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特殊教育的法规和政策 特殊教育概论 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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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号召所有政府并劝告他们: ——在政策和预算上为教育体制的改善提供最高优先,使之能够收 纳所有的儿童,而无论其个体差异与障碍, ——以法律或方针保证全纳性教育原则的采用,将所有儿童招收进 普通学校,除非有不得已的原因才作别种选择, ——建立示范性项目,鼓励与有全纳教育经验的国家进行交流, ——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及成人提供教育服务,建立分权的、 参与性的规划、监督和评估机制, ——鼓励和促进家长、社区和残疾人组织参与有关特殊教育需要服 务的计划与决策过程, ——在早期鉴别与干预项目和职业教育方面投入更大的努力, ——在体系变革的情况下保证职前和在职的师资教育定位于支持在 全纳教育学校中提供特殊需要教育。
(《残疾人保障法》第5、18条,《残疾人教育条例》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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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育安置方式 (1)普通教育安置方式 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 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
(《残疾人保障法》第25条 )
(2)特殊教育安置方式 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 班、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 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 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 实施义务教育。 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机构、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 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 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教育。
第三章 特殊教育的法规与政策
第一节 我国特殊教育法规与政策 一、我国特殊教育相关的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82年通过,04年再修订)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 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 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 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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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第四十三条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 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 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 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5.师资
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 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 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 育知识。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残疾人保障法》第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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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外特殊教育的重要文献与法规 一、特殊教育重要的国际文献 (一)《萨拉曼卡宣言——关于特殊需要教育的原则、 方针和实践》(94年通过)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 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 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 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 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 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 习、康复提供帮助。
(《残疾人保障法第2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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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教学方法
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 业教育; (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 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 龄,可以有适度弹性。(《残疾人保障法》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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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95年颁布)
第十条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 疾人教育事业。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 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86通过,06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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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教育法规与政策解读 1.发展方针: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 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 和职 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 育。(《残疾人保障法》第22条、《残疾人教育条例》第3条) 2.特殊教育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 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 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 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保障法》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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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 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各 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 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 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 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我们相信并声明: ——每一个儿童都有受教育的基本权力,必须给予他实现和保持一 可接受水平的学习之机会, ——每个儿童都有独一无二的个人特点、兴趣、能力和学习需要, ——教育体系的设计和教育方案的实施应充分考虑到这些特点与需 要的广泛差异, ——有特殊教育需要者必须有机会进入普通学校,这些学校应该将 他吸收在能满足其需要的、以儿童为中心的教育活动中, ——实施此种全纳性方针的普通学校,是反对歧视、创造欢迎残疾 人的社区、建立全纳性社会和实现人人受教育的最有效途径;进而 言之,他们为绝大多数的儿童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教育,提高了整个 教育体系的效益,并从根本上改善了教育的成本——效益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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