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公积金提取新政策最新解读与新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解读精选两篇 精品
2017年住房公积金新政

2017年住房公积金新政【导读】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下面就让小编给大家普及一下2017年住房公积金的新政策吧。
1、“账随人走、钱随账走”住建部正加快推进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建设,自2017年7月1日起,逐步实现实现“账随人走、钱随账走”。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启动近年来,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流动性日益增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大量增加。
为方便跨省就业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接续业务,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发了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
平台开通后,全国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统一在平台上为跨省就业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3、公积金缴存比例有限制每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按你的上年工资核定你的缴费基数,然后再根据你的缴费基数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费用。
无论多高薪,公积金缴存比例也不能超过12%。
4、10年未用者最高可提10万元缴存10年(含)以上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可在装修自住住房时,提取使用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最高提取额度为10万元。
5、缴存3个月可支取公积金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只要连续缴存公积金满3个月,无需租金发票、税票也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6、提前退休不能提公积金办理离退休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但办理提前退休养老或内退的职工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7、公积金可“借用”给未婚成年子女购买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不为共同购买人,也可以缴存人的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说白了就是:我儿子公积金不够贷款买房的,我的公积金够,我就可以以我的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但是购房合同上签我儿子名。
8、公积金可当低保用住房公积金可以享受城市低保,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且符合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则

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则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的一种住房福利制度,旨在帮助员工购房、改善居住条件。
对于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群来说,他们有时候需要提取公积金来满足一些紧急的个人或家庭需求。
提取住房公积金是根据政策规定进行的,下面我将详细介绍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规则。
首先,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分为两种情况,分别是正常提取和特殊提取。
正常提取是根据个人或家庭的实际需求提取公积金,而特殊提取则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提取公积金,例如购房、建房、装修、偿还住房贷款、大病治疗等。
正常提取的规则如下:1.提取条件:员工在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后,根据个人或家庭的实际需求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
2.提取比例:根据国家规定,正常提取的公积金比例为最高限额的80%。
3.提取用途:提取公积金的用途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如购买自住住房、支付租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支付住房装修费用、补缴个人所得税等。
5.提取时间:提取公积金的时间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具体时间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为准。
特殊提取的规则如下:1.购房提取:购买自住住房的员工可以提取公积金,提取比例为购房总价或评估价的首付比例,最高比例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
2.偿还贷款提取:购房贷款的员工可以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提取比例为每月应还本息金额的最高限额。
3.大病医疗提取:患有重大疾病的员工可以提取公积金用于治疗费用,提取比例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全部或部分。
4.公租房提取:符合条件的员工可以提取公积金作为公租房保证金或租房费用,提取比例根据规定为公租房总租金的最高限额。
总体来说,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规则比较灵活,能够满足员工在不同情况下的住房需求。
但需要注意的是,各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规定以所在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为准。
另外,提取公积金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所以建议员工提前了解所需材料,并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这样才能顺利提取公积金,满足个人或家庭的需求。
解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

解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解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一、什么是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二、住房公积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1、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2、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2、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3、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三、住房公积金的缴存1、帐户设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2、缴存比例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3、个人缴存方式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4、单位缴存方式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5、缓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2017绍兴市公积金提取新政策 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7绍兴公积金提取新政策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17绍兴公积金提取政策变了,哪些情况可提取公积金?提取公积金需要提供哪些材料?近日《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出台,该新政策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提取类型及所需材料(一)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1.购买商品房: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经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购买房改房:房改专用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购买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购买二手房:房屋转让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契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在本市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关系证明提取。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1、建造自住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建房用地审批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建房付款票据(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翻建自住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建房付款票据(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大修自住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县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鉴定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当地房管部门证明、城建(规划)部门的许可批文(原件和复印件)、大修住房付款票据(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住房公基金提取细则(二篇)

