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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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存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并应当与监管部门签订合同,明确资本管理要求。

第二章资本管理基本要求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资本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职责,实行合理有效的资本管理,确保资本充足,风险可控。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资本管理规定,合理确定核心资本和一级资本水平,限制风险暴露,确保资本充足。

第三章资本构成与计量第五条商业银行的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一级资本,核心资本应占比例不低于一级资本的一定比例。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每季度末统计一级资本数额,依据《资本管理规定》计量核心资本和一级资本水平,向监管部门报送。

第四章资本充足率要求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确保资本充足,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定期进行资本充足率的自查和报告工作,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确保资本充足率符合规定。

第五章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监测资本风险暴露,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风险应对。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升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水平,确保资本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处罚措施第十一条监管部门有权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指导改正,情节严重的将采取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在资本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监管部门将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的,经监管部门重新制定并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确保资本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监管部门所有。

以上是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文档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二)引言概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二)是商业银行为了规范和管理自身的资本运作,保持良好的资本结构和稳定的资本水平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指导原则。

本文将分为5个大点详细阐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要点和具体措施。

1. 资本运作风险管理1.1 确定资本需求: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的规模、业务结构和风险状况,科学确定资本的总量和构成。

1.2 资本补充计划:商业银行应建立资本充足计划,确保在经济下行压力增大或发生风险事件时能及时补充资本。

1.3 资本调整机制:商业银行应根据经营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及时进行资本调整,以保持合适的资本水平。

2. 风险敞口监控2.1 风险辨识与预警: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辨识和预警机制,准确评估和识别各类风险敞口,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2.2 风险分类与评估:商业银行应对不同类型风险进行分类,并根据其风险性质、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风险评估。

2.3 风险监测与报告:商业银行应定期监测和报告风险状况,确保上层管理层能够获得及时、准确的风险信息。

3. 资本管理工具3.1 股本管理:商业银行应制定合理的股本政策,包括股本构成、股本募集和股本回报等方面,以实现资本的长期稳定。

3.2 资本补充工具:商业银行可以灵活运用各类补充资本工具,如优先股、可转债等,以满足资本需求和盈利目标。

3.3 内部资本管理: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内部资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分配、资本分配和绩效评估等,以实现资本的有效配置和使用。

4. 监管合规要求4.1 资本监管框架:商业银行应遵守国家和监管机构的资本监管要求,包括总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等指标的合规性。

4.2 资本报告及披露:商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地向监管机构报告资本状况,并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4.3 内部合规控制: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合规控制体系,包括资本管理内控、合规审查和风险控制等,确保资本管理符合监管要求和内部规定。

5. 资本管理有效性评估5.1 资本经济学评估:商业银行应定期进行资本经济学评估,评估资本的经济适应性和效能,以提高资本利用效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解读一、引言《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改革迈出了关键一步。

为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提高银行资本管理的有效性,本文从管理者的角度,对办法进行详细解读,并就实际操作提出建议。

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1. 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计算口径。

2. 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监管要求,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

3. 资本补充机制:办法鼓励商业银行通过发行资本工具、利润留存等方式,提高资本充足率。

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1.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办法明确了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包括标准法、内部评级初级法和内部评级高级法。

2. 信用风险暴露的分类:办法将信用风险暴露分为五大类,并明确了各类风险暴露的权重。

3. 信用风险缓释:办法允许商业银行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四、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算1. 市场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办法明确了市场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包括标准法、内部模型法和基本指标法。

2. 市场风险类型:办法将市场风险分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风险和商品风险。

3. 市场风险缓释:办法鼓励商业银行通过衍生品等金融工具,对市场风险进行对冲。

五、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算1.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办法明确了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包括基本指标法、标准化法和高级计量法。

2. 操作风险类型:办法将操作风险分为内部流程、人员、系统、外部事件等四类。

3. 操作风险控制: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提高操作风险管理水平。

六、资本管理的内部监督与评估1. 资本管理组织架构: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资本管理的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

