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与限制原则
论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规定

论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规定宪法作为人类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通常要体现三种相互竞争的价值追求:首先,宪法旨在并且应当用于保护公民自由权,财产权及其相关制度;其次,宪法旨在并且应当用于促进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第三,宪法旨在并且应当用于促进公共参与。
宪法要通过上述追求反对以下两种不同的进路:一种是传统的通过公共权力实现公共利益的进路,另一种是强调个人权利绝对重要性的进路。
因此,现代国家都在宪法内明文肯定公民基本权利的存在和价值的同时,也或多或少规定了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问题。
但如何在一个正确理念和价值观的引领下,使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和实现,能在法律的框架下得以完善的运作,无疑对宪政的形成和发展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以我国现行宪法文本为参照,探讨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问题。
一、限制公民基本权利条款的立法表现方式我国现行宪法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表现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概括式的立法方式以概括限制的方式来规定公民基本权利问题,外国宪法多有此例。
比如日本宪法第13条规定:一切国民都作为个人受到尊重。
对于国民谋求生存、自由以及幸福的权利,只要不违反公共福祉,在立法及其他国誔OST/mysaveart畲笞鹬亍N夜 芊ㄒ膊捎昧苏庋 牧⒎ㄌ謇 ⒃谙芊ǖ?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这里有几点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首先,新中国成立后曾颁布了四部宪法和一部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但只有现行宪法(即82年宪法)做了如此规定,这表明当时的修宪者为了宪法的科学性,力图借鉴外国立宪的合理模式;其次,修宪者结合中国的国情,表达了一种集体主义优位的诉求,因此“公共福祉”的语词在我国宪法的文本中置换成了“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再次,概括保留的立法方式,意在表征宪法对所有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视同仁之保护,但却可能忽略了具体公民基本权利的本质或形式差异。
论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与限制原则

;现代法治社会,权力以权利为目的与归宿。
不论是权力对权利的积极保护,还是权力对权利的消极限制,皆以人权保障为首要价值。
国家基于对人性善恶、权利性质、公私权益的合理考量,获具限制公民基本权利之正当性;然循宪政一般原理,其亦需划定自身权力行使的合法维度;惟其如此,方能实现宪政、法治、人权的终极统一。
「关键词」基本权利基本人权权利限制人权保障引言:人权·宪政人权,即人之以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宪政,即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基石,以法治为基本原则,以限制政府权力为核心内容,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目的的政治制度或统治模式;人权与宪政紧密相连。
“今天,作为许多国家宪法一部分的‘权利法案’,被恰当地描述成这些国家公民基本权利的清单。
”宪政以人权为首要目标和终极价值,人权以宪政为最佳实现路径;宪政是人权的天然屏障,人权是宪政的必然归宿。
被马克思誉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的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开篇即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者’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权。
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亦宣称:“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一切政治组合的目的在于维护人的天赋的和不可侵犯的权利。
”宪政对人权的保护通常表现为权力对权利的积极关照,然而权力对权利的消极限制亦是宪政运行的常态。
权力何以要限制权利,权力如何限制权利才称得上合法、合宪?权利限制与权利保障之间的界限如何划分?这既是每一个以民主、法治为权力行使准则的宪政国家亟待解决的瓶颈难题,也是每一位以国家公权为基本研究对象的宪法学者必须关注的学科焦点。
在此,笔者欲以公民基本权利限制为切入点,运用法哲学等基本原理多层面地考究该领域权力运行的正当性根源及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逻辑起点:公民基本权利·基本人权(一)公民基本权利=明示基本权利+推定基本权利公民基本权利是指宪法所保护的公民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或利益,它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的重要地位,赋予公民实施某一行为的可能性,并构成公民维系自身政治、经济、文化地位所必须的权利基础。
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理由模式及界限

