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法律制度与环境管理bd
简述固体废物管理的制度

简述固体废物管理的制度引言固体废物管理是指对人类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整合、分类和处理的一系列行为和措施。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固体废物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将简述固体废物管理的制度,并讨论其在可持续开展中的重要性。
1. 固体废物管理的法律框架固体废物管理的法律框架由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共同构成。
在国家层面,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排污许可证管理方法?等系列法律法规,明确了各类固体废物的分类、处理、排放和监管要求。
地方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管理和标准。
2. 固体废物管理的分类固体废物管理的首要任务是对废物进行分类。
根据其化学性质、物理性质和生物性质的不同,固体废物一般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等几大类别。
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等有害物质;可回收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等可再利用的物品;湿垃圾主要是指厨余垃圾,如剩菜剩饭等;干垃圾那么是指一些不属于以上类别的垃圾,如废纸箱、废旧家具等。
3. 固体废物处理的技术手段针对不同类别的固体废物,固体废物管理采用了多种处理技术和手段。
其中,有害垃圾一般采用特殊处理方式,如热力处理、化学处理等,以确保其中的有害物质得到有效去除;可回收垃圾那么通过分类回收、再生加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湿垃圾一般采用堆肥、厌氧发酵等技术,将其转化为有机肥料;干垃圾那么通过填埋、燃烧等方式进行处理。
4. 固体废物管理的挑战与解决方案固体废物管理面临着许多挑战。
首先,大量的固体废物产生给垃圾处理设施带来了压力,使其难以及时处理。
其次,固体废物中的有害物质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潜在威胁。
最后,废物的分类和处理涉及到群众的环保意识和行为习惯,需要进行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
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案包括加强废物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提高处理能力和效率;推行“垃圾分类制度〞,通过引导和鼓励群众参与废物分类,减少可回收垃圾和湿垃圾的排放量;加强环境监测和管理,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及日常管理介绍word版本

朱某、高某、职工罗某被刑事拘留,法定代表人罗某取保候审。
❖ 《固废条例》
第二十条 固体废物处置实行污染者付费原则。
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要求
❖ 《固废法》
第十三条 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 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 建设的固体废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 进行。 第十七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 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 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 弃、遗撒固体废物。
❖ 固体废物的“废弃”特征
• 废:物品丧失原有利用价值 —— 丧失使用功能 —— 丧失使用目的
• 弃:物品所有者放弃所有权 —— 由于功能的丧失 —— 由于使用目的的变化
危险废物定义 ❖ 危险废物定义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 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产生者处置原则
❖ 《固废法》
第五十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 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 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固体废物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固体废物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的影响越来越大。
如何有效地管理和处理固体废物,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现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严重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已经成为一个严重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固体废物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根据统计数据,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固体废物生产国之一,每年产生数百万吨的固体废物。
这些废物不仅占用了大量土地资源,还会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固体废物处理的难度固体废物的种类繁多,处理方式也各不相同。
目前,处理固体废物的技术还不够成熟,很多固体废物无法有效地处理。
处理固体废物需要大量的投资和技术支持,这也是处理固体废物的难点。
固体废物产生的原因固体废物产生的原因很多,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建筑垃圾等。
其中,生活垃圾是固体废物的主要来源,占固体废物总量的70%左右。
防治制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了有效地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我国制定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该法规定,固体废物的管理、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分类、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同时,该法还明确了固体废物的监管机构、处罚措施等。
固体废物处理技术要解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问题,需要采用有效的处理技术。
目前,固体废物处理技术主要包括焚烧、填埋、生物处理等。
其中,生物处理是一种比较新型的处理方式,能够实现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总结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
通过制定相关法规和采用有效的处理技术,可以有效地解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问题。
同时,人们也需要在生活中尽可能地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固体废物管理规定

固体废物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规范企业的固体废物管理工作,保护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提升企业形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管理标准1.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储存、转运、处置,确保其安全、环保和合规。
2.企业应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记录固体废物的产生、存储、转运和处置等相关信息,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3.企业应建立固体废物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责任制度和管理程序,明确各级职责,确保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落实。
4.企业应定期进行固体废物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固体废物管理意识和技能,确保固体废物管理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5.企业应与专业的固体废物处理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确保固体废物的安全、环保和合规处理。
三、固体废物管理流程1.产生: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等,应当及时分类,将可回收废物进行再利用,将不可回收废物进行专门收集。
2.储存:企业应根据固体废物的性质、数量和特点,合理规划和布置固体废物储存区域,确保固体废物的安全和环保储存。
3.转运:企业应选用具备固体废物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进行转运,确保固体废物的安全、环保和快捷转运,同时应做好固体废物的运输记录。
4.处置:企业应根据固体废物的特性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如焚烧、填埋、化学处理等,确保固体废物的安全、环保和合规处置。
5.监管:企业应与固体废物监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协作,按照相关规定配合相关执法检查,接受监督和管理。
四、考核标准1.固体废物的分类准确性和及时性。
2.固体废物储存区域的布置和管理情况。
3.固体废物转运过程中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4.固体废物处理过程中的环保性和合规性。
5.固体废物管理台账、记录和上报情况。
6.员工固体废物管理意识和技能培训情况。
7.与固体废物处理单位的合作关系和服务质量。
五、管理责任1.企业法务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固体废物管理规定,组织相关培训和宣传工作,解决固体废物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和问题。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条例【最新版】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提升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管理。
放射性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四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组织协调工作。
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清洁生产促进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业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协调机制,组织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研究、协调、解决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与淮海经济区的相关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协作,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方式,统筹协同治理,提高区域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水平。
第六条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坚持源头减量、循环利用、安全处置、防治结合、污染担责的原则。
第二章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结合本辖区工业发展需要,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依法组织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设施。
固体废物治理制度

