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刑事案件与刑事追究制度及其启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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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案例

犯罪中止案例

犯罪中止案例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中止是一种特殊的刑事诉讼结果,它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因某种原因而导致犯罪行为不再继续进行,从而使得刑事责任不再追究或刑罚不再执行的情形。

犯罪中止案例可以分为终局性中止和非终局性中止两种情形。

终局性中止是指由于被告人死亡、赦免、判决无效等原因,导致犯罪行为不能继续进行,刑事责任不再追究或刑罚不再执行。

非终局性中止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被害人撤诉、和解、赔偿等原因,导致犯罪行为不能继续进行,暂时中止刑事责任的追究或刑罚的执行。

犯罪中止案例并非司法程序的常见结果,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犯罪中止是司
法公正的必然选择。

例如,当被告人因疾病或精神障碍等原因无法继续进行刑事诉讼程序时,法院可能会决定中止案件的审理。

又如,当被害人和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赔偿金时,法院也可能会中止案件的审理。

这些情形下的犯罪中止,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体现了司法公正和人道主义精神。

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机关应当审慎处理犯罪中止案例,确保依法正确处理案件。

首先,司法机关应充分尊重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严格依法审查案件的证据和事实,确保犯罪中止的决定合法有效。

其次,司法机关应积极协调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利益关系,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实现司法调解的效果。

最后,司法机关应及时公布犯罪中止的决定,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

总之,犯罪中止案例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特殊结果,它既体现了法律的人
道主义精神,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机关在处理犯罪中止案例时,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及时审理,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和司法权威。

案件终止调查_法律(3篇)

案件终止调查_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终止调查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某一案件不再继续进行侦查的行为。

在我国,案件终止调查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终止调查的相关规定及程序。

二、案件终止调查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进行。

侦查机关认为不需要继续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释放,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期限届满,案件尚未终结的,可以继续采取强制措施。

但是,每次继续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原期限。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侦查:(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继续侦查的;(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依法判处刑罚,侦查工作已经终结的;(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侦查的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进行。

侦查机关认为不需要继续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释放,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期限届满,案件尚未终结的,可以继续采取强制措施。

但是,每次继续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原期限。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侦查:(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继续侦查的;(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依法判处刑罚,侦查工作已经终结的;(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侦查的情形。

案件终止侦查的法律后果(3篇)

案件终止侦查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情况导致案件无法继续进行。

此时,侦查机关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终止侦查。

案件终止侦查后,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以下将从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终止侦查的定义终止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因证据不足、嫌疑人死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情形,或者因侦查期限届满、犯罪嫌疑人自愿放弃侦查等非法定情形,决定不再继续侦查,并向检察机关提交终止侦查报告,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批准。

二、案件终止侦查的法律后果1. 案件终止侦查后,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再受到侦查活动的限制。

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如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

2. 侦查机关不再对案件进行侦查活动,如讯问、取证等。

这意味着案件的相关证据可能无法继续收集,可能会影响后续的诉讼活动。

3. 案件终止侦查后,检察机关不再对案件提起公诉。

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将不再面临刑事追究,不会受到刑事处罚。

4. 案件终止侦查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如果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侵犯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5. 案件终止侦查后,相关证据的处理。

侦查机关在终止侦查前收集的证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妥善保管。

对于与案件无关的证据,应予以销毁。

6. 案件终止侦查后,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如果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如刑讯逼供、伪造证据等,有关责任人员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案件终止侦查后,对被害人的影响。

被害人有权了解案件终止侦查的原因,并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同时,被害人有权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启动侦查。

三、案件终止侦查的特殊情况1. 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

在此情况下,侦查机关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后,可以终止侦查,并将案件移交给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 犯罪嫌疑人死亡。

在此情况下,侦查机关应立即终止侦查,并通知检察机关。

侦查终结法律后果(3篇)

侦查终结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体系中,侦查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

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在完成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工作后,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是否移送起诉的决定。

侦查终结的法律后果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侦查终结的法律后果。

一、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后果1. 提起公诉: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且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 不起诉: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犯罪情节轻微、犯罪中止、自首等情形,或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分为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

