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陕西省电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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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和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0.16•【字号】汉政办发〔2018〕55号•【施行日期】2018.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和监管工作的通知汉政办发〔2018〕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切实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和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乘用安全和出行便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7年第20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18〕4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电梯质量安全和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电梯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各环节的主体责任。

涉及电梯安全的各责任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责任制度,切实加强电梯安全管理。

电梯制造单位对其制造的电梯质量安全负责,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生产,对出厂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使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

电梯销售经营单位要销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技术资料和文件齐全的电梯。

禁止销售、转让、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或者淘汰、报废的电梯及其零部件,禁止转让、出租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电梯安装单位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进行安装,对电梯安装质量负责。

电梯维保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和企业质保体系的要求,至少每15日开展一次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电梯使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陕西省电梯管理制度

陕西省电梯管理制度

陕西省电梯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确保电梯安全运行,保障乘客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电梯的使用、维护、检验、改造和报废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制度。

二、电梯使用管理1. 电梯使用单位应设立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日常巡查、定期维护、应急处理等。

3. 电梯使用单位应确保电梯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

三、电梯维护保养1. 电梯维护保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

2. 维护保养单位应制定详细的维护保养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执行。

3. 维护保养记录应完整、真实,并定期向使用单位报告。

四、电梯检验检测1. 电梯应定期接受法定检验,检验周期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时限。

2. 检验不合格的电梯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整改措施。

3. 电梯使用单位应配合检验机构完成检验工作,并根据检验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五、电梯应急处理1. 使用单位应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 发生电梯故障或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并报告相关部门。

3. 电梯故障或事故处理完毕后,应进行原因分析,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六、电梯改造与报废1. 电梯改造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经专业机构评估。

2. 改造后的电梯应重新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 达到报废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及时办理报废手续,并停止使用。

七、法律责任1. 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于电梯安全事故,将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大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省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3. 本制度由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需求,对上述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陕西省电梯管理办法

陕西省电梯管理办法

陕西省电梯管理办法电梯是现代城市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之一,它的使用频率高,安全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规范电梯的管理和运行,维护乘客的安全,陕西省制定了《陕西省电梯管理办法》。

《陕西省电梯管理办法》是一项行政法规,旨在确保电梯的安全、稳定运行,保护乘客的人身安全。

该办法由陕西省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并于xxxx年xx月xx日正式实施。

本文将重点介绍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对电梯管理的意义。

一、电梯安全管理要求《陕西省电梯管理办法》对电梯安全管理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首先,电梯所有权人要落实日常维保责任,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维修,确保电梯设备的正常运行。

其次,电梯管理者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电梯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电梯厂商和维保机构要提供专业化、高质量的维保服务,确保电梯设备的安全性能符合规定。

最后,电梯使用单位要加强对电梯的日常维护,定期进行维修,及时处理电梯存在的故障和隐患。

二、电梯事故应急处置《陕西省电梯管理办法》针对电梯事故的应急处置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旦发生电梯事故,电梯使用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有序疏散,报告相关部门并配合调查。

同时,相关部门要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记录和取证。

电梯生产厂商和维保机构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资料。

此外,如果电梯事故导致人员伤亡,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电梯设备技术标准《陕西省电梯管理办法》对电梯设备的技术标准进行了规定。

电梯生产厂商需要依据相关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和安装,确保电梯设备的质量和性能符合要求。

维护机构要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资质,选择优质的维保材料和设备,确保维保质量。

另外,电梯使用单位还要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及时更新老化设备,确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四、监管和执法措施《陕西省电梯管理办法》规定了监管和执法措施,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相关部门将加强对电梯生产、安装、维护和使用的监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018电梯管理制度

2018电梯管理制度

2018电梯管理制度一、导言为了加强电梯管理,提高电梯的安全性和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物业的利益,制定本电梯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使用的电梯。

三、责任部门及职责1. 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对电梯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2. 电梯运行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电梯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工作;3. 电梯安装及维护单位负责对电梯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四、日常管理及维护1. 物业管理部门应每日对电梯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电梯安装及维护单位;2. 电梯安装及维护单位应每月对电梯进行保养,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修复;3. 在发生电梯故障时,物业管理部门应迅速处理,并通知电梯安装及维护单位进行维修;4. 物业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电梯安全培训和演练。

五、安全监督及检查1. 电梯运行安全监管部门应每季对电梯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电梯正常运行;2. 安装及维护单位应及时处理电梯检查中发现的问题;3. 对于严重违规的电梯,电梯运行安全监管部门有权责令停用,直至问题解决为止;4. 电梯运行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发布电梯安全知识和预防措施。

