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保险单副本、保险条款、批单、附贴批单、投保单、被保险人声明、受益人声明等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保险责任1. 身故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2. 残疾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残疾,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和残疾程度给付残疾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3. 重大疾病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诊断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4. 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约定的范围和标准支付住院医疗费用。
第三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1.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约定的金额,载明于保险单上。
2. 保险费保险费为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承担保险责任的费用,由投保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
第四条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约定的时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保险费支付方式1. 一次性支付投保人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2. 分期支付投保人可以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的期限和方式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第六条保险金的给付1. 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1)保险金受益人应当在知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申请。
(2)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给付保险金申请后,对保险事故进行核实。
核实确认后,应当在10日内给付保险金。
2. 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付(1)被保险人应当在住院治疗结束后30日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付申请。
(2)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给付申请后,对住院医疗费用进行核实。
核实确认后,应当在10日内给付住院医疗费用。
第七条合同解除1. 投保人可以在合同生效后解除合同,但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新6篇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新6篇篇1一、合同概述本保险合同旨在为保险人(甲方)和投保人(乙方)提供关于人寿保险的明确条款和规定。
双方本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通过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本合同详细阐述了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用等重要事项。
二、合同双方甲方:[保险公司名称]乙方:[投保人姓名及身份证明]三、保险范围本保险合同涵盖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身故、残疾及特定疾病等风险。
具体保险范围根据险种和保险金额确定。
四、保险金额与保险期限1. 保险金额:乙方选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金额]元整。
2. 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自[起始日期]起至[终止日期]止。
五、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1. 保险费用:乙方应按照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用。
具体金额根据乙方选择的险种、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确定。
2. 支付方式:乙方同意按照甲方规定的方式支付保险费用,如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等。
六、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2)在收到乙方事故通知后,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和核定;(3)根据核定结果,按照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用;(2)在保险期限内,如有影响保险费率的变更事项,应及时通知甲方;(3)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七、保险事故的处理1. 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甲方在收到乙方事故通知后,将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和核定。
3.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事故通知延迟或证明材料不全,导致甲方无法及时核定事故的,甲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
2. 若乙方在保险期限内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 本合同在保险期限届满时自动终止。
若乙方需要续保,应在保险期限届满前与甲方协商并签订新的保险合同。
九、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合同条款6篇

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合同条款6篇篇1一、合同双方: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保险标的:本合同以乙方之生命为保险标的。
三、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
此金额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四、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____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期满日止。
五、保险费用: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为每年人民币________元整。
乙方应于每年到期前支付下一年的保险费用。
六、保险责任:甲方对乙方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承担保险责任。
具体赔付标准如下:1. 身故赔付:乙方在保险期限内身故,甲方将按照保险金额向乙方指定的受益人支付身故保险金。
2. 豁免保费:若乙方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甲方将豁免乙方后续的保险费用。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合同解除:双方均有权在合同期内解除本合同。
解除合同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返还已收取的保险费用。
2. 合同终止:合同期满或发生其他约定终止事由时,本合同终止。
合同终止后,甲方将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八、免责条款:1. 因下列原因导致的乙方身故,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2)战争、军事行动、动乱等不可抗力事件;(3)核爆炸、核辐射等核事故。
2. 乙方在保险合同生效前的疾病或意外伤害,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九、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条款:1. 通知与送达:双方确认以本合同所留联系方式互相送达有关通知。
任何更改联系方式的,应在七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未通知的,对方按原联系方式发送的通知视为送达。
2. 合同的完整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以及与此相关的所有文件,构成双方之间的完整协议,并取代所有先前的约定和协议。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范文6篇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范文6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乙方为其所关心的人购买人寿保险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一、保险标的1. 本合同所涉及保险标的是乙方指定的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
二、保险期限2. 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以及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由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3. 保险金额由甲乙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费由乙方按照约定支付。
四、保险责任4.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应按照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甲方应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体残疾,甲方应给付残疾保险金。
(3)其他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5. 乙方应如实告知甲方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如故意或者过失未如实告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 乙方应按约定支付保险费。
如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7. 被保险人应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如因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6. 在保险期限内,甲乙双方均有权依法解除本合同。
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当根据保险责任承担情况,退还剩余保险费或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7. 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即告终止:(1)保险期限届满;(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身故;(4)其他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情形。
七、争议解决8.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9.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决定。
有关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有关人寿保险合同条款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为其本人或其指定的家庭成员购买乙方提供的人寿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一、合同背景与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在人寿保险业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诚信和谐社会。
甲方基于对乙方的信任,选择乙方作为人寿保险的保险人;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标的本合同保险标的是甲方及其指定家庭成员的生命安全。
