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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范文】奥凯航空有限公司与张影、张洪、邓启华股东会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推荐word版 (8页)

【精编范文】奥凯航空有限公司与张影、张洪、邓启华股东会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奥凯航空有限公司与张影、张洪、邓启华股东会决议撤销纠纷一案奥凯航空有限公司与张影、张洪、邓启华股东会决议撤销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X)二中民终字第036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奥凯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京空港物流基地物流园八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王均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昕,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雅维,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影,女,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奥凯航空有限公司股东,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默,北京市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领,北京市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洪,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奥凯航空有限公司股东,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默,北京市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贤军,北京市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启华,男,194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奥凯航空有限公司股东,住(略)。
上诉人奥凯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影、张洪、邓启华股东会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X)顺民初字第9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X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徐庆担任审判长,法官盛涵、刘斌参加的合议庭,于201X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奥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雅维,张影的委托代理人李默、许领,张洪的委托代理人李默参加了诉讼。
邓启华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进行答辩。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影、张洪、邓启华一审共同诉称:奥凯公司于201X年10月20日在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君悦大酒店(浮碧厅),召开奥凯公司201X年临时股东会并形成了相关股东会决议,但上述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及股东会决议表决方式严重违反了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损害了张影、张洪、邓启华的合法利益。
广西铟泰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卓信伟业商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铟泰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卓信伟业商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25【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202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茵【审理法官】刘茵【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西铟泰科技有限公司;快乐公务航空有限公司;北京卓信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当事人】广西铟泰科技有限公司快乐公务航空有限公司北京卓信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广西铟泰科技有限公司快乐公务航空有限公司北京卓信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滕仁林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滕仁林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滕仁林【代理律所】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广西铟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快乐公务航空有限公司;北京卓信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首先,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独任审判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对此本院认为,首先,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广西铟泰公司虽然提交了2020年3月27日的银行转账记录用于证明与快乐公务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快乐公务公司主张该笔款项系根据共同上级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指令进行的内部调配款项,并提交了广西铟泰公司原总经理王波和快乐公务公司财务经理陈海虹的微信聊天记录,从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的相关内容及转账记录的附言、用途、备注均为:付往来款可以看出,快乐公务公司主张的该笔款项属于其他性质,并非借款具有高度盖然性。
北京华方科泰医药有限公司与沐泽蕈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北京华方科泰医药有限公司与沐泽蕈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2【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18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丽蕊张瑞吴博文【审理法官】王丽蕊张瑞吴博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华方科泰医药有限公司;沐泽蕈【当事人】北京华方科泰医药有限公司沐泽蕈【当事人-个人】沐泽蕈【当事人-公司】北京华方科泰医药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赵紫安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紫安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紫安【代理律所】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北京华方科泰医药有限公司【被告】沐泽蕈【本院观点】就沐泽蕈是否应当返还离职补偿金一节。
《离职协议书》第五条载明“……在公司连续工龄共计十二年,经济补偿金共计RMB232 668元,作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离职协议书》的行文,支付离职补偿金并不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离职补偿金条款和无争议条款系两个独立的合同条款,沐泽蕈主张社保权利的行为不导致离职补偿金支付条件的不成就。
【权责关键词】部分无效附条件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新证据关联性罚款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历审文书】[{"CategoryNew":["002""002006""002006003"]"Gid":"1970324937195565""Category":["00 2""00206""0020603"]"IsHaveEng":"0""LastInstanceDate":"2019.11.22""CaseFlag":"(201 9)京0108民初54105号""Title":"北京华方科泰医药有限公司与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CaseGrade":["07"]"TrialStep":["001"]"LastInstanceCourt":["02""0203""020304"]"Do cumentAttr":["001"]}{"CategoryNew":["002""002006""002006003"]"Gid":"1970324939018 844""Category":["002""00206""0020603"]"IsHaveEng":"0""LastInstanceDate":"2020.05. 