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宗教事务十项管理制度之十

合集下载

民宗安全管理制度

民宗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维护民族宗教领域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民族宗教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成立民宗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协调和指导民宗安全管理工作。

2.民宗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三、安全管理职责1.民宗安全管理领导小组:(1)制定民宗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组织开展民宗安全宣传教育活动;(3)协调解决民宗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4)指导、监督各级民宗部门做好民宗安全管理工作。

2.民宗安全管理办公室:(1)负责民宗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2)收集、整理、分析民宗安全信息;(3)组织开展民宗安全隐患排查;(4)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各级民宗部门:(1)贯彻执行民宗安全管理制度;(2)组织开展民宗安全宣传教育;(3)负责本辖区民宗安全隐患排查;(4)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四、安全管理措施1.加强民宗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宣传栏等形式,普及民族宗教政策法规,提高群众对民宗安全工作的认识。

2.建立健全民宗安全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掌握民宗安全动态。

各级民宗部门要定期向上级民宗部门报送民宗安全信息,确保信息畅通。

3.开展民宗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进行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4.加强民宗领域治安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加强警民协作,严厉打击破坏民族团结、宗教极端势力等违法犯罪活动。

5.完善民宗安全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建立健全民宗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监督检查1.民宗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对各级民宗部门民宗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对违反民宗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制度

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制度

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制度的订立旨在规范企业对民族宗教事务的管理,维护企业内部的宗教和谐,促进员工的宗教信仰自由,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发展实际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内部全部员工和外来人员,涉及到的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宗教自由原则我公司敬重员工的宗教信仰自由,不强制弘扬任何宗教信仰,不进行宗教鄙视或者宗教迫害。

任何员工都有权利选择本身的宗教信仰,并得到合理的宗教需求满足。

第四条保障原则我公司将为员工供应公平和公正的待遇,不因员工的宗教信仰影响其职业发展和晋升机会。

同时,在保障宗教自由的前提下,员工需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生产管理要求。

第二章宗教活动管理第五条宗教活动场合公司将依据实际需求,在合理的范围内供应员工进行宗教活动的场合。

员工可以申请将办公区域的一部分空间作为宗教活动场合,需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经公司批准后方可使用。

宗教活动场合要求乾净、安全,不得影响其他员工的正常工作。

第六条宗教活动时间员工可以在工作时间外自行布置宗教活动,但应事先与所在部门协商,并保证不影响正常工作的进行。

第七条财务支持对于员工所属的宗教组织或活动,公司鼓舞员工自行组织筹集经费,并供应相应的财务支持,但需符合公司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第八条外来宗教人员服务公司允许外来宗教人员为员工供应宗教服务,但需提前报备公司,并严格遵守公司的相关要求和规定,不得进行任何非法或违规活动。

第三章民族宗教事务纠纷处理第九条民族宗教事务协调机构公司将设立民族宗教事务协调机构,负责协调处理相关的纠纷和问题。

协调机构的成员由公司领导和宗教人士构成,具备较高的宗教素养和丰富的管理经验。

第十条纠纷处理程序当发生民族宗教事务纠纷时,员工应立刻向所在部门或民族宗教事务协调机构报告,并供应认真的事发经过和证据料子。

所在部门或协调机构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及时解决纠纷,保障员工的宗教权益。

第十一条纠纷处理结果经过调查和处理后,所在部门或协调机构将依据事实情况对纠纷各方做出处理决议。

XXX公司宗教事务十项管理制度

XXX公司宗教事务十项管理制度

XXX公司宗教事务十项管理制度之十:民族墓地管理制度1、为加强民族墓地管理,保证民族员工送葬后事事宜的正常进行,特实施此墓地管理制度。

2、民族墓地管理事宜由一区宗教活动点民主管理小组承担,管理小组指定一位小组成员具体负责墓地管理。

3、为保证墓地的安全,要安排看守员,看守员由管理小组推荐,统战科备案,看守员身份清楚,双方有合同,责任要明确。

4、要保持墓地的内外环境卫生,定期进行清扫,不准乱堆放垃圾,不许周边区域和道路的环境卫生造成影响,随时做到墓地整齐,干净,做好环境绿化工作。

5、要明确墓地大门关闭时间,防止地方居民埋葬尸体。

6、墓地只供我公司常住户口员工使用,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埋葬地方人员的尸体,如有违反情况,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员工埋葬后,要适当收取修造墓坑费,收费标准由民主管理小组研究确定,管理小组会计应当及时收取墓坑费,不准任何人挪用或贪污,并上报统战科统一管理。

