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公务员受贿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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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公务员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某,男,35岁,某市规划局副科长。

2018年,张某某在审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时,违规收受该公司负责人赠送的价值5万元的购物卡。

事后,该案被群众举报,经调查核实,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二、案例分析1. 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四)索贿、受贿;(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六)其他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某违规收受礼品,属于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

2. 违法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务员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属于违法行为。

3. 处理结果经调查核实,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给予张某某撤销副科长职务的处分,并调离规划局。

三、案例分析结论1. 强化公务员廉洁自律意识。

公务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权力观,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做到廉洁自律。

2. 完善公务员监督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公务员监督机制,加强对公务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3.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对违反公务员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形成震慑效应,确保公务员队伍的纯洁性和廉洁性。

四、启示1. 公务员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公务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应当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以人民利益为重,坚决抵制各种诱惑,做到廉洁自律。

2. 加强法律法规教育。

加大对公务员的法律法规教育力度,提高公务员的法律意识,使其明白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和严肃性。

3. 完善监督机制。

年轻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解读

年轻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解读

年轻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解读
1. 李某某:贪污受贿案
李某某是某地区的一名年轻干部,负责财政工作。

他在担任该职务期间,利用职权之便,将财政款项挪用至个人账户,并通过收受企业贿赂来谋取自身私利。

最终,他因此被发现并被判有期徒刑。

这个案例提示,年轻干部应该时刻保持廉洁自律,不要让个人私欲占据上风,导致违纪违法行为。

2. 张某某:性骚扰案
张某某是一名年轻的管理干部,因为对下属女性员工进行性骚扰被纪委查处。

此案体现出了管理干部应该尊重和维护下属员工的基本权益,不得有侵犯性质的行为。

3. 王某某:违规操办婚丧事宜案
王某某是某地区的一名年轻公务员,他在操办自己的婚礼和亲属的丧礼时,违规花费公款进行了铺张浪费。

这一行为被纪委查处并处以行政处分。

此案提示,年轻公务员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将公共资源私有化,更不要在个人生活方面超出适度的范围。

4. 张某某:泄露机密案
张某某是某单位的一名年轻领导干部,因为将机密信息泄露给相关人员,损坏了国家和单位的利益,最终被开除公职并被司法机关处理。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年轻干部必须时刻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保守机密的责任心,不得有泄密行为。

5. 李某某:乱用公车案
李某某是某单位的一名年轻干部,在担任单位主管期间,违规使用公车进行私人活动。

他因此被通报批评,并要求归还公车使用费用。

这个案例提醒年轻干部要在使用公共资源时格外谨慎,不得用公职之便谋求自身私利。

贪污受贿案例: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并收受贿赂的案

贪污受贿案例: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并收受贿赂的案

贪污受贿案例: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并收受贿赂的案案号:XX-2010-001案由: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并收受贿赂案法院名称: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日期:2010年6月1日审判庭成员:审判长:XX审判员:XX人民陪审员:XX原告:公安机关XX分局被告:李某(化名)辩护人:张某(化名)事实经过: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期间,被告李某在担任XX市公安局XX分局XX街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多次违反倡廉法规及警察职业操守,滥用职权,并收受贿赂。

具体受贿事实如下:一、收受小额贿赂在李某任所长期间,他常通过执法检查中的一些小问题敲诈当地商家。

例如,在2010年2月15日,XX街一家超市被检查时,李某发现超市未落实有效的安全措施,即使超市负责人表示将立即进行整改,李某迫使其行贿1000元才允许超市正常经营。

二、收受高额贿赂在李某当所长期间,他与一名本地建筑商陷入了勾结关系。

该建筑商希望能在招投标环节中取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于是,李某在2010年3月10日收受了该建筑商给予的80万元人民币,作为其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公司取得中标名额的回报。

三、滥用职权李某在职务上的滥用表现主要体现在对犯罪分子的保护与纵容上。

例如,在2010年1月18日,李某故意隐瞒了警方掌握的一起盗窃案线索,以此换取了一个嫌疑犯的巨额赎金。

这一行为严重破坏了警方打击犯罪的公信力,并使得居民的财产安全遭到威胁。

李某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等行为败坏了公职人员的形象,违反了行政人员廉洁从业的法律规定,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辩护意见:被告李某的辩护人张某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贿赂款来自合法渠道,不属于非法所得。

