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期货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5.20•【文号】中证协发〔2022〕137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证协发〔2022〕137号各有关主体:为规范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完善市场化约束机制,根据《证券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建设证券基金行业文化、防范道德风险工作纲要》《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责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研究制定了《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1.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2.关于《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中国证券业协会2022年5月20日附件1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完善市场化约束机制,根据《证券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建设证券基金行业文化、防范道德风险工作纲要》《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责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以下简称“执业声誉信息”)包括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自律管理对象在开展证券行业相关业务活动过程中产生的诚信信息以及协会在会员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组织水平评价测试与培训等自律管理工作中收集的影响自律管理对象声誉状况的其他各类执业信息。
前款所称自律管理对象是指证券公司、其境内子公司会员以及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其他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评级机构等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加协会组织的水平评价测试的考生等。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由于期货法律法规考试科目做了部分调整,增加和取消了一些考试内容,接下来为大家精心准备了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xx年4月19日证监会、财政部公布根据xx年11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修改〈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以下简称保障基金)是在期货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可能严重危及社会稳定和期货市场安全时,补偿投资者保证金损失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期货交易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投资者投资决策自主、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
投资者在期货投资活动中因期货市场波动或者投资品种价值本身发生变化所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第四条保障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
保障基金的规模应当与期货市场的发展状况、市场风险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保障基金由中国证监会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六条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用遵循公开、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七条保障基金的使用遵循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平救助原则,实行比例补偿。
第二章保障基金的筹集第八条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以保障基金名义设立资金专用账户,专户存储保障基金。
第九条保障基金的启动资金由期货交易所从其积累的风险准备金中按照截至xx年12月31日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百分之十五缴纳形成。
保障基金的后续资金包括:(一)期货交易所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一定比例缴纳;(二)期货公司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三)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追偿或者接受的其他合法财产。
保障基金的后续资金缴纳比例,由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确定,并可根据期货市场发展状况、市场风险水平等情况进行调整。
对于因财务状况恶化、风险控制不力等存在较高风险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较高比例缴纳保障基金,各期货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状况确定。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关于提升服务能力规范行业竞争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关于提升服务能力规范行业竞争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关于提升服务能力规范行业竞争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加强行业诚信建设,提升行业服务能力,规范手续费竞争秩序,我会制定了《关于提升服务能力规范行业竞争秩序的实施意见》,现予发布实施。
各期货公司和营业部应于本年9月30日前向期货公司住所地、期货营业部所在地地方协会报备初次承诺的平均手续费率和居间人佣金比率(上限)。
各地方协会应于本年8月30日前将相关工作计划或方案报送我会,10月30日前将辖区期货公司和营业部初次承诺的平均手续费率和居间人佣金比率情况报送我会。
附:关于提升服务能力规范行业竞争秩序的实施意见中国期货业协会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附:关于提升服务能力规范行业竞争秩序的实施意见(2012年6月27日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各会员单位:近年来,期货公司实力明显增加,规范化经营水平不断提高,但依然存在服务能力不足,手续费过度竞争等问题,影响了期货公司的健康发展。
为推动期货行业诚信建设,提升服务能力,规范竞争秩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提升服务能力,规范竞争秩序的重要意义当前,期货市场运行安全平稳,市场创新有序推进,市场功能显著发挥,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与此同时,期货公司规范经营水平和创新能力也在不断提升。
但也有一些期货公司存在基础性投入不足,专业服务能力不高,信息技术系统不强、创新能力不足等问题,不能满足为客户提供专业化服务的需要。
部分期货公司采取低于成本价收取客户手续费或零手续费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客户,扰乱市场正常竞争秩序。
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2023年修订)》

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23.11.27•【文号】•【施行日期】2023.11.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2023年修订)(2023年9月5日经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2023年11月27日经民政部核准生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Futures Association,缩写为CFA。
第二条协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全国期货行业自律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国家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实行期货行业自律管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对期货相关衍生品交易业务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行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保护交易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市场的规范发展。
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协会党委要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协会重大事项,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协会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第五条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证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中国期货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4.18•【文号】•【施行日期】2024.04.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国期货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2024年4月18日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专业委员会(以下称专业委员会或委员会)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作用,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协会理事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注销或更名由协会理事会决定。
第三条专业委员会应当围绕协会“自律、服务、传导”职能,汇集行业智慧与资源,推动行业创新发展,增强行业核心竞争力,提高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升行业形象,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行业治理与发展生态。
第四条协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各自对口专业委员会的联络、协调等日常事务,为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协会指定专门部门统筹负责专业委员会设立、变更、换届等组织工作。
第五条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充分协商、公开透明、务实高效、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专业委员会的职责与构成第六条专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草拟自律规则、业务规范等,评估实施效果,并提出修改建议;(二)调查、收集、整理并反映行业动态、意见和建议;(三)推动行业文化建设,强化行业文化价值引导作用;(四)发挥智库作用,对行业难点、热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五)引导行业创新发展,协助开展业务和产品创新评估工作;(六)促进行业交流与合作;(七)协助开展交易者教育和保护活动;(八)为协会开展自律管理工作提供咨询服务;(九)推进行业人才培养,协助组织行业培训;(十)总结推广行业典型案例、示范实践;(十一)证监会、协会等委托或协会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15•【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9号•【施行日期】2021.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9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1年1月15日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7年5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1年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规范期货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以下简称经理层人员),财务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期货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
