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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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国电、华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网经营企业,各有关发电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98号),确保有关安全生产的信息畅通,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现将我会组织制定的《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联系人:孙岩联系电话:66597377传真电话:66025918电子邮件地址:***************.cn二00四年三月十日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电力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分析工作,总结事故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制定预防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安全生产信息的报送,应准确、及时和完整。

第三条电力安全生产统计报表分月报和年报(见附表1、2)。

每月快报在下月5日前报出,正式月报在下月17日前报出。

年报在次年1月底前报出。

月报和年报应附安全生产情况分析报告。

发生重大、特大人身伤亡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电厂垮坝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停电事故,应当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状况、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情况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发生人身死亡和本条第二款的事故,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报告书(见附表3、4、5)应在45天内上报电监会。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运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运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运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3.08.21•【文号】国能发监管〔2023〕57号•【施行日期】2023.08.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运作的指导意见国能发监管〔2023〕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天津、内蒙古、辽宁、上海、重庆、四川、甘肃、广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电力企业、交易中心: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协同共治作用,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运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保障电力市场平稳运行,推动电力市场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组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是电力交易机构实现独立规范运行的重要保障措施。

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是独立于电力交易机构的自治性议事协调机制,履行建立健全市场成员行为自律职责,与运营机构市场监测、监管机构专业监管共同构建电力市场运行“三道防线”。

随着电力市场建设步伐日益加快,主体类别、市场规则、交易品种呈现多样化态势,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运作,有利于促进电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市场成员合法权益。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依法依规、客观中立、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构建主体多元、竞争有序的电力交易格局为目标,充分发挥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在电力市场建设过程中的议事协调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议事机制,充分体现市场各方意愿,为市场各方积极参与电力市场建设提供平等的议事平台和机制保障,促进电力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本网站近期网络问题致广大用户的公开函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本网站近期网络问题致广大用户的公开函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本网站近期网络问题致广大用户的公开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4.02
•【文号】
•【施行日期】2011.04.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本网站近
期网络问题致广大用户的公开函
尊敬的用户、各信息公开单位:
按照《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国家电监会2010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

随着此项工作的逐步深入,本网站作为电力信息公开的一个主要承载平台,自2010年4月以来,信息更新量、点击查询量持续上升,受到了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

在此,电监会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在电力信息公开工作中付出的努力表示感谢!同时,我们也衷心地感谢广大电力用户对电力信息公开工作的肯定和支持!
由于本网站的社会影响力逐步扩大,尤其是近几个月以来,网站日点击量迅速攀升,造成系统平台资源紧张,压力较大。

有不少用户和单位反映网站访问缓慢、登录困难,甚至在个别时段上不去网。

对于上述问题,电监会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已经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研究,正在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尽快解决这一问题。

对于近期由于系统问题给广大用户和电力企业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希望广大用户和电力企业一如既往地支持和关注我们。

我们相信,在广大用户、电力企业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关心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克服暂时困难,把本网站建设成为一个让群众满意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文件 供电监管办法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文件  供电监管办法
供 电企 业对用户中 止供 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供电企 业对重要电力用户实施停 电、 限电、 止供 电或者恢复供 电, 中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 电企业处理供电故障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 电企 业应当建 立完善的报修服务制度 , 开报修 电话, 公 保持 电话畅通 ,4]时受理供 电故障报修。 2/ , 供 电企业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处理供电故障, 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 的时限, 供
供电 企业应当 加强供电 设施建设, 具有能够满足其供电区 域内 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 保障供电 设施的正常
运 行。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 电企业的供 电质量实施监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 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 国家标准 或者 电力行业标准; 一)
第十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有关电力行政许可规定的情况 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遵 守国家有关供 电营业区、 电业务许 可、 供 承装 ( 、 修 试)电力设施许可和 电工进 网作业许可
等规定。
第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 电企 业公 平、 无歧视开放供 电市场的情况 实施监管。
供 电用户不超过2 个工作 日; 0
( 对用户受电工程启动中间检查 的期限, 接到用户申请之 日 , 三) 自 起 低压供 电用户不超过3 个工作 日 高压供 ,
电用户不超过5 个工作 日;
7 9
中国水 能及电气化 2 1 . 2 0 1 0/
( 对用户受电工程启动竣工检验的期限, 接到用户受电装置竣工报告和检验 申请之 日 低压供 电用户 四) 自 起,
中国水能及电气化 2 1 . 2 0 1 0/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部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0.13【实施日期】2005.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1号)《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已经2005年9月28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席柴松岳2005年10月13日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证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市场监管。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履行全国电力市场监管职责。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区域监管局(以下简称区域电监局)负责辖区内电力市场监管工作。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城市监管办公室协助区域电监局从事电力市场监管工作。

