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物流园区加油站招租项目重新招标

南部物流园区加油站招租项目重新招标
南部物流园区加油站招租项目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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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物流园区加油站招租项目(重新招标)

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 南部物流园区加油站招租项目(重新招标)

招标人:杭州萧山城市交通开发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杭州经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二零一八年八月

一、前附表

内容说明与要求

1

项目名称南部物流园区加油站招租项目(重新招标)

招标人杭州萧山城市交通开发有限公司

2 项目地点萧山区所前镇

3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4 标项划分一个标项

5 租金报价第一年免租金,第二年至第四年的租金为300万元/年,此后每三年租金按上三年租金不低于8%递增,投标人对上述递增率进行报价。

6 招标范围总用地面积约4264平方米,其中加油站用地面积4068平方米,代征绿地面积196平方米(具体以国土局实测为准)

7 租期租赁期限为20年

8 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9 投标人资质等级具有成品油批发或零售(加油站)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

10 资格审查方法资格后审

11 投标有效期6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2

投标保证金金额80万元

招标文件及相关资

料成本费

/ 元,如采用资格后审在网上下载相关资料的,不

收取费用。

13 踏勘现场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现场踏勘,由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费用自理。

14 投标预备会招标人不集中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人在现场踏勘以及理解招标文件、图纸等相关资料中产生的疑问,可以于2018年 9 月 2 日16:00时前登录杭州市萧山区招投标管理信息网[以下简称招投标网),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在项目的招标公告提疑处,以不署名的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2018年 9 月 7日16:00时前对投标人疑问作出统一解答,并以补充文件形式,在招投标网上的答疑公告中发布。如遇特殊情况在开标截止前(规定时间后),招标人可能会有补充答疑在招投标网上的重要通知中发布,作为招标文件补充,在开标前,投标人须随时关注网站的最新信息。若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投标人的疑问书面提交招标人或传真致招标代理机构(传真号码0571—)。

15 投标文件一份正本,二份副本

16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及截止时间

收件人:杭州萧山城市交通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萧山分中心开标3室

时间:2018年 9 月 13 日 10 时 00 分止

17 开标会地址: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萧山分中心(区宁围街道振宁路600号区招投标中心二楼)开标3室

时间:2018年 9 月 13 日 10 时 00 分

18 评标标准及方法最高价中标

19 履约担保金额履约担保的金额:100万元;

履约担保的形式:采用支票或汇票。

20

投标人澄清、说明、

补正或开、评标活动

中需投标人应响应

时间的规定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在接到工作人

员电话通知时起30分钟内到达开标现场,予以书面确

认或澄清或要求投标人到场响应的其它事宜,否则视

为不予回复或确认或响应,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投

标文件。投标人通讯不畅通,导致不能及时联系的,

视作投标人不予回复或确认或响应。本条款:适用于

资格后审的项目,但现场有规定时间要求的除外。

地址: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萧山分中心开标室。如发现招标文件及其评标办法中存在含糊不清、相互矛盾、多种含义及歧视性

不公正条款或违法违规等内容时,请在投标截止日10天前同时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异议,逾期不得再对招标文件的条款提出质疑。

二、投标须知

本项目要求投标人资质为具有成品油批发或零售(加油站)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

为保证招标工作的严肃性和有序性,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一笔不少于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投标保证金交纳地点:萧山区宁围街道振宁路600号(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萧山分中心7#、8#窗口),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萧山支行;帐号:3300389;收款人名称: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萧山分中心。投标保证金必须采用银行汇票形式(境内投标单位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帐户转入转出)。投标人不按要求提交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有下列情况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投标截止日期后坚持要求对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的;

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拒绝签订合同;

中标人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投标人无故放弃中标的。

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立即交入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萧山分中心的保证金账号,否则按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处理,各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当场退还。

注册地在萧山区范围内的企业,凡已预缴年度投标保证金的企业,均视同投标人已经缴纳该项目投标保证金,以交易中心开标现场提供为准。

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5日内予以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按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并按前附表19项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后凭招标人证明3日内予以退还。投标保证金在退还时应同时退还存入后银行实时挂牌活期存款利息。

