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城供水特许经营服务绩效评价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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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规定

惠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规定

惠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一、文件名修改为“惠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规定”二、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促进城市供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4号)和《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粤府令第35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惠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三、、第三条增加“本规定所称用户共用用水设施,是指同一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2户以上用户共同使用的用水设施,包括二次供水、各类供水加压设施、储水设施、管道、阀门等。

”四、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县(区)城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工作。

”以下“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均修改为城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

五、第七条后面增加:“并加大公共财政对城市供水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的投入,在财政资金和建设流程审批方面给予支持。

”六、第十一条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供水设施项目,必须符合城市供水发展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市政建设计划。

城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城市供水设施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并参与竣工验收。

项目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经营。

”并删除第二款。

七、删除第十三条。

其后条文作相应调整。

八、第十六条增加“市、县(区)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落实经费开展城市供水水质督查工作。

”九、在第二十六条后面新增一条。

即:“第二十七条: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或用户负责投资建设,由业主共同负责日常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

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管理,相关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

其后条文作相应调整。

十、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城市供水、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惠州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试行)

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试行)

合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V试行)Technical Direction ruleSecondary Water Supply Engineering in Hefei 1总则1.1目的和意义为了配合《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和《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提高合肥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水平,保证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用户的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特制定本技术导则。

b5E2RGbCAP1.2内容与适用范围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二次供水设施,其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和监督管理的建设要求、技术要求、环境要求及验收规则。

p1EanqFDPw适用于本市及所属县、镇行政区域范围。

1.3基本要求二次供水设计应满足合肥市供水总体规划的要求。

二次供水设计时应到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进行供水方案咨询。

二次供水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1.4 引用主要标准、规范和法规<现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结构设计规范》<GB 50332-2002)《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1997)《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 50069-2002)《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1-1990)《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06)《气压给水设计规范》<CECS 76-1995《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 1998)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1997)《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2001、9)《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国家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2007、1)《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2007、4)2设计要求2.1系统设计要求2.1.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高层建筑,凡楼顶面层高超过16M的建筑<住宅小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都应设计和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福建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中期评估办法

福建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中期评估办法

附件福建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中期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管体系,规范我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运行,切实加强政府监管,按照原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经营情况应建立中期评估制度的规定,现提出以下评估办法。

一、评估主体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中期评估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中期评估工作。

二、评估组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物价等部门、行业专家及必要的社会代表等组成评估小组,开展中期评估,周期一般为2年。

评估实施前,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要对照本办法提供自评报告,准备佐证材料,评估小组评估后形成中期评估报告。

三、考评依据(一)《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三)《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2009,《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 50811-2012(四)其他相关法规、标准四、评估内容及要求(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是否依据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划要求执行。

要求:规范工程建设程序,燃气工程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及时报送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工程竣工资料档案及时向城建档案、规划等部门移送。

(二)行业发展和投资是否满足城市功能的需求。

要求:企业制定的管道燃气发展规划及年度工程计划,须符合和满足城市功能的需求。

(三)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否满足各类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要求:定期对气源质量进行分析检测,确保燃气质量符合标准;定期对管道末端(用户端)对管道内的加臭剂浓度进行检测分析,确保末端加臭量符合要求;落实居民灶前压力检测制度,确保用户用气压力在正常范围;建立燃气产品信息定期公布制度,让社会公众了解和掌握天然气质量信息,提高社会满意度。

(四)行业服务质量和用户投诉处理情况。

要求:用户发展、安装施工、充值缴费、维修安检等工作流程完善,办事程序公开、便捷,服务效率和质量不断提升;客户服务人员、设施配置合理,客户服务渠道多元化;入户安检制度完善,入户安检档案齐全;用户报修、投诉处理及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报修、投诉处理有记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重点条文解读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重点条文解读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重点条文解读-----以能源企业为视角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陈新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办法》),业经国务院2015年4月21日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委于4月25日联合发布,并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特许经营办法》提出,在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展特许经营,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特许经营办法》将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形成经济发展“双引擎”。

本文试图从能源企业视角对其重点条文作一解读。

一、背景综述从1984年深圳沙角电厂项目实行特许经营至今,我国开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已超过30年。