二、滥用职权并非恶意行为,而是出于出于对民众安全的考虑。

三、李某作为一名基层公安干部,所获赎金是为了激发嫌犯家属的赎金意愿,以此更好地完成抓捕任务。

法庭判决:经过充分审理,法庭认为被告李某犯有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构成上述犯罪事实。

贪污受贿案例剖析材料

贪污受贿案例剖析材料

贪污受贿案例剖析材料贪污受贿是现代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还严重侵蚀了社会公信力。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几个具体案例,剖析贪污受贿的原因和影响,并寻找解决此问题的有效方法。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典型的贪污受贿案例。

在某地区的一家政府机关中,一名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多家企业的红包和财物。

这些企业希望通过行贿来获取政府资源和项目的优先权。

这种贪污受贿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还导致了公共资源的浪费和挥霍。

那么,这些公务员为什么会参与贪污受贿呢?首先,薪酬待遇不合理是一个重要原因。

一些公务员在长时间的工作中,薪酬并没有得到合理的提高,生活负担越来越重。

面对诱人的财富,他们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向往和追求的心理。

其次,监管不力和治理不善也是导致贪污受贿普遍存在的原因。

一些政府机构在整改机制和法律制度方面存在漏洞,缺乏有效的监管和约束,为贪腐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贪污受贿不仅对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还破坏了公平正义和社会道德。

首先,贪污受贿导致了资源分配不均,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

那些付出努力和投资的企业可能得不到应有的回报,而那些行贿的企业则可以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优势。

其次,贪污受贿违背了职业道德和社会正义,破坏了社会和谐。

公务员作为国家和人民的代理人,应该忠于岗位,履行职责,而不是将权力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

针对贪污受贿案例,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

首先,加强监管与执法,加大对贪腐分子的打击力度。

政府应建立健全的反贪污机制,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和管理,严惩贪腐分子,从源头上减少贪污受贿行为。

其次,提高公务员的待遇和福利,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积极向上的价值观。

合理的薪酬结构和福利保障可以提高公务员的满意度,减少贪污受贿的动机。

同时,公务员应该注重培养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官场文化。

此外,加强法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建设也是预防贪污受贿的关键。

公职人员的法律案例(3篇)

公职人员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水利局局长张某,自担任水利局局长以来,一直秉持着“廉洁奉公、为民服务”的宗旨,为当地水利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在担任局长期间,张某逐渐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开始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2019年,某市纪委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张某涉嫌受贿问题。

经初步核实,张某在担任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涉案金额达数百万元。

2019年12月,张某被市纪委采取留置措施,后被依法逮捕。

二、案件经过1. 初步核查2019年,某市纪委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张某在担任水利局局长期间,涉嫌受贿问题。

经初步核实,张某在担任局长期间,确实存在受贿行为。

2. 深入调查市纪委成立专案组,对张某进行深入调查。

调查过程中,专案组通过查阅相关资料、询问证人、调取证据等方式,全面掌握了张某受贿的事实。

3. 依法查处根据调查结果,市纪委对张某进行立案审查。

经审理,张某在担任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涉案金额达数百万元。

2019年12月,张某被市纪委采取留置措施,后被依法逮捕。

三、案件定性及处理1. 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2. 处理结果经审理,张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此外,张某受贿所得的贿赂款被依法没收。

四、案例分析1. 案件原因分析(1)张某法制观念淡薄。

在担任水利局局长期间,张某逐渐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法制观念淡薄,对受贿行为认识不足。

(2)权力过于集中。

张某担任水利局局长期间,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监督,导致其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3)个人欲望膨胀。

随着职务的提升,张某的个人欲望逐渐膨胀,开始追求物质享受,从而导致其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 案件警示意义(1)加强法制教育。

公职人员要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到依法行政、廉洁奉公。

(2)完善权力制约机制。

廉政从业法律案例(3篇)

廉政从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屡见不鲜。

为了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本文将以某市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为例,对廉政从业法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

二、案例基本情况(一)当事人1. 甲:某市某部门公务员,负责某项工作;2. 乙:某企业负责人,与甲所在部门有业务往来。

(二)违法违纪事实1. 甲利用职务之便,为乙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乙贿赂;2. 甲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导致项目出现重大失误,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3. 甲在审查乙企业项目申报材料时,故意隐瞒事实,使乙企业顺利获得审批。

(三)处理结果1. 甲被开除公职;2. 甲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3. 乙企业项目被撤销,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理。

三、案例分析(一)甲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依据1. 甲收受乙贿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 甲在工作中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玩忽职守罪的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甲在审查乙企业项目申报材料时,故意隐瞒事实,使乙企业顺利获得审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滥用职权罪的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乙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依据1. 乙向甲行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关于行贿罪的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滥用权力法律案例分析(3篇)

