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2篇)

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技术规定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优化布局、合理配置、保护环境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科学施工、科学管理、科学评估的原则,充分考虑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
第四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加强决策科学化、规划科学化、实施科学化和管理科学化,形成合理有效的城乡规划管理制度。
第五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六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注重民主参与,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建议和意见,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增强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七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完善城市规划审批和管理制度,规范各类规划文件的编制、审查、发布和实施,增强城市规划的权威性。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空间发展的总体设计,是城市规划的基本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综合城市自然环境、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合理确定城市的空间布局和发展方向。
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包括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划、政策和法律法规,同时充分考虑城市的地理、气候、人口、经济、文化等特点。
第十条城市总体规划要与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运输规划、资源利用规划等其他规划相协调,确保城市规划的综合性和连续性。
第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要统筹考虑城市与农村的相互联系和发展需求,协调城乡发展,推动农村城市化进程。
第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广泛听取市民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智慧和资源,形成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
第十三条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应当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规划的有效执行。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1)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3)第四章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15)第五章建筑间距 (24)第六章建筑退让 (25)第七章建筑高度及空域保护 (30)第八章建筑基地的绿地 (31)第九章地下空间利用 (32)第十章停车场 (33)第十一章建设引导措施 (35)第十二章附则 (3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西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见表1;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依据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表2的规定执行;第五条城市分区:西安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依据建设用地所处区位分为城市更新改造区、城市新区、新城及县城、乡镇四个层级控制;具体分区见附图1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人口规模在3000人以上的居住项目及用地规模1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3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3及表4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4的规定执行;对于不适用本表约束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在满足建筑后退距离、停车、绿地率、消防、日照、卫生视距、公共开放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抗震、防灾、人流集散等规定的前提下,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为准;表3 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注:①住宅建筑类的密度特指住宅建筑净密度;②居住区3000人以上综合建筑密度纯高层应控制在27%以内;多层应控制在32%以内;多高层结合的居住区建筑密度应控制在30%以内;表4 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说明:①居住用地的人口规模分为三级,3000-10000人、人、30000-50000人;②本表中工业用地的容积率按标准厂房容积率计算;③本表不适用于受国家相关规范和相关行业规范约束而不能达到第八条表3、表4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应按不同使用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九条对未列入表3、表4的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第十条服务于高等院校的教职工居住生活区用地宜与高等院校教育用地相邻设置;居住用地规模应不大于高等院校教育用地的10%;第四章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第十一条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见表5;注:1、表中测算依据:90平方米/户,人/户;2、人口规模不足以设置中小学、幼儿园等配建设施的居住用地,依照各类设施的服务半径和相应的专业规划而定;3、人口规模达不到配建标准,且未被周边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服务半径覆盖的非独立居住用地,应预留相应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指标,与其他居住用地协调,统一建设;4、人口规模达不到配建标准,且未被周边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服务半径覆盖的独立居住用地,应设置公厕、垃圾收集点等基本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十二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抗震、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第十三条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住宅建筑主朝向应全部满足下列日照要求:因建筑自身设计引起的自身局部日照不足不计在内一城市新区、新城和县城、建制镇满足大寒日日照2小时标准;二城市更新改造区内日照满足大寒日日照小时的标准;三老明城区内日照满足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四建筑层高按3米计算,超过3米按实际建筑高度计算;五综合日照影响范围在遮挡建筑高度倍范围内考虑,超出该范围不考虑综合日照影响;第十四条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多、低层住宅建筑侧面间距不得小于6米;多层住宅建筑相邻面均开居室窗,则之间的最小间距应满足18米;二高层住宅建筑与所有住宅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