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范文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整治问题楼盘、强化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交付使用验收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整治问题楼盘、强化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交付使用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03•【字号】郑建办[2008]52号•【施行日期】2008.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整治问题楼盘、强化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交付使用验收工作》的通知(郑建办[2008]52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为改善我市投资环境,保障国家、企业和群众多方利益,提升房地产开发项目新建住房的品质、质量和小区的整体建设水平,减少问题楼盘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郑州市整治问题楼盘领导小组的通知》(郑政明电〔200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整治问题楼盘、强化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交付使用验收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及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为手段,以提高住宅小区整体建设水平和减少问题楼盘发生为目标,通过健全制度、行政执法、舆论引导、闭合管理等多个环节,强化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交付使用验收,将开发建设中的楼盘隐患消灭在前期或萌芽状态,逐步建立起建委牵头、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规范高效、工作有力的开发项目验收新机制,促进我市房地产开发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组织领导及职责按照郑政明电〔2008〕4号文件中对城建组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决定成立市建委整治问题楼盘城建领导小组,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市政局为成员单位。
市建委主任郭庆宽为组长,姜海副主任、贺国富副主任、赖郑华副主任、闫建民总经济师为副组长。
下设办公室,贺国富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
整治问题楼盘城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房地产开发管理处、质量安全处、建筑业管理处、法规监察处、规划设计处、质量监督站、城建监察支队、行政审批中心、节能墙改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房地产交易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房地产交易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房地产交易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买卖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合同义务。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第五条房地产交易中应保护交易双方的隐私权,不得泄露交易双方的个人信息。
第六条本规定为房地产交易的基本要求,不排除地方政府根据本规定制定有关房地产交易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章交易主体第七条房地产交易的主体包括买方和卖方。
第八条买方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卖方必须是合法的产权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第十条买方和卖方应当自行承担房地产交易的相关责任,并保证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第三章交易流程第十一条房地产交易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买方提出购房意向,并与卖方确定买卖双方的意向。
(二)买方与卖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交易的具体内容和条款。
(三)买方向卖方支付购房款项,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四)卖方将房产过户给买方,并交付相应的房屋产权证明。
第十二条买方在购房意向确定后应当向卖方支付一定的诚意金作为交易保证。
第十三条交易合同应当详细记录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房屋的面积、价格、付款方式、居住条件等。
第十四条交易双方应当妥善保管好交易合同和其他相关文件,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可证明性。
第四章交易费用第十五条房地产交易的费用由买卖双方按照约定承担。
第十六条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评估费、中介费、税费等,具体金额和支付时间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交易费用应当依法纳税,并及时交付给相关部门。
第五章违约责任第十八条任何一方违反交易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损失。
第二十条如发生重大违约情形,守约方有权解除交易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

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房地产行业不断壮大。
在房地产公司的发展中,商品房交付使用是不可避免的环节,其管理也是相对复杂的工作。
因此,如何进行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
二、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的意义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的意义在于保障房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的内容1. 房屋验收房地产公司应在房屋交付前,对房屋进行严格的验收工作,包括房屋的基础、结构、干湿分离、防水、电气、通风、安全等方面,确保房屋的质量和安全。
2. 建立资料档案房地产公司应在交付房屋时,向业主提供详细的房屋资料,包括房屋地址、建筑面积、产权情况、承诺的配置图、物业服务等。
另外,还应建立业主的资料档案,确保业主的权益得到保障。
3. 提供物业服务房地产公司应提供质量稳定的物业服务,包括垃圾清理、公共设施维护、安全防范等,确保业主的居住环境安全舒适。
4. 维护业主权益房地产公司应在房屋交付后,对业主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包括听取业主意见,及时处理业主问题,为业主提供便捷的服务。
四、对策措施1. 强化房屋质量管理房地产公司应明确建筑标准和验收标准,对参与房屋设计、施工、验收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房屋质量。
2. 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房地产公司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房屋资料进行分类管理存档,包括完整的图纸资料、施工图纸、招标文件、验收报告等。
3. 加强物业服务房地产公司应加大对物业服务的投入力度,确保物业服务质量,建立健全的物业服务体系,提供定期的维修和保养服务。
4. 健全业主维权机制房地产公司应建立客户服务中心,设立业主维权专项部门,对业主权益问题进行咨询和处理,确保业主权益得到维护。
五、结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房地产公司应加强对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管理,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为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郑州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交房要满足16个条件

郑州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交房要满足16个条件2011年07月03日09:18 东方今报 1人评论购房合同中约定有交房日期,延期交房算开发商违约,但小区建到什么程度才算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对此,很多购房人并不清楚,这也是政府部门监管的一个盲区。
昨日,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了《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列出了商品房项目交付使用要达到的16个条件,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强行交房纠纷不断今年5月,接到开发商电话通知的郑州市民赵女士高高兴兴地去领钥匙,可到现场一看傻了眼:小区地面还裸露着黄土,院子里光秃秃几棵小树苗,连个遮阳的地方都没有。
赵女士以房子不能住为由拒绝收房,但开发商工作人员则表示,已经电话通知了业主,不领钥匙也不算开发商延期交房。
李先生也是开发商强行交房的受害者,新房已经装修过两年了,李先生还在单位宿舍凑合住着。
他说,不是不想住新房,可直到现在还没通天然气,电也是临时的,一到夏天、冬天用电高峰,晚上经常停电,住新房遭罪。
事实上,最近一两年来,房产交付使用问题一直是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接受投诉、信访的热点。
自从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制度取消后,房地产交付使用就成了盲区。
一些施工进度慢的开发商,为了避免延期交房违约金赔偿,往往在不具备交付条件的情况下强行向业主交房。