(1)法定不起诉: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犯罪中止、自首等情形,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可以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2)酌定不起诉: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依法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的,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3. 无罪释放: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罪,应当作出无罪释放决定的,可以作出无罪释放决定。

二、对被害人的法律后果1. 案件移送起诉:侦查终结后,被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有必要提起的,可以将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一并提起公诉。

2. 起诉与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被害人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支持被害人的诉讼请求。

对于不起诉的案件,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 无罪释放:侦查终结后,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案件的法律意义(3篇)

刑事案件的法律意义(3篇)

第1篇摘要:刑事案件作为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权益、推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刑事案件的定义、法律意义、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一、引言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涉嫌违反刑法规定,侵犯国家、社会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在我国,刑事案件的处理关系到国家法律权威的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民权益的保障。

因此,研究刑事案件的法律意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刑事案件的法律意义1. 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刑事案件的法律意义首先体现在维护国家法律权威上。

法律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国家法律权威的维护对于维护国家政治稳定、经济繁荣、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案件的处理是司法实践的重要环节,通过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彰显法律的威严,维护国家法律权威。

2.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刑事案件的法律意义还体现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上。

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法律保护的焦点,刑事案件的处理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通过对犯罪行为的打击,维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3.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刑事案件的法律意义还表现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上。

犯罪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影响社会和谐。

通过依法处理刑事案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 教育和警示作用刑事案件的法律意义还体现在教育和警示作用上。

通过对犯罪行为的审判,让公众了解犯罪的法律后果,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

这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5. 推进法治建设刑事案件的法律意义还表现在推进法治建设上。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刑事案件的处理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完善刑事司法制度,提高司法公正,推动法治建设。

三、刑事案件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1. 对个人的影响(1)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刑事案件的处理有助于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其挽回损失,恢复名誉。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8) 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8) 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文字号】公通字〔2008〕36号•【颁布时间】2008-6-25•【失效时间】•【法规来源】/article/fgkd/xfg/sfwj/200905/20090500133975.shtml•【全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文件公通字〔2008〕3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及时、准确的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对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消防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次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8年6月25日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一、危害公共安全案第一条[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撤案案件法律条款(3篇)

第1篇一、概述撤案案件是指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法律依据不足或者其他原因,依法对已经立案的案件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在我国,撤案案件的处理涉及到多个法律法规,以下将详细阐述相关法律条款。

二、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撤销案件的决定,应当报请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人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相关条款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一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撤销案件的决定,应当报请批准。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案件的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三日以内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并在案卷材料中注明。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撤销案件后,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应当与逮捕的时间相对应。

”四、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条款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六条“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人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终止案件调查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调查是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活动,它关系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可能会出现一些情况,使得案件调查无法继续进行。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法律对于终止案件调查的相关规定,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我国法律对终止案件调查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终止案件调查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侦查终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起诉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基层组织。

(3)终止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终止侦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终止案件调查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案件终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结。

案件审理终结后,应当制作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

(2)诉讼终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终止:①原告撤诉或者被告放弃诉讼请求的;②被告承认诉讼请求,原告同意的;③诉讼请求已经实现或者达到调解协议的;④其他应当终止诉讼的情形。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终止案件调查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案件终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结。

案件审理终结后,应当制作行政判决书或者裁定书。

案件终止侦查法律条款(3篇)

第1篇第一条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案件终止侦查工作,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本条款所称案件终止侦查,是指在侦查过程中,由于出现特定情形,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侦查机关决定不再对案件进行侦查的行为。

第三条侦查机关终止侦查,应当依法进行,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二条终止侦查的情形第四条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侦查:(一)犯罪嫌疑人死亡,且无其他犯罪嫌疑的;(二)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进行侦查,且无其他犯罪嫌疑的;(三)犯罪嫌疑人经审查,确无犯罪事实的;(四)犯罪嫌疑人已被其他侦查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再需要侦查的;(五)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死亡或者患有严重疾病,但可能存在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当继续侦查,并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终止侦查。

第三条终止侦查的程序第六条侦查机关决定终止侦查的,应当制作《终止侦查决定书》,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侦查人员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终止侦查的意见;(二)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并提出审核意见;(三)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终止侦查;(四)将《终止侦查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以及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五)将《终止侦查决定书》归档。