六、投诉处理1. 乘客对电梯的问题有权向物业管理部门进行投诉,物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回复;2. 物业管理部门应建立电梯投诉处理台账,并定期进行整理,并报告给上级部门。

七、其他规定1.禁止在电梯内吸烟、乱扔垃圾等行为;2.禁止擅自改装电梯;3.禁止超载电梯;4.在电梯内发生紧急情况时,乘客应按照电梯安全演练做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八、处罚措施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 对于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为2018年电梯管理制度,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同时对制度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并在必要时对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修订版2018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修订版2018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单位名称:2018 年1 月1 日目录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人代表岗位职责二、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负责人岗位职责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与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四、特种设备岗位培训教育部门与安全教育人员岗位职责五、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部门与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六、接受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七、安全责任状签订制度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九、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十、特种设备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十一、申报定期检验制度(电梯类)十二、配合现场检验制度(电梯类)十三、使用登记制度(电梯类)十四、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电梯类)十五、机房的安全管理制度(电梯类)十六、电梯故障及常见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制度(电梯类)十七、日常维护保养制度(电梯类)十八、日常检查制度(电梯类)十九、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二十、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二十一、电梯安全操作规程二十二、电梯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制度二十三、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二十四、电梯钥匙管理制度1、对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负全责;2、熟悉相关特种设备的国家法律、法规。

3、主持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目标和方针;4、保证提供足够的资源和支持,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5、确定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的职能分配;6、主持应急反应行动,重视安全教育,提高各级人员安全管理技能,包括应急应变能力;7、法人代表出差在外因事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安全生产负责人替代。

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负责人岗位职责1、安全生产负责人在法人代表的领导下,对法人代表负责,按我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全面领导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2、学习和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并按我单位安全管理的要求领导和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3、负责指导安监处编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手册》及提出对其修改的意见。

4、提出聘用我单位特种设备管理层人员和制定相关奖惩方案。

5、参与并指导我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分析和处理。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4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4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4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以下简称《意见》)和《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切实提高我省电梯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乘用安全和出行便利,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

电梯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稳定。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提高电梯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学习领会《意见》和《办法》精神,准确理解把握有关规定,切实抓好各项工作任务落实,确保电梯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严控电梯万台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等指标。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加强本地、本行业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纳入政府质量和安全责任考核体系;加快构建安全责任明晰、工作措施有效、监管机制完善、社会共同参与的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体系,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三、加强隐患治理。

各地、各部门要将由于历史原因形成没有物业管理、维护保养和维修资金的“三无电梯”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电梯作为重点挂牌督办,落实整改责任和资金,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落实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大修有关政策措施。

全省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指导协调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卫生计生、旅游发展等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和隐患排查。

陕西省电梯管理办法文档2篇

陕西省电梯管理办法文档2篇

陕西省电梯管理办法文档2篇Document of elevator management measures of Shaanxi Province编订:JinTai College陕西省电梯管理办法文档2篇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本文档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陕西省电梯管理办法版文档2、篇章2:西昌强化电梯管理确保乘坐安全文档如何管理好电梯?如何保证电梯安全?是百姓关注、政府重视的一项民生工程,同时也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

下文是陕西省电梯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篇章1:陕西省电梯管理办法版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电梯安全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电梯的安全负责。

第六条学校、新闻媒体等单位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安全意识。

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8)

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8)

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8)发文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文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2017年第206号发布日期:2017-12-7生效日期:2018-2-1《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17年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胡和平2017年12月7日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梯生产第三章电梯使用第四章电梯维护保养第五章电梯检验检测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电梯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卫生计生、旅游发展等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的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做好建筑物电梯井、电梯机房、电梯底坑等土建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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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12-28省政府令第206号文件名称: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文件编号:陕西省政府令第206号《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17年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胡和平2017年12月7日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梯生产第三章电梯使用第四章电梯维护保养第五章电梯检验检测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电梯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卫生计生、旅游发展等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的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做好建筑物电梯井、电梯机房、电梯底坑等土建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使用的电梯安全负责。

第七条幼儿园、学校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幼儿、学生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监护义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有关电梯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电梯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诚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和公开,对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过程中列入名单的单位,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第九条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单位广泛运用互联网技术,推行科学管理方法,增强预防电梯事故的能力。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电梯事故隐患和电梯安全违法行为。

第二章电梯生产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建筑设计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根据电梯的使用频率、使用场所等因素,设计电梯的数量、参数,设置双回路供电系统、备用电源或者应急平层装置之一,配备电梯视频监控设施,并综合考虑急救、无障碍通行等功能。

