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重点法条及意思分解
民法典的遗产的定义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遗产的定义有哪些规定 “遗产”⼀词说法多样,在中华民族上下五千年,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精神财富或物质财富,被我们称为属于全民族的珍贵遗产。
在法律上,遗产的意思就⼜不⼀样了。
那么,我国民法典,对于遗产的有着怎样的定义呢?下⾯店铺⼩编就带着你来看看相关的知识。
⼀、民法典的遗产的定义有哪些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千⼀百⼆⼗⼆条【遗产的定义】遗产是⾃然⼈死亡时遗留的个⼈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千⼀百⼆⼗七条【法定继承⼈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顺序:配偶、⼦⼥、⽗母; (⼆)第⼆顺序: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顺序继承⼈继承,第⼆顺序继承⼈不继承;没有第⼀顺序继承⼈继承的,由第⼆顺序继承⼈继承。
本编所称⼦⼥,包括婚⽣⼦⼥、⾮婚⽣⼦⼥、养⼦⼥和有扶养关系的继⼦⼥。
本编所称⽗母,包括⽣⽗母、养⽗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母的兄弟姐妹、同⽗异母或者同母异⽗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千⼀百⼆⼗⼋条【代位继承】被继承⼈的⼦⼥先于被继承⼈死亡的,由被继承⼈的⼦⼥的直系晚辈⾎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死亡的,由被继承⼈的兄弟姐妹的⼦⼥代位继承。
⼆、遗产应该怎么分配 1、同⼀顺序继承⼈继承遗产的份额⼀般应均等。
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般原则,即同⼀顺序的法定继承⼈应该平均分配遗产。
该法条中的“⼀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的继承⼈,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
继承⼈只有同时具备⽣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且⼀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日本财产继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日本财产继承法律是指规定日本国内个人财产继承关系、继承程序、继承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根据《日本民法典》的规定,财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
本文将重点介绍日本财产继承法律规定。
二、法定继承1. 继承人的范围根据《日本民法典》第901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具体来说,配偶、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旁系血亲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外孙子、叔叔、阿姨、侄子、侄女等。
2. 继承顺序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如下:(1)配偶、直系血亲;(2)配偶、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3)配偶、旁系血亲;(4)旁系血亲。
3. 继承份额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配偶、直系血亲的继承份额相等;(2)旁系血亲的继承份额按照血缘关系近远确定,血缘关系越近,继承份额越大。
4. 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的继承权根据《日本民法典》第904条的规定,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在继承时,与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三、遗嘱继承1. 遗嘱的形式根据《日本民法典》第926条的规定,遗嘱可以采用口头、书面、录音、录像等形式。
其中,书面遗嘱又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等。
2. 遗嘱的效力(1)遗嘱应当具备以下要件:遗嘱人具有遗嘱能力;遗嘱内容真实;遗嘱形式合法。
(2)遗嘱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3. 遗嘱的撤销遗嘱人可以随时撤销遗嘱。
撤销遗嘱应当采用与设立遗嘱相同的形式。
四、继承程序1. 继承开始(1)被继承人死亡;(2)被继承人的死亡被确认;(3)被继承人的死亡被推定。
2. 继承开始的通知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当知道继承事实。
继承人之间、继承人以外的债权人、债务人等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继承人通知其继承开始的事实。
3. 继承的开始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当依法办理继承登记,并接受遗产。
4. 继承的终止(1)继承人放弃继承权;(2)继承人全部死亡;(3)遗产全部处理完毕。
遗产常见继承问题有哪些发生

For a girl who has been injured, the only thing she learns and understands is to be strong.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遗产常见继承问题有哪些发生关于遗产的继承有下列常见问题:遗产继承何时算起;处理纠纷应遵循什么原则;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哪些;遗嘱和遗赠的效力那个更高;遗赠抚养协议中受遗赠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多份遗嘱效力的确定;遗嘱的形式;法定遗产继承的份额等。
一、遗产常见继承问题有哪些发生遗产的继承常见的问题:独生子女是否能继承全部遗产;处理纠纷应遵循的原则;遗嘱和遗赠的效力哪个更高;多份遗嘱效力的确定;遗赠抚养协议中受遗赠人的权利义务;遗嘱的常见形式;法定遗产继承的份额;遗产继承的方式;再婚家庭遗产归谁;被收养子女是否能继承父母的遗产;老人的遗产由哪个子女照顾的多来分配吗;遗产继承何时算起。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法定继承以不存在遗嘱(遗赠)或者不存在有效遗嘱(遗赠)为前提,其中包括:(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或遗赠(2)被继承人生前没有与第三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3)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丧失继承权(4)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5)遗嘱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所涉及的财产进行法定继承。
1、第一顺序中的“子女”是否包括继子女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扶养关系的认定主要具备以下是三个方面:(1)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2)继父母对已成年但系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行为能力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3)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