30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市先后制定了60余件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其中重要的包括建设部2004年第126号令《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26号令”)。

但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126号令连部门规章都算不上,只能算一个部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126号令从法律效力上讲,都无法约束地方政府。

比如《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其法律效力就比126号令效力高。

而此次的《特许经营办法》,从法律效力上看是部门规章,相比126号令、发改委的《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和财政部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上述两份文件合称“PPP法律文件”),以及当前很多部门和省市出台的PPP 意见,法律效力都高。

另外,发改委在5月5日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5年改革工作要点、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

2024二次供水业务协议条款明细版B版

2024二次供水业务协议条款明细版B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二次供水业务协议条款明细版B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协议范围与定义1.1 协议范围1.2 定义2. 供水服务2.1 供水范围2.2 供水质量2.3 供水时段3. 客户责任3.1 设施维护3.2 用水行为3.3 支付义务4. 供水公司的责任4.1 供水保障4.2 设施维修4.3 服务态度5. 违约责任5.1 客户违约5.2 供水公司违约6. 争议解决6.1 协商解决6.2 调解解决6.3 法律途径7. 协议的生效与终止7.1 生效条件7.2 终止条件7.3 终止后的事宜8. 保密条款8.1 保密内容8.2 保密期限8.3 泄露后果9. 法律适用与管辖9.1 法律适用9.2 管辖法院10. 其他条款10.1 通知与送达10.2 合同修改10.3 合同附件11. 客户签名12. 供水公司签名13. 协议签订日期14. 附件说明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协议范围与定义1.1 协议范围本协议是甲方(供水公司)与乙方(客户)就乙方二次供水业务的相关服务与权益达成的协议。

本协议内容包括供水服务、客户责任、供水公司的责任、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协议的生效与终止、保密条款、法律适用与管辖、其他条款等。

1.2 定义1.2.1 甲方:指供水公司,负责向乙方提供二次供水服务。

1.2.2 乙方:指接受甲方供水服务的用户,负责合理使用供水设施,并按照约定支付水费。

1.2.3 二次供水:指从甲方供水管道系统中引出的水,通过乙方的水箱、水泵等设施再次供到乙方使用的过程。

第二条供水服务2.1 供水范围甲方应按照约定的供水范围向乙方提供二次供水服务。

供水范围包括乙方用水地址、用水户号及用水人口等。

2.2 供水质量甲方应保证供水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确保乙方用水安全、卫生。

2.3 供水时段甲方应按照约定的供水时段向乙方提供供水服务。

供水时段根据季节、气候等因素由甲方提前公告乙方。

南宁竣工验收卫生间二次排水验收标准

南宁竣工验收卫生间二次排水验收标准

南宁竣工验收卫生间二次排水验收标准南宁竣工验收卫生间二次排水验收标准在建筑工程中,卫生间的二次排水验收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南宁作为一个经济发达、城市化程度较高的城市,对于建筑工程的验收标准要求也越来越高。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对南宁竣工验收卫生间二次排水验收标准进行全面评估,并据此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一、引言在建筑工程中,卫生间的二次排水是非常重要的。

它直接关乎到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健康。

对于卫生间二次排水验收标准的要求必须十分严格。

南宁作为一个现代化城市,对于建筑工程的验收标准要求也非常高。

在这样的背景下,南宁竣工验收卫生间二次排水验收标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南宁竣工验收卫生间二次排水验收标准的要求1. 设计要求南宁竣工验收卫生间二次排水验收标准首先要求建筑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具体来说,卫生间的二次排水设计必须科学合理,保证排水顺畅,防止漏水和异味。

设计还需要考虑到南宁地区的特殊气候和地质条件,确保在气候潮湿、雨水多的情况下也能够正常运行。

2. 施工要求除了设计要求外,南宁竣工验收卫生间二次排水验收标准还对施工质量提出了严格要求。

施工过程中必须符合南宁市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相关规定,保证排水管道的安装质量、密封性和耐久性。

