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作业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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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目录

1.第一小章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2.第二小章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5)

3.第三小章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0)

4.第四小章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 (15)

5.第五小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8)

6.第六小章抽堵盲板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3)

7.第七小章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6)

8.第八小章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8)

9.第九小章临时用电作业票管理制度 (31)

第一小章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为进一步加强对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区域内的起重吊装作业。

2职责

2.1安环部是本制度的归属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及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相关部门是本制度的协助部门,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负责。

2.3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起重吊装作业过程负责。

3定义

起重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4起重吊装作业的分级

起重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5 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吊装机具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2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5.3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4 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安环部审查,报生产副总批准后方可实施。

5.5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6 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6.1 吊装机具引进部门和安环部共同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6.2 派工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6.3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6.4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6.5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16179的规定。

6.6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7 作业中安全措施

7.1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

7.2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7.3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7.4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7.5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7.6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7.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7.8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8 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8.1 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8.2 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8.3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8.4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8.5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8.6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8.7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8.8 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8.9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8.10 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8.11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8.12 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8.13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8.14 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8.15 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8.16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9 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9.1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9.2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9.3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9.4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10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0.1 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安环部负责管理。三级、二级由车间主任、安全员进行审批,一级由车间主任、安全员、安环部长、生产副总审批。10.2 项目单位负责人从安环部领取《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标准 5.4规定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安环部批准。

10.3 《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10.4 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10.5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票一式三份,作业人员应持有一份后,方可进行作业。

10.6车间吊装作业许可证的管理由车间安全员负责。

11考核

11.1如发现不按本制度办理作业票的责任单位将进行经济考核。

11.2凡未办理作业许可证在作业过程中出现轻微伤害事故的相关责任人,由公司给予处罚。

11.3 如未办理作业票,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伤亡事故,相关责任人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二小章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生产安全,对从事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容器、设备和场所等安装检修时动火作业,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职责要求及《动火证》的管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2术语和定义

2.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2.2易燃易爆场所:指生产和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

3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禁火区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3.1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公司易燃管道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3 二级动火作业:

3.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3.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由安环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4.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动火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和《高处作业票》等并执行其相关规定。

4.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4.2规定执行。

4.1.4凡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4.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15%。

4.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8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4.1.9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4.1.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具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4.1.11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

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4.1.12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1.13在易燃易爆管道和容器上动火,必须根据物体和气体各自的性质,先置换、清扫,达不到燃烧和爆炸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4.1.14在有毒物品、气体容器和设备上检修作业时,必须穿戴专用劳保护品,在本单位有关职能人员的监护下进行。

4.1.15在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容器和设备上,安装检修完毕后,立即根据各自的性质,进行通煤气、蒸汽、水、压缩气和涂抹肥皂水等方式,进行耐压和防漏检验。如遇不合格处,应重新检修,直至合格为止。

4.1.16在安装检修工作中如有不安全因素发生,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排除不安全因素后,再进行工作。如无能力排除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4.1.17各使用液化气和氧气的单位要定期安排本单位的有关人员,每周对流经单位和本单位使用的液化气、氧气管道、容器,进行防泄漏检查一次。如发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详细的检查、维修记录。

4.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4.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2.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4.2.2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保卫处兼职消防队员到现场监护。

4.2.3 动火作业前,动火单位应通知公司相关领导,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5.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

10m。

5.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5.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6 职责要求

6.1动火作业负责人

6.1.1负责到安环部办理《动火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6.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负责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6.1.3应在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6.2动火人

6.2.1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6.2.2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6.2.3应随身携带《动火证》。

6.3监护人

6.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6.3.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6.3.3在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6.3.4应在动火作业完成后,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6.4动火区域单位负责人

6.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负责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6.4.2检查、确认《动火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6.4.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6.5安全巡查人员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违反有关规定,由安环部按考核细则规定作安全考核扣分处理;如造成人身设备事故和财产损失,公司对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触犯刑律者上交司法部门处理。

6.5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6.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

6.6.1 审查《动火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6.6.2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7《动火证》的管理

7.1办证人须按《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7.2办理好《动火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7.3《动火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7.4《动火证》一式三份,原件由动火区域单位留存,一份由动火现场作业人员持有备查,《动火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待动火作业片办完后上交到安环部,领取新的动火作业票。

7.5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安环部长和生产副总审批,一般禁火区的《动火证》的审批由安全员、车间主任负责。