2. 资本管理流程: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完善的资本管理流程,确保资本管理政策的贯彻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国务院第207次常务会议精神,2012年6月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本轮国际金融危机表明,银行业实现稳健运行是国民经济保持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金融危机以来,按照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确定的改革方向,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积极推进国际金融改革,完善银行监管制度。

2010年11月,二十国集团首尔峰会批准了巴塞尔委员会起草的《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业资本监管新标准,要求各成员国从2013年开始实施,2019年前全面达标。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显著提高了国际银行业资本和流动性的监管要求。

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国际银行业将具备更高的资本吸收损失能力和更完善的流动性管理能力。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有序推进改革开放,不断提高资本和拨备水平,风险防控能力持续增强,为我国抵御国际金融危机的负面冲击,实现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当前,银行业稳步实施新的资本监管标准,强化资本约束机制,不仅符合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大趋势,也有助于进一步增强我国银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商业银行转变发展方式、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2011年以来,银监会认真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成果,结合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着手起草《资本办法》,不断丰富完善银行资本监管体系。

起草过程中,银监会认真考虑了当前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环境和银行业实际情况,多次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实施新监管标准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全面评估,对《资本办法》的内容进行了慎重调整,构建了与国际新监管标准接轨并符合我国银行业实际的银行资本监管体系。

《资本办法》分10章、180条和17个附件,分别对监管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计算、资本定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等进行了规范。

最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全文《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办法。

那么该办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请阅读以下文章,跟着一起来了解。

最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

第七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第十一条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

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及被投资金融机构共同构成银行集团。

商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暂行办法xx市商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暂行办法xx银[xx] 6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我行资本和风险管理水平,建立以资本管理为核心的自我约束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主动适应银监部门的资本监管要求,实现我行“质量、效益、规模”协调发展,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经济资本是指从风险角度计算的银行资本应保有额,是为抵御非预期损失所需要的资本支持,又称风险资本。

第三条经济资本管理是指在明确经济资本计量范围和方法的基础上,以资本约束风险资产的增长,将经济资本控制在既定范围内,并确保获得必要的回报,促使业务发展的速度、效益与风险承担能力相协调。

第四条经济资本管理实行战略引导、总量控制、回报约束的管理原则。

战略引导是指各支行、业务部按总行确定的风险资产的内部风险系数,优先发展经济资本占用少、回报率高的业务,从而实现总行的战略意图。

总量控制是指通过对经济资本有计划的管理和配置,将风险资产总量控制在既定目标内,使风险资产的增长受到经济资本的有效约束,从而控制全行风险。

回报约束是指各项业务必须达到经风险调整后的预期资本回报。

第五条经济资本管理的内容包括经济资本计量、经济资本分配、经济资本配置和绩效考核四方面。

第二章经济资本计量第六条经济资本的计量范围目前仅包涵对用风险的计量,对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暂不纳入经济资本计量范围。

第七条表内外的风险资产是指具有风险性的资产在扣除合格风险缓解金额后的实际风险资产。

及格缓解金额是指存单、国库券、保证金等抵(质)押金额。

第八条经济资本的计量采用经济资本分配系数法。

即通过对各类风险资产赋予一定的经济资本分配系数,来计算各类风险资产的经济资本占用。

即:某项业务的经济资本占用额=某项业务的风险资产余额×响应经济资本分配系数第九条经济资本分配系数是用于计算各项表内外风险资产所占用的经济资本的系数。

用公式表示为:某项业务的经济资本分配系数=某项业务的内部风险系数×经济资本充足率目标值。

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商业银行的角色也更加凸显。

资本管理是商业银行运营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性和运营安全性至关重要。

因此,银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深入解析。

1. 背景商业银行主要通过吸储和贷款赚钱,而在吸储和贷款的过程中,资本的充足程度对银行的运营和发展至关重要。

在此情况下,为了加强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银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2. 意义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出台,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 保护商业银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资本管理是商业银行运营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资本充足程度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商业银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因此,资本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助于保护商业银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2.2 促进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资本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助于促进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