(同时,《继承法解释》对被收养子女继承亲生父母遗产也进行了规定。
第十九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进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民法典-继承编亮点解析

民法典-继承编亮点解析(一)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1.制定以遗嘱执行人优先的遗产管理人确定规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方式。
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根据继承方式的区别有所不同:(1)发生遗嘱继承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订立遗嘱的自然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若其指定了遗嘱执行人,则继承开始时,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若其未指定遗嘱执行人,则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与法定继承相同;(2)发生法定继承时,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3)既有遗嘱继承又有法定继承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我们理解,针对这种情况遗产管理人的确定也应先判断是否有遗嘱执行人,若有,则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若无,则根据(2)的方式进行确定。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但目前《民法典》并未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我们理解,此处的利害关系人是指与遗产分割具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其当然包括继承人。
同时《继承法若干意见》规定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利害关系人包括继承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4]等,因此我们认为此处可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利害关系人可参考上述规定进行把握。
2.遗产管理人应履行与管理遗产有关的职责《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内容,主要包括(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3.遗产管理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主观状态下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遗产管理人在一般过失的主观状态下造成上述损害的,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作者:郑学林刘敏王丹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继承编解释》修改制定的背景二、《继承编解释》中的几个主要问题(一)关于死亡时间的确定(二)关于继承权丧失的确认(三)关于被继承人宽恕制度(四)关于代位继承问题(五)关于放弃继承权的问题(六)关于转继承的问题(七)关于农村“五保户”问题(八)关于遗嘱问题(九)关于继承纠纷的共同诉讼问题(十)其他问题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地贯彻实施民法典,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除完成59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外,还新修改制定了与民法典配套的7件司法解释,其中之一即为《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继承编解释》)。
现就其制定背景和相关重要问题介绍如下。
一、《继承编解释》修改制定的背景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
继承法制定于1985年,距今已有35年的时间。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和家庭拥有的财富日益增多,因继承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民法典继承编以继承法为基础,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
为配合民法典的实施,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通过后即着手继承编司法解释的修改制定工作。
关于继承的司法解释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解释》),《继承编解释》即主要以《继承法解释》为基础清理制定。
其他涉及继承的司法解释还有3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1987〕民他字第52号)《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1992〕民他字第25号)《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23号)。
民法典实质性修改要点--继承编

要点五: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第1145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 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 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 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六、继承编
《民法典》继承编共4章、45条。该编大部分法条是从 《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承袭或修订而来
有16个法条系实质性修订,实质性修订主要是扩大了遗产 范围、明确了放弃遗嘱需要以书面形式、增设了宽宥制度、增 加了遗嘱继承的形式、扩大了代位继承制度的适用范围、明确 了归国家所有的遗产用途;
有7个法条系本次《民法典》新增,主要是第四章新设的 遗产管理人制度,包括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指定、职责及责任。
继承编的修改
遗产范围涵盖更广:现行《继承法》采取 列举的立法模式,民法典继承编采用概括的方 式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 财产,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 承的除外。
据此,遗产的范围将网络游戏装备、虚拟 货币等新型财产类型均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7条:【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民法典》第1125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 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 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新增)
5.2薪火相传有继承说课稿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
(3)提高学生对公平、正义、诚信等价值观念的认识;
(4)激发学生对法律职业的兴趣和热情。
(三)教学重难点
1.教学重点:
(1)继承法的概念、原则和适用范围;