期货公司不得任用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货公司不得授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人员实际履行相关职责,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自律规则、行业规范和公司章程,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8号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8号)《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二○○七年七月四日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规范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以下简称从业资格),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任用期货从业人员,以及期货从业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一)期货公司;(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期货从业人员是指:(一)期货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中从事期货结算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中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实行自律管理,负责从业资格的认定、管理及撤销。
第二章从业资格的取得和注销第六条协会负责组织从业资格考试。
第七条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0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施行日期】2017.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2017年12月7日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 号)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对七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去《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
增加两项,作为第十一条第十项、第十一项:“(十)重大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涉港澳台重大事务;“(十一)与证券登记结算有关的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或调整”。
二、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修改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新的证券品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采用新的转让方式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六条中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修改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将《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一条中的“应当经证监会批准”修改为“应当报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的“经证监会批准后实施”修改为“报证监会备案后实施”。
四、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九项修改为:“(九)符合规定的最近 1 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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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货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作用,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更名由协会理事会决定,按照理事会授权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遵循充分协商、公开透明、务实高效、勤俭节约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
协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专业委员会的联络、协调等日常事务,为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章专业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草拟自律规则,评估实施效果,并提出修改建议;
(二)调查、收集、整理并反映行业动态、意见和建议;
(三)对行业难点、热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四)为协会开展自律管理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五)为会员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六)促进行业交流与合作;
(七)总结、宣传行业实践;
(八)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委员会组成与任职条件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以协会会员为主体,根据工作需要,可吸收本行业或相关领域的非会员单位(或个人)参加。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代表性、专业性要求,具体条件如下:
(一)拥护《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
(二)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协会工作,愿意并能够保证必要的时间参与委员会工作;
(三)在期货及衍生品领域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和丰富的从业经验或研究成果;
(四)会员单位委员原则上应担任部门负责人及以上的职务,或是该项业务的主要负责人;
(五)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除应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应在行业或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能够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具有创造性完成协会交办工作的能力。
第十条
会员单位或其他相关机构可以向协会推荐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会员单位或其他相关机构推荐委员候选人时应当向协会提交书面推荐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聘任由协会会长办公会提名,协会理事会聘任。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外的委员的聘任由协会会长办公会聘任。
专业委员会委员聘期两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二条同一专业委员会不得有两名及以上委员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十三条专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聘:
(一)违法违规,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协会纪律惩戒的;
(二)会员单位委员调离期货行业或工作岗位发生变化,不再适合担任委员会委员的;
(三)委员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辞职申请的;
(四)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会委员情形。
委员发生前述第(一)、(二)、(三)款情形的,应当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协会会长办公会提请理事会予以解聘;其他委员由协会会长办公会解聘。
第十四条专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增补委员。
增补委员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聘任。
增补委员的聘期自聘任时起至当届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
第十五条专业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由主任委员所在单位工作人员担任。
第四章委员及秘书职责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时参加委员会会议;
(二)参与制定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参与委员会组织的专题研究和方案论证;
(四)承担委员会布置的专项工作;
(五)理事会或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按照协会授权,代表委员会签署有关文件;
(三)主持制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主持专题研究与方案论证;
(五)代表委员会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协会或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二)根据主任委员的授权召集和主持专业委员会的活动。
(三)协会或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委员会的日常联络与协调工作;
(二)负责筹备委员会会议;
(三)负责起草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撰写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会务的组织和安排;
(六)办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五章工作规则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遇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一条
经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协会相关业务部门建议,专业委员会可召开专题会议。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应当事先向会议召集人请假,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议,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行使委员权利。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决议或决定应经过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通过。
专业委员会对与委员存在利害关系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时,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当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报告、决议等文件,由会议主持人审核后,报协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协会备案,明确工作重点、时间进度和责任人。
专业委员会应当每年向理事会进行年度工作报告,并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工作小组,开展专项工作。
工作小组组长由主任委员指定。
第六章工作纪律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参加委员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勤勉尽职、廉洁自律,不得借机谋取不当利益。
第二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当签署保密承诺书,对与委员会工作有关的敏感信息保密,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第三十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不得擅自以委员会或委员会职务的名义对外进行与委员会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未经授权,不得以委员会或委员会职务的名义对外发表言论。
需要对外发表言论的,应当遵守协会相关要求。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理事会授权制订本委员会工作细则,并报协会备案。
专业委员会制订的工作细则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