8考核

8.1如发现不按本制度办理作业票的责任单位将进行经济考核。

8.2凡未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在作业过程中出现轻微伤害事故的相关责任人,由公司给予处罚。

8.3如未办理作业票,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伤亡事故,相关责任人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9禁火区分类

特殊禁火区:

1、硫酸车间车间(压缩工段、转化工段、合精工段);锅炉车间(煤气管道)易燃物5米内的场所:制氧站

2、制氧站和罐区。

3、所有盛装易燃易爆物品和气体的管道和容器。

4、变电站高压室、低压室、控制室、电缆沟。

5、在煤气管道上部需动火作业,不论高度多少,必须办理动火证,下部左右5米内属一级禁火区,不办理动火证不得在此范围内动火作业。

第三小章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本制度为了预防高处作业出现安全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特建立高处作业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高处作业。

2职责

2.1安环部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2其他相关单位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3定义

3.1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3.2坠落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3.3坠落高度(作业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

3.4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3.5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各电压等级下最小接近带电体距离

4 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符合GB/T 3608的规定。

4.1.1 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4.1.2 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4.1.3 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1.4 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5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5.1 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5.1.1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5.1.2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5.1.3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5.1.4 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5.1.5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票》,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5.1.6《作业票》审批人员应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5.1.7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5.1.8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5.1.9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1)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5.1.10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5.1.11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票》,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5.1.12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安全帽符合要求。作业前要检查。

5.1.13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业票》内。

5.1.14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5.1.15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5.1.16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5.1.17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5.2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5.2.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5.2.2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5.2.3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5.2.4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5.2.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5.2.6 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安全用电导则》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

5.2.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票》的补充措施栏内。

5.2.8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

施。

5.2.9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5.2.10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5.2.11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5.2.12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5.2.13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5.2.14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5.2.15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5.3 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5.3.1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5.3.2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5.3.3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5.3.4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票》上签字。

6 《高处作业票》的管理

6.1一级高处作业,由安全员负责审批。

6.2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安全员、安环部长审批。

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4)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6.3 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生产副总审批。

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 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6.4 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票》。《作业票》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作业票原件由车间留存,用完后上交到安全科并领取新的作业票,作业票保存期1年。

6.5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7考核

7.1如发现不按本制度办理作业票的责任单位将进行经济考核。

7.2凡未办理作业许可证在作业过程中出现轻微伤害事故的相关责任人,由公司给予处罚。7.3 如未办理作业票,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伤亡事故,相关责任人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7.4详细考核细则参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四小章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设备检修前、检修作业中及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内的设备大、中、小修与抢修作业。

2职责

2.1安环部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2其他相关单位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3定义

设备检修: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

4 检修前的安全要求

4.1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资质由引进检修施工单位的处室负责审核把关。

4.2 在签订设备检修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4.3 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要求,检修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应经设备使用单位审核。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检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

4.4 检修前,检修施工单位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4.1 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4.4.2 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4.4.3 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4.4.4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4.5 检修现场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4.6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

4.7 检修前施工单位要做到检修组织落实、检修人员落实和检修安全措施落实。

4.8 当设备检修涉及高处、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作业时,须按相关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执行。

4.9 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并按规定安装和架设。

4.10 设备必须经过清洗、置换等安全技术措施后达到安全使用条件后移交给设备使用单位。并办理移交手续。

4.11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施工区域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

4.12 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手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4.13 对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或加锁。

4.14 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安排专人检查,并保证完好。

4.15 对检修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盖板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4.16 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

4.17 对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夜间应设可靠的警示标志。

4.18 应将检修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

4.19 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

4.20 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4.21 检修场所涉及的放射源,应事先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使其处于安全状态。

4.22设备检修作业前相关部门必须到设备部办理《设备检修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

5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5.1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5.2检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3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5.4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5从事有放射性物质的检修作业时,应通知现场有关操作、检修人员避让,确认好安全防护间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5.6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5.7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检修人员安全时,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经处理,异常情况排除且确认安全后,检修人员方可恢复作业。

6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6.1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

6.2检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

6.3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

7《作业票》的管理

7.1作业票填写人员须按《作业票》的项目逐项填写,一般不得空项。

7.2办理好《作业票》后,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检修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7.3《作业票》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7.4《作业票》一式三份,一份由作业人员持有,一份由设备所属单位,在作业票办完后上交到安环部,领取新的检修作业票,《作业票》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7.5易燃易爆设备、一级和二级禁火区的设备、检修过程中容易发生中毒等其他事故的设备检修《作业票》由安环部长审批,一般设备检修的《作业票》的审批由安全员负责。

