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样表及说明
住建局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0
互换协议书(互换)
1
0
准予买卖审批表(政策性住房)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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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分户图
1
0
办理流程
环节顺序
环节名称
办理人员
办理时限
备注
首环节
受理
赵立彩、李志永
立等可取第二环节审核Fra bibliotek徐战炜
立等可取
尾环节
办结
赵立彩、李志永
立等可取
办理形式
线下办理
审查标准
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通办范围
预约办理
否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办理地点
南宫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
南宫市房屋交易确认单(转让)
结果样式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是否有示范文本随本表附后
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0
1
身份证明
0
1
网签存量房买卖合同
1
0
赠与合同(赠与)
1
0
继承、受遗赠公证书(继承)
1
0
分割、合并合同或离婚协议及离婚证或判决调解书(分割、合并)
1
0
法院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
住建局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序号
14
事项名称
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备案
事项类型
备案
设定依据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6号)第四条、《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第四章存量房转让管理
实施机构
南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及办事指南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及办事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9•【字号】大政办发〔2016〕212号•【施行日期】2016.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及办事指南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21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大连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大政办发〔2016〕83号文件印发)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部门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016版)》(以下简称《目录及办事指南》,请到查询)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公开《目录及办事指南》《目录及办事指南》涵盖了37个市政府部门368项公共服务事项,主要涵盖了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有关政策支持、法律和信息咨询、知识产权保护、就业技能培训等满足创业创新需求的综合服务事项,主要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法服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等18个行业类别。
所有公共服务事项均参照国务院审改办、国家标准委《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编制了办事指南,列明了事项编码、名称、类别、实施部门、服务对象、办理依据、办理方式、办事流程、办公地址、办公时间、收费、申请材料、监督评价方式、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等21项要素。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0日内,通过“中国大连”市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及办事指南,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凡未列入办事指南的证明材料,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
公布的同时,相关网站设置专门的网页栏目,进一步向社会征集意见建议,持续改进公共服务。
二、实施《目录及办事指南》的动态调整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作为本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要根据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以及部门职责变化等情况,遵循合理合法、便民高效、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以及“谁设定、谁清理、谁规范”的原则,对《目录及办事指南》及时进行调整完善,实施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doc

目录一、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5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6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8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9劳务派遣经营许可11二、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一)社会保险服务办事指南企业社会保险登记13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14参保单位注销错误!未指定书签。
职工参保登记错误!未指定书签。
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错误!未指定书签。
个人基本信息变更20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23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24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25缴费人员增减申报26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28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30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31职工提前退休(退职)申请33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申请34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36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37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38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40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4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43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45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47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49工伤事故备案 51用人单位办理工伤登记52变更工伤登记 53协议医疗机构的确认54协议康复机构的确认55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的确认56异地居住就医申请确认57异地工伤就医报告58旧伤复发申请确认59转诊转院申请确认60工伤康复申请确认61工伤康复治疗期延长申请62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63辅助器具异地配置申请64停工留薪期确认和延长确认65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66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68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费申领6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70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72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7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74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76工伤保险待遇变更78失业保险金申领80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82职业培训补贴申领84职业介绍补贴申领85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申领86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87稳岗补贴申领 88技能提升补贴申领89部分退役人员养老保险补贴申领91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确认92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处理94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重新核定申请95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申请 97离休干部养老护理费调整申请98领取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资格确认99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申请100机关事业单位老工(公)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申请102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申请104单位失业人员名单备案申请106失业保险金停发107劳动能力鉴定 108工伤认定申请 110同意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112社会保障卡激活113社会保障卡解挂114社会保障卡临时挂失、正式挂失补卡115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116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117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119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12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122(二)就业创业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就业政策法规咨询123职业供求信息发布124职业介绍—个人求职登记审核125职业介绍—公共招聘登记审核126职业指导127创业开业指导 128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就业援助月专项活动 129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春风行动专项活动130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就业扶贫行动日131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民营企业招聘周132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金秋招聘月133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高校毕业生现场招聘会活动134失业登记135就业登记136《就业创业证》申领138创业补贴申领 140创业担保贷款申请141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142入驻创业孵化基地企业各类补贴申请14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145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147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48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149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奖补150“就业扶贫车间”认定151“就业扶贫车间”一次性带动就业奖补 152“公司+农户”模式带动脱贫一次性补贴153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154就业见习补贴申请155求职创业补贴申请157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请159政府向社会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成果160企业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162(三)人事人才办事指南职业培训补贴申领16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变动登记认定166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167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168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方案、招聘信息核准备案 169事业单位拟聘人员核准备案17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再申诉办理17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17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174流动人员档案材料收集、鉴别和归档175流动人员档案查阅借阅176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177提供政审(考察)服务178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转入错误!未指定书签。
样本说明【模板】