3米,相邻面均开居室窗时,则之间的最小间距应满足18米;第十五条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住宅建筑为遮挡建筑,其最小间距按住宅建筑之间最小间距控制;二非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筑不包括第十七条所述非住宅建筑,其最小间距按非住宅建筑之间最小间距控制,同时考虑住宅建筑的卫生视距;见第十六条第十六条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13米;二高层非住宅建筑与多、低层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平行布置时,其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2、建筑垂直布置时,其最小间距不小于9米;3、建筑山墙的最小间距为9米;三多、低层非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为6米;第十七条幼儿园、托儿所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底层生活用房满窗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第十八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和中小学教学楼与相临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2小时的标准;第十九条学生公寓、宿舍满足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第二十条建筑之间如有管线通过,必须满足管线敷设要求;第二十一条特殊建筑之间、特殊建筑与其它建筑之间间距除满足以上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行业规定;第二十二条建筑设计应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第六章建筑退让第二十三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第二十四条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用地界线与水平线夹角大于45度时,按东西界对待;小于45度按南北界对待一各类建筑在满足消防、日照及卫生视距的要求下,退南地界距离:1、当规划建筑为住宅建筑时,退界距离不小于12米;2、多层非住宅建筑退南界不小于6米,高层非住宅建筑退南界不小于12米;3、当规划建筑为托幼建筑时,退南界距离不小于18米;4、当规划建筑为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和中小学教学楼时,退南界距离不小于16米;二各类建筑在满足消防、日照及卫生视距的要求下,退北地界距离:1、当规划建筑为住宅建筑时,退北界距离不小于12米,且满足北侧12米线处日照要求;2、当规划建筑为多层非住宅建筑时,退北界不小于6米,高层非住宅建筑时,退北界不小于12米,且满足北侧12米线处日照要求;三各类建筑退东、西地界距离:1、规划建筑应满足地界线外侧4.5米线处日照要求,并满足周边现状住宅建筑的日照要求;若规划建筑为东西向开居室窗的住宅建筑,退界距离不小于9米,若规划建筑东西向为主朝向,退界距离不小于14米;2、规划高层建筑在满足消防、日照要求的情况下,退界距离不小于6.5米;3、规划多、低层建筑在满足消防、日照要求的情况下,退界距离不小于4.5米;四地下建筑物、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越用地界线;第二十五条当相临地块统一规划建设时,在满足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消防要求的情况下,规划建筑可以联建、共用消防通道;第二十六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6所列值;注:① h---建筑高度;D---道路规划红线宽度②道路性质以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中道路专项规划为准第二十七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第二十八条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30米;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15米;第二十九条建筑物的围墙、基础、雨篷、台阶、标示牌、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和用地界线;第三十条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其它道路不少于5米;第三十一条建筑物退让规划绿线不得少于4.5米,建筑基底、阳台、雨篷等出挑部分及由建筑使用所引起的人流活动不得占压绿线;第三十二条建筑物退让规划紫线的距离,应遵守相关规划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第三十三条城市市政管线及各类设施对周边地区的影响不得超越道路红线和规划黄线;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7的规定;第三十四条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4.5米;第三十五条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第三十六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应保留一定的安全距离,形成高压走廊;330千伏,两侧各留22.5米;220 千伏,两侧各留20米;110 千伏,两侧各留12.5米;35 千伏, 两侧各留10米;第三十七条规划建筑退让地裂缝应满足西安市地裂缝场地勘察与工程设计规程相关要求;第七章建筑高度及空域保护第三十八条建筑物的高度和建筑景观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第三十九条古城墙以内的区域建筑高度实行分区控制,古城墙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24米;古城墙内侧20米以内不得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沿城墙恢复为马道或者建设为绿地;城墙内侧100米以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9米,建筑形式应当采用传统风格;100米以外,应以梯级形式过渡,100-130米限高15米,130-160米限高18米,过渡区的建筑形式应当为青灰色全坡顶建筑;以东、西、南、北城楼内沿线中心为圆心,半径100米范围内为广场、绿地和道路,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城楼的建筑风格、色彩相协调;以东、西、南、北城楼外沿线中心为圆心,半径200米范围内为广场、绿地和道路,半径200米外,建筑高度各以60米距离为过渡区,从24米以下向36米以下、50米以下递升;古城墙外侧至护城河范围内只允许建设屋脊高度不超过6米的园林式公共服务设施;护城河至环城路内侧红线范围内只允许建设屋脊高度不超过12米的建筑物;环城路外侧红线以外的建筑高度,以60米距离为过渡区,从24米以下向36米以下、50米以下递升;高度计算方法见附录三;第四十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和安全保密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文物保护和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四十一条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特殊设施周围和通道、景观视廊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视廊道控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第八章绿地控制第四十二条建筑基地内的绿地率和道路绿地率应满足表8要求;第四十三条居住区内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0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和组团不少于1.5平方米/人;第四十四条城市绿化带应预留沿线单位人行和车行出入口,商业建筑每50米可以设置3米宽的人行出入口,每80米可以设置4.5米宽的车行出入口;第九章地下空间利用第四十五条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营业性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通道等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