第四条电力市场监管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电力市场主体、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有关电力市场的法规、规章。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监管对象与内容第七条电力市场监管的对象包括电力市场主体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

电力市场主体包括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输电企业、供电企业,以及经电力监管机构核准的用户。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包括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调度机构。

前款所称供电企业包括独立配售电企业;前款所称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包括区域电力调度中心、区域电力交易中心。

第八条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市场主体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一)履行电力系统安全义务的情况;(二)进入和退出电力市场的情况;(三)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资质的情况;(四)执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情况;(五)进行交易和电费结算情况;(六)披露信息的情况;(七)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八)平衡资金账户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力调度机构信息报送与披露办法》的通知-办输电[2011]65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力调度机构信息报送与披露办法》的通知-办输电[2011]65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力调度机构信息报送与披露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力调度机构信息报送与披露办法》的通知(办输电【2011】65号)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为有效加强电力调度监管,规范电力调度机构的信息报送和披露行为,我会制定《电力调度机构信息报送与披露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电力调度机构信息报送与披露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附件:电力调度机构信息报送与披露办法为了加强电力调度监管,规范电力调度机构的信息报送与披露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根据《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和《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电力调度机构信息报送与披露办法》。

电力调度机构应按本办法,遵循真实、及时、完整、透明的原则报送与披露信息。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

一、电力调度机构信息报送(一)报送内容1、电力调度机构应按年、按月事前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管辖范围内以下调度信息:(1)电力平衡计划:预计最高负荷,跨地区联络线送受电力,辖区内机组铭牌出力,最高负荷时的检修容量、受阻容量及原因、最大可调出力、备用容量;(2)电量平衡计划:预计用电量、跨地区联络线送受电量,辖区内机组发电量;(3)设备检修计划:辖区内发电设备检修计划、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及对电网运行方式的影响;(4)设备投产和退役计划;辖区内发电设备投产和退役计划,输变电设备投产和退役计划;(5)电网阻塞情况、原因及措施。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电监会编制了《电监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需要获取电力监管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二)《电力监管信息公开办法》二、编制原则(一)系统化原则电监会信息公开目录类别涵盖会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业务范围,个别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参照本目录类别单独制定信息公开目录。

逐步形成分类清晰,科学完整的目录体系。

(二)标准化原则会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中电联公开的信息均按统一标准进行编码,便于管理和方便公众查找。

(三)数字化原则建立信息目录数据库和信息公开网上填报系统,由各部门、各单位联网填报。

主动公开内容,可随时网上查询;申请公开内容,可以通过网络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便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三、信息获取方式电监会信息公开方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部分,主动公开目录每月至少更新一次。

(一)主动公开方式1.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门户网站:;2.中国电力信息公开网:;3.新闻发布会;4.电力监管报告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

(二)依申请公开方式正在建设中......四、信息公开目录编排体系(一)信息编码规则电力监管信息公开索引号是为公众方便检索电力监管信息所编制的一组代码,由单位代码、部门代码、信息分类号、信息生成年份、信息流水号五部分19位数字组成。

编排规则为:单位代码(6位)+部门代码(2位)+信息分类代码(2位)+编制年份(4位)+流水号(5位)电监会、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中电联单位编码:电监会123000华北电监局 123001东北电监局 123002 西北电监局 123003 华东电监局 123004 华中电监局 123005 南方电监局 123006 太原电监办 123007 济南电监办 123008 兰州电监办 123009 杭州电监办 123010 南京电监办 123011 福州电监办 123012 郑州电监办 123013 长沙电监办 123014 成都电监办 123015 昆明电监办 123016 贵阳电监办 123017 信息中心 123018 资质中心 123019 电力报社 123020 服务中心 123021 大坝中心 123022 可靠性中心 123023 中电联123024信息分类目录代码:机构职能类:01综合办公类:02国际合作类:03政策法规类:04体制改革类:05市场监管类:06输电监管类:07供电监管类:08价财监管类:09电力稽查类:10安全监管类:11行政许可类:12信息统计类:13行政服务类:14动态信息类:15监管报告类:16人事培训类:17廉政建设类:18治理商业贿赂类:19其他类:99示例说明:如1230000103200800001表示电监会办公厅2008年发布的国际合作类第一条信息。