8考核

8.1如发现不按本制度办理作业票的责任单位将进行经济考核。

8.2凡未办理作业许可证在作业过程中出现轻微伤害事故的相关责任人,由公司给予处罚。

8.3 如未办理作业票,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伤亡事故,相关责任人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五小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缺氧、中毒窒息等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单位和人员。

2职责

2.1安环部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2其他相关单位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2.3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作业过程负责。

3定义

3.1受限空间:公司内各类塔、槽、罐、炉膛、锅炉、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3.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4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4.1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票管理,作业前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

4.2安全隔绝

4.2.1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4.2.2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2.3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八大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安全作业制度 安全作业制度目录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设备安全检修制度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焊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高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实现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需要,是企业生存的需要,同时也是企业每位员工安全的需要。加强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是避免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现制定本管理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望各车间(部门)严格执行。 1.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作业过程。凡进入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动火作 业的必须严格执行本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2.动火作业涉及到进入受限空间、设备内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临时用电等情况时,必须办理相 应的作业许单。 3.动火作业的风险辨识(危害识别)。 1)动火作业前,要针对作业内容进行风险辨识(危害识别),制定出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制定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传授给每位作业人员,并按制定的安全措施填入“动火令”内,开出 动火令。 4.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以及气割、等离子切割、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 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电炉、电钻等明火作业。 3)铁锤击物件(产生火花)、喷砂和产生火花、赤热表面的其它作业。 4)禁火区内生产装置和储罐区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工具。 5.企业动火作业分级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A.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生产装置、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

的动火作业。 B.在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塔内、凉水塔内动火作业。 C.节假日期间进行的一级动火作业应升为特殊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有毒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为一级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为二级动火作业。 6.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1)动火令办理之前,动火部门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内容进行风险辨识和风险评价,并根据辨识和评价结 果,制定出安全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以确保作业安全。 2)动火令,由申请部门指定的动火作业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该按《动火令》的项目进行逐项填写, 不得空项,并将经过风险辨识、风险评价制定出的安全措施,逐条填写到《动火令》分析数据及安全措施栏内,然后根据确定的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3)动火令批准后,由动火作业负责人下达动火指令,保管好动火令,并负责整个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 7.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证的审批,由动火部门的主管领导对动火安全作业方案、动火安全措施进行初审、 签字、盖章,然后报生产科科长复审签字,无问题后开出动火令,到部门主管审核签字,再报生产科复核、签字、盖章,报分管经理终审签批。 2)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由生产科复核、签字、盖章后作为 终审签批。 3)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由动火部门的主管领导对动火安全作业方案、动火安全措施进行初审、 签字、盖章,而后报生产科科长复审后签字,无问题后开出动火令,到部门主管审核签字后作为终审签批。 8.动火作业前的检查 动火作业证办理后,动火作业负责人要按照动火作业方案和动火安全措施以及动火证中的要求,对动火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所用工具的完好情况进行逐一检查、核实,并与参加作业的人员交代作业方案和安全注意事项,确认无误后方可下达动火指令。对于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或不符合要求的,动火作业负责人有权拒绝动火作业。 9.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令,进入设备内、高处以及需要断路动火作业的,必须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 单,并严格执行。 2)凡在生产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装置上动火,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进 行排空、清洗、吹扫、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3)高处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将可燃物进行彻底清理, 洞、井、沟、水封等均应取样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和人员坠落事故。 4)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由动火所在部门的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取,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 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5)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如使用测爆 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其检测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八大作业票证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八大作业票证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安全作业票证管理制度为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证后才能进行作业~以下规定及要求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1.1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1.2 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1.2.1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1.2.2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 1.2.3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1.2.4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 1.2.5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1.3 作业前,生产单位应进行如下工作: 1.3.1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安全要求; 1.3.2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 1.3.3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1.3.4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1.3.5夜间作业的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1.3.6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1.4 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1.4.1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1.4.2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 采用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1.4.3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应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 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1.4.4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 1.4.5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1.5 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 2811要求的安全帽,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 1.5.1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患有职业禁忌证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注:职业禁忌证依据GBZ/T 157-2009) 1.5.2作业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专人替代监护。 1.6 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 1.6.1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八大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为进一步加强对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各区域内的起重吊装作业。 2、职责 2.1安全处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及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相关部门是本制度的协助部门,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负责。 2.3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起重吊装作业过程负责。 3、定义 起重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4、起重吊装作业的分级 起重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4.1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4.2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4.3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5 、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吊装机具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2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5.3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4 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派工部门和安全处/分公司安全生产科审查,报分管经理(或分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5.5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6 、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6.1 吊装机具引进部门和安全处共同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6.2 派工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6.3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6.4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6.5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16179的规定。