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理由模式及界限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是基于社会利益和公共秩序的需要,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保护公民的安全与利益,国家或政府在特定情况下对公民权利的行使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
这种限制是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之间进行平衡的结果。
1.公共利益:公民权利的行使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当公民权利的行使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或妨碍公共利益时,政府需要对其进行限制。
比如,在紧急情况下,政府可以限制言论自由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2.公民权利的冲突:公民的不同权利之间有时会发生冲突。
在一些情况下,为了解决这种权利冲突,政府需要限制一些权利的行使。
例如,当一个人的言论自由与他人的隐私权发生冲突时,政府可能会限制他的言论自由。
3.公民权利的保护:为了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政府需要对一些行为进行限制。
例如,为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权,政府可以限制自由聚集、示威和游行的行为。
4.社会秩序的维护: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政府需要限制一些公民权利的行使。
例如,在紧急情况下,政府可以限制公民的出行自由以防止恐怖袭击或其他暴力事件的发生。
1.立法限制:通过立法对一些特定行为进行限制。
例如,通过国家安全法、反恐法等对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限制。
2.行政限制:政府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对公民的权利行使进行限制。
例如,政府可以通过实施紧急状态、宵禁等措施来限制公民的部分权利。
3.司法限制:司法机关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对一些公民权利的行使进行限制。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可以对被告人的自由、言论等权利进行限制。
1.法定原则: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不能任意制定和执行。
政府应该通过立法程序明确规定公民权利的限制条件和程序,并确保限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合理性原则:公民权利的限制必须在合理和必要的范围内进行。
政府不能以过度的手段限制公民的权利,应该在保护公众利益的同时尽量减少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3.比例原则:公民权利的限制必须与所要达到的目的成比例。
权利制约的基本要求

权利制约的基本要求权利制约的基本要求权利制约是指在保障个人权利的同时,对其行使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和规范。
这是现代民主国家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与公正的重要手段。
下面将从法律、道德、实践等多个角度探讨权利制约的基本要求。
一、法律层面1.合法性:任何对个人行为进行限制或规范的措施必须以法律形式存在,不能凭借个人意志或暴力手段实施。
2.明确性:法律规定应具有明确性和确定性,不能含糊不清或模棱两可,以免给公民带来不必要的疑虑和困扰。
3.公正性:限制个人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和适当等原则,不能因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因素而歧视或偏袒某些群体。
4.比例原则:任何限制个人自由行为的措施都应当考虑到其对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自由权益之间的平衡,不能过于严厉或过于宽松。
二、道德层面1.尊重人权:权利制约的基本目的是保障人权,因此任何限制个人行为的措施都应当以尊重人权为前提。
2.公正平等:道德上要求对所有公民平等对待,不能因个人身份、财富或地位而偏袒或歧视某些群体。
3.社会责任:个人行为的自由并不等于无限制,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不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实践层面1.透明度:权利制约应当在透明和公开的环境下进行,以便公众监督和参与。
2.合理性:限制个人行为必须具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支持,不能凭空指责或无端打压。
3.程序正义:对个人行为进行限制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程序正义原则,确保公民享有充分的申辩和诉讼权利。
4.效果评估:对于已经实施的权利制约措施,需要进行有效的效果评估和监测,及时纠正不当之处并加以完善。
综上所述,权利制约是现代民主国家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的重要手段。
在法律、道德和实践等多个层面上,都需要遵循一定的基本要求,以确保权利制约措施的合理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对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原则

对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原则引言公民基本权利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关键组成部分,它们确保了个人的尊严和自由。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国家安全以及其他合法利益,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是必要的。
本文将探讨对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原则。