电监会举办派出机构《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培训会


于做 好 2 1 电 力运 行工作 的通 知 》 通 知说 , 0 0年 , 国家 能源 局 已经 组织 中国 电力企 业联 合 会等 5家单 位 , 制订 了《 风 2 1 0 0年 是 继 续 应 对 国际 金 融 危机 、保 持 经 济 电标 准体 系框 架 ( 论 稿 )c 透 露 , 讨论 稿 将 于 4 讨 )据 ) 该 月底 、 月初 敲 定 。 平 稳 较 快 发 展 、加快 转 变 经济 发 展 方式 的关键 5
公厅 关于实 施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政府 信 息公 开 条例 ) 干 问题 的意 见 》 若 ,
峡 集 团有限公 司董事 长、党组 书记 曹广晶,国家
加 强供 电企 业信 息公 开工作 ,提 高 企 业 经 营和 管 理 工作 透 明度பைடு நூலகம்,更 好 核 电技 术 有 限公 司 董事 长 、 中国 电力企 业联 合
运行 维 护 管 理 、风 电 场 并 网管 理 技 术 、风 电机 械 设 备、风 电电器 设 备 快 发 展 ,促 进 转 变经 济发 展 方 式 和结 构 调 整提 等 6大 类 ,每 大 类 包括 若 干项 具体 标 准 。在 这 次会 上 ,与 会人 士讨 论 供 可靠 的 电力保 障 。 (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
2 0年 3月 1 01 5日,电监 会 信息公 开领 导 小组 办 公 室在 广 州举 办
中电 联 党 组 书记 、常 务 副理 事 长 孙 玉才 致
大 会 开 幕 辞 ,专 职 副 理事 长 魏 昭 峰 、秘 书长 王 志 轩 分 别 主 持 了两 日的 会 议 。 国家 电力监 管 委 员会 总监 谭 荣 尧、 国务 院 国 有资 产监 督 管 理 委
了风 电 标 准 建 设 的 工作 规 则 和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会 章 程 。 风 电 标 准 建 设 工 作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11.06•【文号】国能发监管〔2020〕56号•【施行日期】2020.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办法(暂行)》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20〕56号为加强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管理,指导和规范信息披露工作,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电力监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订了《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转发相关市场主体。

国家能源局2020年11月6日附件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管理,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电力监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电力现货市场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电力现货交易地区的信息披露。

未开展电力现货交易的地区,应当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加强和完善信息披露工作,不断丰富信息披露内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主体是指参与电力现货市场的市场成员,包括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

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参与电能量买卖或者辅助服务买卖的市场成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主体提供、发布与电力现货市场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二章信息披露原则和方式第五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易于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市场竞争所需信息应当充分披露,信息披露主体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供电企业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切实保障广大电力用户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已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依法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应当遵循真实准确、规范及时、便民利民的原则,并对本企业发布的信息内容负责。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五条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内容,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供电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以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一)供电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性质、办公地址、营业场所、联系方式、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及编号等。

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

(二)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程序及时限。

各类用户办理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性质等用电业务的程序、时限要求等。

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

(三)供电企业执行的电价和收费标准。

供电企业向各类用户计收电费时执行的电价标准以及供电企业向用户提供有偿服务时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等。

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

(四)供电质量和“两率”情况。

供电企业执行的供电质量标准以及供电企业电压合格率、供电可靠率情况等。

电压合格率和供电可靠率按季度公布,具体公布日期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情况确定。

(五)停限电有关信息。

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和停电时间;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和停电时间;其他情况发生停限电,包括供电营业区有序用电方案、限电序位等,供电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将有关情况及时公布。

(六)供电企业供电服务所执行的法律法规以及供电企业制定的涉及用户利益的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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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电监会编制了《电监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需要获取电力监管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二)《电力监管信息公开办法》
二、编制原则
(一)系统化原则
电监会信息公开目录类别涵盖会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业务范围,个别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参照本目录类别单独制定信息公开目录。

逐步形成分类清晰,科学完整的目录体系。

(二)标准化原则
会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中电联公开的信息均按统一标准进行编码,便于管理和方便公众查找。

(三)数字化原则
建立信息目录数据库和信息公开网上填报系统,由各部门、各单位联网填报。

主动公开内容,可随时网上查询;申请公开内容,可以通过网络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便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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