无
申报材料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和审查意见书;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申请文件;
3.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4.建设项目设计图纸;
5.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6.处理与第三者水事权益协议文件和相关图件;
7.有关防治补救措施设计图纸;
8.水利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9.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服务表格名称及下载途径
收费依据
和标准
无
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
网上申报或相关内容查询
******/(宁夏政务服务网)
办理地点
**县宝丰路372号县公共作服务大楼**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北厅水务局窗口
咨询电话
****************
监督电话
****位名称
**县XX局窗口便民告知卡
事项名称
只有办理项的需加主项和子项名称,只有子项的需加主项名称。
受理条件
1.
2.
3.
.....
办理流程
受理窗口—审查科室—决定单位—送达窗口(为具体名称)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联系电话
0952-XXXXXXX (受理人员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
事项名称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批准审批
事项编码
*********-SLC-XK-216005-01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类型
承诺件
办理主体
**县水务局防汛办
申请主体
建设单位、企业、公民
申请条件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指南

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指南建设项目选址许可(建筑类)一、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建设项目选址许可(限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2、办理单位:成都市规划管理局3、办理窗口: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分局窗口4、承诺时限: 4个工作日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6、窗口电话:84524311(锦江)、86927098(青羊)、87705148(金牛)、85066609(武侯)、84312598(成华)二、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三、办理程序第一步:申请人持《建设项目选址许可》要求准备的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分局窗口提出申请。
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按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予以受理,填写并发出《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报建回执》,并于当日将有关材料转项目管理经办人。
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三步:在承诺期限内,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依法作出同意选址的书面决定;经审查不同意的,予以书面回复。
四、申请材料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1份(窗口索取或网上下载)。
2、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证明文件1份。
3、1:500(或1:1000)地形图1份,用蓝笔标注拟建用地范围示意图,并由供地单位或自有用地单位加盖公章。
4、其它需要说明的文件、图纸等。
五、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取得的审批文件1、经审核同意的,分局窗口核发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行政章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份;2、经审核不同意的,分局窗口核发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的规划管理函复意见书1份。
六、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注意事项:1、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建设单位可选择《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与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并发放,但必备文件依据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环节收取;如单独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则在下阶段办理时限相应扣除4个工作日。
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公共就业类)及办事指南-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申报

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公共就业类)及办事指南-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申报一、事项名称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申报服务指南二、设定依据《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各项目报名条件(2019年版)》、《关于调整劳动关系协调员等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的通知》(鲁人社鉴〔2019〕9 号)、《关于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有(威人力发〔2019〕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85号)、《2019年威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4号)三、申请条件各类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各用人单位职工、军人、个体从业人员及其他社会人员,按照《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各项目报名条件(2019年版)》、《关于调整劳动关系协调员等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的通知》(鲁人社鉴〔2019〕9 号)文件规定向威海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请参加相关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
四、办理材料身份证、学历证书、培训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4张2寸照片、工作年限证明及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并按规定缴纳鉴定费。
申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鉴定的人员,还须出具本人的技术成果和工作业绩证明,并提交本人的技术总结或论文及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证明材料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五、办理流程1、申报人员持材料向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申请,鉴定中心对申请材料审核。
2、通过审核的人员,按照规定缴纳鉴定考核报名费;3、领取准考证,并按照准考证上的要求参加技能鉴定考核;4、考核通过人员领取职业技能鉴定证书。
六、办理地点威海市环翠区胶州路7号七、办理机构威海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八、收费标准按照《关于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85号)文件执行九、办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的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漯河市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模板】

