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运行)
广州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州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附录Ⅰ:⼴州市排⽔⼯程技术管理规定⽬录1 排⽔⼯程设计 (2)1.1 排⽔⼯程规划 (2)1.2 设计流量 (2)1.3 排⽔管渠和附属构筑物 (7)1.4 建筑给排⽔ (8)1.5 地表径流控制 (9)1.6 ⾬污分流改造 (22)1.7 排⽔泵站 (13)1.8 污⽔处理单位 (30)2 排⽔⼯程的施⼯、验收与维护 (16)2.1 施⼯ (16)2.2 验收 (17)2.3 维护 (17)1排⽔⼯程设计1.1排⽔⼯程规划1.1.1排⽔⼯程规划应坚持城乡统筹,排污、排涝与排洪统⼀的原则,对城乡结合部、中⼼镇、河涌等区域统⼀规划。
1.1.2排⽔⼯程规划应考虑城乡远景发展的需要,设施⽤地、⽤电负荷按远景规模预留控制。
1.2设计流量1.2.1参考《⼴州市污⽔治理总体规划修编》,结合国内外其它城市的经验,⼈均综合⽣活污⽔量指标按照表1.2.1采⽤。
表1.2.1 ⼴州市⼈均综合⽣活污⽔量指标注:①⼴州市中⼼六区包括荔湾、越秀、天河、⽩云、海珠、黄埔六区。
②南沙区、花都区、萝岗区的区所在镇和从化市、增城市的市所在镇包括:黄阁、新华、萝岗、街⼝和荔城;番禺区的中⼼城区、北部⽚区及南站区域包括:市桥街、桥南街、东环街、沙头街、⼤龙街、⽯基镇、⼤⽯街、洛浦街、钟村街、⽯壁街。
③中⼼镇是指根据规划在市城域范围内选择分布合理、区位条件优越、经济发展条件较好、有⼀定规模的建制镇,依托产业或基础设施投资发展成为⼩城市。
全市共有16个中⼼镇。
包括:⽩云区:江⾼镇、太和镇、钟落潭镇;花都区:狮岭镇、炭步镇、花东镇;番禺区:沙湾镇、⽯楼镇、⼤岗镇;从化市:太平镇、鳌头镇、良⼝镇;增城市:⽯滩镇、新塘镇、中新镇;南沙区:万顷沙镇。
1.2.2在进⾏⾬⽔设计流量计算时,⼴州市中⼼城区设计暴⾬强度按照中⼼城区暴⾬强度公式计算,番禺、花都、南沙、萝岗、从化、增城市宜采⽤本区公式或者参照选⽤中⼼城区暴⾬强度公式。
广州市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质量标准(试行)(2009年发布)

【法规标题】广州市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质量标准(试行)(2009年发布)【发布部门】广州市水务局【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广州市【发布时间】2009-10-19【生效时间】2009-10-19【关键词】排水管理,环保设施及标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关于印发广州市排水行业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加强城镇排水设施的维护工作,保证设施安全运行,我局制订了《广州市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质量标准(试行)》、《广州市城镇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质量抽查考核办法(试行)》、《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广州市水务局排水处联系。
特此通知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广州市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质量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排水设施的维护工作,统一本市排水设施维修养护技术标准,保证设施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排水管渠的使用功能,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J68—2007),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广州市城镇规划范围内的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广州市城镇排水设施,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单位自有的排水管渠维护可参照使用本标准。
第五条广州市水务局是城市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及考核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第六条广州市水务局(或其委托机构)每个经营年度不定期对管网维护、管理单位的管网维护质量和运营管理工作进行抽查考核。
详细考核办法详见《广州市城镇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质量抽样考核办法(试行)》。
第二章名词解释排水体制在一个区域内收集、输送雨水和污水的方式,它有合流制和分流制两种基本方式。
合流制用同一个排水系统收集、输送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分流制用不同排水系统分别收集、输送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 引言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为了有效管理和控制城市排水,保护水环境和人民生活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的一项管理办法。
本文档将介绍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包括排水管理的基本原则、责任与义务、监测与评估、处罚与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2. 排水管理的基本原则广州市排水管理的基本原则如下:•合法性原则:排水行为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
•公平性原则:排水管理应公平、公正、透明。
•环境保护原则:排水应遵守环境保护要求,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
•全面管理原则:排水管理应包括整个排水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
•预防为主原则:排水管理应预防水环境问题的发生,避免事后治理。
3. 责任与义务3.1 政府责任政府在排水管理中的责任如下:•制定排水管理相关政策和法规。
•确定排水管理的目标和指标。
•组织排水工作的规划和实施。
•监督排水单位的行为。
3.2 排水单位责任排水单位在排水管理中的责任如下:•遵守排水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排水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规范排水行为,确保排水符合排水标准和要求。
•建立排水设施的维护与修复机制。
3.3 监督机构责任监督机构在排水管理中的责任如下:•监督排水单位的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排水行为。
•监测和评估排水单位的排水活动。
•提出排水管理的改进建议和整改要求。
4. 监测与评估4.1 排水监测排水监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监测排水水质,包括水温、pH值、悬浮物、溶解氧等指标。
•监测排水流量,掌握排水量的变化情况。
•监测排水设施,包括泵站、管道、渠道等的运行状态。
4.2 排水评估排水评估主要目的是评估排水活动的合规性和环境影响,包括以下内容:•评估排水单位的合规性,包括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性、排水行为是否符合规定等。
•评估排水活动对水环境的影响,包括水质污染、水量变化等。
5. 处罚与奖励5.1 处罚措施对于违法排水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警告:对轻微违法排水行为给予警告。
东坑三横路(荔新公路——府前路)道路升级改造工程--给排水工程设计说明

6)《广州市水务局关于推广使用预制装配式排水检查井及限制使用砖砌筑排水检查井的通知》(2018年2月12日),穗水排水[2018]16号7)《广州市预制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排水检查井技术指引(试行)》(广州市水务局、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广州市市政工程维修处)(2018年02月)8)《预制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排水检查井标准图集(试行)》(广州市水务局、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2018年2月)9)《预制装配式钢筋混凝土雨水口标准图集(试行)》(广州市水务局、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2018 年2 月)10)《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11)《广州市海绵型道路建设技术指引》12)《广州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标准(道路工程)》1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建质【2013]57号]》14)现状管线的物探资料和道路专业的设计图纸;15)《增城区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16)《广州增城市新塘镇总体规划(2013-2020)》(2015年2月)17)相关路网规划及电子地形图三、主要设计规范1)《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2)《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3)《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4)《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 50332-2002)5)《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2002;6)《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2016)7)《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8)《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9)《室外消火栓及消防水鹤安装》(13S201)10)《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2002)11)《水泥内衬离心球墨铸铁管及管件》(CJ/T161-2002)12)《水及燃气用球墨铸铁管、管件和附件》(GB/T13295-2019)给排水工程设计说明一、工程概况新塘镇东坑三横路(荔新公路一一府前路)道路升级改造工程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富民路以东、石新路以西,道路周边主要为广场、商场、商铺、住宅以及村落。
