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意外伤害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人身意外伤害及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
第二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三条为了随时掌握公司人身意外保险的情况,最大限度地节约资金,保障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公司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实行“全员覆盖,集中办理,费用预提”的原则。
第四条保障人员:公司所有在岗员工。
第五条公司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保险公司。
具体的保费标准、赔付额度、保障内容等以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为准。
第六条公司是投保的主体,保费列入公司核算成本,公司各部门根据参保人数按季度预交到公司财务部,由公司财务部统一核算支付。
第七条职责(一)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集中办理和出险、理赔事务。
每季度末与公司财务部共同审核投保人员清单和费用明细。
(二)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照保险协议审核、支付保费;负责每季度向被保单位预提保费和保费核算;办理保险理赔金收款和支付。
(三)公司所属各部门确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全员覆盖;按月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提供保险办理申请、被保险人员名单(含变更);本单位被保险员工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伤害时,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并根据要求提供理赔资料。
第八条工作流程(一)初始投保工作流程(二)人员变更工作流程(四)理赔资料清单门诊理赔资料:1、身份证2、就诊卡3、病例4、诊断证明住院理赔资料:1、身份证2、就诊卡3、病例4、诊断证明5、住院清单初始投保人身保险申请表投保人员清单投保类型:初始投保□变更投保□单位全称:制表:审核:日期:投保人员变更说明表单位名称:。
第6章 作业姿势及安全分析

(1)合理分配人机功能。在机械的整体设计阶段,要分析、 比较人和机的各自特性,合理分配人机功能。在可能的条件 下,尽量通过实现机械化、自动化,减少操作者干预或介入 危险的机会。随着微电子技术的发展,人机功能分配出现向 机械设备转移,人从直接劳动者向监控或监视转变的趋势, 向安全化生产迈进。
(2)适应人体特性。在确定机械设备的有关尺寸和运动时, 应考虑人体测量参数、人的感知反应特性以及人在工作中的 心理特征,避免干扰、紧张、生理或心理上的危险。
§6-4 安全人机工程学简介
安全人机工程学是从安全角度出发,讨论人、 机和人机相互关系的规律,运用系统工程的方法 研究各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以及它们 之间的协调方式,通过设计使人一机系统的总体 性能达到安全、准确、高效、舒适的目的。机械 系统过程的任何阶段都必须有人参与,人始终起 着主导作用,是最活跃、最难把握,同时也最容 易受到伤害的。由于机械设计违反安全人机学原 则导致的事故时有发生,据国外资料统计,生产 中有 58%一 70%的事故是与忽视人的因素有关。 因此,机械设计应考虑与人体有关的人体测量参 数、人的感知特性、反应特性及人在劳动中的心 理特征,以减少人为差错,最大限度地减轻体力、 脑力消耗及精神紧张感。
§6-3 作业空间的人体尺度
五、作业空间的布置原则 在限定的作业空间内,设定合适的作业面后,显示
器和控制器(或其它作业设备、元件)的定位与安排。 1.重要性原则:优先考虑实现系统作业的目标或达到 其它性能最为重要的元件。 2.使用频率原则:经常使用的 元件应布置于作业者易见易及 的地方。 3.功能原则:把具有相关功能 的元件编组排列。 4.使用顺序原则:按使用顺序 排列布置各元件。
第6章人身保险

(三)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
1.按投保对象分类为团体意外伤害保 险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2.按实施方式分为自愿性的意外伤害 保险 、强制性的意外伤害保险 3.按承保风险分为普通意外伤害保险、 特种意外伤害保险 4.按险种结构划分为单纯意外伤害保 险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五、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指以人的身体 为对象,当出现合同中约定的被 保险人患病支出医疗费用或因病 致残造成收入损失时,由保险人 履行补偿责任的一种人身保险。
(一)意外伤害的界定 意外伤害应该由以下三个要素构成: 1.意外伤害是非本意的。 2.是外来的。 3.是突然的。即引致伤害的原因是突 然出现,而不是早已存在的或长年累 月形成的,受害者在面临风险时来不 及预防。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 1.保险金额 2.费率的计算 3.保险责任 4.保险期限 5.赔偿方式
与传统型寿险产品相比,新型 寿险产品是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 产品的充分的和巧妙的结合,这 类产品既考虑到投保人和被保险 人的方便和利益,同时注意到保 险人自身经营风险的分散。
1.变额人寿保险。 变额人寿保险,也叫投资连接 寿险。按美国全国保险监督官协 会制订的《变额人寿保险示范法 规》的观点,变额人寿保险基本 上是一种普通终身寿险,提供数 额可变的死亡和(或)生存保险 金给付。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 (一)合同的主体 即指在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履行 过程中的参与者,也就是根据保险 合同的约定,有权享有合同赋予的 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人。 (二)合同的客体 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 同指向的对象——保险利益。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 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 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 员、近亲属;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 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 有保险利益。
意外伤害险公司管理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意外伤害险公司的运营管理,确保公司业务健康发展,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客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意外伤害险公司的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员、客服人员、财务人员、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公司组织架构、岗位职责、业务流程、风险管理、客户服务、财务管理制度等内容,以实现公司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公司设立以下组织架构:1. 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战略规划、投资决策、风险控制等。
2. 监事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业务等进行监督,保障公司合规经营。
3. 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执行董事会决策。
4. 部门经理:负责所辖部门的业务管理,执行总经理指令。
5. 业务员:负责客户开发、保险产品销售、客户关系维护等工作。
6. 客服人员:负责客户咨询、理赔服务、投诉处理等工作。
7. 财务人员:负责公司财务核算、资金管理、税务申报等工作。
8. 管理人员:负责公司内部管理、人力资源、办公设施等工作。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五条各岗位职责如下:1. 董事会:负责公司战略规划、重大决策,监督公司合规经营。
2. 监事会:监督公司财务、业务,保障公司合规经营。
3. 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执行董事会决策,协调各部门工作。
