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2.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XXXXXXX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依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新修订并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2005年1月10日国家建设部、财政部及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公司实际,对住房公积金实行统筹和自筹相结合进行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员工自筹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管理。
统筹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执行地方有关规定。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自筹管理,只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取业务,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自筹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原则,公司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公司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担任,成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相关人员组成。
主任:xxxxx副主任:XX成员:XX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计划。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相关人员组成。
公积金办公室专人专管,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计划。
(二)负责记载员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支取审批。
(五)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财务部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住房公积金财务账,审核原始凭证并进行账务处理。
(二)负责对转入的住房公积金进行复核。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支付工作。
(四)负责与银行的对账工作。
(五)协助办理住房公积金其他相关事宜。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办公室具体执行,监察审计部监督的原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全文

《住房公积⾦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全⽂《住房公积⾦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全⽂ 第五章监督 第三⼗三条【制度和监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民银⾏建⽴住房公积⾦信息披露、⼈员准⼊、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制度。
省级以上⼈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归集、提取、使⽤和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健全住房公积⾦管理信息系统,实时监控各地住房公积⾦管理运营状况。
第三⼗四条【内部监督】住房公积⾦管理中⼼应当建⽴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内部约束和管控,规范业务管理和防范风险。
第三⼗五条【社会监督】住房公积⾦管理中⼼应当依法公开政策规定、办理流程,并每年公布住房公积⾦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六条【财政监督】住房公积⾦管理中⼼在编制住房公积⾦归集、使⽤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归集、使⽤计划和计划执⾏情况的报告时,应当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七条【财政、管委会、⼈⼤监督】住房公积⾦管理中⼼编制的住房公积⾦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管理委员会审议,并报本级⼈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住房公积⾦管理中⼼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管理委员会报送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三⼗⼋条【审计监督】住房公积⾦管理中⼼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九条【管理中⼼监督1】住房公积⾦管理中⼼和缴存职⼯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下列义务: (⼀)住房公积⾦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住房公积⾦账户的设⽴、转移或者封存; (三)⾜额缴存住房公积⾦。
第四⼗条【监督检查措施】住房公积⾦管理中⼼应当对单位住房公积⾦缴存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布。
住房公积⾦管理中⼼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进⼊单位进⾏检查; (⼆)查阅复制有关⽂件和材料;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被检查单位进⾏审计; (五)通过社保、财政、统计、⼯商、税务等部门核查单位在职职⼯⼈数和⼯资基数等数据。
四川省建设厅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法律法规文件汇编2010年12月13日一、城乡规划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3、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5、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6、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7、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正)8、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9、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10、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4号)11、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12、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7号)13、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14、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建设部令第108号)15、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16、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4号)17、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3号)18、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19、四川省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二、建筑市场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5、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1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1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12、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13、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14、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2002修正)(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3号)15、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7号)16、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17、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18、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1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20、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1号)2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4号)2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23、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2号)2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27号)2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1号)26、工程建设项目勘查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27、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0号)28、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29、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3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31、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令)32、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令)33、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6号令)34、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3号)3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36、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7号)3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4号)38、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39、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40、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41、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4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4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4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4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4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8号)47、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48、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49、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50、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5号)51、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52、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53、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8号)5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1号)55、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8号)56、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6号)57、城建监察规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5号)58、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59、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60、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61、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62、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63、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64、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65、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66、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三、房地产市场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3、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04号)4、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50号)5、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6、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7、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8、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9、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10、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64号)1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八部委令第162号)1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13、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14、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1号)15、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0号)16、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29号)17、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18、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8号)19、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7号)20、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6号)21、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4号)2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23、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2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25、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26、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令第49号)27、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28、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号)29、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30、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31、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32、四川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33、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四、城市建设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3、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4、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5、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6、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修正)7、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正)8、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修正)9、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10、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1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12、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13、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1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0号)15、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16、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8号)17、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3号)18、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19、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20、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04号)21、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03号)22、游乐园管理规定(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85号)2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24、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25、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2号)26、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27、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建设部、公安部令第31号)28、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0号)29、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30、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31、四川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修正)(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条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释义】本条第一款是对空间效力、行为效力的规定。
所谓空间效力是指法律、法规在哪些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
所谓行为效力是指法律、法规对哪些行为发生效力,即哪些行为必须按照《条例》(指《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法管理条例》,下同)的规定实施。
本条第二款是对住房公积金概念的界定。
这一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一)住房公积金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
无工作的城镇居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离退休职工不建立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内。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
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
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稳定性、统一性和规范性,具有强制性。
(五)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
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
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付房租。
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注册会计师》
【年(卷),期】1999(000)006
【摘要】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
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
【总页数】5页(P59-6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2
【相关文献】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新看点 [J], 王灵萍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J],
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新看点 [J], 无;
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完成第二次修订 [J], ;
5.基于顶层设计研究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利益观的落实状况——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例 [J], 李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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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英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岀,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左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英他设区的币,应当设立由人民政府负责人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组成的住房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第九条住房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左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左,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应当按照精减、效能的原则,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县(市)原则上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需设立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住房公积金知识竞赛题完整版(带答案)

住房公积金知识竞赛题一、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70分)1、(B )年国务院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于()年进行了修订。
A.1998,2000 B. 1999,20022、《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于()正式施行。
A.2009年7月1日 B. 2010年7月1日3、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A )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A. 在职职工B.管理人员4、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决策、运作、(B)相对分离的原则。
A.监管B.监督5、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A )机构。
A. 决策B. 运作6、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决定必须经管委会全体成员()以上人员通过。
A. 二分之一B. 三分之二7、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担任。
A.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士 B.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8、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组成。
A. 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单位代表B. 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代表9、住房公积金是一种()。
A.临时性住房储金B.长期住房储金10、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独立承担住房公积金的债权、债务责任。
A.可以B.不可以11、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A.全部B.部分12、目前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
A.8-15% B. 5-12%13、企业和个人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
A. 免征B. 减半征收14、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
A.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B.十二月份工资,缴存比例15、单位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A.按时、足额B.按时16、缴存单位应采取按()汇缴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
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
![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https://img.taocdn.com/s3/m/e474609d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84a0a2c.png)
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统一管理和精简、效能的原则。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以下统称设区城市)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
(二)积极稳妥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既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推进管理机构调整,确保在《通知》规定时限内完成机构调整工作;又要结合实际,分步实施,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工作正常进行,不断、不乱。
(三)资产安全原则。
资产的清理和移交必须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债权债务清楚、还款责任明确,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利益。
二、主要任务与要求(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石油、石化、铁路、煤炭行业要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提取、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和办理个人账户转移等业务的前提下,抓紧组织各设区城市和有关行业,对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负债和人员状况等进行全面清理、核实。
(五)资产清理的主要内容:1、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住房公积金总账、单位账和个人明细账是否相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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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法规类别】房地产财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2.03.24
【实施日期】2002.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50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二00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
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
二、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
三、第八条修改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相应将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的“住房委员会”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四、在第九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将第九条第五项改为第六项。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