广州市水务局印发《申请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办理指引》的通知

广州市水务局印发《申请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办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09.06.22•【字号】穗水排水[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水务局印发《申请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办理指引》的通知(穗水排水[2009]30号)各有关单位:为配合《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穗水〔2009〕90号)的实施,指导排水户办理城市污水处理费减免,我局特编制《申请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办理指引》。
在执行中如有意见,请及时向我局排水管理处反馈(电话:020-87594085)。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申请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办理指引为配合《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穗水〔2009〕90号)的实施,指导排水户办理城市污水处理费减免,特制定本指引。
一、需申请办理减免的排水户符合《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穗水〔2009〕90号)规定的范围和减免条件,除低保户和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企业、职业学校、和教职员工的生活用水)、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养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以外,其他排水户均可申请办理污水处理费减免。
二、受理地点和受理时间广州市水务局政务中心窗口(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
星期一至星期四(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 9:00-12:00 下午 1:00-5:00星期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00-3:00三、办理程序和资料要求所有需申请办理城市污水处理费减免的排水户,均须向广州市水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依照符合减免不同规定情形,提交相关资料。
市水务局对资料进行审核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决定。
(一)办理流程(略)20个工作日,不包含征求环保部门意见的时间。
(二)资料要求1、排水户自备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后水质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或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且符合所在区域排水系统排污口受纳水域功能要求,直接排入海洋、江河、湖泊、河涌,不进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提出减免申请需提交:(1)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申请函;(2)法人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3)用水资料(客户编号、用水性质、水表号、最近一次的用水缴费发票复印件);(4)环保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5)水质监测资料。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3届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广宁二○一○年一月十八日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保护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是指用于雨水或者污水收集的管道、沟渠、泵站(房)及闸门、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起调蓄等功能的湖泊、河道和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供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以及相关的规划、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四条市水务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水务局和区、县级市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国土房管、城乡建设、卫生、环保、规划、物价、工商、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排水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控制污染的原则。
新建区域内的排水设施应当与供水设施同步规划、建设。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排水和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对违法排水、损害排水设施和造成水污染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排水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排水的现代化水平。
鼓励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提倡在工业生产、景观水体、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车辆及道路冲洗等方面优先使用再生水,推广污泥综合利用。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运行)

附件1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根据《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排水工程,是指收集、输送、处理、处置污水和雨水以及污水再生利用的工程,包括公共排水工程和自用排水工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排水监督管理工作.(一)市水务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查和排水许可管理;统筹排水工程的各项工作;落实雨污分流、地表径流量控制及雨水调蓄利用等各项措施;对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水的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并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配合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就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出具相关意见;配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水体规划控制蓝线、控制水体及排水设施用地。
