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4.07•【字号】鄂建文〔2017〕25号•【施行日期】2017.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建文〔2017〕25号各市、州、县住建委(局)、财政局: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6〕251号),为帮助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以下简称4类重点对象)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以保障4类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为目标,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创新方法、精心实施,确保2019年以前圆满完成全省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任务。
(二)基本原则。
落实“省级负总责、市级负主要责任、县级负直接责任、乡镇负具体责任”的责任体系;坚持农民自主自愿和政府引导、扶持的原则;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以加固改造为主,重新建设为辅;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公开公平,强化监督。
(三)目标任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定》(鄂发〔2015〕19号),到2019年全面解决贫困户居住安全问题,确保实现4类重点对象住房安全有保障的目标。
二、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规定(一)严格补助对象审核按照“精准扶贫、不落一人”的要求,坚持“雪中送炭”,帮助居住在危房中的4类重点对象解决最基本的住房安全问题。
各地住建部门要认真核查补助对象在村、镇两级公示落实情况,村级要公示拟实施危改户名单和县级审批补助名单及金额;乡镇要公示分配给各村的补助对象名单和金额,公示结果拍照后在农户纸质档案中留存。
湖北省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txt 附:湖北省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湖北省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对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1.引导各地逐步建立农村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机制,尽快改变部分农村中小学教师无房住、住危房、校外租房的现状,切实改善农村中小学教师住房条件,促进城乡教师交流和合理流动,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持续稳定发展。
二、使用范围2.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乡镇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不得用于教师产权房和其他用房建设、维修、改造补助及其它支出。
3.教师周转房产权归学校所有,提供给城乡交流教师、资教教师和无住房的教职工使用。
三、安排原则4.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的安排,采取“以奖代补”原则,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推进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工作措施得力的县(市)给予奖励性支持,并向其中的贫困地区、山区和革命老区等经济欠发达县(市)予以倾斜支持。
四、申报条件及要求5.凡申请补助资金的县(市),必须提供县(市)政府工作方案和拟定的本县(市)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5年或10年规划及分年度实施计划。
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工作由县级政府统一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方案的制定,应结合本地教育结构、学校布局、财力状况等因素,坚持“先规划、后实施”的原则,以改善教师居住条件、稳定教师队伍。
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规划选址应靠近学校,或在乡镇所在地集中建设。
要充分利用现有闲置校舍,鼓励各地将安全的闲置校舍改造成教师周转房,避免资源浪费。
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筑设计应以“安全、经济、适用、够用”为原则,严格按照《农村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的规定,单套周转房建设面积控制在40-50平方米左右,为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或两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室内简单装修。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资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7.03.15
•【字号】武财建〔2017〕187号
•【施行日期】2017.03.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
通知
武财建〔2017〕187号
黄陂、蔡甸区财政局: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鄂财建发〔2017〕269号)及市政府对市建委《关于全市2017年提前批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安排的请示》批示,现下达2017年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840万元,专项用于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危房改造,其中:黄陂区651万元(465户),蔡甸区189万元(135户),列入2017年政府收支功能分类科目“2210105农村危房改造”。
请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5〕230号)文件要求,加快预算执行,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武汉市财政局
2017年3月15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我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推进工作进行督办的通知-鄂建办[2010]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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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我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推进工作进行督办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我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推进工作进行督办的通知(鄂建办[2010]145号)有关市(州)县住建委(住建局):为全面完成2010年国家下达的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任务,切实抓好我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
经研究,我厅拟组织督办组于10月份对全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国务院确定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进行督办。
现将督办内容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10月上旬-10月底(具体到达时间另行电话通知)二、督办内容1、2010年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重点是任务分解到镇、到乡、到村、到户情况)2、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展情况。
(重点是开工数、竣工数、资金到农户一卡通情况)3、组织领导与部门职责分工。
4、农村危房认定标准与审核程序。
5、农村危房改造方式与建设标准。
6、农村危房改造电子信息上网和纸质档案管理。
7、农村危房改造质量与安全管理。
8、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整合与管理办法。
9、建设部门提供的农村危房改造技术服务。
(标准图集提供与使用)10、各地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的主要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打算。
三、督办方法1、通过听取汇报、座谈、查阅相关资料、看现场等方式,了解当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总体情况。
2、根据各地提供的农村危房改造户的花名册,每个县市抽查2个乡镇,每个乡镇抽查户数不少于10户。
3、按照随机抽取的乡镇、村组和危房改造户,对照档案检查危房改造进展情况、建设质量和资金一卡通到户情况。
联系人:刘铁军电话:************二○一○年十月八日——结束——。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4]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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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4〕172号)各市、州、县住建委(局):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是党中央、国务院重要的惠农政策,对改善和保障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确保党的惠农政策落到实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危改政策家喻户晓各地要广泛利用新闻媒体、群众会议、政策宣传栏、刷写标语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让广大农民群众充分了解和掌握农村危房改造基本政策,使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申请程序、工作要求等家喻户晓,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主人翁精神,发挥主体作用。
二、严格工作标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认真执行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和《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检查与绩效考评办法》,加强督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留隐患,使之经得起历史和群众的检验。
(一)坚持“三最”原则,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困难农户建设最基本的安全住房。
农村危房改造是帮助困难群众的雪中送炭工程,防止将危改资金挪作他用,搞锦上添花的形象工程;不得把应该给困难户的危房改造指标用到非困难户,建人情房、关系房。
(二)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落实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
要尊重农民意愿,依照“五部曲”程序(即户申请、组评议、村公示、镇审核、县批准)确定危改对象,逐级呈报审批,实行阳光操作,透明管理,把危房改造工程做成民心工程、和谐工程、满意工程。
湖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16号)精神以及省级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用于支持市县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台理,公正客观。
科学合理分配补助资金,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突出重点,精准帮扶。
按照精准扶贫要求,集中用于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以下简称四类重点对象)的基本住房安全问题。
(三)绩效评价,规范管理。
定期开展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绩效评价,健全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强化补助对象审核认定等基础管理工作.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按照省政府的政策要求筹措和落实省级补助资金,及时下达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编制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工作方案,汇总并牵头申报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计划,指导市县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落实一户一档管理制度.第五条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大投入力度,积极创新工作方法,完善扶持保障措施,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同时,不断健全农村危房改造投入机制,探索采用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积极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等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
第二章资金申请、分配与下达第六条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商省财政厅设定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明确资金与工作预期达到的效果.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省级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本地区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由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汇总后以正式文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七条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重点向改造任务重、贫困程度深、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