?交付使用要满足16个条件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开发处副处长侯苏介绍,只有满足以下标准和条件,开发商才能向业主交房。
1.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经规划部门核实,并取得核实证明文件;2.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向建设部门报送备案材料,取得受理凭证;配套绿化按要求建成,并取得园林绿化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3.4.庭院供水支线管网及分户计量水表前(含水表)供水设施设备应取得供水企业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5.排水设施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6.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电力配套设施工程取得电力企业验收合格证明文件;7.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供热系统的设计与安装须经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审核验收;8.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和室外燃气管道的衔接,取得燃气企业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9.电话通信线及有线电视线敷设到户,有线电视线纳入区域性有线电视网;10.住宅项目信报箱安装数量达到一户一箱的标准,并取得邮政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11.庭院的道路、照明等配套设施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报告;12.庭院做到院内清洁、场地平整;13.已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14.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简装修工程部分,按规定进行验收;15.住宅工程应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1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房地产公司交楼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顺利交楼,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交楼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交楼流程,明确责任,确保交楼质量,提高业主满意度。
第二章交楼标准第四条交楼标准:1. 工程全面完工,达到合同约定的交楼条件;2. 相关验收合格证书或意见书齐全,包括:a.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b. 质量监督意见书;c. 人防验收备案表;d. 消防验收意见书;e. 环保验收意见书;f.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g. 交楼许可证。
第五条主体工程完成后180天内,须达到上述交楼标准。
否则,每超24小时,扣罚工程管理中心总监100元、项目开发中心总监100元。
计划管理中心负责考核。
第三章交楼流程第六条交楼流程:1. 项目开发中心负责组织召开交楼筹备会议,确定交楼时间、方案及各部门职责;2. 工程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工程验收,确保工程符合交楼标准;3.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交楼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4. 客户服务部门负责组织业主入住,解答业主疑问,收集业主意见;5. 营销策划部门负责宣传交楼信息,提高业主对交楼的知晓度;6. 行政管理中心负责协调各部门工作,确保交楼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章交楼责任第七条交楼责任:1. 项目开发中心负责交楼工作的整体组织、协调和监督;2. 工程管理中心负责交楼工程的质量和进度;3.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交楼工程的质量监督;4. 客户服务部门负责业主入住和售后服务的协调;5. 营销策划部门负责交楼信息的宣传和推广;6. 行政管理中心负责各部门的协调和保障工作。
第五章交楼奖励与处罚第八条交楼奖励:1. 交楼工作提前完成的,给予工程管理中心、项目开发中心及相关部门一定的奖励;2. 交楼工作取得业主好评的,给予相关部门一定的奖励。
第九条交楼处罚:1. 交楼工作未按期完成的,根据延误时间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2. 交楼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对责任部门进行处罚;3. 交楼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制度之商品房交付标准范本

编号:QC/RE-KA6389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制度之商品房交付标准范本In order to make the rules open, maintain the collective coordination, safeguard the interests, so as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power of the group, and realize the legal basis of management.(规章制度示范文本)编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制度之商品房交付标准范本使用指南:本规章制度文件适合在管理中,为使规则公开化,让所有人保持集体的协调,维护集体的利益,从而充分发挥团体的力量,实现管理有法可依,内部运行有规则保障。
文件可用word任意修改,可根据自己的情况编辑。
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制度之商品房交付第五章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与考核第一节总则第九十一条营销部为交楼管理的责任部门。
第九十二条商品房必须达到以下标准方可交付使用:1、工程部必须确保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符合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工程竣工标准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楼标准;2、营销部必须备齐《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交楼通知书》;3、必须经物业公司分户验收合格。
同时物业公司必须制定物业管理方案,并已开始实施物业管理。
第二节交楼工作的组织管理第九十三条商品房交付使用组织管理工作由地区公司营销部全面负责。
第九十四条各地区公司每批次实际交楼前,必须报经集团交楼验收领导小组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未经集团验收擅自交楼的,每次给予地区公司董事长及营销部负责人降一级工资处分。
集团交楼验收领导小组由集团主管营销的副总裁任组长,组员由营销品牌中心、管理中心、物业集团相关负责人组成。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 2006年06月01日文号:郑建〔2006〕56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有关单位:为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确保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设的落实,减少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切实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5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家、省、市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的意见,参照国内先进城市基本做法,结合郑州市实际,决定在我市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制度。
现就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制度,是指商品房单项工程竣工备案后,房地产开发项目已整体或分期具备入住条件,由该项目的开发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依据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的强制性标准进行核实、验收及交接的一项制度。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根据谁开发、谁配套的原则,按照规划设计等规范要求,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满足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项目开工前,会同市规划部门审定项目配套建设的规划设计方案,以《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的形式对开发项目提出要求;施工过程中,及时核验开发企业填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项目整体建成或分期建成备案后,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手续。
国土、规划、市政、园林、房管、消防、供电、广电、电信、邮政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监管工作。
