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明确职责、靠实责任,确保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修复等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负总责。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各自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负责。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各参建单位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工程项目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质量安全要求,择优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主要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项目法人要在招标文件及与以上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中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作出明确的责任和义务规定。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拟派驻现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或合格证书已超过有效期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制定科学可行的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和制度,落实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责任制。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专家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对施工图审查出的问题或与实际不符等情况,通知设计单位进行解释和修改。

第十条项目法人应组织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全程控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各阶段的工程验收、签证,并对有关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行为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合理划分水利工程标段,不得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测)设计和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降低水利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安全作业环

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十五条项目法人应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的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能通过各阶段工程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工程质量达到规定要求的,方可通过验收。工程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十七条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或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委托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对已完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抽样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结论不合格的不能通过竣工验收。

第三章勘察(测)设计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第十八条勘察(测)设计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出借资质、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担的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九条勘察(测)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勘察(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勘察(测)、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勘察(测)、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勘察(测)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设计,并对其勘察(测)设计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测)成果必须真实、准确,且满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质量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质量问题或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提交的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要求。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二十五条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础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

(四)设计文件的设计、校审、批准人员必须签字齐全,并加盖单位设计文件专用章。

(五)设计单位应对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六)安全设施同时设计。

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应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际需要和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满足工作需要的设计代表,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有关的设计问题。

设计单位发现违反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应及时通知项目法人、监理和施工单位。

第二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和

事故处理方案制订,对因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设计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单位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对施工质量安全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不得出借资质、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担的施工业务。

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列入工程项目报价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

对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当与投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人员完全一致,并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人员担任,持证上岗,施工单位应在工程档案中明确记载各阶段、各岗位的人员信息,未经项目法人批准同意不得更换。

第三十二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水利部或省水利厅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考核不合格、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者不得上岗。

第三十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全部工程质量安全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时,还应当编制施工度汛方案),对基坑支护与排水、土方和石方开挖、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及爆破、围堰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由专人进行现场监督。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工程合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施工单位未经项目法人同意,而擅自变更施工设计的,应及时纠正。因擅自变更施工设计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因擅自变更施工设计而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所有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必须按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不得降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强制性标准,应加强质量检查检验工作,做好施工记录(包括影像、图片、文字资料)和施工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进行检验,检验应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评定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施工单位应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通知项目法人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重点隐蔽工程应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参验人员必须签字认可。项目法人对未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量不予确认,出现质量问题的,所有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和构件以及试块、试样,凡影响建筑物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所有建筑材料、中间产品,应在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见证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水利工程或者竣工验收

不合格的水利工程,应负责返修。

第四十一条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事故调查。

第四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实行施工质量保修制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地基处理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按照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合同约定执行,保修期自合同完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水利工程在保修期限内,由于施工质量原因产生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六条水利工程的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由供应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凡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和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建设。

第四十七条水利工程材料和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三)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四)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

(五)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

第五章监理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不得出借资质、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担的监理业务。

第四十九条监理单位应按照投标承诺和工程监理合同约定,设置现场监理机构,配置满足项目要求的监理人员,制定监理工作管理制度,加强现场监理管理,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明确和落实质量安全责任。

第五十条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业务。

第五十一条监理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批准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对施工质量安全实施监理。

第五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专项施工方案、质量保证体系等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和要求,并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规范要求,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形式,对水利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控。

监理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第五十四条监理单位应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总监理工程师变更必须经项目法人同意。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第五十五条监理单位应按规定组织或参加施工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做好监理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并对其监理的水利工程提出质量评价意见。

第五十六条监理单位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应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做好记录;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项目法人报告。

第六章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五十七条质量检测单位应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出借资质、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担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十八条质量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真实、准确和公正。

第五十九条质量检测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活动,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并对质量检测报告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质量检测单位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

第六十条质量检测单位应将存在工程安全问题、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以及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项目法人、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全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工作,组织开展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三)指导全省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组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工作。

第六十三条市(州)、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四条按照《甘肃省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实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第六十五条健全完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六十六条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约谈等制度。

