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进口货物提前报关审批表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本规范中采用“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
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一、预录入编号预录入编号指预录入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预录入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报关单预录入编号为18位,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代码(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录入时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E”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二、海关编号海关编号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海关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18位,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代码(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1“E”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三、境内收发货人填报在海关备案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名称及编码。
编码填报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其在海关的备案编码。
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一)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同时注明被委托企业的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有代理报关资格的报关企业代理其他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的进出口企业。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收发货人填报该货物的实际经营单位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经营企业。
(五)免税品经营单位经营出口退税国产商品的,填报免税品经营单位名称。
四、进出境关别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2区代码表》中相应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转关货物的通关办理指南

转关货物的通关办理指南
进口转关:按转关方式分,办事程序如下:
(一)提前报关:
第一步: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进口货物转关手续前,先向指运地海关填报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计算机自动生成《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并传输至进境地海关;
第二步:收货人或代理人在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的5 日内向进境地海关提供《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编号,并提交下列单证办理转关手续:1.《进口转关货物验放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载货登记簿》或《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船舶监管簿》(以下简称《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3.提货单。
(二)直转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在进境地录入转关申报数据,并向进境地海关提交下列单证,直接办理转关手续:
1.《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
2.《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三)中转由运输工具代理人持以下单证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1.《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
2.《进口货物中转通知书》
3.进口中转货物的按指运地目的港分列的纸质舱单;以空运方式进境的中转货物,提交联程运单。
上海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指引

上海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指引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及有关法规,制定本指引。
一、预录入编号本栏目填报预录入报关单的编号,预录入编号规则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
二、海关编号本栏目填报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海关编号。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18位,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E”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在海关H883/EDI通关系统向H2000通关系统过渡期间,后9位的编号规则同H883/EDI通关系统的要求,即1-2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的后2位),第3位为海关接受申报公历年份4位数字的最后1位,后6位为顺序编号。
在海关H883/EDI通关系统向H2000通关系统过渡期间,后9位的编号规则同H883/EDI通关系统的要求。
三、进口口岸/出口口岸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在不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调拨、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所在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其他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四、备案号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备案审批等手续时,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电子账册及其分册(以下统称《加工贸易手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或其他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第七章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精编版

水路运输 直转、提前报关填报: “@”+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中转填报: 进境英文船名
( 十)航次号
填报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航次编号。。 填报规范 水路运输:填报船舶航次号 公路运输:进出境日期或运输批次号(启用舱单前后) 铁路运输:列车进出境日期 航空运输:免于填报 邮件运输:运输工具进出境日期
常见监管方式名称及代码见P299
代码
监管方式简称
0110
一般贸易
0130
易货贸易
0214
来料加工
0513
补偿贸易
0615
进料对口
1523
租赁贸易
代码
监管方式简称
2025
合资合作设备
2225
外资设备物品
3010
货样广告品A
3100
无代价抵偿
4500
直接退运
常见监管方式与征免性质对照
贸易方式类型
简称
(十二)申报单位
自理报关的,本栏目填报进出口企业的名称及编码。 委托代理报关的,本栏目填报报关企业名称及编码。
(十三)监管方式
含义 “贸易方式”专指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督管理综合设定的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即海关监管方式。其代码由4位数字构成。 填报要求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贸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方式简称或代码。
(十七)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
对发生运输中转的货物,如中转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则起、抵地不变,如中转地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地作为起运/运抵国(地区)填报。 可通过提运单或发票中装货港或目的港来判断。 《国别地区代码表》(部分)如下:
报关单填制要求

报关单填制要求新版报关单填报注意事项一、收发货人(原经营单位)本栏目填报在海关注册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及编码。
编码可选填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任一项。
二、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一)消费使用单位填报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的名称,包括:1.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二)生产销售单位填报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的名称,包括:1.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三、运输方式及运输工具名称本栏目填报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名称或编号。
填报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舱单(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一)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1.水路运输:填报船舶编号(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为监管簿编号)或者船舶英文名称。
2.公路运输:启用公路舱单前,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深圳提前报关模式的报关单填报国内行驶车牌号+“/”+“提前报关”。
启用公路舱单后,免予填报。
3.铁路运输:填报车厢编号或交接单号。
4.航空运输:填报航班号。
5.邮件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
6.其他运输: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例如:管道、驮畜等。
四、监管方式(原贸易方式)监管方式是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统计及监管条件综合设定的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
其代码由4位数字构成,前两位是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和计算机管理需要划分的分类代码,后两位是参照国际标准编制的贸易方式代码。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对外贸易情况按海关规定的《监管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监管方式简称及代码。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监管方式。
常见的监管方式有:一般贸易0110、进料对口0615、进料非对口0715来料加工0214、退运货物4561、直接退运4500、暂时进出货物2600等等该报什么样的监管方式是由相关的报关人员判断的。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项目介绍(检务)

