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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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Ⅰ第九章环境保护税

税法Ⅰ第九章环境保护税

第九章环境保护税【本章内容】第一节环境保护税概述第二节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第三节税目及税率第四节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计算第五节税收减免第六节征收管理第一节环境保护税概述一、概念环境保护税是对在我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的一种税。

——2018年1月1日停征排污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二、特点【例题·2018年多选题】关于环境保护税,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环境保护税纳税人不包括家庭和个人B.环境保护税税率为统一比例税率C.机动车和船舶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时免征环境保护税D.环境保护税是原有的排污费“费改税”平移过来的税收E.环境保护税收入全部归地方『正确答案』ACDE『答案解析』选项B,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率有两种,一是全国统一定额税,二是浮动定额税。

第二节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第三节税目及税率一、纳税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二、征税对象、税目与税率【提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浮动定额税,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例题·2018年单选题】下列污染物中,不属于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的是()。

A.大气污染物B.工业噪声污染C.固体废物D.光污染『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为应税污染物,是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仅包括工业噪声)。

三、征税与不征税区分第四节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计算一、计税依据二、应纳税额计算(一)大气污染物1·查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将排放量换算为污染当量·污染当量=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2·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选前三项做为计税对象·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3·汇总得到总应纳环保税教材【例9-1】某企业6月向大气直接排放二氧化硫160吨、氮氧化物228吨,烟尘45吨、一氧化碳20吨,该企业所在地区大气污染物的税额标准为1.2元/污染当量(千克),该企业只有一个排放口。

税法考试基础知识培训-第88讲_环境保护税法(2)

税法考试基础知识培训-第88讲_环境保护税法(2)

第二节环境保护税法【知识点四】应纳税额的计算(二)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1.适用监测数据法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适用监测数据法的水污染物(包括第一类水污染物和第二类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计算公式为: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教材例题8-6】甲化工厂是环境保护税纳税人,该厂仅有1个污水排放口且直接向河流排放污水,已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监测数据显示,该排放口2018年2月共排放污水6万吨(折合6万立方米),应税污染物为六价铬,浓度为六价铬0.5mg/L。

请计算该化工厂2月份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该厂所在省的水污染物税率为2.8元/污染当量,六价铬的污染当量值为0.02千克)。

计算过程如下:(1)计算污染当量数:六价铬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总量×浓度值÷当量值=60000×1000×0.5÷1000000÷0.02=1500(2)应纳税额=1500×2.8=4200(元)。

2.适用抽样测算法的水污染物适用抽样测算法的情形,纳税人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所规定的当量值计算污染当量数。

(1)规模化禽畜养殖业排放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禽畜养殖业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其污染当量数以禽畜养殖数量除以污染当量值计算。

【教材例题8-7】某养殖场,2018年2月养牛存栏量为500头,污染当量值为0.1头,假设当地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当月应纳环境保护税税额计算如下:水污染物当量数=500÷0.1=5000应纳税额=5000×2.8=14000(元)。

(2)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排放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环保税基础政策

环保税基础政策

环保税基础政策介绍一、环境保护税基本政策(一)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2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二)征税对象应税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工业噪声四类。

固体废物为正列举:目前我省征收范围包括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冶炼渣、粉煤灰、炉渣。

按条例第二条规定,其他固体废物由省政府明确,目前我省未明确,暂时不征。

(三)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1. 确定计税依据的一般原则(1)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

按照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

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2)固体废物。

按照固体废物排放量(吨)确定。

(3)噪声。

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2.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规定,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

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3. 固体废物排放量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第七章 资源税与环境保护税 《国家税收》PPT课件

第七章  资源税与环境保护税    《国家税收》PPT课件
一是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预 等问题。
二是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 责任。
三是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
四是通过“清费立税”,有利于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优化财政收 入结构,强化预算约束。有利于环境监测和治理能力的提升。
◆环境保护税诞生
《环境保护 税法》颁布
2016.12.25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 2017.6.2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 条例》(征求意见稿)
《环境保护税法实 施条例》正式颁布
2017.12.25国务院令2017第693号,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 定,妥善保管应税污染物监测和管理的有关资料。
—— 突出纳税人自主如实申报纳税的义务; —— 明确了税务机关征税的主体责任; —— 要求环保部门对排污征税提供信息核查,配合做好税务征管工作。
会计处理 企业在缴纳环境保护税时,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 环境保护税”账户进行核算。该账户贷方反映企业应缴纳 的环境保护税,借方反映企业已缴纳的环境保护税,贷方 余额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环境保护税。 企业计算出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时,借记“税金及附 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环境保护税”;缴纳环境 保护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环境保护税”,贷记 “银行存款”。 不定期缴纳的环境保护税可直接借记“税金及附加”, 贷记“银行存款”。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最新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

最新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

噪声
按照不同噪声源和影响程度,分为不同的税额标准。例如 ,对于商业经营场所噪声超标排放,每个超标声级(dB )税额为10元至100元不等。
02
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 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纳税义务人包括从事工业生产、生活服务、交通运输、农业生产以及其他排污单位和个人。
VS
区别
环境保护税是一种特殊的税种,其税基和 税率的设计旨在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 。与其他税种相比,环境保护税更加注重 对环境行为的调节和引导,以实现经济、 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与其他税种的协调与衔接
协调
环境保护税与其他税种之间需要相互协调 ,以避免重复征税和减轻企业负担。例如 ,在征收资源税时,可以考虑到环境保护 因素,对资源开采和使用过程中的环境污 染行为征收附加税。
衔接
环境保护税与其他税种之间需要良好的衔 接,以确保税收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例如,在开征环境保护税时,需要考虑对 原有税收政策的调整和衔接,以避免对企 业和市场造成过大的冲击。
对其他税种的潜在影响分析
对企业的影响
环境保护税的开征可能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 担,特别是对高污染、高耗能企业的影响更 为显著。这些企业需要积极采取环保措施, 减少环境污染行为,以降低税收负担。
对政策实施的建议与意见
01
强化环保税政策的执行力度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格执法,确保环保税政策的权威性和
有效性。
02
加强部门间的协作与信息共享
环保部门、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之间应加强协作,建立信息共享
机制,提高政策实施的效率和效果。