第六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质量缺陷、安全隐患及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行为均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十八条发生质量事故的,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处理;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由甘肃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不论是建筑还是施工企业,不管你是任何单位,安全工作是第一位的。搞好安全工作,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证,是提高职工生活水平、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的基础。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

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内容)

第一章安全文明施工处罚实施细则 1.1 项目部发生安全事故,按下列标准实施经济处罚。 1.1.1发生一次因工负伤3人以上的事故,每负伤1人罚施工队6000元,另一次性处罚项目部安全责任人1000元,其他安全管理人员人均500元。 1.1.2发生一次因工重伤事故,每重伤1人罚施工队15000元,另一次性处罚项目部安全责任人2000元,其他安全管理人员人均800元。 1.1.3发生一次因工1至2人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罚施工队20000元,另一次性处罚项目部安全责任人3000元,其他安全管理人员人均1000元。 1.1.4发生一次因工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死亡事故,每死亡1人罚施工队40000元,另一次性处罚项目部安全责任人5000元,其他安全管理人员人均2000元。 1.1.5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经济处罚。发生机械设备、火灾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由责任队赔偿,并一次性处罚施工队10000—20000元,处罚安全责任人2000—3000元,其他安全管理人员人均800元。 1.1.6对各类事故的责任人的处罚比照安全责任人处罚金额的2倍处罚。 1.2 安全、文明施工 1.2.1项目部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工作不重视,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项目负责人罚款10000元,其他安全管理人员3000元。 1.2.2施工人员未经安全三级教育进入施工现场上班作业,按本班组人数处以50元/人次罚款。 1.2.3不戴安全帽每人次罚款100元,安全网设置不符合要求的视情况罚款300~500元,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每人次罚款100元。 1.2.4“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五临边(尚未安装栏杆的阳台周边、无外脚手架防护的楼面与屋面周边、分层施工的楼梯与楼梯段边、井架、施工电梯或外脚手架等通向建筑物的通道的两侧边、框架结构建筑的楼层周边、上下跑道及斜道的两侧边、卸料平台的外侧边、雨篷与挑檐边、水箱与水塔边等)防护每一处不到位,罚款100元。未经许可擅自拆除四口及临边围护和其他安全防护设施每次罚500-800元。 1.2.5施工现场基坑周围必须设置栏杆防护,未做防护罚款 300元。 2.5 施工人员违章作业;特殊工种如发现无证或人证书不符上岗要求的,处100-200元/人次罚款。 1.2.6对有下列不安全行为及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者,每人每次罚款100元。 1.2.6.1攀越护栏、脚手架,坐在外脚手架扶栏上休闲,在脚手架上乘凉睡觉、在脚手架上嬉戏打闹、追逐者; 1.2.6.2赤脚、赤膊、穿拖鞋、高跟鞋、易滑鞋上班作业者; 1.2.6.3高处作业任意向上或向下抛投物料工具等者; 1.2.6.4施工作业人员酒后上高空作业者(当事人100元、班长200元);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935343707.html, 2010年01月20日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0]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活动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各阶段合理的工期和造价,加强全过程安全质量风险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安全质量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管理负总责。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置安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安全质量履约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风险评估(含建设工期、造价对工程安全质量影响性评估)并组织专家论证,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抗震、抗风等专项论证。 建设单位在报送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经专家论证的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提供气象水文和地形地貌资料,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以下简称工程周边环境)资料。 建设单位因工程需要,组织调查前款相关资料时,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支持配合。 第八条工程周边环境严重影响工程实施或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其严重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线路规划方案时尽可能予以避让。无法避让且因条件所限不能进行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组织开展现状评估,并将现状评估报告提供给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报送经认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施行时间 2003年11月24日公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共8 章71 条。 二、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 2007 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作出了明确的分类。 根据生产安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 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 亿元以 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 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 者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 元以 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

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 条第1 款的规定,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在这里,“主要负责人”并不仅限于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施工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4、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产 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二)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 条第2 款规定,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 员担任。“相应执业资格” 目前指建造师执业资格。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 条的规定,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996年12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2009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第七条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资格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 第八条鼓励推广应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环保、节能要求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举报。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设计图纸和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并在开工前一次性足额给付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到建设工