1. 合法性原则任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都必须依据合法的法律。
这意味着国家应通过立法程序明确规定限制的条件、范围和方式,确保其符合宪法和国际人权标准。
合法性原则保证了限制措施不会任意滥用或侵犯公民权益。
2. 最小干扰原则在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限制时,应尽量采取最小干扰的方式。
这意味着限制措施应该只涉及到必要的范围和程度,并且在达到限制目标后立即停止。
最小干扰原则确保了公民在享受自由和权利时受到最小程度的干扰。
3. 公正平衡原则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必须在公正和平衡的基础上进行。
这意味着国家应权衡不同权益之间的冲突,确保限制措施不会对公民造成不合理或过度的损害。
公正平衡原则要求国家在限制权利时考虑社会和个人的利益,并采取适当的补偿措施。
4. 目标合理性原则任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都必须有合理且合法的目标。
这意味着国家应明确限制措施旨在实现何种目标,并且这些目标必须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道德、健康或他人权益等合法利益相关。
目标合理性原则确保了限制措施不是出于歧视、报复或政治迫害等不当动机。
5. 透明度和问责原则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任何限制都应该是透明和可追溯的。
这意味着国家应向公众公开限制措施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并接受相关的监督和问责机制。
透明度和问责原则可以防止滥用权力、减少不当限制措施的发生,并增加公众对政府行为的信任。
结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是确保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的必要手段,但也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合法性、最小干扰、公正平衡、目标合理性以及透明度和问责原则是限制措施的基本原则。
只有在遵守这些原则的前提下,国家才能在维护秩序和安全的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参考文献: - 李凤亮. (2017). 公民权利限制问题研究[D]. 南京师范大学. - 王晓丽, 张蓉. (2017). 公民权利限制与平衡机制研究[J]. 政治与法律导刊, 2(10), 109-110.。
基本权利限制理论重述

基本权利限制理论重述何云笑摘要重述基本权利限制理论之意义就在于对宪法规范和宪政精神有更深之探索与追求。
质言之,乃是一种在法律范围内侵害个人权利的行为。
表面上显然与宪法保障人民权益背道而驰,然限制基本权利并非践踏人权,而是为更好地保障人权。
宪法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应严格而明确的规定,但如何把握程度与尺度,实非易事。
这就促成了当前通说应用的公益限制、法律保留、比例原则等一系列论调。
实则,基本权利限制之问题,涉及面远不止于此,基本权利本身就是一个庞杂繁琐的体系,人们对其内涵的理解已有不同,限制基本权利理论关系到个体之间的自身基本权利以及个体与整体(公益)之间的权利法益,之中的具体关联复杂,逐步理清概念、分析内涵、探讨观点,是十分的必要。
故重述该理论的关键在于归纳整理其发展过程与实际应用状况,在理清回顾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后,更重要的是结合中国现有法制之实际,加深中国宪法学对于基本问题的研究,运用到现实法律生活,对促进人权保障及社会进步,有着其独特的意义。
关键词基本权利; 限制; 公共利益(公益); 宪法Iterate basic right limit theoryAbstract Significance of iterating basic rights limit theory lies in to the constitution standard and the constitutionalism spirit has a deeper exploration. Virtually, this is conduct of violating personal rights in the law area. On the surface obviously safeguards the people's rights and interests with the constitution to run counter to, however, limit the basic rights does not mean trampling the human rights, but is for safeguards the human rights well. The constitution to the basic right limit should be strictly and explicitly stipulated, how but grasp the degree and the criterion, is not the easy matter. This facilitated the current logically coherent argument application public welfare limit, the law retained, and theproportion principle and so on a series of views. In fact, the basic right limit question affected area far continues this, basic right itself is a numerous and disorderly troublesome system, people had the difference to its connotation understanding, limits the basic rights theory to relate between the individual between own basic rights as well as individual and the whole right law profit, the concrete connection is complex, gradually clears off the concept, the