8、做好墓地修造墓坑工作,每年保证最少30间备用墓坑。

9、不允许乱修建坟墓,民主管理小组要加强对群众的教育工作,引导他们修建坟墓要简单,尽量避免豪华浪费。

10、其他宗教活动点的民主管理小组,对墓地管理工作有权监督和提出合理建议。

XXX勘探开发公司党群工作部2001年元月XXX公司宗教事务十项管理制度之五:信教群众必须遵守的有关制度1、信教群众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党的宗教政策,拥护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维护法律尊严、人民的利益、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热爱祖国,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2、不允许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民主专政,破坏社会治安、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3、遵守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不准从事非法宗教活动。

4、自觉服从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小组的管理和安排,爱护财产,关心安全、环境卫生和绿化事宜。

5、信教群众要加强对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学习,搞清模糊认识,分清什么是合法宗教活动,什么是非法宗教活动。

【管理制度)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宗教事务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9日(1994年7月16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16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8—15号公告公布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壹条为了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有利于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三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教职人员正常的教务活动和信教公民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

第四条宗教活动应当于宪法、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禁止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国家统壹、民族团结、社会安定、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等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实行自治、自传、自养。

外国组织和个人于自治区境内进行宗教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制度》办理。

第六条各个宗教、各个教派应当于爱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上,互相尊重、互不干涉、求同存异、和睦相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造不同宗教或教派之间的纷争。

第七条宗教教职人员,是指担任壹定宗教职务且履行职责的信教公民。

第八条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祖国统壹和民族团结,爱国守法,有较高的群众威望和宗教学识。

第九条宗教教职人员由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举荐,信教公民讨论同意,经宗教团体审查核准且颁发证书。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宗教活动场所委派、指定宗教教职人员或撤销其宗教职务。

第十条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于本县(市、区)范围内选定。

本地确无适当人选,需要跨县(市、区)、州(地、市)聘用的,应当分别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民族宗教局规章制度

民族宗教局规章制度

民族宗教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族宗教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国家宗教政策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民族宗教局负责本地区内所有民族宗教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依法维护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团体合法权益。

第三条民族宗教局的任务是:组织实施宗教活动管理和监督工作,督促民族宗教团体依法履行职责,推动宗教活动和社会生活的和谐发展,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民族宗教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加强对民族宗教组织的管理,及时了解和研究当地宗教情况,提出具体措施,加强对宗教界人士的培训和引导。

第五条民族宗教局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与民族宗教团体的沟通和协调,促进合法宗教活动的开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条民族宗教局应当严格遵守党的宗教政策,履行好管理和监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利益。

第七条民族宗教局应当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和活动内容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八条民族宗教局应当建立完善的宗教事务信息系统,及时了解宗教活动的动态,做好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民族宗教局设立局长一名,副局长若干名,科长、科员若干名,具体人数由各地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条局长、副局长由宗教事务专业人员担任,具有一定的宗教知识和管理经验。

第十一条宗教处设立主任一名,科长、科员若干名,负责具体的宗教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宗教处应当依法开展工作,加强与民族宗教团体的联系,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提高管理和监督水平。

第十三条宗教处应当加强对宗教界人士的引导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宗教素养,推动宗教活动的有序开展。

第三章职责和权利第十四条民族宗教局应当负责本地区内所有民族宗教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依法维护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团体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民族宗教局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党的宗教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宗教界人士的合法权益;(二)组织实施对民族宗教团体和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三)协调和解决宗教界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四)指导和督促宗教团体依法履行职责,开展正常宗教活动;(五)保护民族宗教文化遗产,促进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六)开展对宗教界人士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宗教素养;(七)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和内容的检查和监督,维护宗教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

民宗各项制度

民宗各项制度

民宗各项制度
是指在民族宗教领域中针对民族与宗教事务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这些制度可以包括:
1. 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制度:国家对民族宗教事务的管理与组织的制度,如民族宗教事务管理机构的设立,管理办法等。

2. 宗教自由制度:国家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制度,包括保护公民信仰宗教的权利,禁止宗教歧视和迫害,维护宗教信仰的公正和公平。

