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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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定信念,圆梦三月。民法名词解释第二编物权

1、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

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2、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3、定限物权:它是在所有权的基础上产生,权利人基于与所有人的合意或法律规定而取得了对物进行直接控制的某些权能,他只能在一定范围对标的物进行支配。

4、担保物权:是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

5、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定。

6、公示原则:指在物权发生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外界展示,否则就无法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原则。

7、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8、物权保护,就是指在物权遭到侵害的情况下,采用法律规定的维护物权人的利益、保障权利人不受侵害的各种保护方法。

9、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旨在对物权现实的或潜在的妨害,从而回复物权圆满支配状态的请求权。

10、登记要件模式,是指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动产物权不发生变动。

11、登记对抗模式,是指未经登记,物权的变动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12、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

13、现实交付:动产占有的现实转移,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将其对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的转移给受让人。

14 简易交付: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在物权转移前就已占有了该动产,在让与物权合意生效时,就发生交付该动产的效果。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15、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16、占有改定也称为继续占有,是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17、征收就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作出补偿的前提下,利用公权力强制性地将集体或私人所有的财产征归国有的行为,征收行为生效也可以发生物权变动。制作人:Damon 1 坚定信念,圆梦三月。

18、所有权: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9、天然孳息:按照物的自然生长规律而产生的果实与动物的出产物。

20、法定孳息:指按照法律关系而得到的利息、租金及其他收益,该法律关系多是基于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房屋租金);也可以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

21、继受取得: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22、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该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属于善意,则该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23、添附: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不能分离的财产的一种法律事实。

24、附合: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有形财产相互结合,在社会交易中被认为是一个物的情形。

25、混合: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结合在一起,难以分离或分离在时间上或金钱上都成本过高,从而产生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

26、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27、专有部分所有权,简称为专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对其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所享有的单独所有权。

28、共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依据法律、合同以及区分所有人之间的规约,对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基地使用权、小区的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等所共同享有的财产权利。

29、相邻权:它是调节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的权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权利。它是法律基于私人利益的协调而对不动产物权作出的某种限制。

30、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31、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32、准共有,是指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权利。

34、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或个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35、地役权: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便利地使用自己的土地,而通过法律行为设定的或依法取得的对他人所有的土地加以使用的权利。

36、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动产、不动产或某项权利之上设定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权利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37、抵押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38、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交由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39、留置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40、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前者是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称为自主占有;后者是非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称为他主占有

41、自己占有与占有辅助:前者是占有人自己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后者是基于特定的从属关系,受他人的指示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

42、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是否基于本权对物进行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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