固体废物治理制度
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通过法律、法规或政策对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和管理进行规范的制度。
固体废物治理制度的目的是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一般来说,固体废物治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废物分类和分级:制定废物分类标准,将废物按照不同性质和危险程度进行分类和分级,有针对性地进行处理和管理。
2. 废物收集和运输:建立废物收集和运输体系,确保废物被安全、高效地运输到合适的处理设施。
3. 废物处理和处置:建立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采取适当的技术和方法对废物进行处理和处置,如焚烧、填埋、回收等。
4. 废物监测和监管:实施废物监测和监管制度,对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进行监测和监管,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5. 废物资源化利用:推广废物资源化利用技术和方法,将废物转化为资源,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
6. 制度执行和执法:加强对废物治理制度的执行和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查处,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通过建立健全的固体废物治理制度,可以提高废物的处理效率和资源利用率,减少废物对环境的破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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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固体废物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所有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活动。
第三条本公司对固体废物实行预防为主、全过程管理和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原则,积极推广清洁生产,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提高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率。
第二章固体废物分类与标识第四条固体废物分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有害废物。
第五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指在生产、建设、科研、服务等活动中产生的,未列入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未列入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固态、半固态废物。
第六条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第七条有害废物:指在生产、建设、科研、服务等活动中产生的,对环境、人体健康和财产造成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固体废物。
第八条各类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分类标识,标识应清晰、醒目。
第三章固体废物管理职责第九条公司成立固体废物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司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各部门、车间应当明确固体废物管理责任人,负责本部门、车间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工作。
第十一条生产部门负责固体废物的产生源头控制,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
第十二条物资部门负责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工作,确保固体废物及时、安全地运输至处置单位。
第十三条保卫部门负责固体废物处置单位的审批和监督,确保固体废物处置工作符合国家规定。
第四章固体废物收集与贮存第十四条固体废物收集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清洗、消毒。
第十五条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确保固体废物安全、环保。
第十六条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过程中,应当采取防雨、防渗、防漏等措施,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固体废物排放管理制度

