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级别和行政级别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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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务员职务和级别

第三章 公务员职务和级别

第三章公务员职务和级别公务员职务级别的含义1、职务是公务员所担任的应该完成的任务,是机关对公务员职权、职责的委托。

2、级别是反映公务员职务、能力、业绩、资历的综合标志。

3、公务员既有职务、又有级别,两者是“一职数级、上下交叉”的对应关系。

职务和级别设置是公务员管理的基础。

我国设置公务员职务级别的目的:1、为公务员管理提供科学的管理基础职务晋升与级别晋升都是职业发展的标志2、增强职务与级别的激励作用在公务员管理上带来的突出问题是:公务员职业发展渠道单一化,难以有效激励广大公务员。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①、公务员职务序列过于单一,缺乏符合各类公务员成长规律的多样化的职务序列;②、晋升渠道单一,“职务本位”现象突出针对公务员职业发展渠道过于单一化的弊端,从实际管理需要出发,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改变单一化职务设置,为公务员提供多样化的职务序列;重新定位级别功能,在职务晋升之外为公务员确立一条特别的晋升的渠道,从而健全和强化激励机制,这也是建立健全职务与级别制度的根本目的。

3、便于借鉴国外公务员分类制度的合理因素品味分类时以“人”为中心的分类,侧重人的资历条件;职位分类是以“事”为中心的分类,侧重于职位的职务、职责与职权。

品味分类相对简单,利于需受教育程度较高的优秀人才,便于公务员流动;缺陷是不利于公务员的专业化发展。

职位分类按职位的要求择人,利于公务员的专业化发展;缺陷是灵活性不足,不利于人才流动。

在职位分类制度下,职务一般解决领导指挥关系,级别一般解决经济待遇。

公务员的职位分类:我国的职位分类:我国公务员的分类是一种以职位分类为主,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相结合的分类制度,其内容包括职位类别划分的依据标准,具体职位类别及其特点,职位设置等三方面。

职位分类制度在工作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①、划分职位类别(横向)②、职位设置(纵向)职位分类制度的作用:1、为职务设置提供基础2、为各项管理提供依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划分:1、专业技术类职位;三个特征:①、具有只对专业技术本身负责的纯技术性;②、专业技术类职位与其他职位相比具有不可替代性;③、技术权威性2、行政执法类职位:行政执法类职位是指政府部门中直接履行监管、处罚、强制、稽查等现场执法指责的职位。

行政级别Word版

行政级别Word版

科级处级厅级等级排列(常识普及)科级处级厅级等级排列(常识普及)按照《公务员法》级别规定行政级别,是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管理而设置的国家公职。

包括职权和职责两方面内容。

国家公务员级别划分(一)国家级正职: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

(二)国家级副职:国家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部级正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四)部级副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和副部级机关)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副省级城市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

(五)厅局级正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部委各司正职省市自治区厅、局正职地级市正职、巡视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副省级城市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地级市正职、巡视员。

(六)厅局级副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副厅级正职。

副省级城市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正职,各地市(设区)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国有副厅级企业的正职和正厅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副职干部,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各地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副巡视员;(七)县处级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正职,副省级城市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副职,各地市(设区)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

《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述评

《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述评

《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述评《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述评2011年7月,中组部、高检院联合印发《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废止了原来的《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明确了检察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一、积极意义从检察官整体的角度出发,这个检察官职务序列,至少有两方面的积极意义: 其一,提高了检察官职务与公务员职务的对应关系。

二高检察官(副厅)以下,对应的公务员级别普遍向上浮动了一级。

检察官等级检察官级别公务员职务公务员级别首席大检察官四级至二级副国四级至二级一级大检察官八级至四级正部八级至四级二级大检察官十级至六级副部十级至六级一级高级检察官十三级至八级正厅局十三级至八级二级高级检察官十四级至九级副厅局十五级至十级三级高级检察官十七级至十一级正处县十八级至十二级四级高级检察官十九级至十三级副处县二十级至十四级一级检察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正科二十二级至十六级二级检察官二十三级至十六级副科三级检察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副科二十四级至十七级四级检察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科员五级检察官二十五级至十八级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其二,职务序列暂行规定附件一《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察官职数比例暂行规定》,确定的职数比例总体上高于过去的实际比例。

