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投资法的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
《国际投资法》课件

03
在处理税收争端时,国际投资协定通常会规定投资者和东道国可以采用的解决方式,如协商、仲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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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描述
总结词
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主权原则、公平公正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要点一
要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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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权原则是指国家拥有自主管理外资的权力,同时外资应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公平公正原则要求对外资实行公正待遇,防止不公平竞争和歧视性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对外资实行最惠国待遇,确保外资享受不低于其他外国投资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确保外资享受不低于本国企业的待遇。
国际投资法的新发展
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
这些协定中的投资规则通常包含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违反投资保护规定时寻求国际仲裁。
反腐败和透明度
这些守则还强调反腐败和透明度,要求企业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社会责任
跨国公司经营行为守则要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人权和环境。
03
CHAPTER
国际投资法的基本框架
国际双边投资条约是两国政府之间签订的协议,旨在保护和促进双方之间的投资流动。
定义
主要内容
目的
双边投资条约通常包括投资保护、国民待遇、征收与补偿、争端解决等条款。
通过为投资者提供法律保障和促进资本流动,鼓励双边投资增长。
03
02
01
国际多边投资条约是由多个国家共同参与制定的国际公约,旨在促进国际投资合作与保护。
总结词
国际投资法的作用和意义在于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规范跨国投资行为,解决跨国投资争议。
国际投资法律的适用规范(2篇)

第1篇摘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国际投资活动日益频繁,国际投资法律适用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投资法律的适用规范,分析其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冲突解决机制等,以期为我国在国际投资领域提供参考。
一、引言国际投资法律适用规范是指在跨国投资活动中,根据一定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解决投资争议或调整投资关系的法律制度。
在国际投资领域,适用规范的存在对于保障投资安全、促进投资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国际投资法律适用规范进行探讨。
二、国际投资法律适用规范的基本原则1. 平等互利原则:国际投资法律适用规范应遵循平等互利原则,确保各投资主体在投资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2. 透明度原则:国际投资法律适用规范应具有较高的透明度,使投资主体能够及时了解相关法律规则,降低投资风险。
3. 最惠国待遇原则:国际投资法律适用规范应遵循最惠国待遇原则,确保投资主体在所有成员国之间享有相同的待遇。
4. 保护与促进原则:国际投资法律适用规范应注重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投资活动的健康发展。
三、国际投资法律适用规范的适用范围1. 投资主体:国际投资法律适用规范适用于跨国投资活动中的投资者、被投资者以及相关的政府机构。
2. 投资领域:国际投资法律适用规范适用于各类投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业、服务业、农业等。
3. 投资方式:国际投资法律适用规范适用于各种投资方式,如直接投资、间接投资、股权投资等。
4. 投资争议:国际投资法律适用规范适用于解决跨国投资活动中产生的各类争议,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
四、国际投资法律适用规范的冲突解决机制1. 国内法冲突解决:当跨国投资活动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时,首先应考虑适用国内法。
各国可以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国际投资法律规范。
2. 国际条约冲突解决:在国际投资活动中,若存在多个国际条约的冲突,应根据条约的优先级和适用范围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3. 国际惯例冲突解决:在国际投资活动中,若存在国际惯例的冲突,可参考国际惯例的规定来解决问题。
公平公正待遇条款