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管理制度

编号:SM-ZD-99654 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 管理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管理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一、执行全面安全质量管理,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度。 1、广泛深入地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教育,强化全员创优意识,坚持开展全员全过程安全质量管理活动,不断健全并完善安全质量保证体系,提高安全质量控制能力。 2、制定安全质量创优规划,确定项目工程质量目标,并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实行层层分解,责任到人,狠抓落实,实施施工全过程的质量动态控制。 3、从单位到班组、班组到个人,层层签订安全质量责任状,终身负责制度,严格按集团公司“六大阶段性”目标任务进行施工安全质量管理。 二、实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制度。 1、项目开工前,参加对审计文件的会审,了解设计意图,明确技术途径,确定工程项目适用规范、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并用其作为施工过程指导性文件。对设计文件有疑问或认为设计文件存在问题,应及时向矿方、监理、设计单位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88496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一、项目建设坚决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种质量管理文件、规程、规范和标准,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宗旨是优质、安全、高效至上。 二、项目要保证工程质量,由分管副总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检部组成的质量安全体系,专人负责施工质量、现场监督和检测及核验记录,并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整理完善各项施工技术资料,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三、进行经常性的工程质量知识教育,提高操作人员技术水平。实行施工、检验、监管现场三同时制度,到关键部位时,公司相关领导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以及职能部门到现场进行指挥和技术督导。 四、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要求层层落实,保证每道工序的施工质量符合验收标准。坚持做到每个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自检自查,严格执行“三检”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不处理好决不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 五、隐蔽工程施工前,经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公司查验,经监理工程师查验合格后及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签证,方可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六、严格把好材料进出质量关,所有材料、配件、设施使用前必须获得职能部门检测同意或标定,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不准进入施工现场。工程施工前及时做好工程所需的材料复试,材料没有检验证明,不得进入隐蔽工程的施工。 七、建立健全工程技术资料档案制度,专人负责整理工程技术资料,认真按照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要求,根据工程进度及时作好施工记录、自检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将自检资料和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分类整理保管好,随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 八、对违反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人,将按不同程度给予批评处理和罚款教育,并追究其责任。不达标不予签证、付款。对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和责任人,将按上级有关规定程序追究其责任并做出处理。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制度 一、工程实施工前必须对设计提供的图纸进行图纸会审,由公司按分类组织进行,具体由分管领导组织,项目部负责人与相关技术人员、工程监理、设计单位和有关各方一道查阅熟悉图纸、了解图纸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图纸会审意见。 二、图纸会审应做好记录,由分管领导和项目部组织会审单位,会审提出的问题及时解决,并详细记录,写成正式文件(必要时由设计单位另出修改图纸),监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均应签名盖章认可,列入工程档案。

工程质量 、安全、进度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制度 为强化项目部工程管理,进一步规范开发建设项目各阶段的管理工作程序,加强项目部对个人承包人的监督检查管理力度,实现对工程建设的全面控制,提高工程管理水平,推行项目部工程管理考核体制的实行,结合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切实加强工程管理的事前、过程及事后控制,规范管理程序,特制定此奖罚制度。

目录 一、管理方针、思路 二、质量管理体系 1、项目部职责管理明细 2、施工队生产经理、助理管理明细 3、施工主管管理明细 4、施工员管理明细 5、仓库、采购管理明细 6、班组管理明细 三、进度管理体系 1、项目部职责管理明细 2、施工队生产经理、助理管理明细 3、施工主管管理明细 4、施工员管理明细 5、仓库、采购管理明细 6、班组管理明细 四、安全管理体系 1、项目部职责管理明细 2、施工队生产经理、助理管理明细 3、施工主管管理明细 4、施工员管理明细 5、仓库、采购管理明细

6、班组管理明细 四、奖罚管理体系 1、项目部职责管理明细 2、施工队生产经理、助理管理明细 3、施工主管管理明细 4、施工员管理明细 5、仓库、采购管理明细 6、班组管理明细