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递交,具体内容根据有关规定在签订合同时明确。

招标人将按前附表第13、14项所述时间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

进行踏勘或投标人自行安排时间到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内容,均以书面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澄清(答疑)纪要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纪要)或修改文件为准;不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都将按照要求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在杭州市萧山区招投标管理信息网上以补充文件形式,在答疑公告中发布,告诉所有投标人。如遇特殊情况在开标截止前(规定时间后),招标人可能会有补充答疑在招投标网上的重要通知中发布,作为招标文件补充,在开标前,投标人须随时关注网站的最新信息。澄清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投标人可通过网上下载相关资料或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领取相关资料。若网上下载的资料与书面资料不一致时,均以书面明确的内容为准,招标人对发布的招标文件等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三、招标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南部物流园区加油站项目进行公开招租。

出租标的物位于所前镇,东至货场三路,南至横二路,西至规划支路,北至规划商业商务用地,总用地面积约4264平方米,其中加油站用地面积4068平方米,代征绿地面积196平方米(具体以国土局实测为准)。

用地指标

容积率不大于,建筑密度不大于35%,绿地率不小于20%,建筑限高不大于12米。

报价依据:

本项目报价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市场价及企业自身实力进行综

招租底价由招标人确定,第一年免租金,第二年至第四年的租金为300万元/年,此后每三年租金按上三年租金不低于8%递增,投标人对上述递增率进行报价,递增率保留一位小数。投标人报价低于8%(不含本身)的作废标处理。租金计算示例详见附件4。

投标前,投标人必须慎重考虑不可预见的经营风险和其他不可预见风险对该项目的经营影响,发生的所有经营风险与损失均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租赁期限:20年(具体起止时间以合同签订为准,合同到期自动终止)。

安全文明管理要求

中标人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文明管理的操作规程,完善相关措施,并做好自身的保险等工作。

本项目凡涉及治安、市政、市容、环保、交通、计划生育、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街道及周边居民等关系协调等发生的问题和费用均由中标人负责解决并承担经济支出。

投标文件要求:

投标文件组成:A投标报价书(见附件1);B投标人诚信承诺书(见附件3);C 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批准证书(包括资质等级内容)的相关材料的复印件;投标文件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右上角须清楚注明“正本”或“副本”。投标文件须装订成册。

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密封在单层密封套里。投标密封套的封口处应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及法定单位公章。

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6项所规定的地址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投标截止期满后,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法定数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作无效标书处理。

数据书写不清、难以辩认,或涂改后未盖单位公章;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做出承诺的;

投标承诺书未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未盖印章或签字的;

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填写或密封的;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资料不齐全或没有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

投标报价低于招租底价的;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作废标处理,不再进行下一步评审。

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资质要求的;(包括①企业停止市场活动,②企业经营批准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符合要求。);

投标人有招标公告中“其他公告内容”的情形且被招标人书面拒绝的;

投标人未按照要求承诺或承诺的内容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投标人存在招标公告中“备注(其他说明)”情况的;

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通报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期内或被行政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不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其他情形。

开标:

本招标工程招标人按照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举行开标会议,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会议。

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必须参加开标会议。参加开标会议人员应随带并现场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授权委托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2)原件。未带齐以上所需资料或所需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视作无效标处理。

投标企业应携带企业的有效IC卡(交易证)到场刷卡签到,特殊情况可采用书面签到。未签到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人应参加开标会议人员未准时参加开标会议的作无效标处理。

其他要求: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由区级或其它依法组建的招投标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相关4名经济、技术类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1名,共5名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订立书面合同30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相关部门备案。

经营范围及要求:中标人在合同约定的用途范围从事加油站经营,经营所需的一切合法手续由中标人负责办理,招标人做好配合工作。中标人以缴纳租金形式承包经营,自负盈亏及承担一切安全和经济等责任。

经营内容:加油站经营、成品油销售以及中标人营业执照内的合法经营项目,不得开展与其无关的经营活动。

履约保证金为100万元,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到期,中标人无违约违规情况,且承租标的无损坏破坏的,由招标人无息退还。如有违约违规及损坏标的的,招标人有权在该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损失的有关款项(如损失相关款项大于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可对中标人进行追偿)。

招标人提供南部物流园加油站土地供中标人使用,该加油站(含设施设备等)项目从建设到正式合法运营期间的全部义务和费用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包括但不

限于各类技术咨询、部门审批、工程建设、监理监测、设备采购及安装、竣工验收、证照办理等),且必须以招标人的名义按照国有企业(杭州萧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相关规范进行操作实施,建设完成后不动产权归招标人所有。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向招标人缴纳加油站建设预付款400万元,则加油站相关建设费用(设备采购及安装由中标人自行实施并另行支出)由招标人代为支付。待加油站完成竣工验收和结算审计后,双方按照结算审核价(仅限招标人代支付部分)进行多还少补。加油站后续运营期间的全部工作由中标人自行负责并承担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及设施设备的维保、大修及报废更新等)。