NAFTA第1105条最低标准待遇中的公平公正待遇条款一、2001年的NAFT A1105条解释不适用于本案1、法不溯及既往在本案中,我方坚持认为NAFTA缔约方于2001年对第1105条的解释不适用于本案。
(1)我方承认NAFTA缔约方对条约有解释权,但是,其对第1105条的解释发生在本案提交仲裁审理之后,从法理的角度看,法不溯及既往作为一条最朴素的原则,在本案中应该得以适用。
(2)退一步讲,假如第1105条的解释在本案中得以适用,则投资者对NAFTA内容的合理预见将会得不到保障,致使其在投资时无法合理地预见自己投资的可预期收益。
(3)我方也关注到波普与塔波特公司诉加拿大政府案也同样适用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波普与塔波特公司于1993年3月对加拿大政府违法NAFTA第1102条、第1105条、第1106条以及第1110条提起仲裁。
尽管在2001年时NAFTA缔约方对第1105条作出解释,但是最后仲裁庭并没有适用第1105条的解释作出裁判。
仲裁庭完全根据自己的自由裁量对于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做出宽泛的解释。
2、本案适用NAFTA第1105条解释有悖公平我方认为NAFTA第1105条的解释不适用于本案,因其适用有悖公平原则。
从国际投资角度看,本案中的Methanex是一位外国投资者而美国是东道国,Methanex 看中美国的投资环境并预期其在美国能得到利益收获,而美国作为东道国看中Methanex的资本和技术,想利用其为美国创造财富。
而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上看,美国作为缔约方之一,其有权利解释协定的内容,而Methanex作为一个私主体其只能被动地接受协议的内容,对于协议的内容修改没有任何的话语权。
如果把国际投资比作是东道国和投资者的一场比赛,那么NAFTA就是这场比赛必须遵守的规则。
而美国和Methanex在这场比赛中都是运动员,本应该公平竞争,但是由于美国拥有解释比赛规则的权利,所以这次比赛在还没开始之前我们就可以预见到美国必然会胜出!从最朴素的公平角度理解,如果一方即是运动员又是比赛规则的制定者这必然是不公平的。
第九章 国际投资法I

合营企业分类
股份式合营企业(Equity Joint Venture),是指 由合营者相互协商为经营共同事业而组成的法律实 体。这种类型的合营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合营者的出资分成股份,各方按照自己出资的比例 对企业行使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企业有 一定的管理机构,作为法人的代表。 契约式合营企业(Contractual Joint Venture)。 契约式合营企业是指合营各方根据合营契约经营共 同事业的经济组织。合营各方不是以股份形式出资, 也不按股份分担风险和盈亏,而是根据合营契约的 约定对企业享受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并 对其所出资产保留其合伙的权利。
(二)合作经营
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是指两个或两 个以上国家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根据 合同的约定投资和经营,并依照合同的约定分享权 益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作企业从法律性质上讲, 是一种契约式合营企业或非股权式合营企业。国际 上通常是将它们作为一种无法人资格的合伙来对待, 在法律上,—般适用合伙法或有关合伙的规定。但 中国的法律实践则颇具特色,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 仅可以是一个经济实体,还可以是一个法律实体。
(四)在境外设立独资经营企业
独资子公司,又称独资企业,或外资企业 (Wholly Foreign-Owned Enterprise),英文直译 为完全归外国人所有的企业。相对于合资经营企业、 合作经营企业而言,独资企业是指按照东道国法律 在东道国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 资本的企业。事实上,各国法律对一个企业中外资 构成比例达到多少才视为外资企业有不同的规定。 有的国家认为,凡外资占大部分的企业,均是外资 企业;而有的国家则严格限定在全部资本由外国投 资者所有的才是外资企业,例如中国。
简述国际投资法的特征(一)

简述国际投资法的特征(一)国际投资法的特征引言国际投资法是国际法领域中的重要分支,旨在保护和规范国家之间的投资活动。
下面将简述国际投资法的特征。
特征一:国家主权和合约自由的平衡•国际投资法充分尊重国家主权,同时也强调投资者的合约自由。
•投资者可以根据各国的法律从事投资活动,但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法规和合约。
特征二:国际投资的保护与促进•国际投资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提供投资风险的保障。
•同时,国际投资法也旨在促进全球范围内的投资活动,鼓励经济发展和技术转移。
特征三:国际仲裁和争端解决机制•国际投资法中通常包含有关争端解决的规定,投资者可通过国际仲裁机制解决与国家之间的投资争端。
•这种争端解决机制能够提供独立、公正和有效的解决方案,保障各方的权益。
特征四:平衡投资与公共利益•国际投资法需要平衡投资者的权益和各国的公共利益。
•考虑到环境保护、社会发展和人权等因素,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际标准和公共利益要求。
特征五:可变性和渐进性•国际投资法是一个动态的领域,随着投资环境的变化和发展需要进行修订和调整。
•随着各国之间合作的加深,国际投资法也逐步从双边投资协定向多边投资协定的发展方向演变。
结论国际投资法在促进投资和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全球化进程中,各国愈加重视国际投资法的制定和落实,以吸引外来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特征六:国家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国际投资法强调国家之间的合作与协调,以提供更稳定和可预见的投资环境。