漯河市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一、项目名称: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二、事项编码:******XK********三、事项类型:行政许可四、办理部门:漯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五、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六、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七、办理地点: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八、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九、办理依据:一、《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第八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电部令1994年第11号)第五条第二款: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十、结果样本:《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河南省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jpg 十一、收费信息:不收费十二、收费依据:无十三、联系电话:********十四、监督电话:********附件一漯河市政务服务事项信息表漯河市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一览表漯河市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图一、行政许可类4、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附件四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事项申报材料一览表说明:1、电子表单、材料样本是“互联网+政务服务”的主要内容之一,方便办事群众办事,此两项为必填项;2、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或由政府部门核发。
对于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的申请材料,提供该类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3、提交资料时按序号顺序整理。
漯河市政务服务事项电子表单和材料样表河南省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申领表(电子表单)申领单位:(盖章)报送日期:河南省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局制二○一七年填表说明1、“申领单位”填写单位全称(与工商营业执照相符),并加盖公章。
说明办事指南模板登录湖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进行

送达
可以通过邮寄、申请人自行领取、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公告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将证书颁发安培中心申请人,需要邮寄的,将按邮寄送达。
必填
省统筹公共要素
37
填报须知
填报申请人填表须知
选填
省统筹公共要素
38
材料受理标准
材料受理要求或审查标准
选填
省统筹公共要素
29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送达
必填
省统筹公共要素
40
审查标准
必填
省统筹公共要素
41
办理结果
必填
省统筹公共要素
42
特别程序
是否特别程序
默认否
必填
省统筹公共要素
43
32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原件和复印件
必填
省统筹公共要素
32
材料形式
纸质、电子、纸质和电子
必填
省统筹公共要素
33
材料份数
注明原件和复印件应提供的份数
必填
省统筹公共要素
34
材料规格
应注明材料的规格
选填
省统筹公共要素
A4纸质材料
35
原件要求
核验/存档
必填
省统筹公共要素
36
材料必要性
必要、非必要、容缺后补
14
事项主题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可以多个组合
选填
省统筹公共要素
两个必选其一
15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可以多个组合
选填
省统筹公共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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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样表及说明
单位(处室):大兴区农业局法制科填表人:杨西波联系电话:81296061事项名称农药(限制使用除外)经营许可
事项编码010*******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
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
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审批服务对象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企业法人实施机关北京市大兴区农业局
审批权限划分区级审批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及说明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子项名称无
子项编码无
子项办理时限无
收费依据
及标准
不收费
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方式自办件
实际实施主体北京市大兴区农业局办理处(科)室法制科
咨询途径窗口咨询电话咨询
申报途径现场申报
申报材料
一、农药(限制使用除外)经营许可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1份;
(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农药的销售专柜、设备等清单及照片1份;
(六)有关农药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复印件1份;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原件1份。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二、设立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经营分支机构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1份;
(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农药的销售专柜、设备等清单及照片1份;
(六)有关农药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复印件1份;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原件1份。
三、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
(二)农药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1份;
(三)变更内容的说明及相关材料1份;
四、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经营许可延续申请表原件1份;
(二)农药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三)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包括经营人员、经营场所或仓储场所面积变化及合法经营情况等原件1份。
受理地点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农委窗口
受理标准材料是否齐备,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格式是否合乎要求,签章是否有效
审批条件(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
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
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
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
经营人员;(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
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
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
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
域;(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
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
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
备;(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
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
计算机管理系统;(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
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
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
岗位操作规程;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
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审批流程接件—受理—审查—决定—告知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电话查询:81296061
批准形式及有效期限结果文书名称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经营许可证
是否含附件、附
表、附图
无
有效时限5年
正副本无
投诉途径电话投诉:81298534 是否立项环节否
是否已进驻大厅是
所在窗口农委窗口
填报人杨西波
填报人联系方式81296061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北京市农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