一、管理方针、思路 严格按照“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质量管理方针;遵循“安全为前提,进度兼质量”的安全进度管理政策,将管理思路落实到队伍建设和工程过程把控中去,高效、优质、有序的完成工程。 二、质量管理体系 1、项目部职责管理明细 (1)项目经理(王三)质量管理职责:协调内外各方面关系,充分调动可利用资源,为现场工程质量做足充分准备;制定质量管理体系大纲,发布管理体系到各生产队和下层机构组织及个人;监督和全程把控工程质量情况,实行奖罚优劣淘汰责任制,确保项目工程质量的提高和稳定;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质量技术培训;处理质量突发性事件。 (2)项目经理助理(姜浪)质量管理职责:协助项目经理处理日常事务,落实和细致完善项目经理制定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时报告质量管理过程情况;协助项目经理搜集和应用国家规范、集团规范,推动生产队、班组质量体系的落实和运用;协助项目经理组建质量巡查小组,实时动态了解现场各楼栋、各工序的质量情况,并随时协调提供质量方面的技术指导和交底,及时发现,及时纠正。 (3)项目部治安主管(梁才连)质量管理职责:协助项目经理管控质量;对各楼栋安排专职质量员进行不间断巡查,实时对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20161017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2011 年12 月22 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相关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二)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三)指导、协调本市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规划、经济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要求压缩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 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对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 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依法订立的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 观、环境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负责的管理体制。 政府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工程质量。 第五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业务。 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对检测数据的真实 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政府推行工程担保与工程保险制度。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和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交通、水务等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和行政管辖范围,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建设、规划、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配合,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发现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违章 行为,应当及时予以通报。 第十条建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建材生产供应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记录在案,并通过公共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深圳市工程建设实际,编制和发布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发布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和产品目录,推广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和新 工艺。 第十二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质监机构应当按下列规定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84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于2007年7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7月2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以及单建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落实责任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第五条鼓励推广应用符合安全、环保和节能要求的工程建设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禁止使用危及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的材料、工艺和设备。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发布推广应用和淘汰使用的工程建设材料、工艺、设备和技术的目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保障建设过程中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河南省等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公司成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 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由总经理、总工程师、各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由总经理任组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建立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考核公司内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审定公司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三)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协调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四)组织编报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五)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积极配合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 第五条工程管理部是安全生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日常工作,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检查及管理责任。 第六条工程管理部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组织审核安全生产管理手册、确定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和目标,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其它各业务部门及各岗位人员,按安全生产责任制,承担相应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制度 开工前施工单位负责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依法接受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 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是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安全生产保证能力的企业。 第十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措施,明确各级负责人和部门的安全职责。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精编版)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为提高集团公司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提高企业综合素质, 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 特制订本规定。 2.2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2.管理职能 2.1集团总部工程管理部成立质安组, 对本集团各参建的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活动进行依照法律规章制度强制性监督。 2.2项目经理部配备安全员(可兼职)。 2.3作业班组设兼职安全员, 负责本班组的安全自检工作。 3.管理内容 3.1安全教育 3.1.1 安全思想教育和劳动纪律教育 3.1.1.1 通过安全思想教育, 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广大员工对工程安全生产重要意义的认识, 实现安全生产。 3.1.1.2 通过劳动纪律教育, 使各级干部和广大职工反对违章指挥和违

章作业,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3.1.2安全知识教育, 其主要内容包括: 3.1.2.1.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1.2.2机械设备、电气作业及高空作业等安全基本知识; 3.1.2.3防火、防暴、防尘、防毒等安全基本知识; 3.1.2.4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知识。 3.1.3 项目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全体职工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 以杜绝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现象发生。 3.1.4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对本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起到重大作用, 要首先自觉接受安全教育, 学习安全法规、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水平。 3.1.5 班组是项目施工安全的基础, 要组织本班组开展下列安全活动: 3.1.6班组的安全教育是安全三级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安全生产基本教育。对新工人(新招收的合同工、临时工、民工及实习生和代培人员)都必须进行上岗前的班组安全生产教育。其主要内容是: 3.1.6.1本班组作业特点及安全操作规程; 3.1.6.2爱护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3.1.6.3本岗位易发生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及防范对策; 3.1.6.4本岗位作业环境及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的安全要求。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精编版】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精编版】