例如,省级院三高(正处)和四高(副处)的比例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55%;分州市院三高、四高(含副检察长)职数总和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28%,最高32;县检察院一级至三级(正副科)检察官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60%,设有派出机构的,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70%。

二、对相关人事管理政策的影响其一,对检察人员分类改革的影响。

执行这个职务序列,必须确定检察官编制。

目前还没有作出规定。

而过去检察人员分类改革的思路是严格控制检察官编制比例。

按照这个职务序列,减少检察官编制,就意味着相应地减少领导职数。

其二,在新的职务序列中,检察官等级和公务员级别对应程度很高,甚至无法称其为单独的检察官职务序列,这可能会使得制定检察官工资序列失去根据或意义。

行政级别及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名称及分级一览表

行政级别及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名称及分级一览表

行政级别国家级正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国家级副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副主席。

省部级正职: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省部级副职:中共中央纪委常委,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省纪委书记,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

厅局(地)正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正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党组)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副省级城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纪委书记。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国有副部级企业的副职和正厅级企业正职领导,省署高校党政正职。

厅局(地)副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副厅级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正职,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国有副厅级企业的正职和正厅级企业副职领导,省署高校党政副职,大专正职。

公务员职务职级对照表

公务员职务职级对照表
1级检察官
13-8 14--9 17--11 19--13 21--15
2级法官 2级检察官 23--16
3级法官 3级检察官 24--18
4级法官 4级检察官 24--18
5级法官 5级检察官 25--18
,,,,
调研员 二级高级主管 三级高级主管
18-12 19-13
二级高级主办 三级高级主办
县Hale Waihona Puke 级副职 20-14副调研员 四级高级主管 20-14
一级主管
21-15
四级高级主办 一级主办
乡科级正职 22-16
主任科员 二级主管 三级主管
22-16 23-17
二级主办 三级主办
乡科级副职
24-17 26-18 27-19
副主任科 科员员
办事员
四级主管 专业技术员
24-18 26-18 27-19
四级主办
一级行政执法 二级行员政执法

首席大法官 首席大检察官
4-2
1级大法官 1级大检察官
8-4
2级大法官 2级大检察官
10-6
1级高级法 2级高官级法 3级高官级法 4级高官级法 1级官法官
1级高级检察官 2级高级检察官 3级高级检察官 4级高级检察官
职务与级别对应表
领导职务 级别范围
国家级正职
1
国家级副职 4-2
省部级正职 8-4
省部级副职 10-6
厅局级正职 13-8
厅局级副职 15-10
职务层次
综合管理 类
专业技术类
级别范围
巡视员 一级总监 副巡视员 二级总监
一级高级主管
13-8 15-10 17-11
行政执法类

第七章检察机关的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七章检察机关的体制与组织机构
会委员 ß B.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
会委员、检察员 ß C.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
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ß D.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
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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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检察机关的体制与组织机构
ß 答案:C。
ß 《检察官法》第2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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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检察机关的体制与组织机构
•2.检察官任职条件与法官没有任何区别。 • 积极条件如下(《检察官法第10条》): •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2、年满二十三岁; •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 5、身体健康; • 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 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 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 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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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检察机关的体制与组织机构
ß 消极条件如下(《检察官法第11条》):
ß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ß
2.曾被开除公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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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检察机关的体制与组织机构
•3.我国检察官的任期: • 因选举或任命制度的不同而异。 • 对以选举产生的各级检察长,其任期和各级政 府首长相同,都是五年,且连续任期不能超过两届。 • 对以任命方式产生的检察官,则没有明确的任 期规定。
•反贪局
•反渎局

我国公务员不同职位类别的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序列、级别对应表

我国公务员不同职位类别的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序列、级别对应表
10
乡科级副职
十七级~二十四级
8
副主任科员
福主任执法员
11
科员
十八级~二十六级
9
科员
工程员
执法员
12
办事员
十九级~二十七级
9
办事员
助理执法员
不同职位类别的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序列、级别对应表
序号
领导职
务序列
职务对应
的级别区间
职务对应
级别数
非领导职务序列
综合管理类
(规定)
专业技术类
(设想)
行政执法类
(设想)
审判检查类
(规定)
1
国家级正职
一级
1
2
国家级副职
二级~四级
3
首席大法官(首席大检察官)
3
省部级正职
四级~八级
5
大法官(检察官)
4
省部级副职
六级~十级
5
首席工程师
5
厅局级正职
八级~十三级
6
巡视员
高级工程师
高级法官(高级检察官)
6
厅局级副高级工程师
7
县处级正职
十二级~十八级
7
调研员
中级工程师
执法总监
8
县处级副职
十四级~二十级
7
副调研员
执法副总监
9
乡科级正职
十六级~二十二级
7
主任科员
初级工程师
主任执法员
法官(检察官)