在规范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过程中,有利于商业银行树立健康发展的理念,防范风险,加强财务管理。

2.3 提高银行风险管理水平资本管理是商业银行运营的核心内容,它不仅是商业银行管理风险的重要手段,也是银监会监管商业银行的重要标准之一。

资本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保障银行的健康稳定发展。

3. 内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3.1 资本计量与充足性管理体系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资本计量和充足性管理体系,确保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

3.2 资本工具的发行和管理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控制资本工具的发行和管理,确保资本工具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3.3 资本管理指标的监测和计算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定期监测和计算核心资本、一级资本、二级资本等资本管理指标,保持资本充足率在合理范围内。

3.4 资本管理信息披露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资本充足率、资本构成、资本计量方法、风险管理措施等资本管理信息。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与依据1.1 目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为规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促进商业银行合理发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进一步完善资本管理制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1.2 依据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风险防范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节适合范围2.1 适合银行本办法适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第二章资本计量方法第一节资本组成2.1 核心一级资本核心一级资本包括实收资本、其他实际扣除项目核心一级资本和额外核心一级资本。

2.2 第二级资本第二级资本包括资本补充债务和其他资本工具。

第二节资本要求2.3 最低资本充足率银行应当确保最低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2.4 风险加权资产比例银行应当根据资产风险加权在一定比例范围内保持资本充足率。

第三章资本监管第一节资本监管机制3.1 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监管机构。

3.2 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进行资本管理报告的提交,接受资本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财务报告第一节报表要求4.1 资本报表商业银行应当编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资本报表。

4.2 报表审核商业银行应当依法礼聘审计机构对资本报表进行审核。

附件:1.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一:核心一级资本认定细则》;2.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二:第二级资本认定细则》;3.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三:资本补充债务和其他资本工具认定细则》。

法律名词及注释:1. 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规范商业银行的组织、经营、监管等行为。

2. 金融机构风险防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规定了金融机构应当遵循的风险防范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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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商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暂行办法
xx银[xx] 6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我行资本和风险管理水平,建立以资本管理为核心的自我约束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主动适应银监部门的资本监管要求,实现我行“质量、效益、规模”协调发展,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经济资本是指从风险角度计算的银行资本应保有额,是为抵御非预期损失所需要的资本支持,又称风险资本。

第三条经济资本管理是指在明确经济资本计量范围和方法的基础上,以资本约束风险资产的增长,将经济资本控制在既定范围内,并确保获得必要的回报,促使业务发展的速度、效益与风险承担能力相协调。

第四条经济资本管理实行战略引导、总量控制、回报约束的管理原则。

战略引导是指各支行、业务部按总行确定的风险资产的内部风险系数,优先发展经济资本占用少、回报率高的业务,从而实现总行的战略意图。

总量控制是指通过对经济资本有计划的管理和配置,将风险资产总量控制在既定目标内,使风险资产的增长受到经济资本的有效约束,从而控制全行风险。

回报约束是指各项业务必须达到经风险调整后的预期资本回报。

第五条经济资本管理的内容包括经济资本计量、经济资本分配、经济资本配置和绩效考核四方面。

第二章经济资本计量
第六条经济资本的计量范围目前仅包涵对信用风险的计量,对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暂不纳入经济资本计量范围。

第七条表内外的风险资产是指具有风险性的资产在扣除合格风险缓解金额后的实际风险资产。

合格缓解金额是指存单、国库券、保证金等抵(质)押金额。

第八条经济资本的计量采用经济资本分配系数法。

即通过对各类风险资产赋予一定的经济资本分配系数,来计算各类风险资产的经济资本占用。

即:
某项业务的经济资本占用额=某项业务的风险资产余额×相应经济资本分配系数
第九条经济资本分配系数是用于计算各项表内外风险资产所占用的经济资本的系数。

用公式表示为:
某项业务的经济资本分配系数=某项业务的内部风险系数×经济资本充足率目标值。

经济资本充足率目标值=监管资本÷年末表内外加权风险资产总额
第十条内部风险系数是在监管规定的基础上,按业务种类、担保方式等因素,结合我行资产结构调整及业务发展导向来确定。

