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显聪的辩护意见
刑事二审辩护词

刑事二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杭州市六和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郑千忠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郑红伟的辩护人,继续为其被指控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开设赌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一案二审进行辩护。
现根据本案事实与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并希望得到采纳:本辩护人认为,(2009)绍虞刑初字第406号刑事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
具体理由如下所述:一、被告人郑宏伟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郑红伟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所必须“同时具备”的四个特征,即:非法控制特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手段特征。
1、非法控制特征。
立法解释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必须:“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具体情形有:(1)以提供保护为由,非法行使公共管理权,在一定范围内收取保护费,强行罚款,强行干预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时间较长的;(2)非法行使行业或市场管理权,强行收费,或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对其他市场主体强行参股、占股、巧立名目强行摊派的等非法手段垄断一定行业或者取得行业较大份额;(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造成基层政权职能削弱或不能正常工作的。
本案一审法院在论证被告人郑红伟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犯罪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郑红伟实施了上述不法行为,对被告人郑红伟如何“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更是只字未提,仅仅以“是否有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犯罪或者为犯罪活动提供非法保护”为理由就得出“并不影响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的结论。
辩护意见书

审判长、审判员:受被告人丁原儒家属委托,齐鲁律师事务所指派我和XXX担任受贿一案被告人丁原儒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依法为其辩护。
经调查取证,结合今天的庭审调查质证,发表如下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丁原儒再任山东省潍坊贸易学校校长期间,收受他人财物77万元,对于案发后丁原儒坦白交代,有自首情节,现所有款项已经全部追缴,事实清楚,对此,辩护人没有异议。
首先,我们就1997年年底到1998年年底所收受董法春、马海山所送的44万元发表辩护意见。
山东省潍坊贸易学校的性质不是国家机关,被告人丁原儒也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山东省潍坊贸易学校是按照《教育法》的规定登记设立的事业法人单位,属于集体所有性质,举办主体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因此,山东省潍坊贸易学校不是国家机关。
我国《刑法》第93条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的规定中指出,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被告人丁原儒担任的潍坊贸易学校校长和该校党委书记职务,也不能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丁原儒并非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被告人丁原儒任潍坊贸易学校校长由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任命委派,而根据提交的相关证据已经证明,山东省供销合作社的性质系“集体所有制企业”,不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在《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关于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内设机构中第二个为人事教育部,其职能有管理学校一项。
佛山最大涉黑案件的辩护词和报道

对佛山张超刚、凌伟超涉嫌特大黑社会案件的辩护意见2008年05月23日星期五20:33本月15日开庭的佛山涉黑大案已经7天了,还没有开庭完毕,预计需要两个星期,一次开庭需要14天,在刑事案件中极为少见,本人作为其中被告人凌伟超律师团成员,这些天来一直关注该案,发现媒体的报道先于法院判罪定刑,实际上已经干扰了法院审判员的公正心态,众所周知,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和定罪,任何人不得先行认定被告人已经构成犯罪。
可是看看他们的新闻“ 广东佛山36名黑社会成员受审 200警力维持秩序(图)”这种标题无疑是媒体已经认定该36名成员为黑社会成员了,如果法院不认定,我们的人民能答应吗,不能!!因为,媒体的阅读者已经受到了诱导。
看过报道的法官怎么办???还能用无罪推定来公正评判吗??这个案件的确已经是佛山的大案,名案了,开庭当日现场旁听观众达500人,警方几乎全部出动维护秩序,被指控罪名有十多种: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起诉书多达37页,指控罪名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抢劫罪;绑架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实施的非法控制拍卖市场和其他的犯罪行为等。
公诉案卷多达60余卷,证据多达400余份这样的案件媒体不关注才怪呢,因为我是凌伟超律师团成员,有幸已经看过案件和证词,为尽多让大众了解实情,下面我简单把我的辩护词发表一下:根据我本人查阅的案件情况,了解的案件同案犯的供述看,我认为不管张超刚等人是否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但至少我的当事人凌伟超是一个受害的商人。
我们从如下几个方面提出辩护词;1、凌伟超与凌志是各自的独立主体,没有证据认证他们是合伙参与拍卖,因此不能把凌志应该承担的责任转到凌伟超身上。
2、拍卖会演变成“买标会”,责不在凌伟超3、凌伟超与其它竞买人地位作用是一致的,其它人不认定犯罪,只认定凌伟超构成犯罪,是本案法律适用的错误和不公正的体现。
涉嫌受贿刑事辩护词(范本)