加油站建设及运营审批手续、证照(包含但不限于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等)均由中标人以招标人名义先行办理,办妥后将相关证照变更至中标人。

中标人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做好加油站租赁期间的安全、消防、卫生、环保、运输、经营及管理等工作。中标人必须落实责任,规范操作,如发生各类事故或遭受相关处罚的,一切安全、经济、法律责任均由中标人承担,与招标人无涉。

租赁合同期满或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提前终止合同时,则可移动设备及相关物资(如汽油、柴油和办公用品等)由中标人在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自行搬离(除此以外的相应资产均属招标人所有,中标人不得擅自破坏或处置)。中标人逾期未完成可移动设备及相关物资搬离的,视为中标人放弃相应资产的所有权,并由招标人自由处置,由此产生的处置、清理费用由中标人承担。招标人可直接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前述费用。

在承租期间,如因政府行为、场地拆迁或不可抗力因素(包括可预计的不可抗力)等原因须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招标人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中标人,中标人须无条件服从,并按上述第条要求完成加油站腾退(招标人或其他第三人无需向中标人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已支付未使用期间的租金由招标人按日无息退还中标人。

其他未尽事宜,以合同签订内容为准。

四、评标方法和标准

本项目采用最高价中标法,即是以投标文件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第一年免租金,第二年至第四年的租金为300万元/年,此后每三年租金按上三年不低于8%递增,投标人对上述递增率进行报价。投标人报价低于底价(不含本身)的作废标处理。在有效标中以每三年租金递增率最高者中标,并列标的以抽签确定中标人。

、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投标人代表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情况检查,宣布密封情况检查通过的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及相关内容。

、对投标报价最高的前2家投标人进行应到会代表身份检查及投标文件评审。若有不符合要求的,依次递补至2家,直到产生有排序的投标人2名。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按其有效投标报价最高、次高进行排序。排序第一的为中标候选人。

出现并列时,抽签确定排序(先由招标人在开标现场的50个签号中随机抽取一个基准号,再由招标人按并列的投标人签到先后时间的逆顺序进行应到会代表身份核验,核验通过的抽取排序号,并按并列投标人抽取的排序号与招标人抽取的基准号之差的绝对值最小、次小依次对并列投标人进行排序。抽签箱中放置50个签号,抽取的号码仍放回抽签箱,签号可重复。当排序号与中签号之差的绝对值相同时,由投标人按上述办法在50个签号中再次抽取排序号,直至确定排序为止)。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相关资质、资格、业绩等证明资料存在疑问的,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询标。

、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排序第一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当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有效投标少于三个时,不予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否决所有投标。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因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的过程中,将对中标候选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履约能力

的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必要时可以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实地考察,对资质、资格等存疑的,将提请行业主管部门认证。核查主要内容包括:(一)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是否发生较大变化;(二)中标候选人的资质、资格、相关证明材料等投标文件内容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三)中标候选人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履约能力的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人认为中标候选人可能存在影响履约能力情形的,将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发现在本次投标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向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提起投诉。

、招标人应当自开标结束起三日内,在区招管办指定的媒体和区交易中心网站公示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中标价格、中标候选人名称等,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招标人应当自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日前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于15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及公示所需资料;

五、付款方式

1、前十一年租金一次性付清,即中标人须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前十一年的全部租金(含第一年免租)一次性足额支付给招标人。

2、自第十二年开始,年租金采用一年一付方式,即中标人需提前一个月将下一年租金足额缴纳至招标人。根据财政审核要求,第十二年租金须在第十一年末由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重新评估,故第十二年及以后的年租金按以下方式确定:

(1)如评估价格大于第十一年租金的,则第十二年和第十三年租金均按照评估价格执行。

(2)如评估价格小于第十一年租金的,则第十二年和第十三年租金均按照第十一年租金执行。

(3)年租金自第十四年开始递增,此后仍旧每三年递增一次(含第十四年),递增幅度按照中标递增率计算。(按附表4计算)

六、参照的法律法规及地方规定

本招标文件未尽事宜均按现行《招标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

省、区的招投标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严肃招标质疑、投诉行为。招标人依法受理质疑,区招管办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受理招标投诉。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在收到质疑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天内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的,应当在收到招标人答复后10日内向区招管办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违反以上规定的质疑、投诉不予受理。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联系方式:

招标人:杭州萧山城市交通开发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萧山区

联系人:来先生联系电话:3

招标代理机构:杭州经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萧山区钱江世纪城民和路481号联合中心南区1幢602室

联系人:王先生联系电话:0

监督电话:

附件1:

投标报价书

致招标人: 杭州萧山城市交通开发有限公司

我方决定参加贵方招标编号为的项目的竞标,并完全接受贵方招标文件中的所有内容。为此,我方作出如下承诺:

1、我方同意接受按贵方提出的所有要求,承诺按以下报价承租该标的物,并同意中标后按照贵方招标文件要求与贵方签订合同:

(1)第二年至第四年的租金人民币300万元/年,此后每三年租金按上三年租金的 %递增(保留一位小数)。

(2)同意第十二年租金由贵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承诺无条件接受贵方提供的第十二年及以后年度的租金调整方案,并按此缴纳年租金。

(3)同意向贵方交纳加油站建设预付款400万元,待加油站完成竣工验收和结算审计后,按结算审核价进行多还少补。

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承租期内按照租赁合同履行义务。

3、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招标文件要求向贵方递交经贵方认可的履约担保。

4、我方保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我方若违反上述承诺之一的,愿承担一切责任并接受有关处罚。

承诺人(单位盖章):承诺人的法定代表人 (印章或签字):

年月日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开标现场查验时使用)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投标人名称)的(姓名)为我公司参加项目投标活动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在代理范围内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本委托书应与受托人身份证件一并出示)

代理人: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职务: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件3

投标人诚信承诺书

招标人:

我单位在参加你单位组织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中,郑重承诺如下:

1、我方申报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提供虚假材料;

2、我方无资质挂靠或参与串标、围标及抬标情形;

3、我方不存在招标公告备注(其他说明)中影响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情形;

4、我方没有被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停止市场行为的处罚且在限制期内,也没有被行政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

5、我方没有向招标人、代理机构等采用非法手段谋取中标;

6、若我方中标,将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

7、若我方中标,将严格按照投标文件所承诺的报价等内容组织实施;

8、若我方违反上述承诺,隐瞒、提供虚假资料或不按招标文件要求组织实施或参与串标围标等行为,被贵方发现或被他人举报查实,无条件接受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取消投标资格、中标资格。对造成的损失,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完全由我方负责。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4:

以8%递增为例

加油站的年租金(P12≥Pc)加油站的年租金(P12<Pc)

年份租金按8%计算 108% 年份租金按8%计算评估价高(Pc)

1 1 0

2 2 300

3 3 300

4 4 300

5 5 324

6 6 324

7 7 324

8 8

9 9

10 10

11 11

合计合计

12 12 Pc

13 13 Pc

14 14 Pc*108%

15 15 Pc*108%

16 16 Pc*108%

17 17 Pc*108%*108%

18 18 Pc*108%*108%

19 19 Pc*108%*108%

20 20 Pc*108%*108%* 108%

合计

租金单位:万元。

Pc 为重新评估的租金。

☆(本合同文本仅作投标人参考,甲方有权对合同条款作相应变更)☆

萧山南部物流园区加油站租赁经营合同甲方(出租方):杭州萧山城市交通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萧山区市心中路128号

联系人:联系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乙方(承租方):

乙方受托方:

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

纳税人识别号:

账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租赁甲方加油站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加油站基本情况

甲方所有的萧山南部物流园区加油站(以下简称加油站)坐落于所前镇,东至货场三路,南至横二路,西至规划支路,北至规划商业商务用地,占地面积为4264平方米,其中加油站用地面积4068平方米,代征绿地面积196平方米(具体以国土局实测为准),土地所有权状况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土地使用权人为杭州萧山城市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宗地编号为:萧政储出[2017]5号。

第二条租赁标的及租赁期限

1.租赁标的:萧山南部物流园区加油站

2.租赁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用途

加油站经营、成品油销售以及其他在本加油站营业执照范围内的合法经营活动。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金:第一年免租金,第二年至第四年的租金为300万元/年,此后每三年租金按上三年租金的 %递增。

2.租金支付方式:

前十一年租金一次性付清,即乙方须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前十一年的全部租金(含第一年免租)一次性足额支付给甲方,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自第十二年开始,年租金采用一年一付方式,即乙方须在每年月日前将下一年租金足额缴纳至甲方。根据财政审核要求,第十二年租金须在第十一年末由甲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重新评估,故第十二年及以后的年租金按以下方式确定:如评估价格大于第十一年租金的,则第十二年和第十三年租金均按照评估价格执行。

如评估价格小于第十一年租金的,则第十二年和第十三年租金均按照第十一年租金执行。

年租金自第十四年开始递增,此后仍旧每三年递增一次(含第十四年),递增幅度按照中标递增率计算。

第五条加油站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和修缮

加油站(含设施设备等)项目从建设到正式合法运营期间的全部义务和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技术咨询、部门审批、工程建设、监理监测、设备采购及安装、竣工验收、证照办理等),且必须以甲方的名义按照国有企业(杭州萧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相关规范进行操作实施,建设完成后不动产权归甲方所有。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缴纳加油站建设预付款400万元,则加油站相关建设费用(设备采购及安装由乙方自行实施并另行支出)由甲方代为支付。待加油站完成竣工验收和结算审计后,双方按照结算审核价(仅限甲方代支付部分)进行多还少补。加油站正式运营期间的全部工作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及设施设备的维保、大修及报废更新等)。

第六条加油站加油设备及消防设施

乙方运营所需加油及消防等全部配套设备均需自行采购和安装并承担全部费用,所有设备都必须满足相关规范、规定。

第七条加油站相关审批手续、证照

加油站建设及运营审批手续、证照(包含但不限于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等)均由乙方以甲方名义先行办理,办妥后将相关证照变更至乙方。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义务有以下几项:

1.甲方有按照合同收取租金的权利。

2.协助乙方办理加油站相关审批手续、证照的办理及变更。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终止后加油站运营证照变更)

乙方的权利义务有以下几项:

1.乙方按本合同条款向甲方支付租金。

2、乙方负责加油站所有审批手续、证照的办理及变更。

3.乙方不得将加油站转租、转让(或转借)、抵押或与他人调剂交换。

4.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对加油站的建设修缮的义务并承担建设修缮的费用。

5.乙方在建设和运营加油站期间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不得进行非法活动。

6.在租赁期间乙方对加油站负全面责任,一切责任(包含但不限于环保、安全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涉。

7.水、电、电话、有线、卫生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加油站资产

加油站完成竣工验收后,全套竣工图纸(含隐蔽工程及地下设施、管道等)须移交甲方一套。加油站资产按以下方式分属甲方和乙方:加油站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及钢棚等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权证所载内容、以及装修、地坪、围墙、大门等)、加油站部分设施设备(包括地下油库、各类管道管沟、强弱电线路及消防设施设备等),以上资产权属甲方,统称甲方资产;除此以外的资产属于乙方,统称乙方资产。

第十一条保险

保险约定:乙方应落实法律规定的一切险,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租赁期满后事宜

1.租赁期满后的资产处理:乙方应把场地完整无损地交还给甲方,同时注销工商登记;

乙方须在一个月内自行搬离本协议第十条所述的乙方资产,且不得擅自破坏或处置甲方资产。如逾期未完成乙方资产搬离的,视为乙方放弃相应资产的所有权;甲方有权对相关资产进行自由处置,由此产生的处置、清理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直接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前述费用。

2.租赁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经营,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与乙方续签加油站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下列行为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交付租金和加油站建设预付款;

乙方采购的设备不符合规范或有安全隐患;

加油站建设和经营期间,发生质量、环保、消防、安全等事故;

乙方不诚信或不规范经营,被用户投诉或遭受行业主管部门处罚的

2.违约救济措施: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交付租金和加油站建设预付款,除按本合同标准补交外,另每日须按应付未付部分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租赁期满乙方无故延期移交场地,除按本合同租金标准补交租金外,另每日须按当年租金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采购的设备不符合规范或有安全隐患的,需及时整改至无安全隐患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如未整改的,甲方有权对其进行整改,相应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乙方发生质量、消防、安全事故的,需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规范处置,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视情节严重情况,每次可对乙方处以5000元—100000元罚款。

因乙方不诚信或不规范经营,被用户投诉或遭受行业主管部门处罚的,甲方视情节严重情况,每次可对乙方处以500元—100000元罚款。

第十四条保密义务

1.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和合同任一方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非公开的商业信息,只能由本合同各方及其人员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对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和合同任一方提供的商业信息,未经合同双方或提供方的书面同意,合同各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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