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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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会计分录

1、财政和卫生主管部门呵定某医院药品收入总额为68000元,实际药品收入80000元,超出核定部分的收入12000元,按规定上缴卫生主管部门,分录怎么做,借:银行存款68000

其他应交款---上交12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药品80000

2、财务部门收到报来的"在院病人收入日报表".病人医疗费共计8450元,根据三减一免政策,共计免除100元住院费.分录如何做.

3、销售医院积压材料一批,售价为30万元,款已存入银行,分录为借:银行存款

贷:其它收入

还是借:银行存款

贷:库存材料

4、医院购入大型设备一台,根据合同应付100万,签合同日预付50万.货到后付30万,余20万1年以后付.分录如何做.

借:预付货款50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0

借:固定资产1000000

贷:预付货款500000

银行存款300000

应付帐款200000

一年后

借:应付帐款200000

贷:银行存款200000

5、医院现在是否还提职工福利费,如提,怎样提如果是生产工人就借:生产成本如果是厂部管理人员借:管理费用如果是车间管理人员借:制造费用如果是在建工程人员借:在建工程如果是专利产品人员借:研发支出都是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新会计准则下,关于计提福利费的问题财政部日前发出了第41号令,公告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已经讨论通过,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与原《通则》相比,修订后的《通则》进行了很多改变,如规定职工医疗、养老等社会养老保险项目,以及企业对职工的即期奖励都可以作为成本,进行税前成本列支。新《通则》的改进包括:将原从职工福利费列支的职工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项目统一改为按照规定比例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按照基本医疗与补充医疗、基本养老与补充养老、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实行不同的财务政策,相应取消按工资总额

14%提取职工福利费的做法。此外,规范了职工激励制度。企业对职工的激励,包括即期的奖励和远期的股权激励两大类型。即期奖励,本质上属于工资范畴,修订的《通则》规定通过调整内部分配制度来解决,或者作为销售提成而列入管理费用. 对以上内容提出的问题:1、取消按工资总额14%提取职工福利费的做法是什么意思是指不计提福利费了还是将应计提的福利费从老准则的“应付福利费”科目转到新会计准则下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中明细科目“应付福利费”里。如07年1月计提福利费分录:借:管理费用XXX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XXX(按应付工资14%计提)注:有人说: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福利费不能按14%计提,只能按规定8%计提,不然的话就是重复计提了,就变成是虚增费用,虚减利润。这种说法有根据吗有相关文件吗?2、将原从职工福利费列支的职工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项目统一改为按照规定比例直接从成本中列支。这句话的意思从会计分录里反映是不是将老准则下的分录:借:应付福利费-应付职工医疗保险贷:银行存款改为新准则借:管理费用-福利费/营业费用-福利费贷:银行存款3、即期奖励,本质上属于工资范畴,修订的《通则》规定通过调整内部分配制度来解决,或者作为销售提成而列入管理费用。这句话怎么理解假若是加班费、奖金等费用是不是可以直接冲减当期损益,而不用列入工资范畴(工资表)。另:假如:公司以前年度计提的福利费累计数额很大,但借方一直少有费用冲减(因为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职工医院医务人员的工资、经费,职工因工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人员的工资等,而公司这些费用发生的非常少。另:若为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发放的资金作为福利费冲减,原始凭证怎么做是直接列入工资表吗可以税前扣除吗),是不是这样属于虚填费用.如果不属于虚开费用,那以后年度有没必要再计提(虽然计提对公司有好处,可以减少利润。但计提下去一直都是贷方增加。)根据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的有关规定及要求,2007年1月1日起,长期以来企业实行的按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的制度,被明确取消了。结合通则中的其他规定,意味着:1、企业依法为职工支付的医疗保险费,明确可以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中;2、除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福利性费用,由企业自主决定提取福利费或是据实列支。可以说,修订后的财务通则,赋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主权。对于企业原有的福利费余额,无需进行调整,可继续使用。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有关规定,对于“应付福利费”,明确指出属于职工薪酬,在会计处理上采用先提取后使用的方法,提取比例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年末,如果当年提取的福利费大于支用数的,应予冲回,反之,应当补提,同时,修订次年度福利费的提取比例。需要指出的是,目前,除上市公司及部分企业(主要是部分国企)以外,绝大多数的企业仍旧执行的是原企业会计准则(制度)(2005前),因此,新准则的规定不适用这些企业,但个人认为,对于福利费的会计处理方法(但不包括会计科目适用!),该些企业可予借鉴。(另外,该些企业最终也将执行新的准则)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和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发布后,到目前为止,税务处理方面尚未对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作出补充规定。因此,建议仍执行原企业会计准则(制度)(2005前)的企业,继续按照工资总额的14%提取福利费,相关会计处理除医疗保险费以外保持不变。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新的、明确的文件出台后,再按其执行。至于题中提到的所谓“即期奖励”问题,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没有“销售提成列入管理费用”的规定,即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销售提成”、“加班费”、“奖金”等仍均属职工工资薪酬,构成企业的工资

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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