涉嫌受贿刑事辩护词(范本)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震惊宁波市500余万市民的谢建邦受贿一案,前天起在这里开庭__。
受谢建邦的委托和宁波市导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们担任谢建邦的辩护人,履行法律赋予辩护人的职责。
在开始我们的辩护之前,请法庭允许我简要地说几句题外的话语:首先,辩护人对本次庭审完全采用抗辩式表示极大的欣赏和由衷的感谢。
三天来,法庭让被告人充分陈述了他的意见,为辩护人提供了良好的辩护条件。
其次,辩护人清醒地看到,当前,__现象在干部队伍中已呈上升趋势,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了我国改革、建设。
发展的进程。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律师,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是一致的,同广大人民的感情是一致的。
对一些破坏党的威信的__现象,同样深恶痛绝。
但是,我们既然是律师,在国家宪法已确立依法治国的今天,就不能以感情代替法律,也不受律师职责以纠因素的影响。
我们只能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再则,由于谢建邦案发前系宁波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正厅级干部。
案情的特殊性,使我们深深地感到为其辩护的责任之重大,工作之艰难。
这一点,在开庭前,我们已深有感触。
然而,我们也欣慰地看到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据此,我们将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无畏无惧地发表我们的辩护意见。
使法庭可以兼听则明,最终求得对本案的公正判决。
下面,我们向法庭发表我们的辩护意见。
本案公诉人以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浙湖检刑诉字(1999)第10号起诉书指控谢建邦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又认罪态度差。
对此,我们表示不能苟同。
一、关于本案的证据在本案中,公诉人作为主要证据提供给法庭以证明谢建邦收取了他人贿赂的证据共有十份;其中三份为谢建邦本人的供述,请法庭注意:我这里所说的是“供述”而不是“供述与辩解”。
刘建忠敲诈勒索案一审辩护词

刘建忠敲诈勒索案一审辩护意见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刘建忠父亲的委托,并征得被告刘建忠的同意,指派廖金才律师、刘雪梅律师担任被告刘建忠第一审辩护人,并出庭为其辩护。
开庭前辩护人已会见被告人刘建忠,详细查阅了本案案卷,对本案被告人刘建忠及其所实施的行为有了较为详细的了解,本辩护人认为:一,对于公安机关认定的部分事实并不能承认。
如,公安机关认定,2011年10月13日郭承璋、被告人刘建忠等敲诈了被害人陈日升18000元,而据郭承璋在侦查卷P5-8的供述,被害人陈日升害怕再次受到殴打,就是好当场赔给郭承璋12000元,而郭承璋见被害人陈日升还有6000元没赔,便要求被告刘建忠和“猛子”随同被害人陈日升前往西山村取钱,后因被害人逃跑而没有受到6000元,这一事实也得到了被害人的证实。
由此可见,郭承璋等人对被害人敲诈12000元,而不是公安机关认定的18000元。
二,对于公安机关认定的敲诈勒索罪,缺乏事实依据,证据不足。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即要达到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必须满足:(1),对被害人采取了胁迫的方法,给予财物所有者、占有者精神上的强制;(2),这种要挟或强迫产生了一定的效果;(3),迫使被害人交出了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从而满足了行为人非法获取财物的要求;(4),行为人非法占有了较大的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
对于第一点,在敲诈勒索陈日升案中,据郭承璋供述(侦查卷P5-8),被害人陈日升不肯赔钱给他,就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迫使被害人陈日升赔钱给他,赔钱其间,被告刘建忠才赶过来,另据被害人陈日升供述(P72-74)称,用言语威胁,并对其殴打的人只是郭承璋,也就是说,郭承璋单独对被害人进行了言语恐吓,并单独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行为,从而对被害人陈日升产生了心理上的刺激和精神上的强制,与被告刘建忠并无直接关系。
钟志煜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钟志煜,男,汉族,1980年出生于我国某市。
2010年,钟志煜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经过一年多的侦查,检察机关以钟志煜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涉及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1. 案发经过2008年,钟志煜在经营一家商贸公司期间,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钟志煜以人民币1000万元购买该公司位于市中心的一栋房产。
钟志煜在支付了部分房款后,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能按时支付剩余房款。
此后,钟志煜多次承诺支付剩余房款,但始终未能履行。
2. 侦查过程2010年,受害方房地产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钟志煜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将房屋抵押给他人,并多次进行虚假交易,企图逃避支付剩余房款。
公安机关将钟志煜抓获归案。
3. 检察机关起诉经侦查,检察机关以钟志煜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钟志煜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受害方人民币100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案件审理1. 庭审过程案件开庭审理时,钟志煜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受害方代表出庭作证,证实了钟志煜的犯罪事实。
法庭审理过程中,钟志煜的辩护律师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1)钟志煜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曾向受害方支付了部分房款,并非全部骗取房款。
(2)钟志煜在经营过程中,确实遇到了资金困难,但并非故意逃避支付剩余房款。
(3)钟志煜在侦查过程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
2.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钟志煜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受害方人民币10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考虑到钟志煜在侦查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且部分房款已实际支付,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词