4. 部门经理:负责所辖部门的业务管理,执行总经理指令,监督员工工作。
5. 业务员:a. 开发新客户,维护老客户,提高客户满意度;b. 负责保险产品的销售,完成销售目标;c. 跟进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专业保险建议。
6. 客服人员:a. 接听客户咨询,解答客户疑问;b. 处理客户投诉,维护公司形象;c. 协助理赔,提高理赔效率。
7. 财务人员:a. 负责公司财务核算,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b. 负责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c. 负责税务申报,合规纳税。
8. 管理人员:a. 负责公司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b. 负责人力资源配置,保障员工权益;c. 负责办公设施管理,保障办公环境。
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文章来源:/Content-2055.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6章 化学实验的基本安全操作、实验及化工事故的防范与应急处理

化工安全与环保
6.3 玻璃器皿的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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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安全与环保
6.3 玻璃器皿的安全使用
玻璃器皿是化学实验室的常用仪器,如果使用不当, 也会造成意外伤害。 • 玻璃器皿必须小心轻放,仔细保管以避免损坏。 • 使用前需要仔细、彻底检查玻璃仪器的完好性, 避免使用有裂痕的仪器,尤其是用于减压、加压、 或加热等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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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安全与环保
6.3 玻璃器皿的安全使用 ► 硫酸‐重铬酸钾洗液的安全使用 使用前:确认待洗容器内没有遗留大量的水或有机溶剂;确认 铬酸洗液没有失效(颜色已变绿);使用时:取适量铬酸洗液 放入待洗容器内,缓慢旋转、倾斜待洗容器使洗液浸润全部内 表面并充分接触; 使用后:颜色仍为深棕色的铬酸洗液应倒回原瓶;用少量水润 洗待洗容器,第一次水洗液倒入废液回收桶;再依次用自来水、 二次水充分淋洗,已无明显颜色的水洗液可倒入下水槽。 注意事项: 铬酸洗液有强酸性、强氧化性、强腐蚀性和强毒性,使用过程 中要十分小心,戴未老化破损的防护手套。 尽量不要用铬酸洗液洗,容易造成环境污染;同时用铬酸洗液 洗涤盛有机物的仪器可能出现爆炸事故 。
TCU
材料科学与工程
化工安全与环保
授课教师:李婧
化工安全与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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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6
第六章 化学实验的基本安全操作、 实验及化工事故的防范与应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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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安全与环保
教学要求
教学要求:主要内容包括化学实验及化工操作的一般安全要求、危险化学品的 安全操作、玻璃器皿的安全使用、典型实验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违规操作造 成的实验事故实例及分析;化学实验及化工生产过程中的人身防护、紧急应 变程序、一般紧急应变程序。要求学生了解化学实验及化工操作的一般安全 要求、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操作、玻璃器皿的安全使用、典型实验过程中的安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PPT幻灯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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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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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的条件
2、被保险人的死亡、残疾发生在责任期限之内。
责任期限是指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 一定期限(如90天、180天、一年等)。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在责 任期限内死亡,则构成保险责任。 责任期限对于意外伤害造成的残废实际上是确定残 废程度的期限。即以责任期限结束这一时点的情况 确定残疾程度。 我国的责任期限为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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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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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
1、意外 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伤害的发生或 伤 害的发生违背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
意外事故,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 的事故。应具备三个条件: (1)外来性:伤害纯系由被保险人身体外部 的因素作用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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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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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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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
(二)与财产保险比较
1、相同之处
(1)短期保险;
(2)具有一定的补偿性(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 险而言);
(3)费率的确定和保费的缴纳相似;
(4)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一样。
2、不同之处
(1)保险标的;(2)保险金额确定; (3)受益人指定不同;(4)遵循的原则不同。
否→被保险人是否为公共利益,集体财产或他人人身安 全而冒险?是→构成意外
否→不构成意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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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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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的判定
(三)是否符合意外伤害保险金的给付条件
该意外伤害事件是否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 否→ 不构成;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6篇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6篇篇1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定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多人为保险对象,由保险公司为他们在意外事故中遭受人身伤害提供经济赔偿保障的一种保险形式。