八大作业审批程序+作业票证及安全规程

动火作业审批程序 1.等级判定:由动火单位负责 (1)正压补焊、未彻底置换、重大危险源区域动火为特级。 (2)生产装置区、设备置换隔离,为一级。 (3)非生产区为二级。 2.取样分析:由动火单位负责 3.安全措施编制:由动火单位负责。 4.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 (1)动火单位编制安全措施。 (2)中心化验室填写分析数据 (3)动火执行人、现场监护人、动火负责人签字。 5.报安全科审查: (1)特级动火由分管领导审查,到现场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认可否动火。 (2)一级、二级动火由安全科技术员审查,到现场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认可否动火。 6.审批人签字: (1)特级动火由分管领导签字。 (2)一级、二级由安全技术员签字。 7.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科留存。

受限空间作业审批程序 1.清洗、置换:作业前,作业车间把待检修的设备通过置换、隔离、清洗等措施处 理到安全状态。 2.人员及工器具安排:由作业单位确定进入设备内作业的内容、作业人员、作业负 责人、监护人、使用的防护用具及应急措施。 3.取样分析:要取受限空间内部的样气进行分析。 4.填写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1)作业负责人填写作业内容、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等; (2)作业人、监护人确认后签字; (3)中心化验室填写分析数据; (4)车间主任确认后签字。 5.安全科审查: (1)设备是否彻底隔离; (2)清洗置换是否彻底; (3)分析数据是否合格; (4)人员安排是否到位; (5)应急措施是否可靠。 6.安全科签字同意。 7.受限空间作业证由安全科留存。

登高作业审批程序 1.1、等级判定: (1)2-5米为一级登高作业; (2)5-15米为二级登高作业; (3)15-30米为三级登高作业; (4)30米以上或为特级登高作业。 (5)大风、低温或其他异常工况下的登高作业为特殊登高作业。 2.登高措施及个体防护措施的制定: (1)登高措施由搭架、吊车、使用爬梯等措施 (2)个体防护措施由安全带、切断电源、佩戴防毒面具等 (3)确定对讲机、手势、信号旗等联络措施 (4)确定登高作业人,监护人等 3.填写登高安全作业证: (1)作业负责人填写登高安全措施、监护人职责、个体防护措施。 (2)登高作业人、现场监护人签字确认。 (3)车间主任审核签字 (4)报安全科审查。 4.安全科审查: (1)一级登高作业由安全技术员到现场落实各项措施后,签字批准。 (2)二级、三级登高作业由安全科长到现场落实各项措施后,签字批准 (3)等级登高作业和特殊登高作业由分管领导到现场落实各项措施后,签字批准。 5.登高作业证由安全科留存。

安全生产标准化八大要素

2、制度化管理:法律标准识别、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文档管理(记录管理、评估、修订) 3、教育培训:教育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外来人员) 4、现场管理:设备设施管理(设备设施建设、设备设施验收、设备设施运行、设备设施检维修、检测 检验、设备设施拆除、报废)、作业安全(作业环境和作业条件、作业行为、岗位达标、相关方)、职业健康(基本要求、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警示标志) 5、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风险管理(安全风险辨识、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风险控制、变 更管理)、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隐患排查、隐患治理、验收与评估、信息记录、通报和报送)、预测预警 6、应急管理(应急准备:应急救援组织、应急预案、应急设施、装备、物资、应急演练、应急救援信 息系统建设、应急处置、应急评估 7、事故管理:报告、调查和处理、管理 8、持续改进:绩效评定、持续改进 5、核心要求 目标职责 目标 企业应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文件化的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目标,并纳入企业总体生产经营目标。 机构和职责 机构设置 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并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立健全从管理机构到基层班组的管理网络。 主要负责人及管理层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并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全员参与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责任制,明确各级部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职责,并对职责的适宜性、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考核。 企业应为全员参与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安全生产投入