辩护词范文审判长,审判员: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范家礼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范家礼的辩护人。
庭审前,我认真阅读了本案卷宗材料,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
我对本案的案件事实已有充分的了解。
首先,我对凶手残忍杀害三被害的行为表示同情和慰问。
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资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这是辩护人的当然职责。
在今天庭审中被告人范家礼再次否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作为无罪供述和辩解。
纵观本案,本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家礼涉嫌故意杀人,其证据严重不足,依法应对被告人范家礼作无罪处理。
现基于上述认识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范家礼有杀害三被人的主观动机和故意。
理由是:1、公诉机关出示的证人张朝万、徐云高、徐云兴、罗仕芝、张开兴、付朝兴、陈永奎、孟远成、付朝贵的书面证言和关于范荣昌被害人家人打伤的《调解协议书》及《收据》两份书均证明了被告人范家礼一家与被人一家曾经有过纠纷的事实但不能由此证明被子告人范家礼就有杀害被人付再英一家的主观动机和故意。
2、被告人范家礼虽在公安机关有过欲伤害付再英家人的供述,但因被告人范家礼无论在庭审前,还是在今天的庭审中,均一再否认上述事实,且被告人范家礼供述的内容与范荣昌、范荣所两被告人供述的内容相互矛盾,又无其它证据可以相互印证。
故不能有效证明被告人范家礼有杀害被人付再英一家的主观动机和故意。
3根据范家礼、范荣所、范荣昌三被告人所作的无罪供述和辩解,再结合《调解协议书》、《收据》两份书证及证人陈贵柏的证言来看,均一致证明被告人范家礼一家虽曾与被人付再英一家有过纠纷但两家的已经当地村组织调解平息。
且事后也未因此再发生过纠纷。
由此可见,被告人付再英一家的主观动机和故意。
二、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范家礼实施了杀害三被人的行为。
现论证如下:1、证人张朝万、徐云高、徐云兴、罗仕芝、张开兴、付朝兴、陈永、孟远成、付朝贵的书面证明证言只证明了三被人已被子杀害的事实,而没有证明了三被害人就是范家礼、范荣所、范荣昌三被告人杀害的。
胡某某故意伤害罪从轻处罚的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胡某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辩护人参加本次庭审。
接受委托后,我们仔细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详尽的了解,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
我们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定性及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我们认为,被告人具有法定的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形,恳请法庭在合议本案时予以重视和采纳:1、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表现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被羁押后,在侦查、检察、审判过程中认罪态度好,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并主动交待本案事实,口供的一致性和稳定性都较强,这证明被告人愿意配合司法机关查清事实,对自己的行为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可予以从轻处罚。
2、受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着重大过错,请法庭在量刑时应充分考虑这一因素,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案系由受害人方挑起、并制造事端。
首先事情的起因方面,2019年10月18日晚,被告人与他人唱完歌进入电梯准备下楼,受害人方在电梯外叫等一下,但因当时被告人方听见时电梯门已快关闭。
受害人走下楼梯后,就侮骂被告人方,导致双方发生冲突。
所以本案的起因系由于受害人挑起。
第二是受害人方直接采取暴力手段威迫被告人,使事态急速升级,使事态失去控制。
在双方打斗过程中,受害人用刀将被告人的左耳划伤、软骨祼露的情况下,受害人方还不停手,又用企图用砖头继续行凶,被告人迫不得已,用梁明递过来的刀刺向受害人方。
因此,不能否认受害人方的行为是引发本案的直接原因,更不能把受害人的行为仅仅看作一般过错行为。
法庭在评判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时,应充分考虑这一特殊因素,尽可能对被告人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罚。
3、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此次犯罪属于无预谋犯罪,是临时起意,相对预谋犯罪、蓄意报复他人的犯罪而言,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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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显聪的辩护意见
摘要:
1.中职生秋季主题班会安排表简介
2.安排表的具体内容
3.安排表的实施建议
正文:
【中职生秋季主题班会安排表简介】
随着秋季的到来,中职学生们也迎来了新的学年。为了使学生们更好地融
入新学期,提高班级凝聚力,我们特别制定了一份中职生秋季主题班会安排
表。该表旨在通过一系列的主题班会活动,帮助学生了解新环境,增进同学间
的了解和友谊,同时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自我管理能力。
【安排表的具体内容】
1.开学第一周:新学期、新气象
- 班会主题:新学期、新气象
- 主要内容:学生自我介绍、新学期计划与展望
2.开学第二周:班级规章制度学习
- 班会主题:遵守规章制度,共建和谐班级
- 主要内容:学习班级管理制度、学生行为规范
3.开学第三周:学习方法与技巧分享
- 班会主题:掌握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
- 主要内容:学习方法分享、经验交流
4.开学第四周:团队合作与沟通能力培养
- 班会主题:团队合作,共创辉煌
- 主要内容:团队合作游戏、沟通技巧分享
5.国庆节前夕:爱国主义教育
- 班会主题:热爱祖国,为国争光
- 主要内容:观看爱国影片、学唱爱国歌曲
6.期中阶段:学雷锋,树新风
- 班会主题:学习雷锋精神,树立文明新风
- 主要内容:学习雷锋事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7.期末阶段:总结与展望
- 班会主题:总结过去,展望未来
- 主要内容:学期总结、寒假计划与展望
【安排表的实施建议】
1.提前准备:班主任和班委会成员要提前了解班会主题和内容,确保活动
的顺利进行。
2.积极参与:鼓励全体同学积极参与班会活动,踊跃发言,分享自己的想
法和经验。
3.记录总结:每次班会后,班主任要及时对活动进行总结,发现问题并提
出改进措施。
4.家长配合:班主任可邀请家长参加部分班会活动,增进家校沟通,共同
关注学生的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