四、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填写的内容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五、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完成了单项工程质量的竣工备案手续;(二)完成了消防、人防等专项验收;(三)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教育、医疗、邮政、社区服务和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满足使用功能;(四)供电、供气、供热、供水、排水、道路、照明、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按设计要求建设,并经有关行业单位认可达到正常使用条件;(五)小区园林绿化已按规划要求完成建设,并满足国家标准要求;(六)小区内电话通信工程、有线电视接收工程和宽带数据传输工程按设计要求建设,并经有关行业单位认可达到正常使用条件;(七)被拆迁居民、单位已得到合理安置;(八)小区物业管理已落实;(九)分期实施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分期办理交付使用手续,但建成的商品房住宅周边场地清洁、道路平整,与施工工地有明显的隔离措施。
某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某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商品住宅小区的交付使用管理,维护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营造良好的社区环境。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商品住宅小区的交付使用管理,包括小区的交付验收、房屋权属登记、物业管理服务等。
第三条商品住宅小区的交付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购房人在小区交付后能够合法、便捷地入住。
第二章交付验收第四条小区的交付验收应当由开发商和购房人共同参与,以确保交付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五条开发商应当在交付前组织相关部门对小区的公共设施、绿化景观、道路交通等进行检测,确保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
购房人有权参与验收,并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交付验收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包括验收报告和交付证书,相关部门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备案,并向购房人发放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购房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对房屋进行验收,如发现质量问题或未完成的工程,应当及时向开发商反馈,并要求整改。
第三章房屋权属登记第八条购房人在小区交付后,应当及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确保自己的财产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第十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由相关部门依法办理,确保登记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一条小区交付使用后,应当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自行选举产生,负责协调物业管理和维护业主利益。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提供规范、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小区内公共区域的清洁和维修、设施设备的管理、安全防范等等。
第十三条业主应当积极参与小区的物业管理,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并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开发商在小区交付过程中,如果存在虚假宣传、质量问题、未按约定时间交付等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在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时,如果存在管理不善、服务不到位等失职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购房人在验收、房屋权属登记等过程中,如果存在不当行为,如提供虚假资料、逃避缴纳登记费用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保障购房人和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商品住宅小区的交付使用管理,包括交付验收、物业接收管理、公共设施设备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交付使用是指新建商品住宅小区的房屋、设施设备和相关服务经购房人验收合格后,向购房人交付使用。
第四条物业接收管理是指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按照法定程序接收由开发商交付使用的新建商品住宅小区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公共设施设备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对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检修和管理,确保正常运行。
第二章交付验收第六条开发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计划和标准,完成新建商品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
第七条开发商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七十五日内,向相关部门申请验收,由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八条验收经过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包括房屋质量、设施设备完好状况等内容进行。
第九条验收合格的,相关部门应签发《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合格证》,将其扫描备案。
第十条验收不合格的,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的整改责任,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第三章物业接收管理第十一条开发商应当在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前,成立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并按照法定程序产生。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应派代表与开发商进行物业接收。
第十三条物业接收应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公共设施设备、园林绿化等方面的检查。
第十四条开发商应当提供详细的物业交接材料和交付清单,由双方共同核查。
第十五条物业接收管理应记录相关物业交接证明文件,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公共设施设备管理第十六条新建商品住宅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由物业管理人员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制定公共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计划,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故障,确保购房人和业主的生活安全。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和维修,并记录维护和维修情况。
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项目部管理制度范文(3篇)
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项目部管理制度范文1. 概述本管理制度旨在规范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项目部的日常运作和管理,确保项目能够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并保证安全和环保的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工程项目部的所有人员。
2. 组织架构2.1 工程项目部的组织架构由项目部主任负责制定和调整,项目部主任直接向公司领导汇报。
2.2 工程项目部设立项目经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职位,根据项目规模和需要确定人员数量。
3. 职责和权限3.1 项目部主任负责项目的整体运作和管理,包括项目计划、预算、进度和质量的控制。
3.2 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包括组织施工、监督工程质量、安全和环保等。
3.3 工程师负责项目的技术支持和协调工作,包括编制施工图纸、计划和施工方案等。
3.4 监理工程师负责对项目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施工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
3.5 各职位人员必须按照工作职责和权限进行工作,不得超越职权范围进行决策和行动。
4. 项目管理4.1 项目部主任负责制定项目计划,并将其传达给项目经理和其他相关人员。
4.2 项目经理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包括施工准备、进度控制、质量检查和安全管理等。
4.3 项目经理应定期汇报项目的进展和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4.4 工程师应按照项目计划编制施工图纸和设计方案,并与施工单位协商解决技术问题。
4.5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并向项目经理报告。
5. 安全管理5.1 工程项目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5.2 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安全操作技能。