•各国可以通过双边和多边合作,制定共同的投资准则和标准,促进投资的可持续发展。
特征七:非歧视性和平等待遇原则•国际投资法倡导非歧视性和平等待遇原则,即对于国际投资者提供公平、平等的待遇。
•各国不得对外国投资者采取不正当的歧视性待遇,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相同的权益和待遇。
特征八:国际投资协定的签订和执行•国际投资法通常通过国际投资协定的形式进行约束和落实。
•各国可以签订双边或多边投资协定,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并通过法律手段保证协定的有效执行。
国际投资法

名词解释①特许协议:又称经济开发协议,指一个国家同外国私人投资者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用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②吸收分并:又称兼并,即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
③投资合同:指投资各方为实现特定投资的目的而缔结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④保护伞条款:缔约方须遵守其对缔约他方投资者(及其投资)所承担的任何义务或承诺。
⑤国家豁免:也称国家主权豁免或国家管辖豁免.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扣押和强制执行。
⑥相对主义:⑦绝对主义:⑧外汇管制:指一个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对本国的外汇买卖、国际结算、资本移动等进行管理和控制。
⑨稳定条款:指一国通过合同或立法条款,向外国私人投资者作出承诺,保证外国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致因该国法律或政策的变动而收到不利影响。
⑩国际投资法:指调整国际间私人主体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艰难条款简答:1.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作用:①为没有国内投资担保机构的资本输出国提供了一个投资担保机构②便于承保不同国际的投资者投资于同一项目的投资③担保的投资更具发展性质④“机构”作为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比作为实现一国对外经济政策的工具的国内投资担保机构,更加有利于消除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猜疑,促进两者的合作⑤为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提供了一个交换意见的场所。
2. 用尽当地救济规则主要内容:收到东道国侵害的外国人在未用尽东道国法律对其仍然适用的所有救济手段之前,其本国政府不得行使外交保护权追究东道国的国际责任。
依据理由主要是①在国外的公民被认为是已了解并应了解当地法律所规定的救济方法②一国既然享有主权与独立权,在其法庭能够公平裁判的前提下,当然有理由可以要求他国不予干涉;③侵害国政府必须获有机会按照其自己通常的方法对受害人予以公正救济,从而避免任何产生国际争执的可能;④如果侵害是由个人或下级官员所作,为确定侵权行为或拒绝司法是该国家的故意行为,用尽当地救济是必要的;⑤即令是国家的故意行为,也有必要确认该国家不愿意纠正错误的事实。
论述国际投资争议解决方法

论述国际投资争议解决方法嘿,伙计们!今天我们要聊聊一个非常有趣的话题——国际投资争议解决方法。
你知道吗,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开始在世界各地进行投资。
就像任何其他事情一样,投资也可能会带来一些麻烦。
这时候,我们就需要找到一种方法来解决这些争议。
那么,国际投资争议到底有哪些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我们来看看最常见的一种争议:合同纠纷。
这种纠纷通常发生在投资者和投资项目所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之间。
比如说,投资者可能觉得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对他们不公平,或者他们认为合同被违反了。
这时候,他们就需要寻求一种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幸运的是,国际上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来处理这类问题。
例如,投资者可以通过国际仲裁机构来解决合同纠纷。
这些机构会根据国际法和相关条约来判断谁是对的,谁是错的。
这个过程可能会比较复杂,但是至少有一个公正的地方来解决争议。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另一种常见的争议:知识产权侵权。
这是指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发现他们的知识产权被侵犯了。
比如说,一家公司可能发现另一家公司在生产他们的产品时使用了他们的专利技术,却没有支付专利费。
这时候,投资者就需要采取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同样地,国际上也有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来处理这类问题。
例如,投资者可以通过国际知识产权法院来起诉侵权者。
这个法院会根据相关国际法和条约来判断谁是对的,谁是错的。
虽然这个过程可能会比较漫长,但是至少有了一个公正的地方来解决争议。
我们来看看一种不太常见的争议:环境污染。