滥用权力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权力逐渐扩大,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多的公共服务。

然而,在权力运行过程中,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以一起滥用权力的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滥用权力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案例介绍(一)案情简介2019年,某市规划局原局长李某在担任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

经查,李某在任职期间,为某房地产公司办理项目规划审批手续时,要求该公司负责人送其人民币50万元。

此外,李某还收受其他多家企业负责人送的人民币共计100万元。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构成受贿罪。

(二)案件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案例分析(一)滥用权力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公务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二条:国家监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

(二)滥用权力的法律问题1.法律意识淡薄。

李某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本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然而,他却在权力面前迷失自我,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2.权力制约机制不完善。

李某在办理项目规划审批手续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反映出我国权力制约机制存在漏洞。

一方面,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得权力运行缺乏透明度;另一方面,对滥用权力的行为查处力度不够,导致一些人敢于以身试法。

3.法律惩处力度不足。

违反党政机关公务员法案例

违反党政机关公务员法案例

违反党政机关公务员法案例案例标题:违反党政机关公务员法案例——滥用职权的贪官案例简介:本案以中国某省某市政府机关公务员违反党政机关公务员法为核心,阐述了其中一起涉及滥用职权的案例。

该案发生于2008年,涉及某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李某,他在担任该职务期间滥用职权,违反了党政机关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案例细节:时间:2008年12月10日地点:中国某省某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事件经过:2008年12月10日晚,李某利用自己在某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的职务便利,违反行政管理规定,滥用职权为其中一家建筑公司非法牟利提供便利。

具体事件经过如下:1.利用职务便利:李某在此之前已与一家建筑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该协议要求建筑公司在某市进行道路修缮工作,并通过政府拨款进行资助。

李某利用自己在发展改革委员会的职务便利,擅自改变了资金使用计划,并将更多的资金分配给了该建筑公司。

2.非法牟利:在分配资金的过程中,李某与该建筑公司达成暗地交易,以获得个人利益。

他通过收受该建筑公司的贿赂款项和其他非法回报,非法牟取巨额利益。

3.违反行政管理规定:根据党政机关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个人利益。

李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该法律的规定,滥用职权、侵吞国家财产,既违反了道德伦理,也损害了公共利益。

律师点评:在这个案例中,李某作为一名公务员,虽然担任的职务有一定的权限,但他滥用职权、违反了党政机关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给国家财产和社会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他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也损害了公众的信任和对政府的认可。

在案发后,李某被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并面临相应法律责任。

他因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罚款数额相应。

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党政机关公务员法的规定,且数额巨大,应予以严惩,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

对于类似案件,律师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应用至关重要。

律师的点评提醒了公务员要始终遵循党政机关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不得滥用职权、违反职业道德,以保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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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政府原副秘书长受贿73万元被判6年6个月(2008-06-06 )
新华网南宁6月6日电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广西贵港市覃塘区法院日前以受贿罪,一审判处贵港市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龙起銮有期徒刑6年6个月,受贿所得赃款73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龙起銮于1997年至2007年5月,在分别担任贵港市港北区贵城镇党委书记及贵港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期间,利用其主持贵城镇全面工作及在贵港市人民政府协助分管土地、城建等职务之便,先后5次非法收受他人送给的财物共计人民币73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龙起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以下是对此案例分析:
首先,贪污受贿罪具有特殊主体,即国家公职人员,该罪名的成立是由国家公职人员在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而一般经济犯罪的主体没有特殊职务的限定,贪污受贿罪主体的特殊性要求对该罪名与一般经济犯罪区别对待。

第二,一般经济犯罪侵犯的客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经济利益,而贪污受贿罪侵犯的客体具有复杂性和综合性,既有国家公职人员履行公务的廉洁性,也有社会道德风气,一些严重的贪污受贿行为还有可能给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带来极大危害,可见贪污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比一般经济犯罪广泛的多。

第三,从客观方面来讲,贪污受贿罪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往往给社会安全带来很大的隐患,严重的腐败行为会危及社会公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害公共利益,腐败行为同时也给整个社会风气形成了不良的失范效应,甚至会因为公务行为廉洁性的丧失动摇政府和执政党的合法性地位,综合而言,贪污受贿罪比一般经济犯罪具有很严重的危害性。