3. 宗教组织管理制度:对宗教组织的设立、登记、管理和监督等制度,宗教组织的管理机构设置,宗教组织的资金和财产管理等。

4. 宗教活动管理制度:对宗教活动的组织、管理和监督等制度,包括宗教仪式的进行、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和使用、宗教节日的规定等。

5. 宗教教育制度:对宗教教育的组织、管理和监督等制度,包括宗教学校的设置和管理、宗教教育的内容和方式等。

6. 宗教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对宗教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包括宗教建筑物、文物和文化遗产的保护、修复和利用等。

这些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民族与宗教事务的秩序和稳定,促进各民族、各宗教之间的和谐与互相尊重。

同时,这些制度也是为了防止极端宗教活动的滋生和传播,保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第 1 页共 1 页。

宗教活动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管理制度宗教活动管理制度宗教是人类的重要精神需求之一,其在塑造人类思想、价值观以及文化传承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宗教活动也面临着一系列的管理问题,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需要建立起相应的宗教活动管理制度。

下文将从宗教场所管理、宗教事务管理、宗教活动管理三个方面阐述宗教活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一、宗教场所管理宗教场所是宗教活动的重要载体,其管理涉及到场所的安全、环境卫生等问题。

有些宗教场所因教派、信仰团体的不同,有着不同的场所属性和规模,因此,需要建立起分类管理的制度,明确宗教场所的等级、用途和管理机构等方面的规定。

应当完善场所监管机制,加大场所巡查检查力度,对不符合标准的宗教场所进行处置;同时,还应加强宗教场所的消防、安保等方面的管理,确保宗教活动的安全可靠。

二、宗教事务管理宗教事务管理是指宗教机构的组织、财务、人事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由于宗教机构通常具有独立的法人身份,往往涉及诸多财务和人力资源管理的问题。

为了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宗教管理团队,必须建立起宗教事务人员的资格认证和职业培训制度,加强对教职人员的考核和监督。

同时,还应完善宗教财务管理制度,增强宗教机构的财务透明度,杜绝财务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宗教活动管理宗教活动是宗教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宗教活动管理的重中之重。

应当建立起宗教活动宣传、审批、监管等方面的制度,通过公示、审批等方式,有效掌握宗教活动的信息,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规的活动。

同时,还应建立起宗教活动场所的秩序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宗教活动的巡查和管理,确保宗教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

总之,对于任何宗教团体来说,宗教活动管理制度都是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建立健全的宗教活动管理制度,不仅可以保障公民权利,降低社会风险,还能够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我们应当在不断推进现代化建设的同时,加强对宗教活动的管理与服务,为加强各方面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单位民族宗教管理制度

单位民族宗教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单位民族宗教工作,维护民族团结,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单位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单位民族宗教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2.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单位民族宗教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

3. 人事部门负责单位民族宗教工作人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和奖惩。

4. 各部门、各科室要积极配合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做好本单位民族宗教工作。

三、工作内容1. 宣传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加强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单位全体员工的民族宗教意识。

2. 做好民族宗教关系和谐稳定工作,及时化解民族宗教矛盾,维护民族团结。

3. 加强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依法管理宗教活动,保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4. 做好民族宗教工作队伍建设,提高民族宗教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

5. 加强与上级民族宗教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报告民族宗教工作情况。

四、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民族宗教工作落到实处。

2. 加大资金投入,保障民族宗教工作经费,改善民族宗教工作条件。

3.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民族宗教意识,营造良好的民族宗教氛围。

4. 建立健全民族宗教工作考核制度,对民族宗教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单位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族宗教事务十项管理制度之十【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塔西南公司宗教事务十项管理制度之十:民族墓地管理制度1、为加强民族墓地管理,保证民族员工送葬后事事宜的正常进行,特实施此墓地管理制度。