这是指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发现他们的投资项目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比如说,一家化工厂可能排放了大量的有毒气体,导致附近的居民生病甚至死亡。
这时候,投资者就需要采取措施来保护环境和居民的权益。
同样地,国际上也有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来处理这类问题。
例如,投资者可以通过国际环境法院来起诉污染者。
这个法院会根据相关国际法和条约来判断谁是对的,谁是错的。
虽然这个过程可能会比较困难,但是至少有了一个公正的地方来解决争议。
企业对国外投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全球经济的深度融合,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选择走出国门,进行海外投资。
海外投资不仅有助于企业获取更多资源和市场,还能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然而,由于各国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的差异,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时必须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企业对国外投资的法律规定,包括投资前、投资中以及投资后的法律要求。
一、投资前的法律规定1.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前,必须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市场分析:了解目标市场的供需状况、竞争格局、市场潜力等。
(2)技术分析:评估项目的技术水平、技术来源、技术风险等。
(3)财务分析:预测项目的投资回报率、投资回收期、财务风险等。
(4)法律分析:了解目标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环境、投资限制等。
2. 投资风险评估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时,要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包括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法律风险、汇率风险、运营风险等。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风险评估方法:(1)政治风险评估:了解目标国家的政治稳定性、政策变动、国际关系等。
(2)经济风险评估:分析目标国家的经济增长、通货膨胀、汇率变动等。
(3)法律风险评估:研究目标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环境、投资限制等。
(4)汇率风险评估:预测汇率变动对投资收益的影响。
(5)运营风险评估:评估项目运营过程中的风险,如供应链、人员管理、质量控制等。
3. 投资法律咨询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前,应咨询专业法律机构,了解目标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环境、投资限制等。
以下是一些需要关注的法律问题:(1)投资领域:了解目标国家的投资领域限制,如特定行业或领域的投资限制。
(2)投资比例:了解目标国家的投资比例限制,如外资持股比例限制。
(3)投资审批:了解目标国家的投资审批程序,如政府审批、许可证办理等。
(4)税收政策:了解目标国家的税收政策,如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关税等。
(5)劳动法:了解目标国家的劳动法规定,如最低工资、工作时间、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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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来临,我国渐渐融入国际社会,在我国签订的许多双边或多边投资协定中,关于公平公正待遇的条款存在许多不足,一旦有特定案件爆发出来,我国肯定会面临巨大困境。
本文通过解读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的要素,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论国际投资法的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论国际投资法的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摘要国际上关于公平公正待遇的观点百家争鸣,我国对此亦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本文通过分析公平公正待遇标准的要素,对于我国的启示等,给出相关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公平公正待遇要素启示建议一、引言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是一个古老而历久弥新的话题,一方面,现有的国际投资条约中未对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做出明确的界定,在实践中,国内外的机构和法条等更是各抒己见,百家争鸣。
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来临,我国渐渐融入国际社会,在我国签订的许多双边或多边投资协定中,关于公平公正待遇的条款存在许多不足,一旦有特定案件爆发出来,我国肯定会面临巨大困境。