analysis connotation, the discussion viewpoint, is extremely essential. Therefore the key of iterating this theory lies in the induction to reorganize its developing process and the practical application condition, after clears off the review basic right limit theory, more importantly unifies the Chinese existing legal system the reality, deepens the Chinese constitution study regarding the basic question research, using the realistic legal life, to promotes the human rights safeguard and the society is progressive, has its unique significance.Key words basic rights, restriction, public welfare, constitution一、引论基本权利乃一国宪政与法制之基石,申言之,实为民主制度及人类文明之根本性“物质”载体。
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浅析

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浅析作者:罗俊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2期摘要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和维护,是当今任何一个崇尚民主法治且实行宪政的国家责无旁贷的任务,申言之,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实为民主制度及人类文明之根本性的“物质”载体。
但是,从宪法制度层面看来,世界各国都在宪法文本中规定了有关基本权利限制的规范。
如何理解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如何解决宪政实践中权利保护与限制的敌对困境?本文以为,这需要我们在对基本权利限制的概念、原理进行深入的分析的基础上,通过法律保留等法治原则达到规范立法行为来加以保障。
关键词公民基本权利权利限制法律保留作者简介:罗俊,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2009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1-027-022003年由孙志刚一案引发的对国务院1982年颁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合宪性质疑,在各方的呼吁与压力之下,似乎已随着《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取而代之而宣告终结。
①但是,有关该案背后所潜藏的一系列问题的探讨却一直没有停止过。
就普通民众而言,他们了解的情况或许仅仅是因为国务院颁布的上述《办法》在没有任何授权的情况下规定了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条款,因此有违宪之嫌而需要予以撤销。
而作为一个法学研究人员,我们或许会就这件事提出更深层次的拷问,即国务院制定的该《办法》是否限制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迁徙自由权)?假使国务院享有制定此类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权力,那么它的正当性或者法理基础何在?这种基本权利的限制性规范需要考量哪些因素?遵循什么原则?笔者以为对于这一连串问题的深入反思和解答对于深化我国宪法与法治基本理论,促进法治国家建设,实现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不无裨益。
一、基本权利的界限英国著名思想家洛克曾经在其著作《政府论》中说过: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者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研究

一、基本权利限制的概念及内涵
基本权利限制是指基于公共利益、社会秩序等原因,对基本权利的行使进行必 要的约束和限制。这种限制既包括对基本权利的内涵进行解释和界定,也包括 对基本权利的外延进行规范和控制。基本权利限制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 方面:
1、权利的本质:基本权利的本质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但这些权利 和自由并非绝对的。在特定情况下,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需要对基 本权利进行限制。
1、合理性原则:限制基本权利的措施应该是合理的,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 据。同时,限制措施应该具备正当性,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2、必要性原则:限制基本权利应该是必要的,即只有当限制措施对于维护公 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具有必要性和不可替代性时,才能实施限制。
3、公正性原则:限制基本权利应该是公正的,即限制措施应该平等地适用于 所有公民,不得歧视或排斥任何一方。同时,限制措施的实施应该经过法定程 序,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通过研究基本权利限制理论,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如何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 利之间的关系。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在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制定相 应的法律和政策,以确保所有人的基本权利都能得到有效保障。此外,我们还 应该权利限制措施的实施效果并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避免出现过度限制或 滥用权利的情况。