其口部、孔口、管线等部位和设施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要求和相关技术要求规定;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新建建筑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可与人防工程相结合,并按照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三米含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集中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四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五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三之百分之四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百分之二之百分之三修建;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第四十七条地下通道的设计应与地上、地下建筑物密切配合,出入口应安排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第十章停车场第四十八条建筑工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第四十九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遵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第五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其配建停车位按表9要求执行;第五十一条规划和建设居住区,必须按表9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含通勤车停车场、停车库;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不得超过15%,地面集中式停车除外;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米,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表9 配建停车场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注:1、居住类停车位指标折减系数:①老明城以内60%②城市更新改造区80%2、以上停车位指标未涉及的建筑类别,其控制指标按陕建发2006143号文件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混合类型建筑停车位指标按各类使用性质和规模分别计算;第十一章建设引导措施第五十三条城市更新改造区内城市开放空间引导措施:土地使用者指住宅建筑、商业建筑类在相应地块内提供城市开放空间,对于开发后大于规划标准要求的公共活动空间,政府可给予建筑面积奖励;土地使用者为公众提供自由使用的城市开放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根据城市更新改造区控制容积率上限核定允许其增加建筑面积数量,每提供1平方米城市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4平方米;第五十四条城市更新改造区内公益设施引导措施:土地使用者指住宅建筑、商业建筑类在相应地块内,额外为城市提供公益设施公共厕所、文化活动场所及警务室、青少年、老年活动站室等,并向公众提供无偿使用的,每提供1平方米建筑面积,允许增加建筑面积6平方米;提供中小学用地超过额定指标的部分,每提供1平方米,允许增加建筑面积4平方米;第五十五条城市更新改造区内建筑密度引导措施土地使用者指住宅建筑、商业建筑类在相应地块内降低建筑密度,对于开发后建筑密度低于规划标准的,可给予建筑面积奖励;每降低建筑密度控制指标1个百分点,允许增加2个百分点建筑基地面积的建筑面积;第五十六条城市新区内城市开放空间引导措施:在城市新区内的建设项目指住宅建筑、商业建筑类,提供0.2公顷一面临街,面宽大于进深2倍或两面临街以上土地或完整街廓做为城市开放空间,可以在原定容积率上限的基础上获得提供城市开放空间面积的2倍奖励;注:本条文中的城市开放空间不含因建筑规定要求后退距离产生的用地面积及居住区配建要求产生的绿地及各类公共活动空间面积;第十二章附则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法律责任追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五十八条本规定实施前已批准的规划和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经核定规划设计要求、或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或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初审意见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九条本规定应定期进行总结和评估,如因所依据的法规、规范调整及需要完善之处,可由西安市规划局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第六十条本规定由西安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六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附录一名词解释1、用地性质城镇用地按照所担负的不同功能,划分为不同的用途类型,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等,称为用地性质;2、用地兼容性即城镇用地与建筑的互适性,规划对每一具体地块规定某种用地性质;在某一用地性质下,一些性质的建筑允许建设,对用地及环境没有干扰和影响;而另一些性质的建筑在符合条件下才被允许建设,称为用地兼容性;3、建筑容积率容积率4、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5、4、建筑密度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5、住宅建筑净密度指住宅建筑基地总面积与住宅用地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6、绿地率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7、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住宅建筑为一层至三层;8、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住宅建筑为四层至六层;9、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高层住宅建筑为六层以上不含六层,中、高层住宅建筑为7-9层;10、办公建筑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独立办公楼;11、商业建筑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以及公寓、写字楼;12、混合类型建筑指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使用功能的建筑;13、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24米,超过24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14、居住区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地面停车数量与居住区停车位总数的比率15、城市更新改造区指城市中建成时间较长、密度较高、基础设施不够完善、需要改造更新的成片居住区、工业区、商业区和其他建成区 ,也称城市旧区;16、城市开放空间是指可供全体市民免费使用的一个多层次、多功能的空间,是休闲、集会、娱乐等的活动场所,用于广场、沿街自行车道和人行道空间、城市开放绿地等;城市开放空间需满足以下条件:①公共空间应与城市道路相邻;②必须至少提供 1 个临路开敞的边界;若多个公共空间相邻,相邻空间的边界应保持开敞;一面临街,面宽大于进深2倍或两面临街③不含因建筑规定要求后退距离产生的用地面积及居住区配建要求产生的绿地及各类公共活动空间面积;17、红线。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0.17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1)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3)第四章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15)第五章建筑间距 (24)第六章建筑退让 (25)第七章建筑高度及空域保护 (30)第八章建筑基地的绿地 (31)第九章地下空间利用 (32)第十章停车场 (33)第十一章建设引导措施 (35)第十二章附则 (3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西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 —2020 年)》、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见《表1》)。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依据《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表 2》)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分区:西安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依据建设用地所处区位分为城市更新改造区、城市新区、新城及县城、乡镇四个层级控制。