九大作业票定义、等级及预防措施。

九大作业票定义、等级及预防控制措施 作业(票据)名称: 一、高处作业 定义: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等级划分: 1、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预防控制措施: 1、从事高处作业人员身体素质必须符合要求并定期进行体检。 2、高空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票据并对有关防护实施及个人安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不得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强令或强行冒险作业。 3、作业时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鞋、带钉和易滑的鞋,必须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挂设点必须安全可靠。 4、高处作业所携带物品要堆放平稳,不得妨碍作业,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使用工具应防止工具坠落伤人的措施;工具用完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内;上下传递物件时,禁止抛掷。 5、使用梯子登高作业时,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使用时上端要固定牢靠,下端应有防滑措施。脚手架上禁止使用梯子登高作业。 6、单面梯工作时角度以75度左右为宜;人字梯上部夹角以35度~45度为宜。使用时第一档或第三档之间应设置拉撑。禁止两人同时在梯子上作业。在通道处使用梯子时,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

7、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时,禁止在屋架的上弦、支撑、挑架的挑梁和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高处作业与地面连续时,应设通讯装置,专人负责。 8、在有斜面的建筑结构层面上,应有防滑措施。 9、作业点拉警戒线设立警戒标志,并有专人监护;一级、二级高处作业由本厂安环部签字监护,三级、特高级高处作业由集团安环部签字监护,制定应急预案并有技术人员和专家到场分析评估。 作业(票据)名称: 二、动火作业 定义:是在禁火区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4类常规作业,如适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等级划分: 1、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 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一级动火作业:在设备停机状态下,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 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易燃管道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二级动火作业: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 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三级动火作业:除二级及以上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动火作业。

八大作业票证及安全规程

星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电厂 八 大 作 业 票 证

星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电厂八大作业票证目录 一、动火作业 二、高处作业 三、设备检修作业 四、吊装作业 五、盲板抽堵作业 六、设备内检修作业 七、动土作业 八、断路作业

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一、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二、动火作业分类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等部位上及其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三、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1、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2、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3、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动火作业前要取样分析。 5、如无法进行取样分析,应由分管领导或总工程师签字同

意,另做具体处理。 四、《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安环科复检签字,报分管领导和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终审批准人、动火人和安环科各持一份存查。 五、职责分工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全面负责,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

动火作业票管理规定(最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动火作业票管理规定(最新版)

动火作业票管理规定(最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一、为了搞好脱硫工程防火安全工作,有效地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脱硫施工、特别是防腐作业期间的防火安全工作。 三、项目部专业专工、安监专工对动火作业票实施检查、监督、管理工作。 四、实施细则如下: (一)一级动火区,是指在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动火;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三级动火是指一般动火。 (二)动火作业票为一式三份,第一份由动火人或监护人持有;第二份由施工单位持有;第三份留项目部安监专工备案。 (三)动火票有效期限:一级动火作业票1天有效,二级动火作业票3天有效,三级动火作业票10天内有效。

八大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八大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建立动火证办理和使用,落实动火证中的安全措施程序,确保动火作业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厂内一切动火作业。 3.职责 3.1安全部负责动火证的办理,以及监督检查动火单位在动火作业中对动火证上要求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2动火单位负责在动火前对作业证上的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保动火安全。 4.工作程序 4.1禁火区的划分 公司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证制度。 4.2动火许可证的办理、使用 4.2.1在禁火区,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均属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严禁无动火证动火,否则从严论处,电工必须持有效动火证后,接电焊机,否则从严论处。 4.2.2申请动火单位,应根据动火安全规定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动火措施,安排好动火监护人(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职工)后方可申请动火。 4.2.3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专人或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动火证由公司安全部门审批,特别危险区动火,报分管生产副总审批。 4.2.4安全部门向动火负责人及其了解动火前准备工作情况时,都必须如实回答,否则,从严处理。 4.2.5必须在动火证批准有效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动火工作,凡延期或补充动火都有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4.2.6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证中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如有