特别是在接口处和转弯处,要求做到严密无渗漏,确保卫生间排水系统的稳定性和长期可靠性。

3. 材料要求南宁竣工验收卫生间二次排水验收标准还要求所选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材料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卫生间排水系统的使用寿命和安全性。

在验收过程中要对所选用的管道、接口、密封胶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严格检测,确保其符合标准要求,不含有害物质,保证卫生间排水系统的健康环保。

三、总结和回顾南宁竣工验收卫生间二次排水验收标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定,涉及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健康。

在验收过程中,设计、施工、材料等方面都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执行,确保卫生间排水系统的质量和安全性。

济南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济南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021-3-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管道燃气行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济南市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管道燃气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签署、履行、监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工作。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称行业主管部门)受市政府委托,负责我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或县政府授权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实施。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审计局、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的相关工作。

对特许经营者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价格、产品或服务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有关监管要求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加强成本监督审查。

第二章特许经营协议授予和取消第五条实施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燃气专项规划,并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安全生产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明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

第七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提出某区域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并综合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书面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八条经审定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择优选择特许经营者;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济南市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特许经营协议必备条款》(待出台)及有关配套文件,按程序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负责特许经营地域范围的管道燃气市场开发经营。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和相关活动。

第三条[管理体制]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市供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市供水的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各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区(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社会发展计划]城市供水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供水原则]城市供水应当遵循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保证水质并重的原则,优先保证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用水单位的用水。

第六条[鼓励方向]鼓励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

鼓励利用再生水、海水及其他替代水。

第七条[表彰奖励]在城市供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或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供水专业规划]市城市供水专业规划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城市供水专业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当地城市供水专业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供水工程计划]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供水专业规划和城市用水需求,组织制定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工程年度建设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供水工程建设投资]建设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时应当将供水工程建设投资纳入总概算,并按规定缴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配套建设费用。

城镇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4城镇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供热定价的科学性、合理性,加强供热成本监管,规范供热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调整供热价格过程中,对提供供热服务的供热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的行为。

供热,是指供热经营者通过一定的供热设施将热量供给用户的行为。

供热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热力生产、输送和销售或从事其中部分环节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热定价成本监审,是指定价机关审核经营者成本,核定政府制定供热价格成本(以下简称供热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供热定价成本,是指定价机关核定的经营者供热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四条定价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定价权限范围内的供热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定价机关开展成本监审工作。

第五条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限于供热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以及需要分摊的间接费用。

(三)合理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供热服务的合理需要,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第六条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经政府有关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核)的监审期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凭证、账簿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资料为基础。

第二章定价成本构成第七条供热定价成本包括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

第八条折旧费是指对供热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折旧方法和年限计提的费用。

第九条运行维护费包括燃料动力费用、材料费用、修理费用、职工薪酬和其他运营费用等。

(一)燃料动力费用,包括煤、油、电、天然气、其他各类生物质燃料等费用。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南宁市委员会,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13•【字号】南发[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发〔2013〕12号)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各人民团体,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市直各企业:《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十一届常委会第6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2013年5月13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促进国有企业做大做强,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国有经济是我市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市基础产业、公共服务业乃至制造业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有企业是社会就业的重要渠道,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是城市建设的重要主体,直接关系到首府科学发展全局。

近年来,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取得较大进展,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建立,国有资产监管水平不断提高,国有经济实现平稳较快增长。

但还存在国有资源整合力度不大、管理体制机制不够创新、技术创新能力不强、国资监管体系不够完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

当前,南宁加快构建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广西“首善之区”、在全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现代化建设新跨越,对国有企业发挥作用提出了更高要求。

我们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统筹谋划,抓住重点、突破难点,改进服务、优化环境,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促进其做大做强,为推动首府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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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服务绩效评价办法