(具体分区见附图 1)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人口规模在 3000 人以上的居住项目及用地规模 1 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3《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3》)及表 4《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4》)的规定执行。
对于不适用本表约束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在满足建筑后退距离、停车、绿地率、消防、日照、卫生视距、公共开放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抗震、防灾、人流集散等规定的前提下,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为准。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四篇)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根据西安市的城市规划管理需要,制定了以下技术规定:1. 建筑物布局设计:要求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同时考虑到建筑物之间的协调性和便利性。
2. 建筑高度和容积率:规定了不同区域内建筑物的最高高度和容积率,以保持城市的整体形象和空间布局。
3. 道路设计:规定了不同道路类型的宽度、弯道半径等要求,以保障交通的顺畅和安全。
4. 绿地和景观规划:要求在城市规划中合理布置绿地和景观空间,提高城市的生态环境和居住品质。
5. 建筑物外观设计:规定了建筑物外墙材料、颜色等要求,以保持街道和建筑物外观的协调性和美观性。
6. 建筑物保护与维修:要求对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修缮,并规定了相应的技术标准。
7. 火灾防护与安全规定:规定了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和安全出口等要求,以保障公共安全。
8. 城市环境保护:制定了相关的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噪声控制、空气质量保护等。
以上是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细节可能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和修订。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西安市城市规划的实施,在保持古城风貌的基础上建设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辖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坚持____,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统一管理,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技术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等。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促进城市优化升级、公共服务提升、环境保护和资源高效利用。
第四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加强公众参与,提高规划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广泛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管理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规划的基础性、综合性规划,应当包括城市规划的基本思路、总体布局、发展目标、控制性指标和重点任务等内容。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科学决定城市规模、空间分布和功能布局,并合理确定产业结构、交通布局、生态环境保护和土地利用等方面的内容。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家和省级规划相衔接,与周边城市和地区的规划密切协调,实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
第八条市政府应当对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调整进行严格审批,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三章详细规划管理第九条详细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细化和落实,包括城市功能区规划、道路交通规划、绿地规划、住宅规划等。
第十条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发展思路和目标,科学决策土地利用方式、用地结构和容积率等。
第十一条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交通、环境、景观和社会经济因素,制定合理的用地布局和配套设施。
第十二条详细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规划编制和审核,确保规划质量。
第四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第十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在详细规划基础上,对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容积率、建筑密度等重要参数进行具体控制的规划。
第十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的建设条件、用地限制和建设限制,对于特殊用途和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加强管控。
第十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当充分研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和影响,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确保规划与城市整体发展协调一致。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二篇)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和提升西安市的城市规划管理水平,提高城市建设的质量和效益,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根据《城市规划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安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一节任务与目标一、任务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的任务是:依法组织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和实施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城市环境规划、城市交通规划、城市防灾规划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和实施城市设计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各类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推动城市规划与城市建设的相互促进和协调发展。
