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损失追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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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损失追偿制度

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损失追偿制度

客户经理和风险管理岗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贷款损失的,扣发当事人月工资的20%和年度奖金,并扣发全年业绩奖励,直至解聘。

(一)贷前调查不尽职,发现贷款风险,采取挽救的措施不得力,造成贷款损失后,客观上不能作出充分说明理由的(指客户经理)。 (二)贷中审查不尽职,发现存在严重的工作失误和法律漏洞,造成贷款损失的(指风险管理岗)。

(三)主观因素为他人发放贷款,其保证、抵(质)押、利率低于其他贷款人条件的,同时有意虚编借款人信用、资产等情况的,而造成贷款损失的(指客户经理)。

(四)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本息的,未按规定向借款人催收;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六个月内未送达催收通知书和送达而未取得回执,致使诉讼时效过期,造成贷款损失的(指客户经理和风险管理岗)。

(五)借款人和保证人均不履行责任的,在保证期间或诉讼时效内未及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造成贷款损失的(指风险管理岗)。 (六)借款人、保证人拒绝履行法院民事判决调解的,未在六个月内向法院申请执行的,致使执行时效过期的,造成贷款损失的(指风险管理岗)。

(七)贷后跟踪不到位,借款人经济状况变化不了解或借款人避债外逃较长时间(二个月)不了解的,而造成贷款损失的(指客户经理和风险管理岗)。

(八)由工作失误,导致贷款失去法律、诉讼证据的和规定的,造成贷款损失的(指调查岗、审查岗和审批岗)。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造成贷款损失50万~80万,扣除经营班子年度奖金20%;损失80万以上~120万(含),扣除经营班子年度奖金40%;损失在120万以上至150万,扣除经营班子年度奖金;损失超150万元以上的还要扣发班子成员当年工资20%;假如造成贷款损失是审贷委审批的,则由审贷委承担责任。

假如贷款损失是由于客观因素(非上述8款内容)和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如自然灾害中的台风、火灾、地震、泥石流、战争等)而造成的,不在处罚之列,且以按规定提取风险金和损失准备金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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