一项不落实,有权拒绝动火。 4.2.7“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4.2.8动火证审查批准,必须到现场审查,确认安全,可靠,方能开具“动火证”。 4.3动火中落实的安全措施 4.3.1将动火设备内的可燃、易燃物质彻底清理干净,然后用蒸气或空气吹扫或水洗,并保持足够的时间和次数,保证容器内无可燃、爆气体或液体,最后还要放满清水。 4.3.2切断动火容器设备相连管道,并加设备盲板,进行彻底隔绝动火,车间易燃易爆物料必须清理干净。 4.3.3进入塔、油罐容器动火,应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测定,合格后方可动火,并必须到安全部门开具罐内安全审批单,方可进入容器。 4.3.4能拆下的管道,阀门、水容器等应尽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带动火,更换下的设备、仪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动火期间安装的,应清洗干净后方可进行。 4.3.5动火前应整体考虑,与制造部门联系,如有威胁的动火安全的相邻部门及其他,制造部门应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4.3.6动火前动火负责人应定出应急措施,备好监火灭火器材,监火一律使用指定专用灭火器,如需动用其他灭火器,需经安保科同意。 4.3.7动火工具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氧气瓶和乙炔瓶离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与氧气瓶应距在5米以上,如违反规定出现事故,由动火人员负责。 4.3.8动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沟、电缆沟、排水沟应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闭隔离,5级以上大风不准室外高处作业。 4.3.9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应尽量缩短回路线距离。动火过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停止动火。恢复正常,且应批准后方可继续动火。 4.3.10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盖,附近不准有石油醚、酒精等挥发性强的易燃物,用于生产或敞开存放,擦洗设备等,同时易燃易爆物料在动火期间不得通过动火现场。一个车间动火,相邻车间需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4.3.11非特殊情况,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动火。

最新八大作业票制度

八大作业票管理制度

目录 1.第一小章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2.第二小章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7) 3.第三小章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3) 4.第四小章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 (19) 5.第五小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3) 6.第六小章抽堵盲板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9) 7.第七小章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33) 8.第八小章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36) 9.第九小章临时用电作业票管理制度 (40)

第一小章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为进一步加强对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甲醇事业部各区域内的起重吊装作业。 2职责 2.1工艺部安全科是本制度的归属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及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相关部门是本制度的协助部门,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负责。 2.3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起重吊装作业过程负责。 3定义 起重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4起重吊装作业的分级 起重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5 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吊装机具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2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5.3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4 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工艺部和安全科审查,报分管经理(或事业部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5.5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

特殊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及八大作业票证.

特殊作业安全规程山东XXXX有限公司

目录 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2)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程 (10)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规程 (17) 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19) 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22) 临时用电安全规程 (25) 动土作业安全规程 (27) 断路作业安全规程 (29)

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1.目的 确保公司内动火作业安全,有效地避免火灾和爆炸事故,保障职工作业时的人身安全与国家财产安全。 2.适用范围 公司生产区域内易燃易爆场所及其他场所的动火作业。(批准的固定动火区的动火作业除外)。 3.动火作业 3.1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 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d)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e)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3.3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4.分工与职责 4.1安全处 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4.2生产(技术)管理部门 1.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 2.组织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

安全施工作业票管理规定

管理制度参考范本安全施工作业票管理规定a I时'间H 卜/ / 1 / 6

1.目的 规定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办理范围、填报内容、审批程序、监护人职责及相关要求,保证安全施工作业票在施工中的正确性、可行性和指导性,确保安全施工。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安全施工作业票管理工作。 3.职责 3.1 项目技术人员负责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填写。 3.2 项目部技术管理、安监等部门专工负责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审 核。 3.3 项目部总工负责安全施工作业票的批准。 3.4 项目安监部负责监督安全施工作业票的执行。 3.5 重大施工项目,由项目总工程师及施工技术、安监等部门负 责人在现场监督指导施工。 4.工作内容和要求 4.1在已编制并经审批的安全施工措施的基础上,凡属下列情况 之一,在施工前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4.1.1各类起重机满负荷起吊或吊运物体积庞大、施工环境复杂、 危险性较大的吊运作业。 4.1.2二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 4.1.3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及附近作业。

4.1.4 大型起重机械(指起吊能力在 30t 及以上的)的组装、拆 在易燃、易爆区域作业(如氧气站、乙炔站、油库、油区、 4.1.12 土石方爆破作业,导地线爆压作业。 4.1.13 高压带电作业和临近高压带电作业。 4.1.14 水上作业,沉井、沉箱、金属容器内及封闭管道内进行电、 火焊、防腐、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作业。 4.1.15 锅炉及其它压力容器的水压试验、酸洗,电气蓄电池室配 酸作业,制氢、制氧设备投运作业。 4.1.16 石棉瓦屋面作业。 4.1.17 在发电、受电运行区作业。 4.1.18 烟囱工程平台试压、扒杆试吊、外平台安装、操作平台及 井架拆除作业。 4.1.19 其它危险作业。 4.2 安全施工作业票与安全施工措施不能 互相代替。 4.3 安全施工作业票填报内容及审批程序 除作业。 4.1.5 起重机械的试吊作业。 4.1.6 超载、超宽、超高、超长物件和重大精密、价格昂贵设备 如主变、 发电机定子、凝汽器、汽包、除氧器水箱)的装卸及运输。 4.1.7 起吊危险品。 4.1.8 变压器吊罩、吊芯,发电机穿转子。 4.1.9 特殊高处脚手架及大型脚手架的搭拆。 4.1.10 金属升降塔及施工电梯的装拆。 4.1.11

