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园林: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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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园林: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东方园林: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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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20年3月31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1)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贸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 698481148, 该专户对应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补充流动资金。
(2)在南京银行北京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 0506200000000007,该专户对应 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支付股权并购款。
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东方园林公司申请发行证券的必 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文件一起上报。
二、董事会的责任 东方园林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
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 [2007]500号)编制截至2020年3月31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 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徐士宝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谢俊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鉴证报告第 2 页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20年3月31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 [2007]500 号)的规定,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将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 201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和修改后的章程规定, 并经 2016 年 8 月 1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843 号文《关于核准北京东 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向邓少林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公司 非公开发行 75,215,208 股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3.94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4,850.00 万元,扣除承销、保荐等发行费用人民币 3,183.00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1,666.90 万元。此次募集资金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 211765 号验资报告。截止 2020 年 3 月 31 日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101,925.01 万元(含未置换发行费用 212.00 万元及募集资金产 生的利息),募集资金余额为 0.00 元。

东方园林:2010年年度审计报告n 2011-03-28

东方园林:2010年年度审计报告n 2011-03-28

财务报告一、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天健正信审(2011GF字第010061号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我们审计了后附的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园林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0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合并资产负债表,2010年度的利润表、合并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及股东权益变动表、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东方园林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这种责任包括:(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做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

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

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

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做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审计意见我们认为,东方园林公司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东方园林公司2010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0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中国注册会计师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国·北京中国注册会计师报告日期: 2011年3月25日二、财务报表1、资产负债表法定代表人:何巧女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武建军会计机构负责人:韩瑶2、利润表法定代表人:何巧女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武建军会计机构负责人:韩瑶3、现金流量表法定代表人:何巧女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武建军会计机构负责人:韩瑶4、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法定代表人:何巧女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武建军会计机构负责人:韩瑶5、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法定代表人:何巧女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武建军会计机构负责人:韩瑶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10年度编制单位: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金额单位:人民币元一、公司的基本情况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前身为北京东方园林有限公司,2001年9月12日,公司由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更名为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棕榈园林: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3-30

棕榈园林: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3-30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会字[2011]023号致: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

在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3月7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并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按《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SST兰光: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1-09

SST兰光: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1-09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零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正天合书字(2010)第175号致: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委派具有证券业务服务经验的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根据贵公司于2010年10月22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登载的《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并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

据此,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1、根据《通知》,贵公司定于2010年11月8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作出。

据此,贵公司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2、根据《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期限、会议召开及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投票程序、会议联系方式等,该《通知》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江铃汽车: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2-16

江铃汽车: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2-16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受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指派方世扬、罗小平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等有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于2010年11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香港商报》上刊登了《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王锡高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分别为截止股权登记日2010年12月7日下午15:00 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A股股东、截止2010年12月10日下午15:00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B股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

东方园林招股说明书

东方园林招股说明书
wwwdocincom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117第一节释义10第二节概览12一发行人简介12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13三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13四本次发行概况15五募集资金运用15第三节本次发行概况16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16二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人17三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18四本次发行上市预计的重要日期18第四节风险因素20一控股股东的控制风险20二市场风险20三财务风险21四管理风险23五税收优惠政策变动风险23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24七宏观调控政策风险24八自然灾害风险24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26一发行人基本信息26二发行人改制重组情况26三发行人设立以来股本的形成及其变化情况和重大资产重组情况32四发行人设立时发起人出资及设立后历次股本变化的验资情况36五发行人的组织结构36六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简要情况39七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40八发行人的股本情况41九本公司没有发行过内部职工股也不存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股东数量超过200人的情形43十员工及社会保障情况43十一主要股东及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的重要承诺及履行情况45第六节业务与技术46一发行人主营业务及其变化情况46二园林绿化行业基本情况46wwwdocincom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118三发行人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63四主营业务的具体情况73五主要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情况83六发行人拥有的特许经营权87七主要技术情况87八质量控制情况89第七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91一同业竞争情况91二关联交易92第八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99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简介99二董事监事的提名和选聘情况102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股情况103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其他对外投资情况104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收入情况104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兼职情况105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之间的亲属关系106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与本公司签订的协议和做出的承诺106九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107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内的变动情况107第九节公司治理110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110二发行人近三年的违法违规

民生投资: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1-13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关于民生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民生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公司”)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与贵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派律师查阅了有关文件,并出席了贵公司于2010年11月12日在青岛市闽江路5号青岛府新大厦215会议室召开的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作为贵公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已获得贵公司对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的承诺,本所律师已证实副本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它需公告的信息一同公告,同时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是经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的,会议通知以公告形式刊登于2010年10月28日《证券时报》及巨潮网通知全体股东,公告通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相关事宜。

2010年11月6日,贵公司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事宜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催告通知,公告通知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相关事宜。

新 嘉 联: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1-20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Grandall Legal Group (Shanghai )中国上海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31楼,20004131st Floor, Nanzheng Building, 580 Nanjing XiLu, Shanghai, China, 200041电话/TEL.: (8621) 5234-1668 传真/FAX: (8621) 5234-1670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接受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0 年11 月19日上午09:00-10:0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010年10月28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以及巨潮网()上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 年11月19 日上午09:00-10:0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东方园林: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2011-07-27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1)第82109号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我们审核了后附的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是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设计、实施和维护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编制相关的内控,以及确保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的鉴证工作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进行的。

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鉴证工作涉及实施有关程序,选择的程序取决于我们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重大错报风险的判断。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考虑了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实施了询问、在抽查的基础上检查支持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金额和披露的证据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上述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本鉴证报告仅限于贵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鉴证报告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上海中国注册会计师: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 500号)的规定,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对截至2011 年6月 30 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一、前次集资金的数额、资金到账时间及资金存放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证监发字(1174)号文批准,本公司于2009年11月23日以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45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58.60元,共募集资金849,7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等发行所需费用计48,661,479.1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01,038,520.83元。

东方园林: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4-28

证券代码:002310 股票简称:东方园林编号:2011-030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一、现场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于2011年4月27日在北京会议中心6号楼第一会议室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何巧女女士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刘涛律师、邓雪芳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

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人共1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9,456,9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20%。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1、审议通过《2010年度报告》及摘要;审议结果:同意票为99,456,962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2、审议通过《2010年度董事会报告》;审议结果:同意票为99,456,962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3、审议通过《2010年度监事会报告》;审议结果:同意票为99,456,962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4、审议通过《2010年财务报告》;审议结果:同意票为99,456,962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5、审议通过《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审议结果:同意票为99,456,962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6、审议通过《201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审议结果:同意票为99,456,962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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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的委托,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根据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及于2010年5月10日公告的《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和2010年5月12日《关于增加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合称“《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做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公司股东提出的股东大会临时提案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由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补充通知了股东,《股东大会通知》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3、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2010年5月25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5号森根国际3B3层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巧女主持。

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11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0,517,431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67.25%。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表明贵公司截至2010年5月20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2、根据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并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记票和监票。

2、根据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了以下《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具体情况如下:
(1) 否决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0,517,431股,其中同意0股;反对50,517,431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章程修正案的议案》,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0,517,431股,其中同意50,517,431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肖 微
____________________
米兴平 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
谭津津 律师
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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