固体废物排放管理制度
一、目的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固体废物的排放管理,确保固体废物得到妥善处理和合法排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环保要求。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部门及全体员工的固体废物排放管理活动。
三、职责
1. 环保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固体废物排放管理制度,监督并检查各部门执行情况。
2. 生产部门负责按照环保管理部门的要求,收集、分类、转运和处理固体废物。
3. 员工个人有义务遵守本制度,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排放管理。
四、管理要求
1. 固体废物分类:根据固体废物的性质和用途,将其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三类。
各部门应按照分类要求,将固体废物投放到相应的垃圾桶或处理设备中。
2. 固体废物标识:对于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应使用相应的标识,以便区分和管理。
3. 固体废物转运:各部门应按照规定的转运时间和路线,将固体废物运送至指定的处理场所。
在转运过程中,应确保固体废物不散落、不污染环境。
4. 固体废物处理:对于可回收物,应进行回收再利用;对于有害垃
圾,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于其他垃圾,可采用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处理。
5. 固体废物记录:各部门应按照要求记录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和处理情况,并定期向环保管理部门报告。
五、违规处罚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对于因违规行为导致公司受到政府部门处罚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六、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由环保管理部门解释并制定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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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规章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废弃
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上 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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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法律依据
(一)法律体系:
国际公约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年9月4日批准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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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基本原则
(一)“三化”原则 • 减量化--应尽量做到减少废物的产生量; • 资源化--对于减少不了的固体废物要充分合理利 用和综合利用; • 无害化--对于再利用不了的固体废物进行无害化 处置,使其不至于危害环境。 • 《固废法》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 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 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 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一)“固体废物”的定义:
国际上较为通用的定义
无直接用途的、可以永久丢弃的、可移 动的物质。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 巴塞尔公约》
指处置的或打算处置的或按照国家法律规定 必须加以处置的物质或物品。
世界已有168个国家加入巴塞尔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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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体废物的基本概念与特征
美国《美国资源保护与再生法》(RC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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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
(四)规范化监督检查
①监督检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向被行政检查 相对人说明检查目的和依据,告知被行政检查相对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②按行政法律文书要求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在现场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 员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做好《现场检查笔录》,由被行政检查相对人核 对无误后,双方当事人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名。 ③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对当事人或有关证人进行询问,当场制作《询 问笔录》,由被行政检查相对人核对无误后,双方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上 签名。 ④当被行政检查相对人在法律文书上拒绝签名时,由2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在法 律文书上签名并注明被行政检查相对人拒绝签名情况。也可请在场的其他人 员签名作证。 ⑤进行现场采样或检测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制作采样记录和检测记录或者现场 笔录上记录检测结果,并有当事人确认。 ⑥当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时,当环境保护监督主体负责人批准后,可先 行登记保存,并出具有环境保护主体负责人签名的《证据先行保存决定通知 书》。环境保护决定主体应当7日内,对所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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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向固废产生单位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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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
(六)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1、企业是否设置环保部门(岗位)及明确职责; 2、是否建立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登记台帐 ; 3、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是否符合规定; 4、危险废物是否分类收集 ; 5、危险废物的运送是否有污染防治措施 6、危险废物贮存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7、贮存时间是否超过规定; 8、危险废物企业内就地处理是否合理安全; 9、危险废物委托处理处置是否执行相关规定。
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 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变更前 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 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第35条)
工业固体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 危险废物
按其来源分类:
工业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 业和农村生活废物 农业、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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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体废物的基本概念与特征
危险废物定义: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国家规定 的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定方法认定的、具
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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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体废物的概念与特征
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 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 法。(8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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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体废物的基本概念与特征
(二)“固体废物”分类:
按化学组成分类:
有机废物 无机废物
按危害程度分类
一般废物 危险废物
按其形态分类:
固态废物 废物 半固态废物 液态(气态)
法定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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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法律制度
(一)一般法律制度
•
• • • • • • • •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信息公告制度(第12条)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13条) 3、“三同时”制度(第14条) 4、现场检查制度(第15条) 5、限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名录制度(第28条) 6、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第32条) 7、跨省市转移行政审批制度(第23条) 8、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审批制度(第25条) 9、污染防治设施、场所停用审批制度(第34条)
日本《废弃物处理及清扫法》规定,所谓“废弃物”是指垃圾、粗
大垃圾、燃烧灰、污泥、粪便、废油、废酸、废碱、动物尸体以及其他污物和废料, 包括固态和液态物质(不包括放射性物质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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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体废物的基本概念与特征
《固废法》定义:
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 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 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 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88条)。
• 固废法明确规定: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 并在有关条款中细化如: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 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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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基本原则
•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
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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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 (一)相关部门职责
3、质部门:
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 可证,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产 品质量和废弃的压力容器产品处理处置实施监督。
4、绿化市容环卫部门:
负责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的清扫、分类收集、 贮存、运输和处置以及生活源产生的危险废物集 中收集与处理处置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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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企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
(一)设置环保部门(岗位)设置、明确职责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设置危险废物管理部门或专 职人员,承担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职责。其职责如下: ①负责制定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 ②负责制定危险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理处置以 及交接、转移等操作规程。 ③负责建立危险废物内部交接、外部转移和处理处置 等登记台帐。 ④负责制定危险废物意外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 ⑤负责危险废物排污申报、管理计划上报、转移联单 执行、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等工作。 ⑥负责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能、 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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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
(一)相关部门职责
1、公安部门: 负责危险化学品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发放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查 处危险化学品和废弃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 和立案查处涉及公共安全的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污染 事件(事故)违法行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产生、 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理处置过程中污染环境防治 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安监部门: 负责危险化学品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 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理处置安全许可 与登记工作,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危险废物污染事件(事 故)违法行为。
固体废物法律制度与环境管理
2011年3月
前言
固体废物的污染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共 同面临的一个重大环境问题,特别是危 险废物,由于其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 1983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将其与酸雨、 气候变暖和臭氧层破坏并列作为全球性 四大环境问题。
我国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法律依据主要 建立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上。
固体废物废弃特征:
废:物品丧失原有利用价值 丧失使用功能 丧失使用目的 弃:物品所有者放弃所有权 由于功能的丧失
由于价值的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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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法律依据
(一)法律体系:
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专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法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 理条例》《废弃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下面就我国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作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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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固体废物的基本概念与特征 二、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法律依据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基本原则 四、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法律制度 五、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 六、企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 七、申报登记的环境管理
八、管理计划与固废鉴别简介
3
一、固体废物的基本概念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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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
(二)环境监督管理目的
①加强固体废物(重点危险废物)的环境安 全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护环境,保障 人体健康。 ②落实各项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实施,保证 医疗废物的流向在可控范围之内。 ③贯彻固体废物全程管理原则,实施固体废 物产生、转运、贮存、处理和处置等全过 程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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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法律制度 (二)危险废物的特别法律制度
• • • • • • • • • • 1、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上报备案制度(第35条) 2、行政代处置制度(第55条) 3、贮存分类、限时制度(第58条) 4、经营许可证制度(第57条) 5、转移联单制度(第59条) 6、识别标志制度(第52条) 7、排污收费制度(第56条) 8、应急预案制度(第62条) 9、后期费用预提制度(第65条) 10、污染事故报告制度(第6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