二、目标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的目标是:推进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科学编制,确保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推进城市规划与城市建设相互促进,保持城市空间的有序布局和良好的生态环境;提升城市设计水平,打造具有西安特色的美丽城市形象。
第二章规划编制与管理第一节规划编制一、规划编制的程序规划编制应按照科学规划原则和程序进行,包括调研分析、编制规划草案、征求意见、修改完善、正式发布等环节。
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环境保护要求。
二、规划编制的内容规划编制的内容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
总体规划是对整个城市或城市片区进行综合规划,包括土地利用、道路交通、市政设施、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划内容。
详细规划是对具体地区或具体用地进行详细规划,包括建设用地的布局、建筑物的高度、绿化率等方面的规划内容。
专项规划是对城市特定问题进行规划,如城市环境规划、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等。
三、规划编制的要求规划编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要求,充分考虑城市的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科学合理确定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规划编制应注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节规划审批一、规划审批的程序规划审批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初审、公示征求意见、修改完善、最终审批等环节。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包括以下内容:
1. 规划范围:规定了西安市的城市规划管理范围,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等。
2. 规划编制要求:规定了城市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包括规划编制的依据、程序、内容、技术标准等。
3. 规划管理机构和责任:规定了城市规划的管理机构和责任,包括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职责、职权、组织机构等。
4. 规划审核和审批:规定了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审核和审批程序,包括各级规划管理部门的审核和审批权限、审核和审批的程序要求等。
5. 规划实施和监督:规定了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监督要求,包括规划实施的监督机构和监督方法、规划实施的周期和阶段等。
6. 建设项目审批:规定了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要求,包括建设项目的规划编制要求、审批程序和资料准备等。
7. 规划修订、调整和变更:规定了城市规划的修订、调整和变更要求,包括规划修订和调整的程序、条件和程序要求等。
8. 规划违法行为处理:规定了城市规划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包括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和整改要求等。
9. 规划信息公开:规定了城市规划信息公开的要求,包括规划编制、审核、审批等过程中的信息公开要求和方式等。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内容,具体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变更。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西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见《表1》)。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依据《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表2》)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分区:西安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依据建设用地所处区位分为城市更新改造区、城市新区、新城及县城、乡镇四个层级控制。
(具体分区见附图1)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人口规模在3000人以上的居住项目及用地规模1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3《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3》)及表4《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4》)的规定执行。
对于不适用本表约束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在满足建筑后退距离、停车、绿地率、消防、日照、卫生视距、公共开放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抗震、防灾、人流集散等规定的前提下,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为准。
表3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注:①住宅建筑类的密度特指住宅建筑净密度。
②居住区(3000人以上)综合建筑密度纯高层应控制在27%以内;多层应控制在32%以内;多高层结合的居住区建筑密度应控制在30%区位住宅建筑类办公建筑类商业建筑类教育科研建筑类工业建筑类多层中高层高层多层高层多层高层——城市更新改造区≤28% ≤25% ≤20% ≤50% ≤40% ≤60% ≤55%≥20%,≤45%≥30%,≤50%城市新区≤28% ≤25% ≤20% ≤40% ≤35% ≤50% ≤45% ≥20%,≤40%≥30%,≤50%新城及县城≤28% ≤25% ≤20% ≤40% ≤35% ≤50% ≤45% ≥20%,≤40%≥30%,≤50%乡镇≤28% ≤25% ≤20% ≤35% ≤30% ≤40% ≤30% ≥20%,≤35%≥30%,≤50%以内;表4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说明:①居住用地的人口规模分为三级,3000-10000人、10000-30000人、30000-50000人。
2、《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二版)
目次 第一部分 总 则 ............................................................................................1 第二部分 规划编制 ........................................................................................2
设用地规划8第三部分建设用地规划9第五章居住用地10第六章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2第一节行政办公设施用地12第二节文化设施用地12第三节教育科研用地14第四节体育用地16第五节医疗卫生设施用地16第六节社会福利用地19第七节文物古迹用地20第七章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20第一节商业用地20第二节商务用地21第三节娱乐康体用地21第四节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21第八章绿地与广场用地22第一节公园绿地22第二节防护绿地23第三节广场用地24第九章工业用地24第十章物流仓储用地25第十一章环卫设施用地26第第第第十四二部章分安第第第第十四二部章分安全建全建设筑施工用程地规划27第十三章消防安全28第十四章面积计算29第十五章建筑高度30第十六章建筑间距30第十七章建筑退让32第一节后退用地边界32第二节后退道路红线33第三节后退其他界线34第十八章配建停车设施35第十九章配建过街设施36第二十章配建人防工程36第第第第二五十部一分章第第第第二五十部一分章地道地道下路空交间通利规用划36第二十二章城市道路37第二十三章交通站场39第一节公共交通车站39第二节社会停车场40第第第第二六十部四分章第第第第二六十部四分章地市地市铁政