具体保险对象、保险金额等信息在保险单中明确列出。
三、保险期限本合同自甲方缴纳首期保险费并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止。
具体保险期限以保险单所载为准。
四、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保险单中载明。
2. 甲方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五、保险责任1. 乙方承担因保险事故导致甲方及其指定家庭成员死亡或全残的保险责任。
具体赔偿标准按照本合同约定及保险单载明的内容执行。
2. 对于甲方的索赔请求,乙方将在收到完整索赔材料后一定期限内给予核定,如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乙方将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双方均有权在法定条件下解除本合同。
合同解除时,乙方将根据具体情况退还未到期保险费。
2. 本合同因保险期限届满、甲方身故或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而自然终止。
七、保密条款双方应对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等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八、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条款1. 双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诚实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范文3篇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范文3篇篇1人寿保险合同条款范文一、合同类型1. 甲方(保险公司)在接到申请后,根据保险法律法规、保险公司的规定,与乙方(被保险人)签订人寿保险合同。
2. 保险合同根据不同的保险产品,包括分红型人寿保险、万能型人寿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等不同类型。
3. 保险合同中包括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费、受益人等主要内容。
具体内容以合同条款为准。
二、保险责任1. 保险公司承诺在合同有效期间,对乙方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负责给付赔偿金(保险金额)。
2.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意外伤害、疾病、身故、伤残等,具体责任以合同条款为准。
三、保险期间1. 保险期间根据不同保险产品的特点有所不同,包括短期保险、长期保险、终身保险等不同期限。
2. 保险期间开始时间为合同生效日,结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或乙方身故日。
四、保险金额1. 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保险金的基准。
2. 保险金额可根据乙方的实际需求,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调整,但须经保险公司同意。
五、保险费1. 保险费是乙方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用以购买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
2. 保险费支付方式包括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不同方式,具体费率和支付方式以合同约定为准。
六、受益人1. 受益人是指在乙方身故或发生保险事故后,享有保险金受益权的人员。
2. 受益人可指定为个人或机构,也可根据乙方的意愿进行分配。
七、合同终止1. 合同终止可根据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可根据保险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约定解除。
2. 合同终止后,保险公司不再对保险事故进行赔付,但若已发生的保险事故仍应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以上所述为人寿保险合同条款的范文,具体条款以保险公司出具的合同为准。
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建议乙方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并咨询专业人员,以充分了解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等相关信息,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希望本文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谢谢!篇2人寿保险合同条款范文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及效力第一条本合同包括保险单、保险承保通知单、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及本保险责任范围等书面文件,构成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
【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合同条款1. 引言本合同由甲方(投保人)和乙方(保险公司)双方签订,旨在保障甲方的人身安全和经济利益。
甲方在明确理解并接受以下条款的基础上,自愿购买乙方提供的人寿保险服务。
2. 定义2.1 投保人:指购买本人寿保险的个人或法人实体。
2.2 被保险人:指由投保人指定或根据本合同约定的享有保险保障权益的个人。
2.3 受益人:指在被保险人身故时享有保险金权益的个人或法人实体。
2.4 保险期间:指本合同的生效日期至终止日期之间的时间段。
2.5 保险金额:指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给受益人的保险金总额。
2.6 保险费:指投保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金额。
2.7 等待期:指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规定的特定时间段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2.8 免除责任:指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的情况,如被保险人故意伤害自己或他人,故意行为导致的疾病或意外事故等。
3. 保险责任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支付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给付或按照约定的分期支付。
3.2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被诊断出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符合相关要求,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额外的保险金。
具体的保险金金额和给付条件将在合同中详细列明。
3.3 在本合同中,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身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和其他特定保险金。
4. 保险费支付4.1 投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可以根据投保人的年龄、健康状况、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等因素进行调整。
4.2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若选择分期支付,保险公司有权根据投保人的资信情况决定是否收取额外费用或提前终止合同。
5. 保险合同的终止5.1 本合同在以下情况下终止:•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提前终止合同,并提前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诊断出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治愈的终末期疾病。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新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甲方(保险公司):____乙方(投保人):____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宗旨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投保人寿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二条合同原则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均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保险条款第三条保险种类本合同所涉及的保险种类为____。
第四条保险金额乙方投保的保险金额为____元人民币。
第五条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章保险费第六条保险费率本合同的保险费率按照甲方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保险费支付乙方应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保险费,具体支付方式为____。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八条甲方责任在保险期限内,甲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第九条责任免除甲方在以下情况下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五章投保人义务第十条投保人声明乙方应如实向甲方声明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职业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投保人缴费义务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第六章保险金给付第十二条保险金申请乙方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____天内,向甲方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
第十三条保险金给付甲方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并审核无误后,应在____天内给付保险金。
第七章合同变更和解除第十四条合同变更合同一经签订,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合同解除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八章违约责任第十六条违约责任如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应按照未支付金额的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应按照未给付金额的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章争议解决第十七条争议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章附则第十八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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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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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宽限期条款(Grace period) 宽限期条款( )
本条款规定,续期保费若延迟一段时间支付,保 险公司仍将继续提供保障。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 金,但扣除欠交保费和利息。 该条款的目的在于防止非故意造成的保单失效。 否则,被保险人必须提交可保性证明通过复效程 序才能使保单继续有效。 宽限期长短由各国法律规定。我国《保险法》条 规定,载明交费日的次日起算60天为宽限期。 对于万能等弹性保费的寿险合同,如何理解宽限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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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合同生效2年后自杀为何遭拒赔 年后自杀为何遭拒赔? 案例(2)合同生效 年后自杀为何遭拒赔?
