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制定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试行标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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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

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

安徽省物价局文件安徽省建设厅皖价房[2003]143号关于重新制定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物价局、建委(建管局):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收费试行后,对推动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能转变,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活动管理,切实规范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和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重新制定我省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是指依法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资格、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收费资格,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机构,受施工、监理等建筑业相关企事业单位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提供工程承包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公报》(安徽版)文件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关资质、资格和建筑活动过程中安全质量控制、各类相关信息等综合技术服务。

二、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必须以自愿委托、有偿服务为原则。

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机构接受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委托,提供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需要提供技术服务的项目。

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借助建筑主管部门的职权,进行强制性服务和收费。

三、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承包与竣工有关技术咨询服务;(二)安全保障体系评价和施工现场安全措施咨询服务;(三)代理承办跨区、跨省资质备案服务;(四)代理建筑劳务分包(专业)工程推介和洽谈服务;(五)建筑管理政策法规和建设工程招标信息咨询服务;(六)代理"四新"在工程项目应用的评估服务;(七)提供企业业绩信誉评价服务;(八)代理各类优质工程奖咨询、申报和评估服务;(九)代理企业改制方案咨询服务;(十)代理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工地"申报和评价服务;(十一)建筑业相关信息及管理软件的技术咨询服务;(十二)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成果的咨询评估服务;(十三)代理资质申报咨询服务。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皖价服〔2015〕32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皖价服〔2015〕32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
价格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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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皖价服〔2015〕32号
各市物价局,广德、宿松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环境影响咨询费我省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放开,各地要按照《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4〕143号)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二、招标代理收费放开后,原省定或委托市物价局制定的招标文件收费一并放开,招标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十六条规定执行,即: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三、请各地价格部门及时做好相关《服务价格登记证》的注销或变更工作,并依法加强对放开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

安徽省物价局
2015年3月6日
附件.doc
——结束——。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房[2000]423号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房[2000]423号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房[2000]423号2000年12月13日)各市、行署物价局、建委、规划局(处):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促进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城市建设服务,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是指依法取得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资格、省物价部门确认的收费资格,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为建设单位提供现场踏勘选址、定点、技术资料、规划设计条件和设计方案的比选、论证、规划验线等综合技术服务。

二、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应本着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

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供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并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不得利用部门的职权实行强制性服务和收费。

三、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分为选址、定点、用地规划和建设规划两个阶段。

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按照建设单位要求提供不同阶段的服务,分别计收。

同时提供上述两个阶段服务时,选址、定点、用地规划阶段费用减半计收。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四、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住房建设和流通的通知》(皖政[1998]49号)精神,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和技术资料工本费。

芜湖市基本建设项目收费分类标准表行政事业性类

芜湖市基本建设项目收费分类标准表行政事业性类
3
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
市建管处
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房〔〕94号
市政府办芜政办〔〕9号
1、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征询服务,按工程造价计算0.08%
2、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征询服务,按工程造价计算0.12%
3、企业管理征询服务,按产值0.05%
4、企业经营有关征询服务,按产值0.15%
按规定原则旳60%收取
按规定原则旳60%收取
11
房地产转让手续费
市房地产登记管理处
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房〔〕45号、〔〕303号省物价局皖价服〔〕70号市政府办芜政办〔〕9号
住房转让手续费6元/平方米,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按成交价1%
住房、非住房旳存量房(二手房)转让手续费按规定原则旳50%收取,新建住房、非住房按文献规定收取
住房、非住房旳存量房(二手房)转让手续费按规定原则旳50%收取,新建住房、非住房按文献规定收取
幼稚园、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旳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其他按原则执行。
廉租用房、经济合用房免收
开发区和经济园区工业投资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在投资兴业阶段需缴纳费用一律免收。
不增长面积旳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及因火灾按原面积修复民用建筑免收,其他按原则执行。
2
白蚁防止费
白蚁防治所
皖价房〔〕105号
1≤s﹤33000元
S≥33500元
②建设规划阶段经营性用房2.3元/ m2
工业存储用房1.8元/ m2
办公用房1.6元/ m2
住宅及其他设施1.4元/ m2
道路及管线总造价1‰
按规定原则旳50%收取
按规定原则旳50%收取
按规定原则旳50%收取
按规定原则旳20%收取
按规定原则旳50%收取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物价局、住建委、房产局: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0月10日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特约服务费等。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当地物业服务行业平均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服务内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费、小区车辆停放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以及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与非普通住宅小区界定由各市确定。

第七条提倡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大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小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可试行市场调节价,由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

