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8.11.29•【文号】国务院令[第253号]•【施行日期】1998.11.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已经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朱镕基1998年11月29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最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最新版范本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大技术改造的工业、农业、水利、交通运输、资源开发利用、能源建设、旅游、城市建设及其他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的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评价结论实施环境保护措施。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污染者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依法进行,评价内容包括项目对自然环境、生态系统、人居环境和资源的影响,评价方法应当科学合理。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环境管理措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内容,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进行公示。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向公众公开,公众有权对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制定环境保护措施方案,并保证其实施。
第三章环境监测与监督管理第九条建设项目应当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对环境的污染物排放、噪声、振动等情况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当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监测工作,定期向相关部门提供监测数据。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环境监测与监督管理制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委托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附件: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示范》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控制技术指南》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众参与办法》附注:1、环境影响评价:又称环境评价,是指对建设项目在环境上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评估和判断的活动。
2、综合治理:通过综合运用各种控制技术和管理手段,达到治理效果的最大化和成本的最小化。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在当前环境保护成为全球关注焦点的背景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成为了必不可少的任务。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本文提出了一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1.建设项目必须在开工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和管理计划。
2.评价内容包括对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消耗等方面进行科学评估。
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须向社会公开,并接受公众监督。
二、环境保护设施建设1.建设项目必须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如废气、废水处理设施,并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2.环保设施的运行效果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工程施工环保管理1.建设项目应制定环境保护施工方案,减少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2.施工现场应落实噪音、粉尘等污染物的控制措施,并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
3.建设项目应优先使用环境友好型材料和技术,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四、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1.建设项目应优先使用可再生资源,减少对有限资源的消耗。
2.建设项目应鼓励采用循环利用的方式,尽量减少废弃物的排放。
3.建设项目应合理规划土地利用,避免土地过度开发和浪费。
五、生态环境保护1.建设项目应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特别是对重要生态功能区、水源地、湿地等环境要给予特殊保护。
2.建设项目不得破坏珍稀濒危物种的栖息地,不得破坏自然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区。
3.建设完成后,应进行生态修复和恢复,确保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六、环境监测与报告1.建设项目应建立环境监测系统,对污染源的排放、环境质量等进行定期监测。
2.监测结果应定期向公众公开,并及时报送相关环境保护部门。
3.建设项目应按要求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保护措施实施报告等相关报告。
七、责任追究机制1.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责任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必须履行相应的保护职责。
2.相关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管,对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罚。
3.对于环境破坏严重的建设项目,应依法停工、拆除或责令整改,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或民事责任。
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促进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环境,根据《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境内开展的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活动,包括铁路线路、车站、货场、设备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基本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2. 依法开展,科学管理。
3. 公众参与,信息公开。
4. 责任明确,追究到位。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四条项目环评要求铁路建设项目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进行环境保护管理。
第五条环评程序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项目建议书、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和审批,以及公众参与和听证程序。
第六条评价内容环境影响评价应涵盖铁路建设项目对自然环境、生态系统、水资源等方面的可能影响,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和治理措施。
第三章环境保护措施第七条保护措施的落实铁路建设项目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污染物的排放和环境破坏。
第八条废弃物处理铁路建设项目产生的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随意排放或倾倒。
第九条水资源保护铁路建设项目应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减少对周边水源和水环境的影响,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条环境监测铁路建设项目应建立环境监测系统,定期对项目周边的环境状况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问题。
第四章环境应急管理第十一条应急预案铁路建设项目应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和责任分工。
第十二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在发生环境突发事件时,铁路建设项目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散、减轻危害,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五章环境监督和管理第十三条环境监督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管理制度铁路建设项目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加强内部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目的是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保护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
本条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建设项目。
1.2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包括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各类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2.1 环境影响评价的义务在正式启动建设项目之前,项目承建单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管理方案。
2.2 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环境影响评价应包括环境基线调查、环境影响预测、环境风险评估等内容。
评价报告应及时向相关政府部门报送,并进行公示和听证。
2.3 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督相关政府部门应对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监督,确保评价过程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对于评价报告中未能提出的环境影响问题,相关部门有权要求补充评价。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3.1 建设项目环保设计要求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措施,包括选址、规划、设计等方面。
应尽量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3.2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环境保护措施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应建立健全施工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环境质量。
3.3 建设项目运营阶段环境保护措施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进行定期的环境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问题。
四、建设项目环境监测与评估4.1 建设项目环境监测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包括大气、水质、土壤、噪音、振动等环境指标的监测。
监测结果应及时向相关政府部门报送,并向公众公开。
4.2 建设项目环境评估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包括现状评估、建设前评估、建设中评估和运营后评估等。
评估结果应及时报告相关政府部门,并供公众参考。
4.3 建设项目环境监测和评估结果的应用建设项目环境监测和评估结果应用于环境管理和相关决策中,为保护环境提供科学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版)2017年修正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防止建设项目对环境产生污染和破坏,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
建设产生污染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且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五章附则本条例自2017年8月3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重点关注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方面。
审批决定应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或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
技术机构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应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或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2017.07.1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 (1)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4)第四章法律责任 (5)第五章附则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正)国务院令第682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正)国务院令第682号范本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设项目全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工程特点和环境保护需要进行合理优化设计和合理布局。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强化监督管理,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
第二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进行。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依法进行,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建设项目对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声环境、生态环境、资源的影响;(二)建设项目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三)建设项目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影响。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科学合理,真实准确,不得虚假陈述或者隐瞒事实。
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根据评价结果确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纳入项目建设方案。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建立评价报告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众公示评价报告。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和标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技术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技术手段,确保项目建设后的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环境保护措施的监测和评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是我国环保法规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该条例于1987年9月1日实施,旨在加强对建设
项目环境保护的监管,促进社会、物质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和谐发展。
该条例主要针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下面我们来从几个方面详细分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保障环境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对影响或可能影响环境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并且,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在环保部门的协调下进行,并且需要公开地告知社会公众。
同时,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未获得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建设。
这一条款的设置,有效地保护了环境,促进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审批制度
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方面,审批制度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建设项目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批才能开始建设。
只有获得环保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文件》,才能进行建设。
同时,环保部门还要监督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确保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这一制度的
实施,能有效避免建设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保护环境安全。
三、环境监管
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过程中,环境监管也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当对环境进行监测,定期向环保部门汇报相关情况,并且接受环保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这一制度的实施,能有效避免建设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保护环境安全。
四、违法行为和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对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环保部门可以进行责令改正、罚款、停产整顿等行政力量的处罚。
同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还对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条款有效遏制了违法行为,保护环境安全。
总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是我国环保法规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保障环境安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未来我们还要在执行中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该条例,为打造更美好的环保园地做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