前言 为切实加强项目的管理,根据我国现行建筑工程法律、相关行业标准及新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编写公司工程管理细则,于二零零八年十月一日正式实施。 第一章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1、为确保我公司项目的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本章未涉及的质量要求,按现行国家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的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节质量管理具体要求 1、工程中标后,本工程承包人在签订承包合同之前,将管理人员及各工种分包人员名单,个人简历上报工程部。对其进行初步审核,如不具备承包能力的由工程部上报总公司审核。 2、对于挂靠本公司的外地单位或个人,不熟知的应进行摸底考察,如有不良记录的,不具备建筑行业职业道德的或不是本行业人士,有工程部及公司管理人员评议表决是否予以挂靠。 3、项目部工地的大门制作七牌两图、安全、质量标志的挂设,按公司统一规定格式由各项目部资料员向公司拷贝电子版样本制作。 4、对于不服从公司管理的项目班子,对公司形象、名誉造成损失的,公司将给予30000万至50000元罚款,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由本项目部责任人全权承担一切费用。 5、项目部应在施工合同签订后21天内,向监理和公司提交具有可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措施、施工方案、质量保证措施等,其内容应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6、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监理单

位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对以上内容进行检查,如项目部未完成以上各项制度,应督促完善。

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文明施工守则) 切实遵守安全生产方针 协作方应非常重视每个在施工现场内的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施工人员必须牢记生产施工中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牢记“零事故零伤害”的安全目标,并且采取所有非常必要的措施来达到这个目标。 施工人员必须考虑到不能因为工作的紧急而忽略了安全条例和规定。 协作方的责任和义务 协作方及员工不得违反任何强制性的要求或安全准则。 1.安全卫生工作条例 (1)承包商及员工除应遵守劳动基本法、劳动安全卫生法及有关附属法规外, 尚需遵守本有关安全卫生管理要点。承包商应遵照主管机关公布的劳动安全卫生组 织管理及自动检查办法规定,设置劳动安全卫生人员。 (2)协作方对其雇用的劳工的工作意外伤、亡事故,应自负一切经济及法律责 任。 (3)协作方所属劳工在履行施工工作义务时,如有造成第三人、业主及其他承 包商设施、机具毁损或人员伤亡以及其他财产损害,协作方应自负一切经济及法律 责任。 (4)施工现场内或指定工作区内发生重大职业灾害时,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 内向施工现场甲方项目部报告。其他一般事故及火警等,承包商亦应在事故发生后 立即报告,并接受调查及出席事故检查会议。 (5)协作方专职的劳动安全卫生人员应依据法令规定负责下列现场安全卫生 等业务工作: 制订职业灾害防止计划,并指导现场工作确实实施。 规划、检查施工现场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设施。 执行施工现场的巡视、定期检查、重点检查及作业环境测定。 规划、实施劳动安全卫生教育训练。 会同业主及其代表人进行职业灾害调查及处理。 每日收工前应整理现场,工完料清,协作方工地负责人或安全卫生管理员须巡视工地,确认安全无虑后,始得离场。 (6)工作时应视工作环境佩戴适合个人需要的安全卫生防护器具。 头部防护-安全帽: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都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系好下颌带。 耳部防护-耳塞,在噪声超过90分贝以上的工作区域内,从事操作、维修时使用。 眼部防护-安全眼镜或防护面具:所有从事打磨、切割、混凝土振捣、钢筋加工、木工作业加工人员等都必须配备安全防护眼镜;在产生火花、微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 文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安装、拆卸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设施,须由具有相应 资质的单位承担。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 手续并签字。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测期限的,须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出具安全 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十四条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总承包和分包 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不服 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 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1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2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3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脚手架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5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七条施工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 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起重机械、用电设施、脚手架、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 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 施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的,由总承包单位、分 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 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工程质量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1条通过开展质量、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为了规范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质量、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 第3条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能力、培训和意识控制程序》、《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等。 第4条主要职责。 1.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拟定年度质安培训计划、配合组织实施计划、资料汇总与下发、总结。