22""CaseFlag":"(2020)京01民终1886号""Title":"北京华方科泰医药有限公司与沐泽蕈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CaseGrade":["06""0601"]"TrialStep":["002"]"LastInstanceCourt":["02""0203""02030 0"]"DocumentAttr":["001"]}]【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苟俊燕等与胡振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苟俊燕等与胡振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22【案件字号】(2022)京01民终64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梦郭勇栗俊海【审理法官】王梦郭勇栗俊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苟俊燕;胡振梅;中祥航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苟俊燕胡振梅中祥航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苟俊燕胡振梅【当事人-公司】中祥航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丹丹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郭光娜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何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丹丹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郭光娜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何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丹丹郭光娜何【代理律所】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苟俊燕【被告】胡振梅;中祥航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律师费、担保保险费的承担问题。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律师费、担保保险费的承担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其他费用”的性质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必要成本,而律师费、担保保险费系权利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产生的费用,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的性质不同,故不应将律师费、担保保险费归入“其他费用”的范畴。
因本案《借款合同》约定中祥航业公司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胡振梅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中祥航业公司及苟俊燕承担,一审法院的判决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王淼、曹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淼、曹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03【案件字号】(2021)湘07民终25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卜玉平严钦华孙晖【审理法官】卜玉平严钦华孙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淼;曹丽;周忠进【当事人】王淼曹丽周忠进【当事人-个人】王淼曹丽周忠进【代理律师/律所】姚大志湖南深柳律师事务所;杨小玉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姚大志湖南深柳律师事务所杨小玉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姚大志杨小玉【代理律所】湖南深柳律师事务所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王淼【被告】曹丽;周忠进【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债务是否已经转移给了曹丽;2.案涉债务是否已经偿还。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合同第三人证人证言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冻结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2021年1月13日开庭时,王淼提交了案外人汤***与曹丽的电话通话录音1份,曹丽的质证意见为:“录音是2020年9月,那时被告(曹丽)还不知情200万的借款已经还给原告(王淼)了,被告是最近十多天才知道周忠进与宋某将钱还了”,而曹丽在该录用中明确表示其现在没有钱还案涉借款,如果有钱其和周忠进早就还了。
通过查看一审法院2021年7月19日的庭审录像,证人宋某陈述周忠进曾经要求其还掉案涉的借款,但其拒绝了,转给王淼的钱是汤***的分红款。
汤***在一审法院2021年1月13日开庭时作证表示,宋某转给王淼的200万元系其私人的钱。
宋某与周忠进原为夫妻关系,双方于2018年7月12日离婚。
王淼起诉时一年期LPR为3.85%。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债务是否已经转移给了曹丽;2.案涉债务是否已经偿还。
王梅与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梅与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08【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157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闫慧解学锋楚静【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梅;安徽康佳同创电器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当事人】王梅安徽康佳同创电器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梅【当事人-公司】安徽康佳同创电器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王梅【被告】安徽康佳同创电器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查明的情况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王梅明确本案中其所提诉讼请求均系基于涉案冰箱不符合买卖合同约定。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代理合同产品责任合同约定管辖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8 01:39:13王梅与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03民终1574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明(王梅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康佳同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滁州市花园东路789号。
法定代表人:林洪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C座2层215室。
法定代表人:闫小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栋。
审理经过上诉人王梅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康佳同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佳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119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郭永萍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永萍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3【案件字号】(2021)沪02民终36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伊红【审理法官】李伊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郭永萍;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郭永萍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郭永萍【当事人-公司】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雷上海煜珩纳川律师事务所;邵敏杰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雷上海煜珩纳川律师事务所邵敏杰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雷邵敏杰【代理律所】上海煜珩纳川律师事务所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郭永萍【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书第八页第十四行中的“9月31日”系常识性错误,经查,系引述安信信托公司提供的《2017年度绩效考核指引》。
另外,被上诉人明确上诉人参与了深圳南玻项目,尚有风险准备金没有发放。
一审查明的其他相关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做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不再赘述。
上诉人主张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如其诉请,但其在二审中没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没有提交新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
诺贝丽斯(中国)铝制品有限公司、曹高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诺贝丽斯(中国)铝制品有限公司、曹高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7【案件字号】(2021)苏04民终29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剑陈倩顾洋【审理法官】杨剑陈倩顾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诺贝丽斯(中国)铝制品有限公司;曹高辉【当事人】诺贝丽斯(中国)铝制品有限公司曹高辉【当事人-个人】曹高辉【当事人-公司】诺贝丽斯(中国)铝制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悦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葛建芬博爱星(上海)律师事务所;袁良军江苏常闻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悦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葛建芬博爱星(上海)律师事务所袁良军江苏常闻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悦葛建芬袁良军【代理律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博爱星(上海)律师事务所江苏常闻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诺贝丽斯(中国)铝制品有限公司【被告】曹高辉【本院观点】二审争议的焦点为:曹高辉离职后是否存在竞业禁止行为。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回避证据不足自认质证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曹高辉辩称:双方的竞业限制协议,由于诺贝丽斯公司没有依法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而且未支付补偿的原因在于诺贝丽斯公司而解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三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协议早于2019年6月就已经解除。