环境保护税的概述

环境保护税的概述

环境保护税的概述环境保护税的概述一、环境保护税的产生与发展环境保护税(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ax)是由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最先提出的,他的观点已经为西方发达国家普遍接受。

荷兰是征收环境保护税比较早的国家,为环境保护设计的税收主要包括燃料税、噪音税、水污染税等,其税收政策已为不少发达国家研究和借鉴。

此外,1984年意大利开征了废物回收费用,作为地方政府处置废物垃圾的资金来源,法国开征森林砍伐税,欧盟开征了碳税。

这些环境税收手段加强了环保工作的力度,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我国1979年开始确立排污费制度,排污费制度对于防止环境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税收制度相比,排污费制度存在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问题,因此有必要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

环境保护税法的总体思路是由“费”改“税”,即按照“税负平移”原则,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的平稳转移。

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这是中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单行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实施,是落实十九大提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的重大举措。

环境保护税的开征有利于全国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和转变发展方式,有利于推进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可持续发展。

二、环境保护税的概念及特点(一)环境保护税的概念环境保护税是在我国领域和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的一种特定行为税。

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制定环境保护税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环保税法实施条例

环保税法实施条例

环保税法实施条例环保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所称排放⼝,是指纳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污染物的管道、沟渠和场所。

从两个以上排放⼝排放污染物的,对每⼀排放⼝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

对持有排污许可证的纳税⼈,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确定其废⽓、污⽔排放⼝。

第⼗七条纳税⼈安装使⽤符合国家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的监测设备,并依法进⾏污染物监测获取的数据,视同环境保护税法第⼗条第⼆项所称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

第⼗⼋条环境保护税法第⼗条第三项所称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纳税⼈有下列情形之⼀的,其当期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法以污染物产⽣量计算: (⼀)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污染物⾃动监测设备并联⽹的; (⼆)污染物⾃动监测数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或者擅⾃移动、改变、损毁污染物⾃动监测设备的; (三)委托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不正常运⾏污染物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第⼆⼗条环境保护税法第⼗条第四项所称抽样测算的⽅法,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条对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染物当量值》中未列明的畜禽种类,其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法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税收减免 第⼆⼗⼆条环境保护税法第⼗⼆条第⼀项所称规模化养殖,是指具有⼀定规模并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畜禽养殖活动。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具体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产⽣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在符合国家和地⽅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并采取粪肥还⽥、制取沼⽓、制造有机肥等⽅式进⾏综合利⽤和⽆害化处理的,属于环境保护税法第⼗⼆条第四项规定的免征环境保护税的情形。

阳光财税:建筑施工企业关于扬尘的环保税政策

阳光财税:建筑施工企业关于扬尘的环保税政策

建筑施工企业关于扬尘的环保税政策一、纳税人的认定01税法条例规定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PS:空间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行使国家主权的空间,包括领陆、领水、领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是指我国法律规定的领海毗连区和领海以外200海里的专属海洋经济区。

超出上述空间范围,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行为,《环境保护税法》对其不具有拘束力,污染物排放者不承担我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

相关文件补充财税(2018)117号中相关规定,对建筑施工、货物装卸和堆存行为纳税人进行纳税人识别,纳入环保税管理。

环保税法第十七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02征税对象应税污染物是指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财税〔2018〕117号一、关于应税污染物适用问题排放的扬尘、工业粉尘等颗粒物,除可以确定为烟尘、石棉尘、玻璃棉尘、炭黑尘的外,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

(属于大气污染物)03纳税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某省某房地产公司A,请B建筑企业建设楼盘,规划面积10000平米,2018年2月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该建设施工时设置了边界围挡,对挖土方等易扬尘物料全部按照规定进行覆盖,同时对运输车辆设置了机械冲洗装置防止二次扬尘污染,如何计算2月环保税?确定纳税义务人:根据税法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直接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为B,所以B企业为环保税纳税义务人。

确定征收方式:未安装自动检测设备,没有检测报告,适用特征值系数法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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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法解读
一、排污费与环保税的迥异之处:
(一)多增一档减税
排污费:只规定了一档减排税收减免,即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的50%,减半征收环保税。

环保税:多增一档减排税收减免,即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的30%,减按75%征收环保税。

(二)征收主体:
排污费:由环保部门征收管理
环保税:由环保部门改为税务机关,企业申报
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
(三)收入全档规地方:
排污费:实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
费改税:考虑到地方政府承担主要污染治理责任,将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中央就不再参与分成(四)全省可上浮收费标准
排污费标准:国家只规定下限而未规定上限,各省份可上浮收费标准。

环保税:既有上限,也有下限。

二、征税对象—谁该缴税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三、谁暂免征税
1.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打折扣: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
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第五条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六条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二章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七条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第八条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

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第九条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十条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
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第三章税收减免
第十二条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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