贪污受贿罪与一般经济犯罪在“四要件”上的本质区别,是区别对待贪污受贿罪和一般经济犯罪死刑存废的根本基础,不能将贪污受贿罪简单等同于一般经济犯罪。

贪污受贿罪刑罚应与其侵犯的法益具有相当性。

法益就是法律所要保护的利益,一个人侵犯了法益就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而且只有这惩罚与他所侵犯的法益在程度上具有相当性时,对其他社会成员才是公平的,这也是黑格尔坚定支持保留死刑的理由。

坚定反对死刑的贝卡利亚也不得不承认,“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
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

对法益类型及其侵犯的程度是衡量犯罪的标尺。

如果一个人的犯罪行为只受到了比其所侵犯法益程度低的刑罚,那么就对所有社会成员侵犯他人权益形成了鼓励,这是法律的引导作用。

对于贪污受贿的国家公职人员而言,至少要受到与其所侵犯法益相当的刑罚才能对腐败行为产生有效的遏制作用并阻止其他国家公职人员腐败的心理动机。

国家公职人员贪污和受贿的资金一般是公共财政资金或企业资产,而公共财政和企业生产又是整个社会建设中的一个环节,发生在这个环节中的资金短缺、质量不合格等现象会给社会安全埋下巨大隐患,极容易引发严重的社会危害和灾难,但这种危害又是潜伏和隐性的,同时危害又是多方面的,因此贪污受贿罪侵犯的法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

对贪污受贿罪侵犯的法益进行具体分析,至少有三种法益是贪污受贿罪经常侵犯的,而且危害极大。

(1)危害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贪污受贿罪的直接表现形式往往是权钱交易,也正是这一点使其容易被人误认为是一般的经济犯罪,但贪污受贿的危害绝不仅仅于此,国家公职人员通过贪污受贿减少了本应投入社会建设或用于救济的财政资金,赋予不具有合格资质的企业生产、建筑、交易的许可,允许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不合格的人员行使公共权力,这些都将成为产生社会危害甚至灾难的定时炸弹。

国家公职人员贪污受贿表面上是赤裸裸的金钱行为,实际上也为社会留下了巨大的安全隐患,要评价贪污受贿罪的严重性,必须要把由贪污受贿引发的对社会公众生命权和财产权的损害考虑在内。

(2)贪污受贿行为动摇政府的合法性基础。

我国是社会主义的民主国家,政府所拥有的公共权力从根本上来源于人民,政府要向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按照我国的议行合一政治制度,政府由代表人民的最高权力机关产生,也可以由人民罢免。

贪污受贿行为严重降低了政府行为的廉洁性,损害政府的形象,使人民对政府产生普遍的不信任,使政府丧失公信力,甚至会走到人民的对立面。

现代民主政治建立在代议制的基础之上,代议从本质上需要依靠信任维系,当国家公职人员的贪污受贿行为使人民丧失了对其政府的基本信任时,政府的合法性也就在逐渐丧失。

因此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不仅仅会给社会公众带来危害,对政府自身也将是致命性的毁灭,它通过自我毁灭的方式动摇政府和执政党的合法性基础,这一点是我国当前需要高度重视的。

(3)贪污受贿行为容易导致整个社会的道德沦丧。

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模式对整个社会具有示范作用,犯罪学流派中的学习论认为学习广泛存在于社会之中,而且在每个社会中学习都容易遵循上行下效的模式,模仿从上层向下层蔓延,这种模仿的心理基础则是下层人希望努力同富人、老年人和社会地位高的人相攀比。

除此之外,贪污受贿行为也容易引发其他社会成员的不公平感,它鼓励社会成员投机取巧、不劳而获而非勤劳致富。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问题的重大决定》中明确提出,“以优良党风促政风带民风”,说明我国已经意识到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对带动整个社会风气的重要作用。

严重的贪污受贿等腐败
行为将会通过“上行下效”的社会学习模式对整个社会的风气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导致道德沦丧,而一个道德沦丧的民族无疑是没有前途的。

仅从以上三个方面来分析,就足以证明贪污受贿罪具有巨大的危害性,这是一般经济犯罪所不具有的,因此贪污受贿罪必须要受到与其侵犯法益相当的刑罚。

用死刑来对威胁社会公众生命、动摇政府和执政党合法性、导致社会道德沦丧这些恶劣后果的人予以惩罚,并不为过。

国内有些学者提出贪污受贿罪死刑的判决标准过低,这的确是一个问题,但这并不能成为废除贪污受贿罪死刑的理由,这一问题可以通过提高判决死刑的数额基准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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