第七条侦查机关在终止侦查前,应当对案件进行总结,包括案件基本情况、侦查过程、终止侦查的原因等,形成《终止侦查案件总结报告》。

第八条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对终止侦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终止侦查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侦查机关提出申诉。

第四条法律责任第九条侦查机关及其侦查人员在终止侦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法定程序终止侦查的;(二)隐瞒、伪造证据,故意终止侦查的;(三)滥用职权,擅自终止侦查的;(四)其他违法行为。

对犯罪中止若干问题思考

对犯罪中止若干问题思考内容摘要:新刑法第24条对犯罪中止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而原刑法第21条对犯罪中止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显然新刑法在犯罪中止的认定方面修改不大,在处罚方面作了修改,使之更具体、更详细。

但是,一直以来人们对犯罪中止的研究和争论从未停止过,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犯罪中止的认定和处理尚存在许多模糊的认识,本文试就犯罪中止的若干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犯罪中止的特征如下:(一)行为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

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

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

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第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

第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

第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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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刑事案件与刑事追究制度及其启示(一)
关键词:终止刑事案件/终止刑事追究/启示《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完备的终止刑事案件与刑事追究制度,即在刑事诉讼中,当存在不应当提起刑事案件或者不应当追究特定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根据时,有关权力机关应及时终止刑事案件与刑事追究,有效保障被追究人的利益。

它不但设定了终止刑事案件与刑事追究的根据,而且设置了终止刑事案件与刑事追究的程序,并就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涉及终止刑事案件与刑事追究的细节问题予以具体规范,使其成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注:详见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24-28条、第212-214条、第125条、第175条、第221条、第229条、第234条、第239条、第254条、第302条、第352条、第413-418条、第427条、第439条、第443条,第448条等条款的规定。

下文关于终止刑事案件与刑事造究的根据及程序的概括讨论,参阅了这些条款。

参见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M].黄道秀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一、终止刑事案件与刑事追究的根据
在俄罗斯,“终止刑事案件”是对本不应当提起而已经提起的刑事案件的撤销,“终止刑事追究”则是终结对特定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追究,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差别。

当存在应当终止刑事案件的根据时,不得提起刑事案件,已经提起的案件应当予以终止,终止刑事案件的同时也应当终止刑事追究;当存在应当终止刑事追究的根据时,应当终止对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的刑事追究,允许终止对特定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刑事追究而不终止刑事案件。

1.应当终止刑事案件的法定根据:(1)不存在犯罪事实;(2)不存在犯罪构成,包括刑事判决生效之前行为的有罪性质与应受刑罚的性质被新的刑事诉讼法律所排除;(3)刑事追究的时效期限届满;(4)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死亡,但为了恢复死者名誉的刑事诉讼除外;(5)只能根据被害人告诉提起的刑事案件被害人不进行告诉的,但犯罪行为是处于依赖从属地位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自主行使其权利的人实施的除外;(6)法院没有得出“特定人员”的行为存在犯罪构成的结论,或者“有权机构”不同意对该“特定人员”中除侦查员和律师以外的人提起刑事案件或作为刑事被告人进行追究的。

(注:此处,“特定人员”是指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关于适用刑事案件特别诉讼程序的若干种人,包括联邦委员会委员,国家杜马议员、联邦宪法法院法官、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联邦最高仲裁法院法官、共和国最高法院法官、边疆区和州法院的法官、联邦直辖市、自治州和自治专区法院的法官、联邦仲裁法院法官、军区军事法院法官、联邦主体的立法机关议员、侦查员、律师;“有权机构”是指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联邦宪法法院、法官资格审查委员会。


另外,还存在两种可以终止刑事案件的酌定情形:(1)因双方和解而终止刑事案件,即对第一次涉嫌或被指控实施轻罪或者中等严重犯罪的人,如果该人与被害人和解并弥补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害,法院、检察长或者侦查员和调查人员经检察长同意,有权根据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终止对之提起的刑事案件。

(2)因形势改变而终止刑事案件,即对第一次涉嫌或被指控实施轻罪或者中等严重犯罪的人,如果已经确定因形势改变该人或他所实施的行为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则法院、检察长或者侦查员和调查人员经检察长同意,有权终止对之提起的刑事案件。

