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工作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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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

安全控制管理工作程序

1.0编制依据

根据国务院、建设部、交通部、云南省地方有关安全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2.0目的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协助、督促、控制施工单位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及工程安全。

3.0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合同工程安全生产控制管理工作。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批,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安全生产的过程控制,安全事故的应急与善后处理等工作。

4.0工作程序

4.1 工作依据

4.1.1合同文件及其补充文件

4.1.2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通用图集及说明)

4.1.3国家、云南省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起实施)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云南省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监督检查评价办法》

《云南省公路建设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规定》

《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安全信用评价办法》

4.1.4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书面发布的有关指令

4.2 工作原则

4.2.1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4.2.2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4.2.3实施全过程安全控制,预控是重点,过程控制是关键,检查把关为主要手段。

4.2.4对工程项目的人、机、料、法、环等因素进行全面安全控制,监督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到位并正常发挥作用。

4.3安全控制管理的主要内容

4.3.1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批

4.3.1.1编制

施工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书、签定《合同协议书》后,应尽快组织各方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图纸审核、确定施工重点、难点及关键部位,制定有针对性的施工技术措施或预案,并在投标文件的基础上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其中的安全技术措施须至少包括安全控制目标,安全保证体系,安全保证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安全保证措施及针对本工程施工情况的具体措施等。

施工单位在即将进行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部位或分项工程施工之前,应根据施工的重点、难点及薄弱环节,提前制定具体技术措施,设置控制的重点及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安全验算,在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必要时,该专项施工方案须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4.3.1.2申报

施工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书、签定《合同协议书》14天或监理工程师认为合理的期限内,应向总监办提交施工组织设计(一式三份)。申报的

施工组织设计需经施工单位上级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

施工单位在即将进行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部位或分项工程施工之前,应提前至少3天,向总监办提交专项施工方案,申报的专项施工方案需经施工单位上级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有专家论证、审查的方案须附具有论证审查的书面意见。

4.3.1.3审批

总监办在收到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7天内,由现场监理工程师进行初审,书面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总监办予以审核,重点审核其是否符合本工程的建设需要,是否符合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等,在总监理工程师正式批准之前,监理办将征求业主意见。

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作为施工单位指导施工的依据,安全控制管理的依据,也做为监理工程师评估承包人履约行为的依据之一。

4.3.1.4调整

当监理工程师认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已经与工程施工情况变化严重不符或不适合时,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予以调整,并按上述程序重新报批。

4.3.2 安全生产过程控制

4.3.2.1过程控制重点

◎安全施工方案或措施是否可行、适用;

◎安全教育、培训、交底是否按要求执行,工人能否自觉安全、规范施工;

◎安全措施是否全面贯彻、落实;

◎有无违章作业,违规指挥及非法操作;

◎可能引发事故的其它隐患;

◎安全环保专项费用是否到位,使用是否合理。

4.3.2.2过程控制手段

◎巡视检查

监理工程师应在每天巡视工地的过程中,及时检查施工是否按方案或措施进行,现场是否有明显的违规、违章、非法操作行为或现象,是否有引发安全事故的隐患,及时予以指正,督促整改工作的立即进行,并将处理措施、结果记录在当日的监理安全日志中,并登记台账。

监理工程师应不定期地抽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并对照检查记录的执行情况。

◎旁站监督

监理工程师应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工序或部位处理的施工过程进行旁站,监督其按规范操作,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施工单位对监理工程师在旁站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应立即纠正,否则,监理有权现场口头暂停该部位的施工,并事后以书面形式确认。

◎即时指令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首先选择口头纠正的方式,以确保第一时间避免隐患或事故的发生。当监理的口头指令超过2次仍不能及时得到贯彻执行时,监理工程师应以监理通知或监理指令单的形式即时责令其改正,直至签发部分工程暂停指令或全部工程的停工令。监理工程师签发暂停指令或停工令前须征得业主代表同意。

◎书面督促

在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施工单位存在其它严重违反合同和监理工作程序规定或拒不执行监理指令时,监理有权就上述问题发出监理文件,报送有关部门,必要时直接抄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作为其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经济处罚。施工单位应就监理文件中指出的问题,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并达到监理工程师满意。

4.3.3 安全事故的应急与善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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