①依据最新颁行规范、文件进行更新。 ②依据遗漏的文件进行增补。 ③结合西安市当地情况进行修改。 ④对依据前沿理论制定的部分内容酌情进行删减。 2015 年底,在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中提出: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加强城市设计, 提倡城市修补,推进“多规合一” ;控制城市开发强度,建设海绵城市等一系列新的 要求。为此,我们对试行的《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一步巩固完善、删 减、修正。2016 年 5 月,将修改后的成果与试行版的内容逐条比对,以新旧对照的 方式再次征询意见无异议后,最终形成本次正式成果。 该《规定》以全程管控、优化供给、统一标准、突显特色为技术路径,以强化 规划编制、优化用地供给、弱化建设强度、量化配套设施、细化建筑间距、润化城 市肌理为原则,共完成了六个部分的编制,其中: 第一部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以引导建设用地规模有序发展为目的,界定各 级地方政府所组织编制的法定规划的内容与程序。 第二部分:建设用地技术规定。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优化供给为目 的,提出各类、各级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的管控要求。着重细化居住用地配建。 第三部分:建筑工程技术规定。以营建良好人居环境为目的,对场地消防、面 积计算、建筑间距、建筑退让、人防工程、停车配建的要素等提出了更为科学、详 尽的要求。 第四部分:道路工程技术规定。以调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为目的,对路网、设 施做出了更为优化的规定。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总则为了规范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加强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提升城市发展质量和居民生活水平,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二、城市规划编制1.城市规划编制应根据国家和西安市相关规定,以人为本,科学合理规划城市布局、建设项目和公共设施,注重人民群众的居住需求、交通出行、就业创业、生态环境等方面的考虑。
2.城市规划编制应利用遥感技术、数字地面模型等现代技术手段,精确获取城市基础数据,提高规划编制的准确性和实用性。
3.城市规划编制要充分发挥专业人员的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方案。
三、城市建设项目管理1.城市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要求,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
2.建设单位在进行城市建设项目前,应提交详细的规划设计方案,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3.城市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超出设计范围进行任何改动。
4.城市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城市公共设施管理1.城市公共设施的编制、建设和管理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提高城市功能和服务水平。
2.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由专业团队负责,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营。
3.城市公共设施的选址和建设应考虑周边居民的需求,不得影响居民的生活安宁。
4.城市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更新应及时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五、城市绿化管理1.城市绿化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合理选取绿化植物种类和布局,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2.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应由专业绿化团队负责,确保绿化效果的持续性和美观性。
3.城市绿化的管理应加强对绿化设施的监测和维护,及时清除病虫害和落叶等垃圾。
4.城市绿化的更新和改造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提升城市环境的品质和居民的居住感受。
六、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化1.城市规划管理应推进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效率和便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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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1)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3)第四章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15)第五章建筑间距 (24)第六章建筑退让 (25)第七章建筑高度及空域保护 (30)第八章建筑基地的绿地 (31)第九章地下空间利用 (32)第十章停车场 (33)第十一章建设引导措施 (35)第十二章附则 (3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西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见《表1》)。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依据《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表2》)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分区:西安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依据建设用地所处区位分为城市更新改造区、城市新区、新城及县城、乡镇四个层级控制。
(具体分区见附图1)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人口规模在3000人以上的居住项目及用地规模1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3《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3》)及表4《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4》)的规定执行。
对于不适用本表约束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在满足建筑后退距离、停车、绿地率、消防、日照、卫生视距、公共开放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抗震、防灾、人流集散等规定的前提下,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为准。
表3 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注:①住宅建筑类的密度特指住宅建筑净密度。
②居住区(3000人以上)综合建筑密度纯高层应控制在27%以内;多层应控制在32%以内;多高层结合的居住区建筑密度应控制在30%以内;表4 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说明:①居住用地的人口规模分为三级,3000-10000人、10000-30000人、30000-50000人。
②本表中工业用地的容积率按标准厂房容积率计算。
③本表不适用于受国家相关规范和相关行业规范约束而不能达到容积率指标要求的教育科研建筑类和工业建筑类项目。