(2)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3)继承权的取得、放弃和丧失;
(4)继承遗产的分配原则。
2.教学难点:
(五)作业布置
课后作业将包括两部分:一是阅读相关的法律条文和案例,加深对继承法的理解;二是撰写一篇关于继承法律问题的分析报告,要求学生结合课堂所学,分析一个具体的继承案例。作业的目的是巩固学生在课堂上学到的知识,培养他们的独立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同时为下一节课的学习打下基础。
五、板书设计与教学反思
(三)巩固练习
为了帮助学生巩固所学知识并提升应用能力,我计划设计以下巩固练习和实践活动:
1.案例分析:提供几个继承法律案例,让学生分析并给出法律建议。
2.角色扮演:分组进行角色扮演,模拟继承法律问题的解决过程。
3.小组讨论:就某个具体问题进行小组讨论,共同探讨解决方案。
4.练习题:设计一些选择题和简答题,让学生独立完成,检验他们对知识点的掌握情况。
(四)总结反馈
在总结反馈阶段,我会引导学生进行自我评价,让他们回顾自己在课堂上的表现和学习收获。我会提出一些开放性问题,如“你认为自己在本节课中学到了什么?”、“哪些部分你觉得最有挑战性?”等。同时,我会根据学生在巩固练习和课堂讨论中的表现,提供具体的反馈和建议。我会强调学生的进步和努力,同时指出需要改进的地方,鼓励他们持续学习。
(一)板书设计
我的板书设计将注重布局的合理性和内容的条理性。板书布局上,我会将标题置于中央,左边记录案例和重要知识点,右边留白用于板书重点问题和学生回答。主要内容将包括继承法的定义、基本原则、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区别、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等。风格上,我会使用清晰的字体,以关键词和短语为主,辅以图表和流程图,使板书更加直观。板书在教学过程中的作用是帮助学生梳理知识结构,强化记忆。为确保板书清晰简洁,我会提前准备板书草图,课堂上逐步展开,同时注重板书的动态调整,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易读性。
2020-2021学年高中政治人教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教案:5.2 薪火相传有继承
5.2薪火相传有继承一、教学目标必备知识:1.继承制度2.继承权的取得和丧失3.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4.继承份额的匹配5.处理好法定继承问题6.遗嘱和遗赠7.遗嘱继承关键能力:1.结合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案例,理解继承权的取得、法定继承的顺序以及注意事项。
2.结合遗产纠纷问题的典型案例,区分几种遗嘱的具体形式。
3.明确继承要尊重死者生前意愿,又要体现公平,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意义。
4.选择合适的遗嘱形式,正确处理家庭利益关系,实现家庭的安宁幸福。
5.遗嘱继承重意愿的必要性。
二、核心素养1.政治认同:处理继承问题需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实现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
2.科学精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继承制度作为财产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保障和实现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础。
3.法治意识:明确不同遗嘱形式有效性的条件4.公共参与:坚持情理法的统一,正确处理家庭财产关系教学重点:1.继承和继承权2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及其相互关系3.协商处理继承问题教学难点:1.遗嘱的有效性2确立继承顺序的原则3继承权的丧失教具:黑板、粉笔、多媒体1、导入新课生老病死人之常情,世间万物有生便有死。
但是面对亲人的离去,我们依旧会痛苦万分。
离去的人已经离去,活着的人要更好的活着。
逝去的亲人也许会给我们留下物质财富,也许会留给我们精神慰藉,无论哪种,我们都要带着他们给予我们的期许生活下去。
一个人去世后,他的精神财富每个人都可以沿袭和学习,但是他的物质财富归谁所有呢?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薪火相传有继承》2、新课讲授(一)法定继承有顺序材料一:2月7日,新疆大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古丽仙·阿不力米提早早就出门,驱车一路奔波,上午10点来到了乌鲁木齐经开区(头屯河区)两河片区马家庄子村,应邀参加两河片区司法所举行的新春法治宣传活动。
这已经是她今年第三次进村普法。
在法治讲座中,古丽仙律师主要为村民们宣讲了《继承法》。
第十二章 遗嘱继承
第十二章遗嘱继承一.教学目的与要求:遗嘱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进行遗产转移的法律制度。
一般认为,遗嘱继承发源于罗马法。
我国一直承认、保护遗嘱继承,允许公民用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
与法定继承相比,遗嘱继承优先于前者而适用,因为它充分体现了被继承人的生前意志。
另外,引起遗嘱继承发生的前提是法律事实构成。
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一致的。
在我国,任何公民都享有遗嘱自由权,但该自由权又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
立遗嘱作为单方法律行为,它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遗嘱人必须有遗嘱能力。
遗嘱只能处分个人财产,并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学习本章应着重掌握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要件、遗嘱的概念和有效条件、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等问题。
二.教学重点与难点:1、重点: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要件、遗嘱的概念和有效条件、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2、难点:遗嘱的概念和有效条件、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三.教学方法:1、课堂讲解与学生自学相结合,做到重点难点多讲、讲透,一般问题少讲或者不讲,可以让学生自己看书即可。
2、利用多媒体教学,制作美观的电子课件。
3、采用案例教学,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教学课时安排:1课时五.教学过程:第一节遗嘱继承概述一、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进行遗产转移的法律制度。
我国《继承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
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的分配均由法律直接规定。
而在遗嘱继承,由哪些人来继承,每个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的多少,则均由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加以确定。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一起,构成我国遗产转移的基本法律制度。
二、遗嘱继承人的范围遗嘱继承人的范围是指哪些人可以作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依照合法有效的遗嘱而取得财产。
关于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研究