住房公基金提取细则住房公积金是指由政府设立的、用于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一种个人住房储蓄制度。
凡是按照规定的比例,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分别缴纳的工资总额(不含福利待遇),按月缴存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作为职工购房或者补贴现有住房的资金来源。
在一定的条件下,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提取条件、提取金额、提取方式等。
一、提取条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需要符合一定条件的,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职工购房:职工在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等住房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 职工还贷:职工在购买住房时,贷款的一部分是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来偿还的,职工在还款期内,可以按照规定的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
3. 职工租房:在特定的城市和条件下,职工可以通过缴纳一定的租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来补贴自己的租房费用。
4. 职工退休:职工在退休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来补贴生活费用。
5. 其他特殊情况:例如职工患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遭受自然灾害等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金额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额是根据职工个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一般而言,提取金额有以下几个方面:1. 购房提取:职工购买住房时,可以根据购房的实际情况,申请提取相应的金额。
具体金额按照每个城市的政策来定,一般为购房款的一部分。
2. 还贷提取:在购房贷款期内,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的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来偿还贷款。
3. 租房提取:在特定的城市和条件下,职工可以通过缴纳一定的租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来补贴自己的租房费用。
4. 退休提取:职工在退休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来补贴生活费用。
5. 特殊情况提取:职工患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提取方式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1. 直接提取:职工可以直接到所在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提取手续,在通过审核后,可以直接领取提取金额。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宗旨)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宗旨的规定。
本条在修订时未作修改。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也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新生事物,它的建立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深化的标志,当前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已成为住房货币化改革的核心内容。
按照朱镕基同志“加紧住房公积金立法”的指示,原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于1996年7月成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办公室,开始住房公积金立法工作。
起草办公室先后赴广西、云南、四川、江苏、上海、天津、北京等地调研,起草了条例初稿,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
由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条例起草工作移送建设部。
1998年4月,建设部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送审稿)》。
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后,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23个部门和北京、上海等16个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召开了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论证会。
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还赴上海、苏州、天津等地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在全国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座谈会上听取了33个大中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同志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经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于1999年4月3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施行。
并于2002年3月24日由国务院第350号令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称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
新《条例》是在认真总结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践经验基础上,针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设的新情况、新形势修订的。
公积金政策解读提取额度和用途限制