总之,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研究不仅具有理论价值,更具有实践意义。
2、限制的依据:对基本权利进行限制的依据是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当基本 权利的行使威胁到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时,就有必要对其实施限制。
3、限制的方式:基本权利限制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 政策等。这些限制方式应该在平等、公正、合理的原则下进行。
二、基本权利限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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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与限制原则
; 「摘要」
; 现代法治社会,权力以权利为目的与归宿。
不论是权力对权利的积极保护,还是权力对权利的消极限制,皆以人权保障为首要价值。
国家基于对人性善恶、权利性质、公私权益的合理考量,获具限制公民基本权利之正当性;然循宪政一般原理,其亦需划定自身权力行使的合法维度;惟其如此,方能实现宪政、法治、人权的终极统一。
; 「关键词」基本权利基本人权权利限制人权保障
; 引言:人权·宪政
; 人权,即人之以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宪政,即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基石,以法治为基本原则,以限制政府权力为核心内容,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目的的政治制度或统治模式;人权与宪政紧密相连。
“今天,作为许多国家宪法一部分的‘权利法案’,被恰当地描述成这些国家公民基本权利的清单。
” 宪政以人权为首要目标和终极价值,人权以宪政为最佳实现路径;宪政是人权的天然屏障,人权是宪政的必然归宿。
被马克思誉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的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开篇即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者’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权。
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亦宣称:“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一切政治组合的目的在于维护人的天赋的和不可侵犯的权利。
”宪政对人权的保护通常表现为权力对权利的积极关照,然而权力对权
利的消极限制亦是宪政运行的常态。
权力何以要限制权利,权力如何限制权利才称得上合法、合宪?权利限制与权利保障之间的界限如何划分?这既是每一个以民主、法治为权力行使准则的宪政国家亟待解决的瓶颈难题,也是每一位以国家公权为基本研究对象的宪法学者必须关注的学科焦点。
在此,笔者欲以公民基本权利限制为切入点,运用法哲学等基本原理多层面地考究该领域权力运行的正当性根源及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 一、逻辑起点:公民基本权利·基本人权
; (一)公民基本权利=明示基本权利+推定基本权利
; 公民基本权利是指宪法所保护的公民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或利益,它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的重要地位,赋予公民实施某一行为的可能性,并构成公民维系自身政治、经济、文化地位所必须的权利基础。
不少学者认为,公民基本权利即宪法所明文列举或确认的权利,不在宪法文本规定之中或未为宪法明示的权利不是公民基本权利。
但事实上,立宪过程中,除了那些被统治者认为不符合本阶级利益而不予确认或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确认的权利外,还存在着某些公民基本权利应被宪法确认但实际为宪法所漏列的情形,由此就使得宪法权利推定成为必要。
宪政经验亦表明,在欠缺权利普遍原则和权利推定原则的立宪模式中,国家权力的膨胀必将导致公民权利的极度流失或消减。
因此,笔者认为,公民基本权利不仅包括明示基本权利,还包括推定基本权利。
; 1.明示基本权利:文本权利的宣告
; 作为一国公民,理应享有该国宪法明文列举的各项基本权利。
如我国公民根据现行宪法第二章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平等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请求国家赔偿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宗教信仰自由,住宅安全,通信秘密与通信自由,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获得物质帮助权,私有财产权等。
在立宪主义国家中,明示基本权利主要通过个体权利、他人义务、政府义务三重规定得以确立,并由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权力制约等宪法原则予以保障。
应当说,明示基本权利体系于强化公民法治观念,提升政府责任意识发挥了不容抹煞的重要作用,是一国宪政实践不可或缺的制度性规范。
; 2.推定基本权利:现实权利的隐藏
; 权利推定“大多表现为法律解释上的推论或推拟,从而将那些由法律予以确认的明示权利所隐含(或暗示)的权利揭示出来。
这种在立法中虽未明确授权,而在法律上可视为具有授权意图的权利……为默示权利,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如法律解释和新的立法)对默示权利予以确认,就使其具有了明确的法律地位,并可与明示权利一样得到法律的保护。
” 宪法权利推定首先即表现为宪法权利的发现或宪法权利体系的扩充。