芜湖市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经营性-芜湖市发改委

芜湖市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经营性-芜湖市发改委
2、对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安置房、廉租房建设项目,继续按照皖价服〔2013〕28号文件规定标准降低50%;
3、除上述以外,其它继续按照皖价服〔2013〕28号文件规定标准降低30%。
3、除上述以外,其它项目继续按照皖价服〔2013〕93号文件规定标准降低40%。
11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收费
省物价局皖价服〔2013〕28号,市政府芜政办〔2008〕73号,省物价局皖价服〔2013〕105号
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
1、对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建设项目和市政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继续按照皖价服〔2013〕28号文件规定标准降低80%;
4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地震局发改价格〔2010〕2320号,省物价局、地震局皖价服〔2012〕210号,省物价局皖价服〔2013〕105号
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机构
在省物价局、地震局皖价服〔2012〕210号规定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20%。
5
防雷技术
服务收费
省物价局皖价服〔2013〕109号文件,市政府芜政办〔2008〕9号,省物价局皖价服〔2013〕105号
施工图审查单位
1、对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建设项目和市政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继续按照皖价服〔2012〕201号文件规定标准降低80%;
2、对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安置房、廉租房建设项目,继续按照皖价服〔2012〕201号文件规定标准降低50%;
3、除上述以外,其它项目按照皖价服〔2012〕201号规定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20%。
取得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资格的机构
1、对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建设项目和市政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继续按照皖价房〔2005〕293号文件规定标准降低80%;
2、除上述以外,其它项目按照皖价房〔2005〕293号文件规定标准降低60%。

皖价服[2007]124号 新监理取费标准精编版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皖价服[2007]124号各市物价局、建委,省直管试点县物价局、建委(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由建设单位按照“自愿互利、委托服务”的原则,依法自主选择确定监理人。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监理发包人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招标,应重点考核监理单位的资信、监理业绩、项目监理实施方案和具体监理机构人员构成及综合素质等技术条件。

评标时,监理服务商务标书报价的评标分值占评标总分值的权数不应超过25%。

二、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收费和其他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为确保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安全生产和工程建设质量,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收费中,发包人支付监理人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服务费用额度不应低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收费标准的70%,且不得浮动。

监理人应当配备足够的、符合条件的监理岗位人员,加强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服务。

四、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承担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服务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时,发包人应向监理人一次性付清剩余施工监理服务费用,不得拖欠。

由于非监理人的原因,发生超出合同约定监理服务内容、质量和期限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协商,另行支付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7]86号文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文件皖价服[2007]86号文关于重新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各市物价局、建委: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l999]2255号)精神,结合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就重新制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依法成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备从业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的鉴定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项目等。

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和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造价咨询单位,咨询单位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禁止采取抬高或压低价格、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附后。

此次公布的收费标准为最高价,下浮不得超过20%,委托方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

五、咨询服务单位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与委托方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明确其咨询质量要求和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预付款比例、价款支付方式等,并按合同规定提供质量可靠的造价咨询服务。

无咨询服务合同的不得收取咨询服务费;服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应扣除相应部分的收费。

具体扣除比例,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3]155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正文:
----------------------------------------------------------------------------------------------------------------------------------------------------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建标〔2013〕15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处),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省直有关厅局:为客观反映建筑市场劳动力价格的变化,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测算,决定将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由57元/工日调整为68元/工日。

现就调整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从事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抗震加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城市轨道交通等工程,并执行现行计价依据的均执行本通知。

二、调整增加的人工费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三、调整执行的具体事宜由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办理。

四、本通知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

2013年10月15日
——结束——。

04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文件皖价服[2007]86号文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文件皖价服[2007]86号文关于重新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各市物价局、建委: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l999]2255号)精神,结合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就重新制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依法成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备从业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的鉴定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项目等。

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和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造价咨询单位,咨询单位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禁止采取抬高或压低价格、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附后。

此次公布的收费标准为最高价,下浮不得超过20%,委托方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

五、咨询服务单位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与委托方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明确其咨询质量要求和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预付款比例、价款支付方式等,并按合同规定提供质量可靠的造价咨询服务。

无咨询服务合同的不得收取咨询服务费;服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应扣除相应部分的收费。

具体扣除比例,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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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制定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试
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价房[2001]358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1.11.07
【实施日期】200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制定建筑活动综合
技术服务费试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房[2001]358号2001年11月7日)
各市物价局、建委,合肥、安庆、滁州市建管局:
为加强建筑活动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制定我省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收费试行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是指依法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资格、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收费资格,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活动综合技
术服务机构,受施工,监理等建筑业相关企事单位委托,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提供工程承包相关资质、资格和建筑活动过程中安全质量控制、各类相关信息等综合技术咨询服务。

二、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以自愿委托、有偿服务为原则。

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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