[案情介绍 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 案情介绍] 案情介绍 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1997年3月1日。因王某未履行按期 交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1998年5月 2日中止。1999年5月1日,王某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 费及利息。经保险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 1999年10月10日,王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便向保险公 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复效日” 应为合同效力的起算日,于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两年为 理由予以拒赔。王某的受益人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问题] 复效合同的自杀条款应以合同成立日,还是以复 问题] 效日作为起算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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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价值的选择权 (1)现金 现金 (2)减额缴清保险 减额缴清保险:允许保单持有人将净现金解 减额缴清保险 约价值作为净趸缴费,购买与原保单相同的减额 缴清保险 (3)展期定期保险 展期定期保险:允许保单持有人将净现金解 展期定期保险 约价值转换成完整面额的缴清保费定期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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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1000保额的最低现金价值(1980CSO生命表,利率为 7.5%,普通寿险,男性,35岁) 展期定期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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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护保单所有人的条款 第二节 保护保险公司的条款 第三节 提供弹性给保单所有人 第四节 债权人在人寿保险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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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杀条款( Suicide) 自杀条款
该条款规定:自原始投保日起算满两年之内, 若被保险人自杀(不论精神是否正常),保险 公司将不承担给付责任,并终止保单,返还扣 除贷款以后的已缴保费金额。 赞成自杀条款的理由 反对该条款的理由 在美国,法律假设一个人不会了结自己的生命。 因此,被保险人是否是自杀,由保险公司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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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Nonforfeiture Values 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and options) )
该条款规定了如果保单所有人终止保单,有权选择如 何获取保单上的现金价值,保险公司应解释确定现金 价值的基础或方法 寿险保单的储蓄性决定了其现金价值不可罚没 现金价值必须满足法律的最低要求 保单必须对计算现金价值所采用的生命表和利率加以 说明,并且说明计算方法。一般还需附一份20年内现 金价值的变化情况及给付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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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调查,被保险人黄权书在1995年12月脱保后因身体
不适,经诊断有肝硬肿大,左肾积水等病症,先后到多 家医院治疗。在此期间,黄一直处于休息状态,不能正 常上班。在1996年交费时没有说明被保险人身体情况 • 该合同在3年多时间内,缴费8次,其中有5次未按期缴 纳,事后才去补交和预交的办法处理。只有在第1次补 缴保费时,保险公司在保险证书上写明:“被保险人半 年内身故,保险公司不负责任”外,其余几次均未任何 文字
第六章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孙武军 南京大学商学院金融与保险学系
保险合同是法律文件,由大量的条款组成。保险 合同条款以及与签约过程有关的法律,其目的在 于使保单持有人和保险人双方面临的信息问题最 小化。 大多数国家几乎都没有法定标准保单,但保险合 同条款会受到政府监管。监管方式包括审批后使 用、报备使用等。 一般保单必须包含保险法中规定的某些标准条款, 如完整合同条款、现金价值条款、宽限期条款、 复效条款等 条款的易读性问题。美国NAIC《人寿与健康险保 单语言简化法规范本》要求保单需用简单语言书 写,保单语言符合易读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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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合同有效期内,对年龄误告的处理:
(1)如果实际年龄过大,超过了可承保年龄的话,保 单失去效力,作退保处理 (2)如果发现年龄错误时保单仍有效,如何处理必须 视年龄超过或不足而定。如果年龄被低报了,保单所有 人可以选择支付保费差额及利息或者降低保单保险金额 的做法;如果年龄高报了,保险公司通常通过支付准备 金差额进行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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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延迟条款( delay clause) 延迟条款
该条款使保险公司有权延迟现金价值的支付,或 在收到请求后6个月以内的时间进行保单贷款的 发放。但该条款并不适用死亡保险金的给付 该条款保护保险公司防止“挤兑”,但作用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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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款的例外情况是申请人存在本质性的欺骗,谋杀被保险人的企图而取得的保单。 美国保险公司可以在健康险合同中使用较弱的不可抗辩 条款,即在一定时间后(最多3年)健康险合同成为不可争 议合同,但随欺诈性不实陈述的抗辩没有时限 除寿险合同外,其他保险合同在整个生效期间都是可争 议的。 在我国,目前所有保单在任何时候都可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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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可抗辨条款(Incontestable clause) 不可抗辨条款( )
指保险人在保单生效一段时间(一般两年)后,就不得对 保单的效力提出质疑。一个典型的寿险保单条款如下: “本保单生效两年且被保险人仍生存时,本公司不能抗辩本 保单的有效性,但意外死亡给付和伤残保费给付收益不受 此限。” 该条款旨在保护受益人,消除了受益人对保险人是否赔付 的恐惧和担心,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对诉讼的担心,因 为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很难成功对抗保险公司关于不 实陈述的指控 要求保险人谨慎核保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如果保险公司同 意,投保人已缴纳保费,而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发现合同违 约的问题,并且如果保险公司未采取行动取消合同的话, 保险公司则不能拒绝赔偿。
