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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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扎实有序推进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十三五”专项规划年度计划任务的完成,根据省财政厅、省住建厅转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17〕22号)和《福安市2017-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安建〔2017〕4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宁德市上级财政、市本级财政及乡镇配套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科学合理、公正客观、公平公开的原则,充分发挥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积极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等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

第二章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与标准

第五条补助对象。本着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是居住在C级、D级危房中的国定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国家

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以及其他贫困农户(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贫困线1.5倍)。

第六条补助标准。

(一)中央补助资金。2017年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危房改造(不含其他贫困户)给予户均7891元中央补助。

(二)省级补助资金。1.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拆除重建的,按每户9000元给予省级补助;修缮加固的,按每户7000元给予省级补助。2.五保户、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国家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危房拆除重建的,按每户7000元给予省级补助;修缮加固的,按每户5500元给予省级补助。3.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拆除重建的,按每户5500元给予省级补助;修缮加固的,按每户4500元给予省级补助。4.其他贫困户危房拆除重建的,按每户5766元给予省级补助;修缮加固的,按每户4266元给予省级补助。

(三)本市配套补助资金。1.其他贫困户因中央未补助,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2017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闽委〔2017〕4号)文件要求,“若中央补助资金不足7500元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补齐。”因此,其他贫困户本市财政给予7500元/户的补助;2.属拆除重建的,市级财政配套补助资金10000元/户(每个乡镇控制在总任务数的8%内)。

(四)乡镇配套补助资金。1.2017年度任务中拆除重建户

的比例应约占任务总数8%,若拆除重建户的比例低于任务乡镇任务总数8%的,将扣回多余补助资金;若拆除重建户的比例高于乡镇任务总数8%的,本市及上级补助资金缺口部分由乡镇财政补齐。2.拆除重建户乡镇政府配套补助资金10000元/户。

(五)若上级补助资金补助标准调整时,我市将根据实际相应调整。

第七条补助资金的拨付。

(一)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在补助对象审批后30日内先拨付补助额度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含内业资料的验收)后30日付清上级及本市财政配套补助资金余款。市住建局按时将核定的补助对象及发放金额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相关乡镇,由乡镇负责拨付到补助对象一卡通账户。

(二)乡镇配套资金的拨付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第三章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执行《福安市2017-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安建〔2017〕426号)和《关于2017年度农村危房改造有关事项的通知》(安建〔2017〕504号)文件中操作程序,对危房改造过程全方位进行指导、落实和跟踪督促,加强项目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补助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

行严肃查处。

第十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项目建设的情况应主动公开,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纪检等部门和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福安市农村贫困家庭无房户建房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政策精神,切实解决农村贫困家庭无房户的住房问题,参照《宁德市2017-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宁建村〔2017〕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任务目标

第二条本着“应改尽改”原则,通过个人筹集、政府补助、民间捐助等方式投入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乡镇辖区内的贫困家庭无房户进行实施修造,到2020年基本解决我市农村贫困家庭无房户的住房问题。

第三章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第三条补助对象:

农村贫困家庭无房户。指生活在农村的无自有居住房屋的贫困家庭农户(包括因灾房屋损毁或者经鉴定为危房须拆除的返贫家庭),且独立家庭户籍2年以上(截止至2015年10月1日前)。

第四条对象认定。

(一)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识别以福安市扶贫办认定为准。

(二)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及重点优抚对象身份识别以福安市民政局认定为准。

(三)革命“五老人员”身份识别以福安市老区办(市民政局)认定为准。

(四)贫困残疾人家庭身份识别,残疾人家庭以福安市残联认定为准。贫困身份由福安市民政局认定;或由村委证明,乡镇政府核定,最终经公安交通、工商、税务、房管、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联审通过为准。

(五)其他贫困户(年人均收入低于国家贫困线1.5倍农户)身份识别由村委证明,乡镇政府核定,最终经公安交通、工商、税务、房管、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联审通过为准。

(六)无居住房屋认定由村委证明,乡镇政府核定,最终经房管部门审核通过为准。

第五条补助标准。

(一)乡镇补助资金:按每户10000元补助。

(二)市级补助资金:建档立卡贫困无房户按每户26500元补助;其他按每户10000元补助。

第四章建造实施

第六条建造方式。按城乡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

第七条建设标准。原则上,重(新)建后的农房人居建筑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控制在75-1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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