任何立宪者均不可能将人们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一一列举,且依据宪法精神、宪政理念发现、拾掇公民基本权利乃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基本义务。
因此,公民基本权利不应仅限于宪法的文本宣告,为宪法暗示或隐藏的权利亦属于公民基本权利范畴。
在违宪审查机制比较完善的国家,推定基本权利大多通过宪法判例得以实证化。
如1973年美国“多伊诉韦德案”,Blackman法官即认为,个人具有宪法所保护的隐私权,“隐私权的广泛性足以涵盖妇女自行决定是否终止妊娠的权利”,尽管宪法没有明文提到“隐私权”,但无论是权利法案提供的特定保障,还是第9条、第14条修正案所确认的“人民保留的权利”和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可剥夺的个人“自由”都隐含着隐私权的宪法保护,个人隐私属于基本权利或法定自由范畴。
在中国,违宪审查机制的阙如及现行法律监督机制的疲软,使得我们不可能在本土求得此方面的真实案例,但并不能据此否认推定基本权利的真实存在。
根据现行宪法“人权条款”及公民基本权利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我国公民至少应享有以下推定基本权利,即自由权、隐私权和诉权。
; (二)公民基本权利≠基本人权
; 如前所述,公民基本权利包括明示基本权利和推定基本权利两大领域,但人权作为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享有的权利,根据其内容、地位、价值与功能上的差异可分为基本人权与非基本人权。
基本人权具有绝对性与母体性;非基本人权则仅具相对性,是基本人权繁衍、派生的产物。
在作为主体的人所享有的权利维度中,基本人权是一种最低限度的人格利益,是主体存在的必要前提,是整个权利体系的中轴,集中体现了人权共性,并成为人类追求的共同理想。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无论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无不普遍遵循《联合国宪章》(1945年)所提出的保障“全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宗旨以及《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所确认的一系列基本人权与
自由原则,并共同谴责或制裁某些严重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
基本人权理念的倡导,其主旨也就在于通过普及人权知识、弘扬人权精神,达到“厉行宽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集中力量,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 的政治目的。
; 然而,不少学者认为,基本人权就是一国宪法所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宪法规定之外的为非基本人权。
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笔者认为,公民基本权利不等于基本人权。
在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中,既有基本人权内容,亦有非基本人权内容;基本人权既可为宪法文本列举,亦可独立存在于宪法条款之外,是否为宪法条款所列举,不影响基本人权的实然存在;但公民基本权利则不然,公民对基本权利的享有仅限于为本国宪法所确认或暗含的权利内容。
具体而言,二者之界分主要在于:(1)就权利形态而言,公民基本权利是为宪法条款明文列举或隐藏的权利,是法定权利;而基本人权则是应然权利,其具有不由实在法授予也不能被实在法所剥夺或取消的价值,基本人权能否载于宪法并体现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部分取决于立宪者对权利的认知程度以及权利实现所必须的社会经济文化条件。
(2)就权利主体而言,基本人权具有普遍性,而公民基本权利则应根据具体内容判定权利享有主体。
如我国现行宪法列举的妇女、老人、儿童、华侨、侨眷的权利或利益就仅为相应的特定主体享有。
(3)就权利稳定性程度而言,基本人权与人类自身相始相终,在人的生命历程中永恒不变,是不容国家立法随意入侵或践踏的权利“领地”。
某些权利一旦被确定为基本人权,则一般法的修改或废止、国家政权的更迭、政府制度的改革将
不再对其产生影响;但公民基本权利中隶属非基本人权的部分,则会因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而为立法者所废弃、转换或取消。
如妇女堕胎权、公民持有武器权、同性恋权等在某些西方国家立法中就曾有所反复,我国公民的迁徒自由权亦如此。
(4)就权利属性而言,基本人权具有绝对性,为国家所绝对保护,不容受到任何性质或形式的权力限制、剥夺或侵犯,基本人权乃国家权力介入公民基本权利必须恪守的底线所在;而公民基本权利中的非基本人权部分则仅具相对性,国家可以正当理由对之进行必要、合理限制。
; 从世界范围看,目前各国主要通过宪法或紧急状态法中的“最低人权保障”条款确定基本人权与非基本人权之间的界限划分。
如《葡萄牙共和国宪法》(1982年)第19条第4项明确规定,宣布戒严不能侵犯生命权、人格完整、个人身份、个人的公民资格与公民权利、刑法的非追溯性、被告人的抗辩权及信仰自由与宗教自由。
又如《哈萨克斯坦宪法》(1995年)第39条第3款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限制任何公民的下列基本权利:(1)国籍权;(2)公民不得被引渡到国外权;(3)个人作为法律主体的权利;(4)平等权;(5)生存权、人身自由权;(6)人的尊严;(7)民族、党派与民族语言权;(8)信仰自由权;(9)财产权。
然而,在我国,目前既无紧急状态的专门立法,又无公民基本权利限制范围的相关宪法规则,但这并不表明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可受政府权力的无度侵入;相反,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1993年)相关规定,并结合前文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界定,笔者认为,
我国公民享有下列基本人权:生命权,人格尊严权,平等权,思想自由、良心自由、信仰自由、不受刑事法律的溯及既往追究权和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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