2.应当终止刑事追究的法定根据:(1)因刑事案件依法终止的;(2)与实施犯罪没有关联;(3)因颁布大赦令;(4)已经有产生法律效力的关于该项指控的刑事判决,或者有法院或法官关于终止该项指控的裁定或裁决;(5)已经有调查机关、侦查员或检察长关于终止该项指控或者不提起刑事案件的决定,而该决定未被撤销的;(6)联邦会议国家杜马或联邦委员会拒绝同意对已经终止履行其职责的联邦总统剥夺人身不受侵犯权的;(7)实施行为时未达到法定追究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未成年人虽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由于与精神病无关的心理发育滞后而在实施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时不能完全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与社会危害性和
不能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

另外,还存在可以终止刑事追究的酌定情形:因积极悔过而终止刑事追究,即法院、检察长或者侦查员和调查人员经检察长同意,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有专门规定的情况下,有权终止对涉嫌或被指控实施轻罪或者中等严重犯罪的人的刑事追究。

二、终止刑事案件与刑事追究的程序
根据《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当存在应当或者可以终止刑事案件与刑事追究的法定根据时,将引起终止刑事案件与刑事追究的程序(以下简称“终止程序”)。

终止程序可能发生在如下四个阶段:
(1)侦查过程中的终止程序。

在侦查过程中,当存在终止刑事案件与刑事追究的法定根据时,侦查人员应做出终止刑事案件和(或)刑事追究的决定。

如果终止刑事案件的根据并不涉及本案的所有犯罪嫌疑人,则侦查员应做出关于对具体人终止刑事案件的决定,而在这种情况下其他人的刑事案件继续进行。

同时,如果已经提起的指控的某一部分没有得到证实,侦查员应做出决定终止相应部分的刑事追究。

(2)检察审查中的终止程序。

检察长对侦查员移送来的附有起诉书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可以针对具体案情依法做出全部或部分地终止刑事案件(和)或刑事追究的决定。

(3)庭前听证中的终止程序。

法院可以根据控辩一方的申请或者主动地对移送到法院的刑事案件进行庭前听证,如果发现存在特定的应当终止刑事案件与刑事追究的法定根据(注:值得注意的是,在庭前听证中,如果法院发现应当终止刑事案件与刑事追究的根据是属于“与实施犯罪没有关联”、“不存在犯罪事实”和“不存在犯罪构成”时,则应通过审理刑事案件的一般程序对其做出无罪判决,并直接解决被指控人的平反问题。

这与下文“法院庭审中的终止程序”的相关做法是一致的。

其理由就在于,这三种情况都属于实质上被指控人无罪的情形,当刑事案件移送到法院以后,对其做出终止刑事案件与刑事追究的裁决和做出无罪判决是有实质差别的,直接做出无罪判决更有利于保障被指控人在刑事审判中的实体与程序利益,例如,基于无罪判决的既判力,被指控人获得更为确切的无罪宣告以及更为充分的不受重复追诉的保障。

然而,在侦查过程和检察审查中对这三种情形做出终止刑事案件与刑事追究的决定,其立足点则在于保障被迫究者及时地摆脱刑事追究,当然,同样还将面临对被迫究者的平反问题。

),或者检察长因确信已提交的证据不支持对受审人提出的指控而依法放弃指控时,法官应当做出终止刑事案件和(或)刑事追究的裁决;如果因双方和解、形势改变或积极悔过而存在可以终止刑事案件与刑事追究的根据时,法官也可以根据一方的请求做出终止刑事案件和(或)刑事追究的裁决。

(4)法院庭审中的终止程序。

在庭审过程中,当存在终止刑事案件与刑事追究的法定根据,或者公诉人或自诉人依法放弃指控时,法院应当在审判庭终止刑事案件和(或)刑事追究。

当然,如果应当终止的根据属于与实施犯罪没有关联、不存在犯罪事实和不存在犯罪构成时,则法庭应该按照审理刑事案件的一般程序继续审理并做出无罪的判决;如果属于刑事追究时效届满或因颁布大赦令的情形,则法庭应该继续审理并做出有罪但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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