建设单位应当修建与电梯安全有关的建筑及配套设施,满足电梯机房降温、底坑防漏和防水等要求。

第十二条建筑设计单位有关电梯的设计不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审查通过。

第十三条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电梯生产单位名称、地址变更后,应当在30日内向原发证机构提出变更许可申请。

第十四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负责,并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相应的随机文件,保证电梯的配件供应。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对其发现的电梯维护保养和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告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和电梯使用单位,并提出改进建议和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对其发现的电梯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告知设区的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电梯的开箱验货、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可以在告知前进行。

第十六条电梯制造单位无法确定的,电梯所有权人可以委托电梯改造单位进行改造。

电梯改造单位应当在电梯改造完成后,更换电梯的产品铭牌,标明改造日期,以及改造单位的名称、许可证书信息。

电梯改造单位对改造后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不得将承揽的业务分包、转包。

第三章电梯使用第十七条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安全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电梯运行安全负责。

电梯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明确使用单位:(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二)新安装未移交业主的电梯,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三)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四)共有产权的电梯,共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电梯使用单位;(五)出租、出借电梯(含出租、出借建筑物内的电梯),承租、承借方为电梯使用单位;(六)政府出资建设的用于公益性事业的电梯,管理者为电梯使用单位;(七)不能明确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指定电梯使用单位。

未明确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设置电梯安全管理岗位,配备相应数量的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电梯安全管理,保证在电梯运行期间至少有一名安全管理人员在岗;(二)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或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显著位置张贴悬挂有效的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安全警示标志、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信息;(三)保持电梯视频监控设施、紧急报警装置完好有效,保证联络畅通;(四)制定电梯使用管理规定,采取防护措施,防止不安全乘用电梯的行为;(五)制定电梯故障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六)发生电梯故障时,对电梯是否困人进行确认,有被困人员,应当迅速组织救援,并对被困乘用人进行安抚。

电梯经全面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七)发生电梯事故时,应当迅速组织排险和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并于事故发生30分钟内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八)按照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及时整改,保证整改质量;(九)及时发现并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十)鼓励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相关人员的职责;(二)安全操作规程;(三)日常检查制度;(四)维护保养制度;(五)定期报检制度;(六)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七)作业人员与安全管理负责人的培训考核及持证上岗制度;(八)电梯故障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演练制度;(九)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设区的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证,并将维护保养合同资料报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签订维护保养合同。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变更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持维护保养合同,在合同生效后7日内到设区的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不得因变更维护保养单位影响电梯维护保养。

电梯使用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电梯的安全保护装置,应当保证电梯安全保护装置正常有效。

第二十一条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会展场馆、公园、影剧院、学校、幼儿园、医院、地下通道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在用乘客电梯和在用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电梯进行双回路供电或者配置备用电源或者应急平层装置改造,安装电梯视频监控设施。

第二十二条医院病床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额定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需要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由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操作。

第二十三条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会展场馆、公园、影剧院、学校、幼儿园、医院、地下通道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人流高峰期设置专人开展下列工作:(一)宣传安全乘梯知识,鼓励文明乘梯行为;(二)引导乘用人有序乘梯;(三)劝阻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不良行为;(四)对需要帮助的老年人、病人、残疾人、孕妇等行动不便的乘用人,及时提供相应的乘梯服务。

第二十四条在电梯轿厢内部设置视频、图片、文字等广告时,应当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不得影响电梯安全运行,不得遮挡电梯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安全警示标志、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等公用信息。

电梯轿厢内部广告所有收入归业主所有,优先用于支出电梯维护保养等费用,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公布一次电梯轿厢内部广告收益及使用情况。

电梯轿厢门内侧、层门外侧不得设置广告。

第二十五条对电梯轿厢内部进行装修的,装修结束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测试,经测试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定期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书面反馈。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七条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封存电梯并设置警示标志,自封存之日起15日内到负责该电梯使用登记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

第二十八条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并申请定期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一)发生自然灾害、火灾或者设备事故,可能影响电梯安全性能的;(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电梯故障举报,经确认存在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三)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次定期检验日期需要重新启用的。

第二十九条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二)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三)保持电梯安全使用标志清晰齐全;(四)妥善保管电梯钥匙及安全提示牌;(五)发现电梯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六)接到电梯故障、事故报告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实施救援,并视情通知本单位负责人、维护保养单位或者消防部门;(七)配合电梯检验检测、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工作,对工作记录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电梯的更新、改造、重大修理费用依照有关规定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资金不足部分或者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电梯所有权人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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