各项业务的内部风险系数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由总行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经济资本占用包括时点占用和平均占用。

经济资本时点占用根据表内外风险资产的年末余额进行计算。

经济资本平均占用根据表内外风险资产的月均余额进行计算。

第三章经济资本分配
第十二条经济资本分配是指总行根据可用资本、经营战略、业务发展方向、风险状况、管理水平、区域经济发展情况等因素,把经济资本分配到各支行、业务部。

经济资本按计划年度的年末时点占用和月均占用进行分配。

第十三条经济资本分配实行预算管理方式,由总行每年对各支行、业务部下达经济资本预算,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和考核。

经济资本按计划年度的月均占用和年末占用进行预算。

经济资本月均占用预算=存量配置额+月均增量配置额
经济资本年末占用预算=存量配置额+增量配置额
总行可根据各支行、业务部门的实际风险资产结构对存量分配额进行适当微调。

第十四条总行对计划年度的经济资本预算进行以下五个方面的监测和考核:
一、各支行、业务部门在计划年度所实际占用的经济资本总额必须控制在总行下达的预算之内。

即:经济资本实际占用须小于或等于经济资本预算。

二、总行按季对各支行、业务部的经济资本占用情况进行监测,并及时进行通报。

三、各支行、业务部要求增加或调减经济资本预算的,均应事前向总行提出书面申请,经总行书面批复后方可执行。

四、总行按年度对经济资本预算执行结果进行考核。

经济资本实际占用与预算之间允许有正负5%(含)以内的偏离,但对实际占用超过预算5%以上的,对超过部分加倍收取资本占用费;对实际占用低于预算5%以下的,对低于部份原则上要收取经济资本占用费,但对因存量资产结构调整而降低经济资本占用的,可不予收取。

五、由于历史等原因对当年收回、盘活、转化或发生的大额不良贷款所占经济资本是否收回或
分配,年末由总行考评领导小组确认。

第十五条在增量经济资本分配中,总行可根据整体发展战略和经营策略,保留适当数量的经济资本,用于对全行业务经营、资本充足率进行有效调控。

同时为保证经济资本有效使用,总行有权根据全行战略调整、地区经济状况变化和各支行业务发展情况,对经济资本预算进行适时调整。

第四章经济资本配置
第十六条对总行预算分配的经济资本,各支行、业务部应根据总行经营战略、自身资产质量状况和风险管理水平、资产业务收益水平等方面进行合理配置,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并确保经济资本时点和月均额控制在总行分配范围内。

第十七条各支行、业务部要努力优化存量经济资本占用,新增经济资本要配置到风险小、占用少、效益好的业务品种上去。

第五章绩效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总行对各支行、业务部可通过经济利润、人均经济利润和经济资本收益率三个指标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九条经济利润是指账面利润扣除风险成本、企业所得税及经济资本占用费后的利润。

经济资本占用费是指表内外风险资产实际占用的经济资本与资本回报率的乘积,资本回报率由总行根据计划年度的经营目标确定。

用公式表示为:经济资本占用费=经济资本实际占用额×资本回报率
第二十条人均经济利润是从相对数来反映各支行、业务部人均价值创造能力和贡献度。

用公式表示为:人均经济利润=经济利润÷月平均人数
第二十一条经济资本收益率反映的是单位经济资本所创造的收益率。

用公式表示为:经济资本收益率=(经济利润额÷经济资本)×100%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各支行、业务部要把经济资本管理作为业务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经济资本管理来不断优化资产结构,降低业务风险,提高经济效益,真正实现我行“质量、效益、规模”的协调发展。

第二十三条各支行、业务部应按表内和表外业务分别设置经济资本管理台账,台账应反映经济资本占用及迁徙明细情况,为总行对经济资本的基础管理提供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xx年向各支行、业务部分配的经济资本占用额作为信贷计划考核内容,以后与年度考核逐步接轨。

第二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总行考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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