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办法(试行)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2.25•【文号】财企[2006]529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6]5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附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五条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以及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保工程二期范围(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
天保工程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森林管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分解森林管护指标,建立健全森林管护责任制,严格考核和奖惩。
第四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管护工作,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完善森林管护体系,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
第五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对重点议,完成任务并达到质量要求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兑现管护费。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森林管护责任落实情况。
(二)森林管护任务完成情况和成效。
(三)森林管护设施建设情况。
(四)森林管护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
(五)森林管护费使用及管理情况。
(六)奖惩措施兑现情况。
第二十三条国家林业局对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森林管护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国家级工程核查和“四到省”责任制实施情况统一考核。
第二十四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对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支付管护费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认真总结森林管护的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管护措施和办法。
2024年全省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编制范本(2篇)

2024年全省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编制范本第一部分:引言1. 背景说明:介绍全省国有林场的概况和当前的森林经营情况。
2. 目标设定:明确本方案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第二部分:森林资源调查与评估1. 森林资源调查:对全省国有林场进行全面的森林资源调查,包括森林面积、树种组成、林分结构等。
2. 森林资源评估:基于森林资源调查的结果,进行森林资源的评估,包括生态功能、经济潜力等。
第三部分:森林经营目标和策略1. 森林经营目标:根据森林资源评估的结果,制定具体的森林经营目标,包括增加木材产量、改善生态环境、提升经济效益等。
2. 森林经营策略:根据森林经营目标,制定相应的森林经营策略,包括森林改造、林木培育、防治病虫害等。
第四部分:森林经营项目1. 木材采伐计划:制定全省国有林场的木材采伐计划,包括采伐量、采伐方式、采伐期限等。
2. 林木培育项目:制定全省国有林场的林木培育项目,包括苗木培育、造林、更新等。
3. 森林保护项目:制定全省国有林场的森林保护项目,包括病虫害防治、火灾防控、非法砍伐打击等。
第五部分:森林经营保障措施1. 法律法规支持:明确全省国有林场森林经营的法律法规依据,提供法律支持。
2. 资金保障:制定全省国有林场森林经营的资金保障计划,包括财政拨款、森林经营收入等。
3. 技术支持:提供全省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所需的技术支持,包括林业科研、技术培训等。
4. 人员培训:制定全省国有林场森林经营的人员培训计划,提高经营人员的素质和技能。
第六部分:森林经营效果评估和调整1. 经营效果评估:制定全省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效果的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定期进行经营效果评估。
2. 经营调整:根据经营效果评估的结果,及时调整全省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
结语:本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的目的是全面提升全省国有林场的森林经营水平,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希望通过本方案的实施,能够有效地促进全省国有林场的可持续发展,实现森林资源的保护和优化利用。
解读《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

解读《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办法》)是国家林业局的第一个比较系统地对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作出具体规定,目的在于规范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操作程序,拓宽林业融资渠道,防范金融风险。
于2004年5月25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森林资源资产,是林业行业所拥有的一笔最大资产,是林业进行扩大再生产的最坚实的物质基础。
《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是指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该资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登记办法》重点规定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范围、抵押登记的具体程序、登记部门职责、变更登记、续期登记、登记注销、登记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登记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实行登记制度的法理和法律依据森林资源资产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资源,它的物权变动不仅与个人利益直接有关,还与社会利益息息相关,对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实行登记制度并作出专门规定,是其资源特性和法律的共同要求。
《担保法》第34条规定: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抵押。
《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和车辆、设备等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对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度,采用登记成立主义的好处是:(1)物权发生变动的时间容易确定;(2)不动产抵押合同经过登记,具有了公开性、普遍性的特征,使抵押权产生了对世性、排他性的效力,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国家公权力的有效保障;(3)利用不动产登记的公开告示功能、普遍告知功能,告诫第三人(即可能被抵押权人排斥的其他债权人)抵押权设定的事实,使第三人得到法律的保护。
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抵押,有利于促进其合理流动,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森林法》第14条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工作。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国家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森林防火科技水平。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通过保险形式转移森林火灾风险,提高林业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助能力。
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以县为单位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护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护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摘要:国有林场在自然生态体系建设中发挥着较多积极作用,包括促进自然生态和谐发展、减缓水土流失等,所以,林业部门应加大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管护力度,特别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环境下,相关部门更应通过多样化的手段,不断提升国有林场森林管护水平。
基于此,本文从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的意义入手,分析当前国有林场森林管护中的现存问题,并提出几点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希望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借鉴,促进国有林场森林管护工作高效开展。
关键词: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护措施引言国有林场属于我国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气候调节、防风固沙,不过在社会不断发展下,原有的管护模式已无法适应当前的发展趋势,因此,国有林场应结合实际情况,强化森林资源保护,以促进生态环境健康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出国有林场在生态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价值。
一、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护的意义我国发展中存在较大的森林资源消耗量,木材产量长期处于供不应求状态,超高消耗模式下,对我国森林资源生长产生了较大影响。
现阶段,我国森林资源可用比重逐渐减少,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发展[1]。
因此,相关林业部门应加大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护力度,重视幼林抚育,为林木提供良好的生长环境。
并且,有效控制国有森林消耗量可使国内森林资源明显增加,利于动植物栖息生长,保护生物多样性。
此外,强化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护可避免发生滥砍滥伐情况,降低甚至避免火灾、病虫灾害等问题的出现,基于多种管护模式的有效实施,有效控制不可抗力等因素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危害。
二、国有林场孙林资源管护存在的问题1.森林资源盗伐问题仍然存在我国国有林场分布较广,不过在管理及保护设施建设上却相对不足,一些管理人员不具备较强的综合素质,导致林场森林资源管护未能全面落实,仍存在森林盗伐问题。
此外,大多国有林场位置相对偏僻,基本分布在山区中,在自然环境及条件约束下,森林管护教育缺乏,当地群众并不具备较好的国有林场资源保护意识,伐木换钱情况频发,严重破坏了国有林场森林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2.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森林权属第三章发展规划第四章森林保护第五章造林绿化第六章经营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
森林资源管护制度汇编

