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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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焦点释疑千呼万唤始出来!8月1日正式实施!《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终于压轴正式公布!

大家一直非常关注新标准的具体内容将对今后的设计和施工带来哪些影响。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专业副总工/研究员李向东老师(文中“笔者”)曾在其个人微信号“木子暖通”中发布过“《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百问”,对新标准中的一些疑问进行了解读,得到不少朋友的反馈。此次,《暖通空调》杂志社特别邀请李老师针对大家反映比较集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再梳理,希望有助于大家对标准的理解和学习。

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李老师在“百问”中的解读,还是本文的“释疑”,都是仅作为参考。作为一个设计师应该知道,即使是规范编制专家的答复,也不能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工程设计的依据只能是正式出版的规范条文、以规范组名义的书面答复和当地消防局的解释等。

加压送风部位

标准/规范原文

3.1.3.第1款当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 采用全敞开的阳台或凹廊;

(2) 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2.0㎡,合用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3.0㎡。释疑:不设防烟系统的意思,就是没有自然通风条件的楼梯间也可以不设置送风系统。

3.1.3.第2款当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及共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机械加压送风口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释疑:当机械加压送风口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无论楼梯间是否具备自然通风条件,均应设置加压送风系统。

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指在走道进入前室的门口上方,设置类似于风幕的送风口,风口长度宜较门宽各超出100mm。“正对前室入口”指针对走道至前室的疏散门门口。分别如图:

关于剪刀楼梯间

3.1.5第2款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释疑:在“百问(1)”中,笔者曾回复:“只要是剪刀楼梯,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都要分别独立设置送风系统,无论楼梯间、前室是否具备自然通风条件。”

笔者在交流会上曾与规范编制组专家交流过这个问题,专家给出的答复也是,只要是剪刀楼梯间,均设送风系统。

此条反馈意见很多,影响较大,笔者又仔细研读规范条文,得出的结论是,此条仍与旧规范一致,即仅限于三合一前室,即新标准所说的“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情况下,剪刀楼梯间的两部楼梯及其三合一前室需要分别设置加压送风系统,而剪刀楼梯间分设前室、或者剪刀楼梯间共用前室而消防电梯独立设置前室、或者剪刀楼梯一侧设置独立前室、另一侧设置合用前室的情况下,剪刀楼梯间、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均可以自然通风。

3.1.3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 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

用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

释疑:此条中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是完全并列的,而“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情况即“三合一前室”是例外。“三合一前室”明确要求,不能采用自然通风。

如按“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的字面理解,则不存在共用前室自然通风这一做法。关于地下楼梯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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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楼梯间自然通风问题

3.1.6 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 1.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3.2.1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 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 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 层。

释疑:此两条主要焦点在于,地下楼梯间是否仍可采用自然通风。

第3.1.6条界定在封闭楼梯间,结合《建规》GB50016-2014第6.4.4条对地下楼梯间要求:

第3.1.6条应理解为:不能满足自然通风的、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的地下封闭楼梯间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当地下楼梯间满足3.2.1条时,封闭楼梯间也是可以自然通风的。也就是不大于10m时,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大于10m时,设置不小于2.0㎡可开启外窗、且不能全部设置在顶层。

两条矛盾之处在于,仅地下一层楼梯间需设1.2㎡外窗,大于一层不大于10m的地下楼梯间时,反而设置1.0㎡外窗即可。笔者理解,3.1.6条的重点是直通室外的疏散门可作为自然通风口。

至于地下楼梯间可开启外窗的形式,一是某些楼梯间可在地下部分梯段处开设外窗;二是窗井形式。规范并未排斥窗井形式,只要窗井的

开窗面积、开启装置高度等满足要求,笔者认为窗井自然通风未尝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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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上地下楼梯间共用加压送风系统

3.3.4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按本规范第3.

4.5 条的要求分别计算地上、地下部分的加压送风量,相加后作为共用加压送风系统风量;

2 应采取有效措施分别满足地上、地下部分的送风量的要求。

那么,对于住宅来说,住宅投影部分的地下一般是储藏室,其周围是车库,是否满足本条要求,可以地上地下共用加压送风系统?

释疑:住宅储藏室可认为满足本条要求。当地下为商业、餐饮、娱乐等功能性房间时,地下部分楼梯间应采用单独送风的方式。

加压送风口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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