法官级别和行政级别对照表

法官级别和行政级别对照表
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地市级政府副职
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县级政府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直属单位局级干部
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直属单位科级干部
基层人民法院院长
县级政府一把手
基层人民法院副院长
县级政府副职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员
县级政府部门主任或科级干部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的法官级别和行政级别可能有所不同,上述表格仅供参考。
法官级别和行政级别对照表
不同国家的法官级别和行政级别有所不同,下面是中国司法系统中法官级别和行政级别的对照表:
法官级别
行政级别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国务院副总理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国务院部长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长
省级政府一把手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地市级政府一把手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县级政府一把手或部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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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级别和行政级别对照表
检察机关是一个全国性的专业性的司法机关,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担负立法、行政、司法三重职能。

它的具体职责是:由总检察院根据宪法、法律及国家的领导,组织当地检察机关对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行使职权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法律行为负责审查。

检察机关设有四个级别,分别是总检察院、地方检察院、检察长和检察官,其中检察官负责制定、执行和协调各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工作。

检察官级别由政府聘用考试录取,检察官一般根据其能力和组织机构要求分为不同等级。

为了简化检察官级别的表述,采用与行政级别的对照表来明确检察官的等级,这样让检察官更好地融入行政级别体系,做到检察系统的统一管理。

下面简要介绍检察官级别与行政级别的对照表。

一、察官级别与行政级别对照表
1、总检察院级别
总检察院级别检察官主要负责检察机关的最高领导工作。

它与中央国家机关行政级别最高的正部长级相对应,但比正部长级略低一级,级别编号为000075。

2、省检察院级别
省检察院级别的检察官主要负责地方检察机关的领导工作。

它与省部级以及中央各类国家机关行政级别的正处级相对应,级别编号为00050。

地方检察院级别的检察官主要负责地方检察机关的中层领导工作,它与行政级别的副处级相对应,级别编号为00025。

4、检察长级别
检察长级别的检察官主要负责地方检察机关的基层领导工作。

它与行政级别的正科级相对应,级别编号为000074。

5、检察官级别
检察官级别的检察官主要负责地方检察机关的基层工作。

它与行政级别的副科级相对应,级别编号为000073。

二、检察官级别的任职资格
1、总检察院级别
主管职责:总检察院检察官可以担任检察院的总检察长、总检察官和总检察官助理等职务,下辖及行使检察院机关的最高领导权力,为检察系统和检察机关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总体指导和最终决策。

资格要求:总检察院检察官的录用及任职,应遵循有关规定,一般应从检察官中选拔,并具有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崇尚共产主义道德;
(2)政治立场坚定,政治态度正确;
(3)职业道德高尚,品行端正;
(4)能够胜任改革,发展检察制度的重大工作;
(5)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合理定位,对人才任用和政策实施有较强的综合判断能力。

主管职责:省检察院检察官负责地方检察机关的中层领导工作,协调和落实中央和地方政府和检察机关的决定,组织和协调地区检察机关活动,做好检察工作,负责监督地方检察机关的行为,保证检察机关的规范秩序,确保检察机关的正当执法和解决司法矛盾的工作。

资格要求:省检察院检察官的录用及任职,一般应从检察官中选拔,并经过考试,要求具有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和上级文件的规定;
(2)有较强的领导能力、行政驾驭能力和创新精神;
(3)熟悉检察官工作和相关法律法规;
(4)具有理论能力,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5)有较高的敬业精神,认真、负责任地履行职责。

3、地方检察院级别
主管职责:地方检察院检察官主要负责地方检察机关的中层领导工作,指导和组织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依循法律和上级指示,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检察政策,确保检察机关正确、秉公执法,把检察机关活力化,确保检察制度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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