湖北省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三、安排原则
4.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的安排,采取“以奖代补”原则,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推进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工作措施得力的县(市)给予奖励性支持,并向其中的贫困地区、山区和革命老区等经济欠发达县(市)予以倾斜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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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财教发[2009]97号
各市(州)、县(市、区)和神农架林区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2006年第115期省长办公会议纪要决定,从2007年起,省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为了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制定了《湖北省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规划选址应靠近学校,或在乡镇所在地集中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闲置校舍,鼓励各地将安全的闲置校舍改造成教师周转房,避免资源浪费。
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筑设计应以“安全、经济、适用、够用”为原则,严格按照《农村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的规定,单套周转房建设面积控制在40-50平方米左右,为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或两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室内简单装修。
6.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投入实行县级政府负责,所需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县级财政应按照当地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分年度实施计划,将所需建设、维修和改造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按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时办理支付手续。
县级有关部门应对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实行优惠政策,对建设、维修和改造过程中的各种税费依法予以减免。乡镇政府对教师周转房建设用地要加强调配,尽可能无偿划拨,以降低建设成本。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农村无力自建房户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武政办[2008]19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农村无力自建房户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武政办[2008]191号](https://img.taocdn.com/s3/m/b4540d06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7c.png)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农村无力自建房户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农村无力自建房户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武政办〔2008〕19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切实改善我市农村困难群体居住条件,保障农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全市农村无力自建房户危房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总体要求,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无力自建房户危房改造工作的总体部署,以全市实施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为依托,坚持锁定对象、统一标准、多方参与、安全实用的原则,帮助农村无力自建房户解决危房问题,从根本上改善农村无力自建房户的居住条件,促进和谐武汉建设。
二、实施范围农村无力自建房户危房改造工作,在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等6个远城区的农村地区进行。
中心城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范围内的农村无力自建房户的危房改造工作,由各区分别自行确定。
三、认定条件(一)纳入农村无力自建房户危房改造范围的危房,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包括砖混结构房、土坯房、茅草房中的危房。
其认定标准为:1.房屋结构发生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现象;2.受压墙、柱沿受力方向产生缝宽大于2㎜、缝长超过层高1/2的竖向裂缝,或产生缝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3.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墙体或柱截面因局部受压产生多条竖向裂缝,或裂缝宽度已超过1㎜;4.木结构房屋的主梁、屋架发生严重扭曲,或木质构件已经明显腐朽、虫蛀等;5.由专业机构认定的其他不能保证居住、使用安全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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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16号)精神以及省级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用于支持市县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台理,公正客观。
科学合理分配补助资金,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突出重点,精准帮扶。
按照精准扶贫要求,集中用于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以下简称四类重点对象)的基本住房安全问题。
(三)绩效评价,规范管理。
定期开展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绩效评价,健全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强化补助对象审核认定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按照省政府的政策要求筹措和落实省级补助资金,及时下达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编制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工作方案,汇总并牵头申报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计划,指导市县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落实一户一档管理制度。
第五条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大投入力度,积极创新工作方法,完善扶持保障措施,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同时,不断健全农村危房改造投入机制,探索采用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积极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等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
第二章资金申请、分配与下达
第六条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商省财政厅设定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明确资金与工作预期达到的效果。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省级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本地区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由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汇总后以正式文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七条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重点向改造任务重、贫困程度深、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
分配因素主要采用市县四类重点对象危房存量、年度危房改造计划、工作绩效开展情况以及省委省政府政策要求等指标。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上述分配因素,确定市县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每
年分配补助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第八条对于中央补助资金,在收到中央预算文件后30日内,省财政厅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供的分配方案,正式分解下达市县财政部门,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湖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对于省级补助资金,在下达当年全部中央资金后15日内,省财政厅正式分解下达市县财政部门,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抄送省财政厅驻市州财政监督检查办事处。
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补助资金集中用于四类重点对象的农村危房改造,以及农村集体公租房建设等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
第十条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与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无关的支出,不得在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
市县财政部门可根据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支付给农户的资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
县级住房城
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实施,应严格执行申请审核程序,确保补助对象认定规范准确,并做好质量安全和农户档案等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预算执行结束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政策执行、资金使用情况逐级开展年度绩效评价。
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每年年底前将本地区当年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情况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市县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及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十三条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
(一)档案管理情况:主要考核市县落实一户一档管理制度的建档立卡情况、销号制管理情况。
(二)资金安排情况:主要考核市县补助资金安排和到位情况。
(三)资金管理情况:主要考核市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资金管理具体措施等情况。
(四)项目实施效果:主要考核市县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和工程质量等情况。
(五)违纪违规行为:主要统计市县在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被查出、被曝光并经查实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市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健全从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计划申报到财政资金拨付全过程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严禁暗箱操作、人情交易、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格等行为。
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管机制,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和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实行村、镇、县三级公示公告制度。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贸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蓝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市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细则。
第十九条国家和省对财政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15〕2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