• 复效后,保单不可抗辩期是否重新起算的问题,许多国家 的保险法并没有明确规定。 • 在美国,大多数的观点是,不可抗辩条款也被复效,由此 保单变得再次可抗辩,但仅限于复效申请中所作的陈述 • 美国法院一致认为自杀条款在复效后不再重新计算,即保 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杀的免责期的起算适用原合同生效日。 •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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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争议:不应该收取过期的死亡率或患病率费 用,因为在停效期间保险公司没有提供任何保障。 • 美国有些州规定保险公司健康险中可以收取的逾 期保费不得超过两个月的保费 • 有些州规定,寿险保单下收取的逾期保费数额仅 为失效时间与复效时间之间的准备金的增加额部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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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效条款与不可抗辩条款等其他条款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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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合同是否有效? • 对于复效的保单,180天的免责期是否要重新计 算?
我国《保险法》有关规定: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 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 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因此,从风险管理角度看,对于复效合同,保险人通常 重新设置免责期等规定,但并非是法定条款,必须在合同 中作出规定或特别约定,被保险人才受此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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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可变、万能或其他灵活缴费的保单的宽限 期通常为60天,且在60天以后现金价值不足以 弥补下一期经营费用和死亡率成本时,本条款 规定才具有实际约束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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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复效条款(Reinstatement) 复效条款( )
超过宽限期仍未缴费而被停效的保单,一般情况下, 在一定时间以内(两年)可以申请复效。 复效条件: (1)只针对因欠缴费而停效的保单,且中途没有办 理退保手续的情况; (2)并且为防止逆选择,被保险人必须提供让保险 公司满意的可保性证明 可保性证明(比健康证明含义更为宽泛, 可保性证明 如被判死刑的罪犯) (3)缴纳逾期未缴保费
年龄或性别的误告调整不受不可抗辩条款的约束 在保险金支付时,发现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有 错误,应按正确的情况相对应的费率作调整。 如,对35岁被保险人签发一份普通寿险保单, 年缴保费900美元,保额2万美元。当支付死亡保 险金时,保险公司发现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为36 岁,正确的保费为年缴960美元。保险公司对其受 益人支付的保险金为46875美元,即 (900/960×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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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1)复效合同的自杀条款效力究竟是从合同成立日算起,还 是从复效日算起呢?对此,《保险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2)在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就应该以体现 保险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准,即应以合同成立日为准,理 由如下:合同效力的“中止”不同于“终止”,“中止”仅 仅是合同效力的暂时中断而非永久性失去效力。当投保人与 保险人达成协议并补交了保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根 据《合同法》的相关原理,所有原条款包括自杀条款在内, 若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其效力应该回溯到原始状态(即 若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 合同成立之日) (3)本案中保险合同的自杀条款效力应该从合同成立日算 起,并且已满两年期限,保险公司应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与王某保险金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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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
[案情介绍] 1993年5月,被保险人黄权书向所在地某保险公司 投保了10份2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保额为4040元,指定 其子黄刚为受益人,保费按月缴纳。1995年12月后,被 保险人终止了缴费,拖欠保费达4个月之久。1996年5月 3日,黄刚补交了1996年1-7月份的保费。1996年5月15日, 被保险人黄权书病逝。黄刚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给付, 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是在合同复效后180天内免责期为 由拒赔,双方引起争议。 [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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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整合同条款 二、不可抗辩条款 三、宽限期条款 四、复效条款 五、不丧失价值和选择权条款 六、年龄或性别误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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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整合同条款(Entire contract clause) 完整合同条款( 完整合同条款 )
该条款规定保险单和投保单一起构成约束双方的完整 合同 该条款意在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因为如果没有这 个条款,就可能会通过保险人内部规定或保险人特许 执照的改变来影响相关各方的权利 本条款也保护保险公司,如果投保单成为合同一部分 的话,就成为合同对价的一部分,投保人对重要事实 不实告知就可以被保险公司用于拒绝赔偿或要求重新 订约或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