本文通过解读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的要素,同时分析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对于我国的启示,并给出一些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二、公平公正待遇蕴含的要素1、基本要素——为外商投资提供可靠的、相对安全的投资环境公平公正待遇要求提供可靠的、相对安全的投资环境,这是公平公正待遇的原则性要求。
双边或多边投资条约是缔约国为了鼓励与促进投资而签订的,而要鼓励与促进投资,为投资者创造一个稳定的投资环境也是必不可少的。
2、投资者的基本预期在国际投资争端仲裁案件中,投资者的基本预期最初只是作为与透明度相关的考虑因素, 但是近来已发展为公平公正待遇标准的重要内容。
到东道国投资的外商希望东道国能按照其原来的承诺行动,在与投资者的关系中也做到公平公正,并且协调好外商投资者与本投资者的关系,做到一碗水端平,并且在法律法规方面做到透明化,以便能获得平等的投资地位,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换句话来说,如果东道国的行为与其原来承诺的不一致,投资者可以东道国违反公平公正待遇提起投资争端仲裁。
三、中国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立法的不足1、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的内容不明确我国在制定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时,没有明确公平与公正待遇的内容与含义。
有的投资协定将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与其他标准列为包含关系,有的将其与其他标准列为并列关系;有的投资协议认为公平公正待遇标准仅限于国际法的范围内,有的则认为应包含国内法。
这些不一致甚至矛盾的观点,影响了我国公平公正待遇标准的制定,对我国正确把握该标准的内容是不利的。
2、措辞不统一且概念不清楚我国与外国投资者签订的投资协议中,有关公平与公正待遇的叫法各不相同,有“公正和公平待遇”、“公正待遇”、“公平合理的待遇”“公平的待遇”、“公平与平等的待遇”等各种措辞。
虽然这些措辞在内涵上并没有实质的差别,但是从理论上来说,这些措辞指的是同一待遇标准却是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
3、与最惠国待遇联系导致应诉风险增加我国在制定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条款的时候,参考了最惠国待遇的内容,但是由于最惠国待遇的特征所在,使得我国在践行公平与公正待遇时遇到的阻碍加大,即投资者可以主张最惠国待遇,要求我国给予其更高的待遇,从而违反公平公正待遇原则,因此导致我国的被诉风险大大增加。
四、中国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立法的完善1、统一措辞并减少模糊用语虽然公平与公正待遇有很多不同的叫法,但是该标准发展到现在,“公平与公正待遇”(fair and equitabletreatment)俨然成了一种最为人接受的叫法。
我国应趁新法律法律规及新的国际条约频繁订立的时机,统一公平与公正待遇的名称,防止出现因为叫法不统一而出现的理论与实践争议。
2、明确与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关系在此问题上,美国最新的BIT 范本也是一个很好的参考。
其第5 条的规定“违反本协定或其他国际协定的,并不当然构成对本条款的违反。
”该条实际上阻断了公平与公正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及国民待遇的联系。
鉴于此,我国在签订有关投资协定或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时候,应明确三者的区别,不能混为一谈。
3、表明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的详细内容美国2004 年BIT 范本规定“习惯国际法上的外国人最低待遇标准即给予境内外资的最低待遇标准。
‘公平公正待遇’和‘全面的保护与安全’的概念仅要求给予习惯国际法上外国人最低待遇标准,并且没有额外的具体权利。
这与NAFTA的一贯宗旨是符合的,将公平公正待遇和最低标准待遇等同视之的目的也非常明确。
不仅中国如此,许多其他国家在有些投资协定中,也是如此。
参考文献[3] 余劲松、梁丹妮《公平公正待遇的最新发展动向及我国的对策》,《法学家》,2007 年第6 期。
论国际投资法的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公平与公正待遇作为外资保护的绝对待遇标准,存在于大多数国际投资条约中。
[1]它要求东道国保障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能得到公平和正义对待,以避免东道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或歧视。
但是,虽然存在众多的国际投资条约规定了公平与公正待遇,但是关于在仲裁中如何适用公平与公正适用存在不同的标准,各种国际仲裁庭对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的解释也不相同,学者对公平与公正待遇的态度也不一致。
有学者认为公平与公正待遇已没有存在的必要[2];有的学者则将公平与公正待遇理解为无差别待遇[3];另外还有学者则认为应当以国际习惯法的具体规则诠释公平与公正待遇[4]。
由于公平与公正待遇内容抽象,许多国际投资仲裁庭对其进行广义解释,造成投资者与东道国间的不平衡关系,严重损害了东道国的外资管理权。
[5]本文将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以下简称“NAFTA”)仲裁案件出发,对公平与公正待遇适用进行评析,借鉴其经验,探究公平与公共待遇条款应当如何适用。
一、NAFTA关于公平公正待遇的仲裁实践1994年生效NAFTA的第1105条规定了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其要求“每一缔约方应给予另一缔约方投资者的投资符合国际法的待遇,包括公平与公正待遇和充分的保护与安全”。