诺贝丽斯公司的上诉请求以及事实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公允。
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驳回诺贝丽斯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争议的焦点为:曹高辉离职后是否存在竞业禁止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陈松伟、洛阳市阿丽斑鱼餐饮有限公司等与北京亿诚创客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松伟、洛阳市阿丽斑鱼餐饮有限公司等与北京亿诚创客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6【案件字号】(2020)晋01民终28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燕焦跃峰吕斌【审理法官】张燕焦跃峰吕斌【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松伟;洛阳市阿丽斑鱼餐饮有限公司;王增峰;北京亿诚创客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当事人】陈松伟洛阳市阿丽斑鱼餐饮有限公司王增峰北京亿诚创客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当事人-个人】陈松伟王增峰【当事人-公司】洛阳市阿丽斑鱼餐饮有限公司北京亿诚创客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代理律师/律所】郁鹏河南金义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郁鹏河南金义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郁鹏【代理律所】河南金义丹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松伟;洛阳市阿丽斑鱼餐饮有限公司;王增峰【被告】北京亿诚创客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北京亿诚创客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在一、二审中均否认与陈松伟、洛阳市阿丽斑鱼餐饮有限公司、王增峰存在借贷关系。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专属管辖当事人的陈述证明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变更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其余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北京亿诚创客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在一、二审中均否认与陈松伟、洛阳市阿丽斑鱼餐饮有限公司、王增峰存在借贷关系。
而从在案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来看,2017年11月10日房东案外人李雪松与陈松伟、洛阳市阿丽斑鱼餐饮有限公司、王增峰签订《酒店租赁合同变更及补充协议》约定将2017年10月28日至2018年10月28日的租金由180万元变更为200.7万元。
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树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树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5【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94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逢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树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科军;王春林【当事人】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树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科军王春林【当事人-个人】刘科军王春林【当事人-公司】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树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任静欣山东招法律师事务所;魏长磊山东奥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任静欣山东招法律师事务所魏长磊山东奥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任静欣魏长磊【代理律所】山东招法律师事务所山东奥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树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刘科军;王春林【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5 01:12:43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树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1民终943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曹晓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晓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炎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树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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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科时创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与阿尔卑斯科技
(青岛)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北京京科时创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与阿尔卑斯科技(青岛)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
纷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X)昌民初字第11635号
原告北京京科时创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
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钟海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爽,北京市广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尔卑斯科技(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嘉祥路103
号。
法定代表人小田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国元,男,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阿尔卑斯科技
(青岛)有限公司工程师,住青岛市南区嘉祥路103号。
原告北京京科时创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科时创公司)与被告阿
尔卑斯科技(青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尔卑斯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X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阚连花独任审判,于201X年11月
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京科时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爽,被告阿尔卑
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国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京科时创公司起诉称:
201X年3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手板制作承揽合同。合同约定,原
告为被告承揽制作手机模型,加工地点为昌平区超前路19号。被告在收到零件
后应配合原告检验零件,并在5天内将零件检验结果通知原告,并协商解决有
关问题。如果超过5天仍未将检验结果通知原告,原告将视被告认可项目合
格。被告在报价确认后应先预付50%货款,货到一周内付清全部货款。每迟延
一日应支付该合同总价1%的迟延履行金。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产
品,被告接收产品后未对产品质量或颜色提出任何异议,但在收到产品数月后
(201X年6月10日)却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向原告致信,拒绝支付原告约
定款项。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
货款33
522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82
465.35元(自201X年4月25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按合同货款总金额日
1%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阿尔卑斯公司答辩称:双方签订合同属实,原告所提供的产品被告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