第八条《表3》、《表4》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
对混合类型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应按不同使用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九条对未列入《表3》、《表4》的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十条服务于高等院校的教职工居住生活区用地宜与高等院校教育用地相邻设置。
居住用地规模应不大于高等院校教育用地的10%。
第四章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第十一条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见表5。
注:1、表中测算依据:90平方米/户,3.0人/户。
2、人口规模不足以设置中小学、幼儿园等配建设施的居住用地,依照各类设施的服务半径和相应的专业规划而定。
3、人口规模达不到配建标准,且未被周边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服务半径覆盖的非独立居住用地,应预留相应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指标,与其他居住用地协调,统一建设。
4、人口规模达不到配建标准,且未被周边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服务半径覆盖的独立居住用地,应设置公厕、垃圾收集点等基本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十二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抗震、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三条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住宅建筑主朝向应全部满足下列日照要求:(因建筑自身设计引起的自身局部日照不足不计在内)(一)城市新区、新城和县城、建制镇满足大寒日日照2小时标准;(二)城市更新改造区内日照满足大寒日日照1.5小时的标准;(三)老(明)城区内日照满足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四)建筑层高按3米计算,超过3米按实际建筑高度计算;(五)综合日照影响范围在遮挡建筑高度1.5倍范围内考虑,超出该范围不考虑综合日照影响。
第十四条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多、低层住宅建筑侧面间距不得小于6米。
多层住宅建筑相邻面均开居室窗,则之间的最小间距应满足18米。
(二)高层住宅建筑与所有住宅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3米,相邻面均开居室窗时,则之间的最小间距应满足18米。
第十五条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住宅建筑为遮挡建筑,其最小间距按住宅建筑之间最小间距控制。
(二)非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筑(不包括第十七条所述非住宅建筑),其最小间距按非住宅建筑之间最小间距控制,同时考虑住宅建筑的卫生视距。
(见第十六条)第十六条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13米。
(二)高层非住宅建筑与多、低层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平行布置时,其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2、建筑垂直布置时,其最小间距不小于9米;3、建筑山墙的最小间距为9米。
(三)多、低层非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为6米。
第十七条幼儿园、托儿所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底层生活用房满窗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第十八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和中小学教学楼与相临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2小时的标准。
第十九条学生公寓、宿舍满足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第二十条建筑之间如有管线通过,必须满足管线敷设要求。
第二十一条特殊建筑之间、特殊建筑与其它建筑之间间距除满足以上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行业规定。
第二十二条建筑设计应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
第六章建筑退让第二十三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
(用地界线与水平线夹角大于45度时,按东西界对待;小于45度按南北界对待)(一)各类建筑在满足消防、日照及卫生视距的要求下,退南地界距离:1、当规划建筑为住宅建筑时,退界距离不小于12米。
2、多层非住宅建筑退南界不小于6米,高层非住宅建筑退南界不小于12米。
3、当规划建筑为托幼建筑时,退南界距离不小于18米。
4、当规划建筑为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和中小学教学楼时,退南界距离不小于16米。
(二)各类建筑在满足消防、日照及卫生视距的要求下,退北地界距离:1、当规划建筑为住宅建筑时,退北界距离不小于12米,且满足北侧12米线处日照要求。
2、当规划建筑为多层非住宅建筑时,退北界不小于6米,高层非住宅建筑时,退北界不小于12米,且满足北侧12米线处日照要求。
(三)各类建筑退东、西地界距离:1、规划建筑应满足地界线外侧4.5米线处日照要求,并满足周边现状住宅建筑的日照要求。
若规划建筑为东西向开居室窗的住宅建筑,退界距离不小于9米,若规划建筑东西向为主朝向,退界距离不小于14米。
2、规划高层建筑在满足消防、日照要求的情况下,退界距离不小于6.5米。
3、规划多、低层建筑在满足消防、日照要求的情况下,退界距离不小于4.5米。
(四)地下建筑物、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越用地界线。
第二十五条当相临地块统一规划建设时,在满足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消防要求的情况下,规划建筑可以联建、共用消防通道。
第二十六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6所列值。
注:①h---建筑高度;D---道路规划红线宽度②道路性质以《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中道路专项规划为准第二十七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第二十八条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30米;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15米。
第二十九条建筑物的围墙、基础、雨篷、台阶、标示牌、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和用地界线。
第三十条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其它道路不少于5米。
第三十一条建筑物退让规划绿线不得少于4.5米,建筑基底、阳台、雨篷等出挑部分及由建筑使用所引起的人流活动不得占压绿线。
第三十二条建筑物退让规划紫线的距离,应遵守相关规划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第三十三条城市市政管线及各类设施对周边地区的影响不得超越道路红线和规划黄线。
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第三十四条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4.5米。
第三十五条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第三十六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应保留一定的安全距离,形成高压走廊。
330千伏,两侧各留22.5米;220 千伏,两侧各留20米;110 千伏,两侧各留12.5米;35 千伏,两侧各留10米。
第三十七条规划建筑退让地裂缝应满足《西安市地裂缝场地勘察与工程设计规程》相关要求。
第七章建筑高度及空域保护第三十八条建筑物的高度和建筑景观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