八大作业票管理制度

第三小章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本制度为了预防高处作业出现安全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特建立高处作业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事业部内所有高处作业。 2职责 2.1设备组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2其他相关单位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3定义 3.1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3.2坠落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3.3坠落高度(作业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 3.4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3.5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各电压等级下最小接近带电体距离 4 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符合GB/T 3608的规定。 4.1.1 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4.1.2 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4.1.3 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1.4 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5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5.1 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5.1.1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5.1.2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5.1.3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5.1.4 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5.1.5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票》,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5.1.6《作业票》审批人员应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5.1.7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5.1.8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5.1.9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1)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5.1.10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5.1.11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票》,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5.1.12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安全帽符合要求。作业前要检查。 5.1.13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业票》内。 5.1.14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5.1.15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化工厂作业票管理制度

化工厂作业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一、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二、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三、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四、不消除四周易燃物,禁止动火。 五、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六、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凡属于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一级动火: (1)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区; (2)各类罐区、油库; (3)轻油发油台、铁专线发油卸油区域; (4)污水场、凉水塔、隔油池、油沟(包括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区域); (5)输油管线、瓦斯线、天然气线; (6)各类罐、塔等受限空间内动火; (7)全厂系统管网区。

2、凡属以下动火均为特级动火: (1)在带油、带压、带有其他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动火; (2)时间较长、区域较广、项目较大的为一级动火; 3、在厂区内,除特级、一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为二级动火。 4、遇节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生产用火(如化验点酒精灯、常减压和焦化点加热炉、油品点火炬等)由用火单位负责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操作。 四、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作业区域车间或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施工单位二级安全教育,并对施工危险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作业人员按规定佩带安全带、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 3、焊割工必须具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焊接作业执行国家相关规程和制度。 4、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由车间指定专人负责加盲板,并做好记录,经彻底吹扫、蒸煮、清

洗、置换后,打开人孔进行通风,由安全环保部及相关人员进行检测、分析,检查周围环境,落实好安全措施,确认合格后方可签发火票,防火监护人到场,准许动火。 5、进设备内部动火,必须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6、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动火可不动火,一律不动火;凡能拆下来的部件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7、装置进行大、中修,因动火工作量大,对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应彻底送至装置罐区,车间派专人加盲板,与装置隔绝,彻底清理置换地井系统,并做好记录。 8、凡在可燃物构件(如凉水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须有防火隔绝措施。 9、下列情况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1)生产不稳定; (2)设备、管道腐蚀严重; (3)其他不宜动火作业的情况。

八大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规范化资料

八大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建立动火证办理和使用,落实动火证中的安全措施程序,确保动火作业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厂内一切动火作业。 3.职责 3.1安全部负责动火证的办理,以及监督检查动火单位在动火作业中对动火证上要求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2动火单位负责在动火前对作业证上的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保动火安全。 4.工作程序 4.1禁火区的划分 公司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证制度。 4.2动火许可证的办理、使用 4.2.1在禁火区,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均属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严禁无动火证动火,否则从严论处,电工必须持有效动火证后,接电焊机,否则从严论处。 4.2.2申请动火单位,应根据动火安全规定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动火措施,安排好动火监护人(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职工)后方可申请动火。 4.2.3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专人或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动火证由公司安全部门审批,特别危险区动火,报分管生产副总审批。 4.2.4安全部门向动火负责人及其了解动火前准备工作情况时,都必须如实回答,否则,从严处理。 4.2.5必须在动火证批准有效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动火工作,凡延期或补充动火都有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4.2.6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证中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如