(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城市供水处理特许经营企业
服务质量、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的监督管理,促进城市供水
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
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第25号令)、《城市
供水条例》、《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等法规、规章的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供水特
许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特许经营者)服务绩效考核评价及相
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供水行业主
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供水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情况进
行绩效评价。
第四条 绩效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和不达标三个等
级。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在绩效评价中负责下列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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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制定绩效评价办法、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
(二)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服务绩效核查和评价工作;
(三)组织成立由市绩效办、政府督查室、纪委、财政、
住建、环保、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等市级政府部门有关人员
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审查第三方机构提供的评价报告等考
核材料以及相关服务绩效考核工作;
(四)公示评价结果并报送有关部门。
第七条 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经营者服
务质量档案,对特许经营者服务质量情况进行记录。
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附件《南宁市城市
供水行业特许经营企业绩效考核标准及评分表》(以下简称
《考核标准》)的要求加强对特许经营者的监督和检查,认
真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
全面、准确掌握特许经营者服务质量情况,经核实后及时记
入特许经营者服务质量档案。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八条 绩效评价工作实行年度考核,采取自评与第三
方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城市供水行业特许经营者于每年
1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服务绩效的自评工作,并将自评报告书
面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于每年第
一季度完成对特许经营者的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第九条 绩效评价内容包括供水水质管理、水厂运行与
管理、管网运行与管理、供水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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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服务、二次供水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八类指标。
第十条 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特
许经营者发出年度绩效评价的通知。特许经营者于每年1月
底前完成上年度服务绩效的自评工作,将下列材料报送市供
水行业主管部门:
(一)《考核标准》中涉及的企业相关管理制度;
(二)八类指标运营管理现状及服务绩效自评报告;
第十一条 特许经营者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业
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特许经营者在10个工作日内补充
提供相关材料,待材料齐全后转第三方机构进行核实、审查
工作。
第十二条 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在收到
合规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核实、审查工作,形成审
查意见。
第十三条 开展服务绩效评价过程中,第三方机构可组
织人员到相关特许经营企业和项目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有关
情况,相关企业应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第三方机构提
交的审查意见和评价结论后,应当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和
评价结论,结合审查意见进行绩效评价,并在10个工作日
内完成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结果。
第四章 评价结果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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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根据《考核标准》综合得分情况,评价结果
分为优秀、达标和不达标三个等级,总分达90分以上(含
90分)为优秀,总分在90分以下、70分以上(含70分)
为达标、总分在70分以下为不达标。
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者在绩效评价年度内有以下情形之
一的,绩效评价结果视为不达标:
(一)发生重大、特大安全责任事故且负主要责任以上
的;
(二)发生停工事件,严重影响市民用水和社会秩序的;
(三)累计5次以上(含5次)被责令整改或者累计3
次未通过整改验收的。
第十七条 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绩效评价结果
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特许经营者对绩效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
在公示期内向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按本办法的有关规
定重新绩效评价。是否重新绩效评价由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
决定。决定不予重新绩效评价的,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应当
书面向特许经营者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决定下列事项的参考依
据:
城市供水项目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内容调整、收回和撤
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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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评价结果与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权授予、内
容调整、收回和撤销挂钩,具体挂钩方案为:
(一)年度评价结果为优秀,按《南宁市城市供水之特
许经营协议》之约定,继续授予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权。同
时予以表彰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二)评价结果为达标的,行业主管部门有权对《南宁
市城市供水之特许经营协议》的特效经营期限及乙方权利义
务进行调整。
(三)评价结果为不达标的,行业主管部门有权对《南
宁市城市供水之特许经营协议》的特效经营期限及乙方权利
义务进行调整并对特效经营者处于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
下的罚款。同时,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连续2年评价结
果不达标的,行业主管部门有权收回特许经营权,撤销其特
许经营资格。
第二十一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针对绩效评价中被扣分
的项目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于
5个工作日内报市供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
绩效评价结果为不达标的特许经营者,应当向市供水行
业主管部门提交服务质量整改方案和承诺书,并在绩效评价
结果公布之日起15日内在本市主要媒体显著位置上予以刊
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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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
工作中弄虚作假、严重失职、利用职权谋取利益或者侵犯特
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特许经营者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
的,绩效评价结果视为不达标;有其他违法行为尚未受到处
理的,应当依法处理或者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在调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市
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可以解除中标合同或者委托合同,并根据
合同和相关规定追究第三方机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
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南宁市城市供水行业特许经营企业绩效考核标准
及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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