5.3 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安全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6. 环境保护6.1 工程项目部必须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环境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6.2 项目经理必须组织施工过程中的环境监测和治理,确保施工现场不产生污染物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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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交付使用管理。
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房地产企业开发销售的住宅、非住宅和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管理服务部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园林绿化、消防、人防、环境保护、水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邮政、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交付使用条件】房地产开发项目按设计要求达到下列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一)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经城乡规划部门核实符合规划要求,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文件;
(二)主体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报送备案材料,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凭证;
(三)配套绿化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取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四)用水水源采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庭院供水支线管网及分户计量水表前(含水表)供水设施设备应取得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用水水源采用井水的,应取得取水许可批准文件;
(五)排水设施符合《郑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出具的室外排水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六)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电力配套设施工程取得电力企业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七)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保证供热正常使用;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供热系统的设计与安装须经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审核验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后纳入城市集中供热,并与供热企业签订集中供热并网协议;
(八)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和室外燃气管道的衔接,取得燃气企业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九)电话通信线及有线电视线敷设到户,有线电视线纳入区域性有线电视网;
(十)住宅项目信报箱安装数量达到一户一箱的标准,技术规格符合《住宅信报箱》(GB/T24295-2009)的相关要求,取得邮政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十一)庭院的道路、照明等配套设施建设符合设计要求,并经建
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报告;因分期开发建设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应当完成临时通行道路、临时照明等设施的建设;
(十二)庭院做到院内清洁、场地平整;分期交付使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与施工工地隔离;
(十三)已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
(十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简装修工程部分,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十五)住宅工程应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特殊原因不能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时交付使用的配套设施,应当提供临时设施,并出具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第五条【专业经营单位职责】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邮政、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积极配合开发企业完成房地产开发项目专项配套设施建设;专项工程竣工后,根据开发企业申请及时进行交付使用验收,保证物业买受人使用需要;验收合格后5日内向开发企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行政部门职责】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开发企业申请后5日内,就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备案验收情况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时,开发企业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公示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
交付使用双方对房屋符合合同约定及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意见达成一致的,可以自行交付使用。
交付使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委托评审或申请诉讼、仲裁的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条【专家评审】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评审工作实行专家评审制。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行业协会组织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评审专家库”。
入选的专家应当具备房地产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评审费用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评审费用由委托方垫付,经评审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开发企业支付,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由委托方支付。
鼓励开发企业将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专家评审后交付使用。
第九条【评审程序】房地产行业协会接到评审委托后,应在2日内在专家库随机抽取5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项目的交付使用条件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应当对评审的项目提供客观公正的评审结论,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评审委员会应当对评审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进行核验,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评审结论,出具专家评审意见书。
评审过程中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业主代表参加。
第十条【评审结果】房地产行业协会应当将专家评审意见书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诉讼。
第十一条【配合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项目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文件材料。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审委员会了解情况或查看相关材料时,应当
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推诿。
第十二条【企业违规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强行交房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录在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部门违规责任】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进行专项工程验收时,对符合标准但拒绝出具、拖延出具相关手续的,或对不符合标准但出具虚假手续的,对主管领导按行政问责制的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参照执行】县(市)、上街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交付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适用时限】本办法自二0一一年月日施行。
二0一一年月日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