有一项不落实,有权拒绝动火。 4.2.7“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4.2.8动火证审查批准,必须到现场审查,确认安全,可靠,方能开具“动火证”。 4.3动火中落实的安全措施 4.3.1将动火设备内的可燃、易燃物质彻底清理干净,然后用蒸气或空气吹扫或水洗,并保持足够的时间和次数,保证容器内无可燃、爆气体或液体,最后还要放满清水。 4.3.2切断动火容器设备相连管道,并加设备盲板,进行彻底隔绝动火,车间易燃易爆物料必须清理干净。 4.3.3进入塔、油罐容器动火,应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测定,合格后方可动火,并必须到安全部门开具罐内安全审批单,方可进入容器。 4.3.4能拆下的管道,阀门、水容器等应尽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带动火,更换下的设备、仪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动火期间安装的,应清洗干净后方可进行。4.3.5动火前应整体考虑,与制造部门联系,如有威胁的动火安全的相邻部门及其他,制造部门应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4.3.6动火前动火负责人应定出应急措施,备好监火灭火器材,监火一律使用指定专用灭火器,如需动用其他灭火器,需经安保科同意。 4.3.7动火工具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氧气瓶和乙炔瓶离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与氧气瓶应距在5米以上,如违反规定出现事故,由动火人员负责。 4.3.8动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沟、电缆沟、排水沟应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闭隔离,5级以上大风不准室外高处作业。 4.3.9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应尽量缩短回路线距离。动火过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停止动火。恢复正常,且应批准后方可继续动火。 4.3.10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盖,附近不准有石油醚、酒精等挥发性强的易燃物,用于生产或敞开存放,擦洗设备等,同时易燃易爆物料在动火期间不得通过动火现场。一个车间动火,相邻车间需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作业票证管理制度

编号:SY-AQ-00122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作业票证管理制度 Work ticket management system

作业票证管理制度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1、为了规范安全票证的管理,减少事故隐患,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临猗分公司。 2、凡在生产区域从事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动土作业、设备检修作业、吊装作业、用电作业(含停送电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都必须依照《化学品生产单位八大作业规程》和电气等有关规程办理票证方可作业。 3、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高处作业、厂区断路作业等作业的安全票证由安全部门负责管理;吊装作业、动土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电气作业等作业的安全票证由设备部门负责管理;盲板抽堵作业由生产部门负责管理。 4、各类票证的办理应该按公司的票证标准,由上而下、由左而右,逐项填写,各安全负责人、安全监护人要认真检查现场、填写各项内容并签名,其中票证安全作业的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

其他相关人员应负其相关的安全责任。 5、各类票证在办理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认真阅读注意事项,对现场作业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安全监护人严格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待安全措施可靠后方可作业。 6、各类票证必须在有效的时间和票证规定的场所及部位作业,不可超越其作业使用范围。 7、各类作业应严格执行票证安全注意事项中的安全规程。 8、票证填写要规范认真,不得涂改。票证在作业完成后要妥善保管,以备检查。 9、各单位要建立票证使用发放台帐,并检查考核。 10、各种票证按审批权限分类进行保存。 这里填写您的公司名字 Fill In Your Business Name Here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培训课件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保障公司内部危险作业及公司监管项目危险作业的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家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进行以下危险作业的管理和对公司监管项目、所属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的监管:(1)危险区域动火作业;(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3)高处作业;(4)大型吊装作业;(5)交叉作业;(6)能源介质作业:(7)临时用电作业;(8)其他危险作业。 三、职责分工 1.生产计划部负责股份公司内部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并对危险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及资质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对各分子公司落实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督查。公司各部门根据分管范围对相关方单位和建设项目的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督查。 2.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危险作业人员定期培训。 3.各分子公司对照建立相关制度。各分子公司分管领导、安全部门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相关方单位和建设项目中存在危险作业进行审批和督查,督查项目包括危险作业的审批记录、现场安全措施、作业人员资质和作业现场监管情况。督促分管范围内的相关方单位和建设项目完善并落实危险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四、管理内容 公司内部危险作业及管辖范围内的相关方单位和建设项目必须按本制度管理要求进行危险作业审批和管理,公司各部门根据分管范围对相关方单位和建设项目的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督查。 1.严格管理危险作业区域内的作业。 2.危险作业人员,必须经生产计划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发证,才能上岗操作。 3.进行危险作业,必须办理作业票。作业时,必须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员、监护员的组织或监护下,才准作业。 4.危险作业时出现安全事故应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应急处置。 5.危险区域动火管理 5.1动火单位根据检修或工程等计划要求,由动火单位动火现场负责人提前按照动火等级,填写动火申请表。 5.2跟据动火申请表的内容,需审查动火的措施。对于动火等级较高(即禁火区域或有一定危险性的情况)的作业,由公司生产计划部进行审查;对于动火等级较低(即无明显危险因素)的作业,由责任部门进行审查。 5.3动火的措施审查内容如下:(1)现场确认动火地点、部位是否符合安全要求;(2)询问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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