• •
•
入境口岸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口岸编码表》选择填报进境货物 从跨境运输工具卸离的第一个境内口岸的中文名称及代码;采 取多式联运跨境运输的,填报多式联运货物最终卸离的境内口 岸中文名称及代码;过境货物填报货物进入境内的第一个口岸 的中文名称及代码;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境 的,填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中文名称及代码。 其他无实际进境的货物,填报货物所在地的城市名称及代码。 出境口岸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口岸编码表》选择填报装运出境 货物的跨境运输工具离境的第一个境内口岸的中文名称及代码; 采取多式联运跨境运输的,填报多式联运货物最初离境的境内 口岸中文名称及代码;过境货物填报货物离境的第一个境内口 岸的中文名称及代码;从海关特殊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出境的, 填报海关特殊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中文名称及代码。其他无 实际出境的货物,填报货物所在地的城市名称及代码。 提醒注意:入境/离境口岸类型包括港口、码头、机场、机场货 运通道、边境口岸、火车站、车辆装卸点、车检场、陆路港、 坐落在口岸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 该项目为原报检项目的“入境/离境口岸”,录入要求无变化。
•
(四)进口货物需同时在“境内目的地代码”和“目 的地代码”两个栏目录入相应的国内地区和县级行政 区名称及代码;出口货物需同时在“境内货源地代码” 和“产地代码”两个栏目录入相应的国内地区和县级 行政区名称及代码。 例如:某批货物的境内目的地是广州市花都区时操作 如下: 1. 在“境内目的地”栏选择“44019-广州其他”,或 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录入“44019”,栏 目自动生成“44019-广州其他”。 2. 在“目的地”栏选择“440100-广东省广州市”, 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表》录入 “440114”,栏目自动生成“广州市花都区”。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境内目的/境内货源地”和原报 检项目的“目的地/产地”,现合并为“境内目的/境 内货源地”。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6.03.24•【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施行日期】2016.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再次进行了修订。
现将本次修订后的规范文本及有关内容公告如下:一、本次修订补充了2008年以来散落在相关文件中的关于报关单填制的内容。
主要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22号公告,海关总署2014年第15号公告,海关总署2014年第33号公告,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令第125号,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令第185号,海关总署令第213号,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令第219号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合同协议号”、“申报单位”、“运输方式”、“提运单号”、“监管方式”、“备案号”、“许可证号”、“运费”、“保费”、“随附单证”、“标记唛码及备注”、“项号”、“商品编号”、“数量及单位”、“版本号”、“货号”和“海关批注及签章”等相关栏目的填制要求作了相应调整。
二、新增“贸易国(地区)”、出口“原产国(地区)”、进口“最终目的国(地区)”的填制要求;为报关人员准确填写“其他说明事项”栏目,增加“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等项目的填制规范。
三、删除“结汇证号/批准文号”、出口“结汇方式”、“用途/生产厂家”、“税费征收情况”、“海关审单批注及放行日期”、“报关单打印日期/时间”、“报关员联系方式”等已失去法律依据或不具备监管意义的申报指标。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4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4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4.09.21•【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4号•【施行日期】200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关于再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发布日期:2008年8月4日实施日期:2008年10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4号)自2004年10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正式执行。
现将有关修订内容公告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第392号令)、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103号令)、《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03年第72号公告)、《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报关注册登记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04年第25号公告)、《关于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相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04年第26号公告)等文件,本次修订对《规范》中“申报日期”、“备案号”、“经营单位”、“随附单据”和“标记唛码及备注”等栏目填制内容作了相应调整。
二、根据海关通关作业规范化需要和新一代海关通关计算机管理系统(H2000通关系统)在报关单填制方面的设计,本次修订新增加了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新增“航次号”、“关联备案”和“关联报关单”等栏目。