第二条保险责任1. 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或身故时,依照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2. 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住院津贴、伤残赔偿金、身故赔偿金等。
第三条保险期间1. 保险期间为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一年。
2. 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事故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第四条保险金额1. 保险金额为每位被保险人在一次事故中可获得的最高赔偿金额。
2. 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工作性质等因素确定,一般不同职业、年龄段的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不同。
第五条保险金申请1.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申请。
2. 保险公司会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定损,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付保险金。
第六条保险费1. 被保险团体须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
2. 保险费一般根据团体的风险程度、平均年龄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免赔额1. 免赔额是指在一次事故中被保险人需自行承担的部分。
2. 免赔额的具体数额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团体协商确定。
第八条保险合同解除1. 若被保险人提供虚假资料或故意拖延保险事故处理,保险合同可能被解除。
2. 保险公司有权对涉嫌欺诈或其他不当行为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争议解决1. 保险公司和被保险团体间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
2. 若协商无果,则可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条其他事项1. 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对合同进行调整。
2. 被保险团体需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生效日期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2. 保险公司在生效之前将发放保险单。
以上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被保险团体应详细了解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内容,在意外事故发生时能及时获得经济赔偿保障。
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建筑员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为转移事故风险,增强预防和控制事故的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是一项法定义务。
各级领导要把工程开工前是否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审核工程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保证措施的重要内容。
各级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本项目部规范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条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项目主要有四项: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残疾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疾时,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
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
停工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第五条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的范围应当覆盖整个工程项目。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
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第二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管理第六条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如果在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支出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保险人按照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第七条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办理1.项目部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由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项目部财务管理部门和项目部及项目部配合。
2.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代表项目处以招标或议标的形式选出二至三家保险项目部,由主管副项目经理确定一家保险项目部承保,保费列入有关项目部成本。
由于人员变动,需要变更被保险人员时,由各投保项目部向项目部提出书面报告,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有关保险项目部办理人员变更手续。
意外伤害保险
争议: 争议:
1.保险人死亡属于意外事故,在保险责 保险人死亡属于意外事故, 保险人死亡属于意外事故 任内,故全数给付保险金。 任内,故全数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的死亡是因为其违法爬车 被保险人的死亡是因为其违法爬车 引起, 引起,其行为是国家法律规定和社会公 共利益所禁止的,所以不赔。 共利益所禁止的,所以不赔。
1994年,日本法医学教授若杉长英 若杉长英在“渡边方 若杉长英 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中。 式”基础上,引入到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 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 若杉提出了更为实用的“五等级外围的相关判 若杉 五等级外围的相关判 定标准”: 定标准 : 1、“外因直接导致”、 2、“主要由外因导致”、 3、“外因和既往疾患共同作用”、 4、“外因为诱发因素”、 5、“与外因无关” 简洁清晰地确定了医疗事故在损害结果中的参 与程度。
是意外伤害
(三)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认定
近因原则 “事故寄与度”原则
案例: 案例:肺癌患者遭雷击案
“事故寄与度”原则 事故寄与度”
“事故寄与度 原则 事故寄与度”原则 事故寄与度 日本法医学家渡边富雄 渡边富雄于1980年提出、 渡边富雄 1984年确立的,这一原则也被称为“渡边 渡边 方式”。 方式 最初用来评价交通事故中原有的疾病与 来 交通事故的损伤分别对受害者的死亡或 残疾的影响比例关系,他将“事故寄与度 残疾的影响比例关系 ”按百分比划分为11个等级,从0%开始, 以10%为级差,到100%。
2.在责任期限内被保险人残废或死亡 : ◆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死亡即机体生 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 包括生理死亡 宣告死亡 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生理死亡 宣告死亡。生理死亡是 被医生证实的死亡;宣告死亡是按照法 律程序推定的死亡。 ◆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发生在责任期 死亡或残废发生在责任期 限之内 3.被保险人的残废和死亡直接原因或近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