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财产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民法典继承编法律规定(3篇)

民法典继承编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继承编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规范继承关系、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篇将详细解读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法律规定,旨在为读者提供全面、准确的继承法律知识。

二、继承的概念与范围1. 继承的概念继承是指当被继承人死亡时,其遗产依法转移给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的法律行为。

继承关系的发生,基于被继承人的死亡和遗产的存在。

2. 继承的范围继承范围包括财产继承和身份继承。

财产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的转移;身份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身份、荣誉、名誉等权利和义务的转移。

三、法定继承1.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根据《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1)配偶;(2)子女;(3)父母;(4)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 法定继承的顺序法定继承的顺序分为两个顺序:(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 法定继承的份额法定继承的份额按照下列规定分配:(1)配偶、子女、父母各继承1/4;(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各继承1/8。

四、遗嘱继承1. 遗嘱的概念遗嘱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等形式,对其遗产的处分作出明确表示的法律行为。

2. 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的有效条件包括:(1)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愿;(3)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4)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3. 遗嘱的种类遗嘱的种类包括:(1)自书遗嘱;(2)代书遗嘱;(3)录音录像遗嘱;(4)口头遗嘱。

4. 遗嘱的撤销和变更遗嘱人可以随时撤销或者变更遗嘱。

遗嘱的撤销和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或者由遗嘱人亲自或者通过代理人向继承开始地的法院或者公证机关申请。

五、遗赠1. 遗赠的概念遗赠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等形式,将其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组织的法律行为。

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条文】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法定继承基本内容和继承顺序的规定。

【条文理解】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具有法定性和强行性。

法定继承制度最能体现一个国家的伦理亲缘观念,主要包括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两大方面的规定。

一、关于继承人范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在适用法定继承方式时,哪些人能够作为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不是被继承人生前作出的决定。

各个国家和地区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德国民法典》第1924条至第193 2条规定,无遗嘱继承人包括配偶继承人和血亲继承人。

血亲继承人包括晚辈直系血亲、曾祖父母及晚辈直系血亲、比曾祖父母辈份更远的祖先及晚辈直系血亲,即几乎包括与死者有血亲关系的一切生存的人。

《美国统一遗嘱检验法典》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晚辈直系血亲、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无遗嘱继承人主要包括血亲继承人和配偶继承人。

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定继承人包括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配偶。

根据我国大陆《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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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十二:受遗赠人的范围
第1133条第3款: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解读:
继承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据此,受遗赠人包括三类,分别是国家、集体、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民法典第1133条第3款规定在继承法第16条第3款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了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作为受遗赠人,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扩大了受遗赠人的范围。

遗赠作为一种死后法律行为,其发生效力的时间标准,一般是遗赠人死亡之时;附条件的遗赠,该条件在遗嘱人死亡前已经成就的,仍应在遗赠人死亡时发生效力,但该条件在遗赠人死亡后成就的,于条件成就时发生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1144条的规定,遗赠可以附义务,遗赠附有义务的,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由于遗赠是采取遗嘱的方式进行的,因而,如果设立遗赠的遗嘱违反了法定的遗嘱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那么,该遗赠当然全部或部分无效。

但是,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存在很大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1.主体范围不同。

遗嘱继承权人是法定继承人,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以及继承顺序;而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自然人、组织,也可以是国家和集体,但不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2.客体范围不同。

受遗赠权的客体只是遗产中的财产权利,不包括财产义务。

当然,根据民法典第1162条、第1163条规定,如果遗赠人将其全部遗产遗赠给受遗赠人,而其生前又有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时,则受遗赠人只能接受清偿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后剩余的财产,但这种清偿只能是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处理,受遗赠人本身并不承受被继承人的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而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第1161条等相关规定,遗嘱继承权的客体是遗产,而且遗嘱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是概括地承受,在承受遗产的同时,还担负着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义务;3.行使方式不同。

民法典第1124条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据此,遗嘱继承人自继承开始至遗产处理前未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
弃继承的,即视为接受继承。

民法典第1124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依照该规定,遗赠的接受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单纯的沉默视为放弃受遗赠[1],且遗赠的接受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的60日内作出。

如果受遗赠人自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未作出接受的表示,即视为放弃受遗赠。

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被继承人遗赠的遗产部分应依民法典第1154条的规定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的,得依民法典第6编第4章相关规定请求遗嘱执行人向其移转遗赠标的,继承人只能继承执行遗赠后剩余的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第1、3款规定,受遗赠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受遗赠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此外,在对民法典第1133条第3款理解时,尚需注意以下两个问题[2]:
1.受遗赠人是未成年人时,其法定代理人在60日内没有作出明确的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是视为接受遗赠还是视为放弃遗赠?
关于这一问题,民法典未作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民)发〔1985〕32号,以下简称贯彻执行继承法意见)第8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

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据此,在受遗赠人是未成年人时,其法定代理人在60日内没有作出明确的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应视为接受遗赠较为合理,并以此作为民法典第1124条第2款规定的例外,这也是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

2.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的60日内死亡的,其继承人表示接受遗赠是否有效?
这一问题涉及到受遗赠权能否继承的问题,对此,民法典亦未作规定。

贯彻执行继承法意见第5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虽然受遗赠权是一种形成权,自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发生法律效力,具有一定身份专属性,通常不能转让,但根据上条规定,并不能排除受遗赠权的继承。

因此,在继承开始后,根据上条规定,受遗赠人在法定的60日除斥期间死亡的,受遗赠人的继承人有权利表示接受遗赠,其作出的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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