一、天保工程科长工作职责1、在本单位范围内组织、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国家级公益林方面得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组织实施本单位天然林保护工程、国家级公益林与生态建设工程,负责相关业务项目得质量管理并组织考核验收。
3、负责编制本单位天然林保护工程、国家级公益林等相关业务得实施方案与年度设计。
4、负责拟定本单位天然林保护工程、国家级公益林与生态建设工程得各项规章制度、标准、办法并组织实施。
5、负责本单位得营林与木材生产管理,并组织检查验收。
6、负责本单位天然林保护工程、国家级公益林、生态建设工程、营林与木材生产人员得业务、技术培训工作。
7、负责检查、考核本单位天保工程、国家级公益林实施方案与年度设计得落实情况,检查各管护所、站管护责任状(书)、责任卡、管护合同与各项制度得落实情况,处理天保工程、国家级公益林实施过程中得技术问题。
8、根据《天山西部国有林管理局“五好森林管护所站”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组织负责管护所站得年度考核工作。
9、负责提出管护所、站建设计划,根据批复抓好各所、站建设得质量管理。
10、负责对管护所、站得人员配备、调整提出方案。
11、负责规范管理天保工程、国家级公益林、生态建设、木材生产等业务方面得档案,收集并按时上报各类报表。
12、负责本科室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项工作。
13、积极参加上级及本单位组织得各项活动。
14、完成上级与本单位领导交办得其她工作。
1、负责本辖区内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天然林保护工程、国家级公益林方面得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得贯彻落实。
2、负责协助本单位业务科室管理本辖区内得天然林保护工程、国家级公益林与生态建设工程,配合上级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管理、考核验收。
3、负责监督本辖区内得营林生产与木材生产,配合上级对辖区内得各项生产进行质量管理、检查验收。
4、防止辖区内得林木盗伐、滥伐与偷拉盗运、毁林开垦与乱占林地,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进行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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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
【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12.18
【实施日期】2000.12.1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黑龙江省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办法(试行)》业经2000年11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六十二次省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宋法棠
二000年十二月十八日
黑龙江省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区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维护森林资源管护经营责任区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国有林区从事森林资源管护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管护经营,是指在国有林区从事森林资源管理、保护、培育和利用以及通过人工培育、养殖措施开展林下多种经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责任人,是指在国有林区从事森林资源管护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系统的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工作。
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本系统林业局以上的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权。
国有林区施工区所在的市(行署)、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毗邻单位,应当支持林业系统进行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工作。
第五条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工作应当坚持森林资源所有权不变、林地使用用途不变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局以上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资源管护专业队伍建设和发挥责任人保护森林资源的作用。
第七条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森林资源管护工作,并可从事获得经济收益的经营活动。
第八条对在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责任区区划
第九条进行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可以将森林和林地划分为以下责任区:
综合管护责任区,是指管护责任和经营项目由一人独立承担或由数人共同承担的森林资源管护经营责任区。
专项管护责任区,是指不同管护责任或经营项目由不同人员分别承担的森林资源管护经营责任区。
第十条森林资源管护经营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由有关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局以上森林工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林业调查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区划或变更。
第十一条责任区区划要保持森林经理小班的完整性,做到合理布局、界限清楚、易于管理。
具体区划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分别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