2、民族墓地管理事宜由一区宗教活动点民主管理小组承担,管理小组指定一位小组成员具体负责墓地管理。

3、为保证墓地的安全,要安排看守员,看守员由管理小组推荐,统战科备案,看守员身份清楚,双方有合同,责任要明确。

4、要保持墓地的内外环境卫生,定期进行清扫,不准乱堆放垃圾,不许周边区域和道路的环境卫生造成影响,随时做到墓地整齐,干净,做好环境绿化工作。

5、要明确墓地大门关闭时间,防止地方居民埋葬尸体。

6、墓地只供我公司常住户口员工使用,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埋葬地方人员的尸体,如有违反情况,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员工埋葬后,要适当收取修造墓坑费,收费标准由民主管理小组研究确定,管理小组会计应当及时收取墓坑费,不准任何人挪用或贪污,并上报统战科统一管理。

8、做好墓地修造墓坑工作,每年保证最少30间备用墓坑。

9、不允许乱修建坟墓,民主管理小组要加强对群众的教育工作,引导他们修建坟墓要简单,尽量避免豪华浪费。

10、其他宗教活动点的民主管理小组,对墓地管理工作有权监督和提出合理建议。

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党群工作部2001年元月塔西南公司宗教事务十项管理制度之五:信教群众必须遵守的有关制度1、信教群众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党的宗教政策,拥护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维护法律尊严、人民的利益、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热爱祖国,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2、不允许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民主专政,破坏社会治安、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3、遵守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不准从事非法宗教活动。

4、自觉服从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小组的管理和安排,爱护财产,关心安全、环境卫生和绿化事宜。

5、信教群众要加强对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学习,搞清模糊认识,分清什么是合法宗教活动,什么是非法宗教活动。

高度警惕宣扬反动宣传和民族分裂言行,坚决与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作斗争。

6、决不允许信教群众擅自私办学经点、经销和散发宗教宣传品、向未满18岁的青少年学生灌输宗教思想。

7、自觉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要造谣,发现违反法规、损害稳定的言行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党群工作部2001年元月塔西南公司宗教事务十项管理制度之二: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小组职责1、向信教群众进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维护法律尊严,人民的利益,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不信教自由,不同的宗教和不同的教派要和睦相处等方面的教育。

2、坚决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制止向未满18岁青少年灌输宗教思想。

3、引导信教群众和宗教教职人员,发扬宗教教义中的优良的道德、习惯,改变损害人身和精神健康、妨碍群众劳动致富、对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不利的旧风习俗。

4、根据各项规章制度,把责任落实到人头,每个人都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互相协作,保证宗教活动场所的各项事宜有条不紊的进行。

5、根据大部分信教群众的意见,协商推荐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候选人名单,上报所在地管理部门。

6、民主管理小组要做好宗教场所的水,电、气的节约工作,反对铺张浪费并做好管属下的宗教场所绿化,卫生等各项工作,在创建双文明建设中发挥应有贡献。

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党群工作部2001年元月塔西南公司宗教事务十项管理制度之四:宗教教职人员评比,聘用制度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热爱宗教,维护法律尊严,人民的利益,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2、服从政府民族宗教部门和所在地管理部门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保证有关规定在宗教活动场所得到落实;坚持独立自主办事,做到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3、遵守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公民信教或不信教自由,带领信教群众从事正常的宗教活动。

4、教育宗教群众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稳定,提倡简办婚丧事,改变旧风习俗,树新风,为双文明建设作贡献。

5、积极参加民族宗教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议,学习和社会活动,及时向宗教管理部门汇报宗教活动情况,发现意外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6、品质端正,办事公道,在宗教方面有较好的修养,在宗教群众中有较高的威望,能够配合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小组成员积极办事。

7、有当地常住户口和公民权力。

8、此制度符合在宗教场所任职的依马目(阿訇)和管理小组组长。

评比教职人员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宗教活动场所的年检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评比教职人员与评比《五好宗教人士》一并进行。

评比以政审为主,结合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宗教管理法规及我公司制定的十项制度进行。

9、评比工作中,如发现违反以上规定的教职人员,视情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查看、撤消教职资格的处分。

教职人员中如有违反刑法的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党群工作部2001年元月塔西南公司宗教事务十项管理制度之六: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制度1、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小组,从小组成员中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安全工作。

2、宗教活动场所要实行值班制度,加强夜间巡回检查,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等各类事故的发生,做到做乃玛孜以外时间不开门。

3、加强电源管理,用电必须符合安全标准;安装维修电器或线路,必须由正式电工来操作。

不允许乱拉电线、超标用电和使用非标准电线。

每年一至两次全面检查电源,线路。

4、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用火管理,按照防火要求,把用火器具置在指定地点,用火必须符合安全标准,按要求配备灭火器材,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5、组织定期安全检查,由依玛目及管理小组成员组成检查组,要定期进行检查并有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集体讨论并制定整改措施。