NAFTA希望缔约国应当给予缔约国另外一方投资者给予依据国际法的投资待遇,然而此条款存在着模糊性,并未明确规定何为“国际法的待遇”,公平公正待遇的含义也不明确。
这种不确定性为后来的仲裁庭的裁判留下了很大的灵活性。
美国与加拿大作为北美主要资本输出国,出于保护本国投资者的利益,将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写入NAFTA。
但是,自NAFTA生效以来,投资者就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提起了多起仲裁,其中多起涉及美国和加拿大为被申请人,而且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选择了对投资者有利的解释规则,从而做出了不利于美国和加拿大的裁决。
美、加本想通过投资协定条款限制墨西哥,结果反而给自己带来了麻烦。
如果继续保持原有条款,东道国还将面临更多的就公平公正标准提起的仲裁,更严重会对国家主权造成严重的破坏,为在投资者或东道国之间找到一个利益的平衡点,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三国于2001年7月在贸易整理委员会 (Free Trade Commission,以下简称“FTC”)对NFATA做出了解释。
以时间轴为线,我们可以将NAFTA仲裁实践主要分两个阶段,FTC解释之前的实践之后和解释之后的实践。
(一)FTC解释之前的投资仲裁实践——扩张解释阶段在NAFTA早期案例中,有关投资者基于各种理由指控有关缔约国政府违反了公平与公正待遇的规定,而仲裁庭也倾向于对公平与公正待遇做宽泛的解释。
有的认为公平与公正待遇超出了国际法的要求,不受国际法的限制;有的则将公平公正待遇的义务,与征收、国民待遇、透明度等问题相联系,违反有关后者的义务就违反了公平公正待遇的义务,从而使公平公正待遇成為了投资者向NAFTA东道国政府索赔的主要依据。
主要代表案例为波普与塔波特公司(Pope & Talbot)诉加拿大政府、梅耶公司(S.D Myers)案、Azinian诉墨西哥案。
[6]第一个涉及到解释第1105条项下习惯国际法的案件是Azinian诉墨西哥案。
仲裁庭认为投资者的说法没有说服力。
仲裁庭“唯一能够想到的第1105条中的相关实体规则,就是东道国给予投资者的待遇不能违反国际法。
但是,在本案的情况下,如果东道国没有违反第1101条的征收条款,就不违反第1105条。
这说明仲裁庭认为国际法标准不具有独立性,违反征收条款是违反国际法的前提。
在美国公司S.D Myers诉加拿大政府案[7]中,仲裁庭将国民待遇标准与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相联系,认为加拿大政府如果违反了国民待遇标准,那么也必然违反第1105条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
仲裁庭将公平与公正标准的解释进行了扩张,只要东道国政府违反了其他条约中规定的义务,投资者就可以提起违反公平与公正待遇的仲裁。
而在波普与塔波特公司诉加拿大政府[8]中,仲裁庭就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解释方面走的更远,在该案中,仲裁庭将规定的公平与公正待遇是在“依据国际法享有的待遇”的基础上再加上公平与公正待遇的,该公平与公正待遇是“附加的”,是不受国际法限制的,从而认定公平公正待遇是区别于国际法主体标准的一项独立标准。
仲裁庭认为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不仅仅要遵循国际法,还应当加入“公正因素”(Fairness Elements)。
它指出,NAFTA第1105条中“国际法”的缔约本意应当是《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列举的所有国际法渊源,是在“依据国际法享有的待遇”的基础上再“添加的”,是不受“国际法”限制的,并不仅仅指“习惯国际法”。
这种解释使公平与公正待遇更为宽泛了。
通过上述仲裁庭意见可以得出,仲裁庭对公平与公正的解释不一,但是比较倾向于采取不断扩张的宽泛解释。
这种解释基于对协定规定的模糊性,加入仲裁庭自身对条文的理解,放大了仲裁庭对自由裁量权。
由于NAFTA建立外国投资者能够以主权国家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庭提起仲裁的制度,而本国投资者却没有这种权利,造成本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之间的不平等的待遇,也引起了本国投资者的不满。
此外,东道国基于对主权保护的考虑,如保护环境、解决就业等,会要求外国投资者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如果外国投资者会以其遭受到不公平不公正的待遇为由提起仲裁,可能因此侵害了东道国的国家主权。
论国际投资法的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国际投资法是关于外国投资保护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国内法规范,即资本输出国为保护本国国民海外投资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和资本输入国为保护、鼓励与限制引进外资和技术的外国投资法,以及有关的外汇管理法、涉外税法等。
国际法规范,即调整两国间或多国间私人投资关系的保护外国投资的国际法制度,如双边投资保证协定、处理投资争议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惯例等。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投资环境的有效手段。
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跨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律规范和国际法律规范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