公积金政策解读提取额度和用途限制公积金政策解读:提取额度和用途限制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重要的福利制度,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高居民的住房保障水平。
然而,职工在使用公积金时需要遵守一定的提取额度和用途限制。
本文将解读公积金政策中的提取额度和用途限制,以帮助职工正确理解和使用公积金。
1. 提取额度限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在提取公积金时存在一定的额度限制。
具体额度根据不同情况而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购房提取额度:职工在购买住房时可以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或购房贷款的本金及利息。
根据政策规定,不同城市的购房提取额度有所差异,通常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一定比例。
(2)租房提取额度:有些地方允许职工在租房时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
根据政策规定,租房提取额度通常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一定比例,但一般不得超过一年租金的金额。
(3)还贷提取额度:职工在还清住房贷款后,仍可继续提取公积金用于其他目的,如子女教育、医疗等。
还贷提取额度一般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一定比例。
2. 提取用途限制公积金在提取时也存在一定的用途限制,以保证公积金的正确使用和目的实现。
不同地区可能存在略微的差异,但总体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购房用途:购房提取的公积金必须用于购买自住住房,不能用于购买商业性质的房产或投资房产。
此外,购房提取的公积金还需要满足相关政策的限定条件,如购房人的户籍要求等。
(2)租房用途:租房提取的公积金必须用于支付租金,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一些地区对租房提取公积金的期限和次数也有一定的规定。
(3)还贷用途:还贷提取的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后,剩余的额度可以用于其他目的,如子女教育、医疗等。
但在使用时需要符合相关政策的规定。
3. 注意事项在使用公积金时,职工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1)提供真实信息:在申请提取公积金时,职工需要提供真实的信息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虚假信息可能导致公积金提取失败或追究个人责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宗旨)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宗旨的规定。
本条在修订时未作修改。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也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新生事物,它的建立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深化的标志,当前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已成为住房货币化改革的核心内容。
按照朱镕基同志“加紧住房公积金立法”的指示,原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于1996年7月成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办公室,开始住房公积金立法工作。
起草办公室先后赴广西、云南、四川、江苏、上海、天津、北京等地调研,起草了条例初稿,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
由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条例起草工作移送建设部。
1998年4月,建设部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送审稿)》。
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后,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23个部门和北京、上海等16个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召开了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论证会。
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还赴上海、苏州、天津等地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在全国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座谈会上听取了33个大中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同志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经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于1999年4月3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施行。
并于2002年3月24日由国务院第350号令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称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
新《条例》是在认真总结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践经验基础上,针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设的新情况、新形势修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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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积金提取新政策最新解读与新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解读精选两篇新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解读公积金的使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11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简称《修订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条例》修订的基本思路是,以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为基础,更好地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为目标,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政策,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强化社会监督,提高管理运营透明度,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覆盖住房消费全链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实施还要追溯到1999年,当时国务院颁布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到了2002年,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了修订。
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的说明,《条例》修订至今已十余年,随着我国经济环境的变化和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实施中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缴存制度不完善,城市之间资金无法融通,资金提取、使用和保值、增值渠道偏窄,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不高等,迫切需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
此次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共七章55条。
最值得关注的一点是对于公积金的提取条件进行了放宽:一是明确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二是规定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张泓铭表示,十多年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支持住房发展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次的《修订送审稿》中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覆盖了住房消费的全链条。
增强公积金流动性除了放宽公积金的提取条件,《修订送审稿》还明确将增强公积金的资金流动性。
《修订送审稿》第三十条中,对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做了界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发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或通过贴息等方式进行融资,融资成本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
另外,也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大额存单;以及用于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等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类产品。
张泓铭认为,在运作上运用市场化的手段有利于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能。
同时,将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等属于稳健、安全的金融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在有关增值收益部分的用途,张泓铭指出了自己的观点。
《修订送审稿》中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将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存入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经费后,全部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不得挪作他用。
”张泓铭指出,这就存在一个风险准备金积累到一定程度“到哪里去”的问题。
张泓铭建言,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对于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可以设一定的限额,在达到一定比例后,仍然返还给缴存职工。
上海中原地产高级经理龚敏认为,此次修订的目的主要是盘活当前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公积金的利率非常低,所以长期以来相当一部分人不愿意缴纳公积金。
《修订送审稿》中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公开政策规定、办理流程,并每年公布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张泓铭表示,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应及时并详细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015公积金提取新政策最新解读2015年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放宽新政策,何时能够实施?解答1:一、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租住商品住房,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房职工,夫妻双方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因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出具房产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房地产管理部门不收取费用。
就是说,职工不提供租房费发票、税票、租房合同,也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关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贯彻落实住建部等三部委文件问题,根据三部委文件规定,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房职工,夫妻双方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这句话说起来很简单,但落实下来、落到实处,并是不简单。
一是,职工在北京市有无住房,需要由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证明,北京市每月租房提取职工达数千人,每月数千人职工到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具无房证明,劳民伤财,给广大职工带来很大的麻烦,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也承受不了。
二是,夫妻关系证明问题,每月数千职工租房提取,每月数千职工要到北京市民政局开具证明,职工难以承受,北京市民政局也承受不起。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实现信息关联,免去提取职工提供无房证明、婚姻证明的手续,贯彻落实好三部委提取政策,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就如何实现住房公积金系统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住房管理系统、市婚姻登记系统关联,免去职工开具两个证明问题,我中心与住房城乡建设委、到民政局进行深入沟通,对各个环节、各个细节正在进行磋商,各项工作正在紧张开展中。
无房职工不需要提供发票、税票、租房合同就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近期将出台。
外来务工农村户口公积金提取。
本来我是农业户口,结婚后更新了户口本,现在成了居民户口,现在打算离开北京,想销户提取公积金,准备了如下资料,户口本首页、本人页、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但是工作人员给的回复是依据规定只能农业户口才能销户提取,非农业户口不能销户,请问像我这种情况居民户口到底能不能提取公积金?解答2:一、目前各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正在抓紧制定中,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并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标志着户籍重大改革开始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各省正在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并不尽相同。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在密切关注各地相关政策,积极探讨实施方案。
二、目前政策制定初衷为切实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实际困难,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京房公积金管委会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第十一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二)、(三)、(四)、(九)、(十)、(十一)情形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该条政策制定的初衷是为充分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离城返乡后对公积金充分享有自主支配权。
三、放宽提取的实施细则将对各项具体问题将做出详细规定,为缴存职工提供更加优质高效服务,是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要工作目标。
鉴于上述各项工作正在积极开展中,同时按照住建部等三部委放宽提取的指导精神,管理中心正在就相关政策积极讨论并制定过程中,敬请广大缴存职工耐心等待。
住房公积金缴纳第一个月可否提取?刚来北京务工一个月,公司给缴纳住房公积金,请问第一个月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吗?在北京已经租房。
解答3: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通知》文件要求,(一)职工承租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职工以租房为由申请提取,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定:1、每3个月可以提取一次,每次可提取申请日前3个月内的住房公积金,且每月提取的额度不得超过缴存上限,也不得超过月房租费。
职工租房自住,其配偶也可以申请提取。
配偶提取时,除按照上述规定外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2、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职工申请提取,管理部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前的3个月缴存额度为标准,为职工办理提取。
3、职工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租房申请提取,应提供如下材料:(1)提取申请书;(2)出租房屋税收委托代征点或税务机关开具的租房费发票;(3)房屋租赁合同;(4)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5)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提取申请人银行储蓄账户。
为遏制某些单位违规协助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新单位不满一年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新单位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
非农户口不在北京工作如何提取公积金?解答4:您好,来信已收悉。
现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对于城镇户口的职工单纯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建立新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可以将原账户转入新账户。
在未建立新住房公积金账户期间,原账封存。
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符合提取条件,具体条件如下:(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支付房租的;(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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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解答5: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目前已取消比例要求)(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交规定资料通过单位经办人办理提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