6、要特别关注信教群众的安全,安全出口标志必须清楚,疏散路线必须畅通,要有紧急时刻的疏散方案。

7、建立安全学习日制度,学习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灭火知识进行安全教育,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并处理。

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党群工作部2001年元月塔西南公司宗教事务十项管理制度之八:宗教活动场所财务,财产管理制度1、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小组,从小组成员中指定经济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财务、财产的管理。

2、宗教活动场所的资金和财产由宗教场所所有,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借用、挪用、贪污、侵占。

3、对财物财产的登记、入帐、报销、结算和收支情况必须清楚,白收条不能作为报销凭据,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由民主管理小组集体讨论。

4、收入、支出和购物情况每半年一次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并以书面形式上报统战科。

5、如需要更换经济员员,必须以书面形式办理交接手续,并通过主管部门批准。

6、宗教活动场所的经济收入主要用于维修、配备设施、购买材料、征订报刊和救助遗孀、鳏、寡、孤等方面。

7、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小组,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的经济收入情况,经所在主管部门同意,每年可以一至两次进行评比,并适当奖励表现突出的管理小组成员。

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党群工作部2001年元月塔西南公司宗教事务十项管理制度之一: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1、宗教活动场所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宗教政策,维护国家主权和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实行自治、自传、自养。

2、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和其他社会公共事业;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婚姻自由和计划生育工作;不得干预科学文化知识的普及和正常的文化体育活动。

3、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不允许披着传教外衣擅自传教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4、宗教活动场所的一切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学习和正常生活。

5、宗教活动场所的一切活动,不受外国宗教势力的支配,外国信教人员可以到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但不允许他们主持宗教活动和讲经。

禁止外国宗教组织或宗教人士到我管辖范围从事传教、发放宗教宣传品。

不允许在宗教活动场所播放未经审查的外国人讲经录音带和录像带。

6、宗教活动场所由地区宗教管理部门审批并登记,不得任何团体和个人未经审批擅自修建宗教活动场所。

审批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不得任何团体和个人侵犯。

7、宗教活动点是进行宗教活动的场所,不得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带入或安排居住外来人员,不得存放与宗教活动场所无关的东西。

8、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接受信教群众的自愿乜贴、布施或奉献,但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摊派、勒捐;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课税;不得到外地搞募捐或收布施、乜贴;对外来搞募捐或收布施、乜贴的应予抵制。

9、宗教活动场所的维修、扩建等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

10、此项制度的执行和落实由民主管理小组负责。

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党群工作部2001年元月塔西南公司宗教事务十项管理制度之三:依马目职责1、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爱祖国,爱宗教,维护法律尊严、人民的利益、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2、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民主专政、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破坏社会治安、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3、不得利用宗教干涉国家行政、司法、文化、教育、婚姻和计划生育工作。

4、认真学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带领信教群众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不参加不支持非法宗教活动。

5、遵守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公民不信教自由,不强迫不信教群众信教,不歧视、不排挤、不压制不信教或不参加宗教活动的群众。

防止未满18岁的青少年参加宗教活动,不得给他们灌输宗教思想。

6、未经批准,不得搞跨地区传教、讲经布道。

不得跨地区举办宗教培训或销售、散发宗教宣传品。

7、不得向信教群众乱摊派,不得侵害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并赴外地收捐款,不得擅自接受外国人和国外宗教团体的访问,不得收取外国人或国外宗教组织的钱财。

8、积极参加爱国宗教团体和当地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议,学习和社会活动。

9、要与民主管理小组成员搞好团结,各类问题要集体研究,引导他们履行好自己的义务,保证宗教活动场所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10、提倡信教群众遵纪守法、维护祖国统一,教育他们简办婚丧事、改变旧风习俗和不良风气、树新风,为实现公司“四个五十万吨”发展目标,精神文明建设和促进公民道德做出贡献。

11、负责宗活动教场所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安排好宗教活动场所的各类事宜,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

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党群工作部2001年元月塔西南公司宗教事务十项管理制度之七:宗教活动场所环境卫生制度1、宗教活动场所环卫负责人由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小组指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