(二)市国规委:负责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征求市水务局专业意见,确定道路、建设用地的规划高程,落实雨水、污水管(渠)的空间布局;落实水体规划控制蓝线,控制水体及排水设施用地;审批水体、排水设施的用地红线;将市水务局和其他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排水设计文件的技术审查意见(包括建设地块雨水地表径流控制论证、建设地块排水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初步设计),作为规划审批依据;在建设项目室外排水工程及公共排水工程规划许可时落实雨污分流要求;配合市水务局制定《广州市防洪排涝规划》及相关河涌水系、排水规划等;配合市水务局编制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协调的排水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市住建委: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时,就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开工审批时,应审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排水方面的咨询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在公共建设项目排水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会同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工作。
(四)市环保局:对依法需办理排水许可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许可的建设项目,在环评审批阶段核实排水设计条件咨询意见,在竣工环保验收阶段,核实排水许可;对向江河湖泊等水体直接排放污水、废水以及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排污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并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7.19
•【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施行日期】2024.07.19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1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7月11日市政府第16届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孙志洋
2024年7月19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为维护法制统一,现决定废止下列规章:
一、《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二次修订)。
二、《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9月3日广州市人民
政府令第95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10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第三次修订)。
三、《广州市客车租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2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公布,根据2015年7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三次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根据《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排水工程,是指收集、输送、处理、处置污水和雨水以及污水再生利用的工程,包括公共排水工程和自用排水工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排水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水务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查和排水许可管理;统筹排水工程的各项工作;落实雨污分流、地表径流量控制及雨水调蓄利用等各项措施;对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水的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并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配合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就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出具相关意见;配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水体规划控制蓝线、控制水体及排水设施用地。
(二)市国规委:负责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征求市水务局专业意见,确定道路、建设用地的规划高程,落实雨水、污水管(渠)的空间布局;落实水体规划控制蓝线,控制水体及排水设施用地;审批水体、排水设施的用地红线;将市水务局和其他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排水设计文件的技术审查意见(包括建设地块雨水地表径流控制论证、建设地块排水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初步设计),作为规划审批依据;在建设项目室外排水工程及公共排水工程规划许可时落实雨污分流要求;配合市水务局制定《广州市防洪排涝规划》及相关河涌水系、排水规划等;配合市水务局编制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协调的排水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市住建委: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时,就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开工审批时,应审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排水方面的咨询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
在公共建设项目排水工程竣工验收时, 应当会同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工作。
(四)市环保局:对依法需办理排水许可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许可的建设项目,在环评审批阶段核实排水设计条件咨询意见,在竣工环保验收阶段,核实排水许可;对向江河湖泊等水体直接排放污水、废水以及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排污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并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五)市交委:负责组织市城市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就排水工程施工同时涉及车行道和人行道的占用、挖掘许可实行联合会审,申请事项影响公共供排水设施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关审查意见。
(六)市发展改革、财政、林业园林、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排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职责分工负责排水管理相关工作:(一)市水务局负责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的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市管项目以及市水投集团污水项目的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移动、改建或者临时占用直径800毫米以上公共排水设施的审批。
(二)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区管项目的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移动、改建或者临时占用直径小于800毫米公共排水设施的审批。
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从化区、增城区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移动、改建或者临时占用公共排水设施的审批。
(三)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排水设施设计条件咨询;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手续办理;排水许可证核发;公共排水设施保护方案备案。
第五条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排水监测管理工作,其可以委托排水检测机构进行排水的日常检测工作,监测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占用现状水体和《广州市中心城区河涌水系规划》、《广州市雨水系统总体规划》(2007~2020)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蓝线控制用地。
