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中级)》题库【知识框架+考试大纲+要点详解+过关练习】(工程保险)

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中级)》题库【知识框架+考试大纲+要点详解+过关练习】(工程保险)
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中级)》题库【知识框架+考试大纲+要点详解+过关练习】(工程保险)

第七章工程保险

【知识框架】

【考试大纲】

辨析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理解工程保险的特点和种类,辨析安装工程保险的特点,区别建筑工程保险和安装工程保险的适用范围,拟定各类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保险期限等保险条款和费率方案,分析处理有关工程保险承保和理赔的合同条款争议。

【要点详解】

第一节工程保险的基本特征及类型

一、工程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

工程保险是指以各种工程项目为主要承保对象的保险。一般而言,传统的工程保险仅指建筑、安装工程以及船舶工程项目的保险,进入20世纪后,又逐渐形成了科技工程保险。

2.特征

与传统的财产保险相比,工程保险有着如下特征:

①风险广泛而集中;

②涉及较多的利害关系人;

③工程保险的内容相互交叉;

④工程保险承保技术风险。

【例7.1】与传统财产保险相比较,工程保险的特征有()。[2013年真题]

A.承保的风险种类更加广泛

B.承保的风险一般是发生频繁的小额损失

C.建筑工程保险和安装工程保险的内容相互交叉

D.建筑工程保险和安装工程保险都是定值保险

E.涉及较多的利害关系人

【答案】ACE

【解析】工程保险是指以各种工程项目为主要承保对象的保险。工程保险虽然承保了火灾保险和责任保险的部分风险,但与传统的财产保险相比,它有着如下特征:①风险广泛而

集中;②涉及较多的利害关系人;③工程保险的内容相互交叉;④工程保险承保的是技术风险。B项,现代工程项目集中了先进的工艺、精密的设计和科学的施工方法,使工程造价猛增,造成工程项目本身就是高价值、高技术的集合体,从而使工程保险承保的风险基本上是巨额风险;D项,建筑工程的保险金额为承包工程合同的总金额,即建成该项工程的实际造价,包括设计费、材料设备费、运杂费、施工费、保险费、税款及其他有关费用;安装工程的保险金额按重置价值计算,应不超过整个工程项目保险金额的20%,若超过20%,则按安装工程保险费率计收保费,超过50%的,则应单独投保安装工程保险。

二、工程保险的类型

按照保险市场上的承保惯例,工程保险一般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建筑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保险是以土木建筑为主体的民用、工业用和公共事业用的工程在整个建筑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安装工程保险

安装工程保险是指以各种大型机器设备的安装工程项目在整个建筑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3.船舶工程保险

4.科技工程保险

第二节建筑工程保险

一、建筑工程保险的适用范围

1.保险范围

建筑工程保险承保的是各类建筑工程。在财产保险经营中,建筑工程保险适用于民用、工业用和公共事业用的建筑工程。

2.被保险人

建筑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大致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①工程所有人,即建筑工程的最后所有者;

②工程承包人,即负责承建该项工程的施工单位,可分为主承包人和分承包人,分承包人是向主承包人承包部分工程的施工单位;

③技术顾问,即由所有人聘请的建筑师、设计师、工程师和其他专业顾问,代表所有人监督工程合同执行的单位或个人;

④其他关系方,如贷款银行或债权人等。当存在多个被保险人时,一般由一方出面投保,并负责支付保费,申报保险期间风险变动情况,提出原始索赔等。

3.投保人

在实务中,由于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式不同,所以其投保人也各异。根据不同承包方式,建筑工程保险投保人情况如下表7-1所示。

表7-1 建筑工程保险投保人

4.交叉责任条款

交叉责任条款的基本内容就是:各个被保险人之间发生的相互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均可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无须根据各自的责任相互进行追偿。

【例7.2】建筑安装工程险适用于以()筹集资金所进行的改建、扩建及新建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2012年真题]

A.独特形式

B.各种形式

C.特定几种形式

D.单一形式

【答案】B

【解析】建筑工程保险承保的是各类建筑工程。在财产保险经营中,建筑工程保险适用于民用、工业用和公共事业用的建筑工程,如房屋、道路、水库、桥梁、码头、娱乐场、管道以及各种市政工程项目的建筑。

二、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保险的标的范围很广,但概括起来可分为物质财产本身和第三者责任两类。为了方便确定保险金额,建筑工程险保单明细表中列出的保险项目通常包括物质损失、特种风险赔偿、第三者责任三个部分。

1.物质损失

建筑工程保险的物质损失可以分为以下七项:

(1)建筑工程

它包括永久性和临时性工程及工地上的物料。建筑工程的保险金额为承包工程合同的总金额,即建成该项工程的实际造价。

(2)工程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和项目

它是指未包括在上述建筑工程合同金额中的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负责建筑的项目。该项保险金额应按这一部分的重置价值确定。

(3)安装工程项目

它是指未包括在承包工程合同金额内的机器设备安装工程项目。这些设备安装工程若已包括在承包工程合同内,则无须另行投保,但应在保单中予以说明。该项目的保险金额按重置价值计算,应不超过整个工程项目保险金额的20%;若超过20%,则按安装工程保险费率计收保费;超过50%的,则应单独投保安装工程保险。

(4)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

它是指施工用的各种机器设备。该类财产一般为承包人所有,不包括在建筑工程合同价格之内,因而应作为专项承保。其保险金额按重置价值确定,包括出厂价、运费、保险费、关税、安装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5)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

它是指不在承保工程范围内的,归所有人或承包人所有的或其保管的工地内已有的建筑物或财产。该项保险金额可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其实际价值。

(6)场地清理费

它是指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所致损失后为清理工地现场所支付的费用。该项费用一般不包括在建筑合同价格内,需单独投保。对大工程的该项保额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格的5%,对小工程不超过合同价格的10%。本项费用按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承保,即发生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数额赔付。

(7)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

它是指不能包括在以上六项范围内的其他可保财产。如需投保,应列明名称或附清单于保单上。其保险金额可参照以上六项的标准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