2.集团人力资源中心:负责培训计划的审批和培训的组织。 3.区域公司: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与质安培训,收集培训效果反馈单并上报;负责组织本区域内的质安培训,并将培训总结上报集团。 4.项目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与培训、填写培训效果反馈单。 第二章培训计划制定 第5条集团工程管理中心根据需要每年年底向集团人力资源中心上报次年度安全、质量教育培训计划,填报《培训需求表》(《能力、培训和意识控制程序》附表)。 第6条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对申报的培训需求表进行审批。 第7条审批过程中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可以和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协商调整培训计划,待双方确定后,计划审批通过。

第8条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可根据客观实际需要或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要求,向人力资源中心提出调整培训计划,填写《培训需求表》,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三章培训计划实现 第9条计划审批通过后,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发布培训计划通知,并组织区域公司和项目部的相关人员实施培训计划,工程管理中心进行协助。 第10条区域公司和项目部组织相关人员参与培训。 第11条培训完成后,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将培训用到的资料汇总后下发给区域公司和项目部。 第12条区域公司和项目部参与培训的人员对培训效果进行反馈,填写《培训效果反馈单》,区域公司汇总后上传给集团工程管理中心。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1)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21)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164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1) 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方针,保障职工的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搞好工程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1)全体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安全技术规程,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范。 (2)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领导干部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职能人员和各工种的工人,都必须在各自的范围内,或生产岗位上对安全生产负责。 (3)施工现场健全安全管理组织和网络,项目负责人任组长。生产副经理主抓安全,每个项目都要指定专职安全员专管安全工作,每个班组设一名兼职安全员。

(4)所有的项目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特殊脚手架设计等)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5)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技术交底制度,安全交底必须明确、具体、有针对性,并要认真做好书面记录,及时归档。 (6)台风、汛期、寒冬、高湿季节来临前,应针对季节特点、编制和落实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7)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防火规定》,加强消防检查,严格火源管理,电、气焊必须严格执行“十不烧”的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和灯具取暖。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招待国家及有关消防条例及危险品保管使用等各项规定,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建立消防制度,成立消防组织,加强危险品管理。 (8)现场总平面管理应有专人负责。每个职工都必须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做到文明施工。施工现场做到场容场貌整洁,材料堆放整齐,场地平整,道路和排水通畅,危险处有醒目的安全标志. (9)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六大纪律。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为全面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体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公开、公正和透明原则,进一步明确目标,强化责任,充分履职,严格追责,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站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共同实施。监督的基本工作单元为监督小组,监督的工作内容包括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全部过程。监督小组在监督科科长的直接负责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以下监督工作,应由相同或相近专业不少于两名监督员参加: ①监督交底; ②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③分部、子分部工程中间验收及单位工程验收监督; ④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⑤每月的工地现场巡查; ⑥其它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监督文书及监督报告应由两名以上监督员签名,监督文书中若涉及实体质量及技术问题,应由两名以上监督员签名。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应由监督小组成员集体讨论、做出初步决定意见,由站分管领导审批后才能下

达处理决定书,站分管领导认为需提交站务会研究的,由站务会议研究后再下达处理决定书。 本条款中重大问题是指以下情形之一:①对责任单位记不良行为记录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②对中心城市重点项目下达停工整改监督文书的;③对工业园区项目下达停工整改监督文书的。 第五条督查指导科在站长的领导下组成抽查巡查小组,对各科室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进行每月督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六条质量安全监督一线人员,对正常管理项目必须每月至少2次到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实行差别化管理的项目,每月至少3次到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督查检查,对非正常监督项目(重点项目)每月至少4次进行质量安全跟踪记录和查处,并将所有项目监督管理情况及时登录站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网和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对非正常监督项目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质量问题,要形成专题调查报告,报站务会研究,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严把建设工程开工安全条审查关。 、监督科在接到项目开工安全条审查申请后,分管领导要委派安全监督员,在个工作日内按照《xx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审查制度》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安全生产条核查,符合要求的签署审查意见;对不具备开工安全生产条的项目,要一次性告知下发整改意见,整改复查合格后签署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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