鉴于海关正在逐步完成新旧通关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切换,两套系统还将并行使用一段时间,因此,本次修订针对新旧系统的不同情况,对下述栏目分别作了规范,主要包括“海关编号”、“进口日期/出口日期”、“申报日期”、“运输工具名称”、“提运单号”、“集装箱号”、“运费”、“保费”、“杂费”、“随附单据”、“标记唛码及备注”和“填制日期”等。
报关操作流程
1 暂时进出货物(先进后出,2011(太)关出保审XX号)报关流程出口转关(注意点)(1)运输工具名称填写16位转关单号码(2)贸易方式:暂时进出货物(3)征免性质:其他法定(4)备注:先出后进,2011(太)关出保审xx号(5)征免: 保函进口转关(注意点)(1)运输工具名称填写16位转关单号码(2)贸易方式:暂时进出货物(3)征免性质:其他法定(4)标记唛码及备注:原出口报关单号码(5)备注:先出后进,货权属于中国(6)征免:全免暂时进出货物消保(注:原进口单证在海关协管处保管)(1)《南京海关审单环节海关事务担保审批表》附件2(需到海关要保函编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决定书》(一式两份,取编号需要登记,盖海关公章)(3)企业的书面申请(4)《货物暂时进\处境申请书》附件1(取编号需要登记,盖海关公章)(5)出口报关单原件(6)进口报关单原件(7)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申请改单(把征免:保函改为照章征税)2 修理物品出口(注意点)(1)贸易方式:修理物品(2)征免性质:其他法定(3)标记唛码及备注:先进后出,原进口报关单号码(4)征免性质:全免进口(注意点)(1)贸易方式:修理物品(2)征免性质:其他法定(3)标记唛码及备注:原出口报关单号码(4)修理费:0.01千克,0.1个(个为法定单位)(5)修理费征免为照章征税(6)其他商品征免为全免3海关审价(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磋商记录表》附件4 (一式两联),取得太关编号:XXXX(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3)《海关进口货物审价工程规程》的附件 1 进口货物审价作业记录表4 直转和中转中转分为1 内支线中转(水路)2 陆路中转(白卡)又称直通中转在输单时需要输入船名航次,提单号,在航次前面要加入@,在备注中输入转关单号码中转是由船公司直接把舱单信息发送到属地海关直转在运输工具中输入转关单号,在提单号中输提单号直转是由船公司把舱单信息直接发送到口岸海关5 提前申报,车船对接报关。
十天删单、出口提前申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一、十日删单依据第十六条海关审结电子数据报关单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持打印出的纸质报关单,备齐规定的随附单证并签名盖章,到货物所在地海关递交书面单证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确因节假日或转关运输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逾期向海关递交书面单证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事先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海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其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报关的,由收发货人在申请书上签章;委托报关企业报关的,由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双方共同在申请书上签章。
未在规定期限或核准的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的,海关删除电子数据报关单,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重新申报。
由此产生的滞报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的规定办理。
现场交单审核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向海关递交与电子数据报关单内容一致的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
特殊情况下,个别内容不符的,经海关审核确认无违法情形的,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重新提供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相符的随附单证或提交有关说明的申请,电子数据报关单可不予删除。
其中,实际交验的进出口许可证件与申报内容不一致的,经海关认定无违反国家进出口贸易管制政策和海关有关规定的,可以重新向海关提交。
二、出口提前申报依据第十八条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在取得提(运)单或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后,向海关提前申报。
在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等已确定无误的情况下,经批准的企业可以在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或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场所前3日内,提前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海关的要求交验有关随附单证、进出口货物批准文件及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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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表一:进口货物提前报关审批表
进口货物提前报关审批表
运输方式 水路运输 运输工具名称
提运单号
货名及规格 数 量 重量(吨) 是否涉证(税)
纸浆
申请原因:
因企业断货,又将近周末,要求提前报关,特向海关申请舱单预录入。
船预计 中午左右 码头。
申请单位:(印章)
申请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同意该
公司提前报关申请,请在海关接受申报后3日内,凭小提单办理货物放行手
续。
科员:
日期:
科长: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