确需占用蓝线的,应当按照《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机关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水工程在规划、设计时,应当利用现有的排水设施,在标高、流量、流速等方面与现状管线相衔接。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水工程应当根据排水规划采取雨污分流、地表径流控制和雨水综合利用等工程措施,使建设后的地表径流量不超过建设前的地表径流量。
(一)新建建设工程硬化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除城镇公共道路外,每万平方米硬化面积应当配建不小于500立方米的雨水调蓄设施。
(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应综合考虑雨水径流量的消减,城镇公共道路雨水的排放和削减应当设置渗排一体化系统。
(三)新建项目硬化地面中,除城镇公共道路外,建筑物的室外可渗透地面率不低于40%;人行道、室外停车场、步行街、自行车道和建设工程的外部庭院应当分别设置渗透性铺装设施,其渗透铺装率不低于70%。
(四)凡涉及绿地率指标要求的建设工程,除公园之外的绿地中至少应有50%作为用于滞留雨水的下沉式绿地,用于滞留雨水的绿地应当低于周围地面50毫米,设于绿地内的雨水口顶面标高应当高于绿地20毫米以上;并可以设置能在24小时内排干积水的设施。
渗透设施的日渗透能力不小于其汇水面上重现期2年的日雨水设计径流总量,渗透时间不超过24小时。
第九条地表径流控制及综合利用工程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其建设费用应当纳入项目建设投资。
第十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排水工程规划、立项、环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附录I《广州市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定》的规定。
第十一条在进行公共排水设施工程方案设计前或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就设计条件咨询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建设单位办理排水设施设计条件咨询的,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水设施设计条件咨询申请表和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工程设计要求进行建设。
排水设施工程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区、县级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手续,并在取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负责进行接驳施工。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手续的,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公共排水设施接驳申请表;(二)排水设计条件咨询意见;(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四)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五)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排水设施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六)排放口设置排水专用检测井的有关资料;(七)接驳设计图。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手续办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接驳的决定。
第十四条排水户分为一般排水户和重点排水户。
重点排水户是指排放污水可能对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排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包括:(一)50个床位以上或者月排水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医疗单位;(二)排放污水会腐蚀排水管道、影响污水处理单位正常运行的化学、生物等实验室;(三)常年存栏量达到500头猪、15000只鸡或者100头牛的养殖业;(四)屠宰和食品加工企业;(五)垃圾处理场(站);(六)洗车业和汽车维修业;(七)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制药、造纸等企业;(八)其他月排水量300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排水户。
上述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排水户为一般排水户。
第十五条排水专用检测井包括雨水检测井和污水检测井。
排水户应当在自用排水设施与公共排水设施的连接点前分别设置雨水检测井和污水检测井。
重点排水户设置污水检测井的,应当在井内安装在线监测设施或者预留安装监测设施的位置。
第十六条排水专用检测井的规格和结构可以参照《给水排水标准图集》排水检查井【02(03)S515】要求设计,但井底应当低于管底500毫米以上。
第十七条排水户排放的污水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水质标准的,应当按规定进行预处理,不得采用稀释法降低其浓度后排入公共排水设施。
第十八条下列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设置隔油池:(一)公共厨房、餐厅,肉类、食品加工类等排水含有食用油的;(二)排水含有汽油、煤油、柴油及其它工业用油的。
第十九条经营养殖场、屠宰场、肉菜市场等的排水户应当在污水检测井之前设置格栅井。
设置格栅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格栅栅条的间距为25毫米以上40毫米以下;(二)格栅的安装角度在80度以下(与水平面夹角);(三)格栅采用耐腐耐磨材料制作,其强度和刚度能够满足使用要求;(四)格栅井盖型式利于清掏栅渣,并考虑防盗要求。
第二十条排水专用检测井和预处理设施应当设置在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并且便于清疏、维护的位置,不得占用公共设施用地。
第二十一条排水户负责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保证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排水户应当将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维护情况以及污水处理设施每日的实际处理量、耗电量、投药量、运行时间和处理前后水质情况等数据记录存档。
排水户应当建立联系人制度,配合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排水户的监管。
已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规范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且通过验收的重点排水户,应将水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定期报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施工作业单位依照《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施工排水许可的,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施工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施工排水方案及图纸。
施工排水方案包括排水总平面示意图,化粪池、隔油池、沉淀池等预处理设施的平面图和剖面图等。
排水总平面示意图应当标示施工场地各种设施的设置位置、流向,与公共排水设施接驳的示意,排水边沟、管道的尺寸、长度,检查井规格等,并且标明建设项目用地红线、现状市政道路边线、人行道边线等。
(三)排水设计条件咨询意见。
第二十四条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施工排水许可审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施工排水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一)按规定修建预处理设施;(二)按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排水设施及位置接驳;(三)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四)经由公共排水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而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除需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外、还需同时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者其他有关行业标准和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得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施工作业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水质不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的,施工作业单位应当进行预处理。
第二十六条施工排水预处理设施应当包括排水边沟、排水管、洗车槽、沉淀池或者一体化净化设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