关于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研究摘要法定继承是一项历久弥新的继承制度,在《继承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主要论述的是我国法定继承顺序中存在的若干不足,以及给出建议完善方案。
关键词法定继承法定继承范围血亲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一、法定继承的地位法定继承是相对遗嘱继承而言的,其语源自罗马法的succession abintestate,原意为“无遗嘱的继承”,亦即非遗嘱继承。
所谓法定继承,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先后顺序、继承的条件、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继承的分配原则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
①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是财产继承的两种方式。
从历史上看,法定继承的起源早于遗嘱继承,可以说是遗产继承的最初方式。
在日耳曼法中,最初完全没有遗嘱继承的痕迹。
我国古代的继承,最初也仅有法定继承。
可以说,在古代社会,法定继承是最主要的继承方式。
随着欧洲文艺复习、宗教改革以及资本主义的发展,人的自由意志越来越受到重视,比如匈牙利诗人裴多菲那句“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顾,二者皆可抛”,法国大革命更是打出了“不自由,毋宁死”的口号。
因而在尊重人自由意志的大背景下,遗嘱继承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但是各国也未取消法定继承。
在现代法上,法定继承作为一种对遗嘱继承的补充和限制,是与遗嘱继承并存的一种继承方式,并且在许多国家法定继承仍然是主要的继承方式。
二、法定继承人范围及存在的不足以及修改建议。
1、配偶。
配偶是处于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夫妻相互间的称谓。
赋予配偶以继承权,采取男女平等主义,只是近现代法律思想的产物。
“诸外国古代法,夫对妻之遗产有继承权;反之,妻对夫遗产之继承权,如非其顺序劣后,即其继承之标的物,亦仅限于用益权。
”②我国继承法顺时代之潮流,规定了夫妻双方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并且配偶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然而,这条言简意赅的规定在法律实务操作中存在着诸多不完善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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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重点法条及意思分解
概述
若从XXXX年算起,《继承法》的年均律考分值达7分左右。
但自XXXX年以来,由于未再有案例分析题出现,会值直线下落到2分左右。
但无论分值如何,《继承法》都是一部重要的民事立法,应予重视。
本法的重点内容有:
1、遗产的范围及分割;
2、法定继承制度;
3、遗嘱形式及效力;
4、遗嘱继承制度。
从历届试题看,本法的题型曾出现过案例分析题,选择题了主要以小案例形式出现,故考生应重点培养灵活运用《继承法》条文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
一、重点法条:
第2条。
第8条。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36、39、40条。
意思分解:
1、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难点在某个被继承人宣告死亡的确定(《民通意见》第36条),以及后来宣告死亡判决被撤销后继承人返还财产问题(《民通》第25条、《民通意见》第39、40条)。
在宣告死亡的情形下,继承开始的时间是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之日。
2、如遇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一般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如几佧死亡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如向个人辈份相同,则推定他们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
3、关于继承开始的地点,一般经被继承人生前的最后住所地为宜,也可以被继承人的主要财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地。
二、重点法条:
第3条。
第4条。
第26条。
意思分解:
关于遗产的范围,向为律考的重点和难点,一定要搞清下面几个问题:
1、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
(1)道德应分清楚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限(第26条);
(2)其次应分清楚家庭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限;
(3)再次应分清楚个人承包所得与收益与个人承包权之区别,前者列入遗产范围,后者能否由继承人继承承包,要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况办理。
另外,还要分清个人承包与家庭承包的区别,后者在某一家庭成员死亡后,其他成员当然有权继承承包。
(4)最后应注意,基于特定身份所享有的财产权,在本人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继承。
如革命残废军人的抚恤费,职工因伤致残抚恤费,复员、转业军人资助金,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等。
革命军人牺牲、职工因公死亡,有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死者家属的抚恤金,是对亡者家属的抚慰的经济补偿,由受抚慰者本人所享有,这引起都不能作为遗产。
但被继承人生前已领取的抚恤费等费用的剩余部分则属于遗产,可以继承。
2、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
故被继承人遗留的盗赃物、不当得利等财产不是合法财产,也不是遗产。
三、重点法条:
第5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16、27、31、32条。
意思分解:
关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的关系,是《继承法》最基础性的知识,不得含糊。
1、掌握第5条三者之适用顺序。
2、遗嘱继承与遗赠之区别在于:前者的继承人为法定继承人范畴,而受遗赠人恰恰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16条)。
3、正因为遗嘱继承优先适用于法定继承,反过来可说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适用起着补充作用。
所以,在不能正常适用遗嘱继承的情况下,则适用法定继承(第27条)。
对于第27条的五种情形,一定要记住。
4、了解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31条)。
5、掌握无人继承又无人遗赠的遗产归属的两种情形(第32条)。
四、重点法条:
第7条。
意思分解:
掌握继承权丧失的四种情形。
五、重点法条:
第10条。
第11条。
第12条。
第28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13、14条;《民通意见》第12条。
意思分解:
继承人范围和顺序是《继承法》的又一基本知识点,几乎为每年律考的必考内容。
1、我国继承人范围同民法上的近亲属范围是不一致的,前者比后者独少了孙子女、外孙子女。
其原因在于第11条代位继承制度的存在,使孙子女、外孙子女为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成为不必要。
考生应注意这一知识点。
2、第11条的代位继承制度是以上几个条文的核心,也是律考历来的难点和热点。
应注意:
(1)被代位人只限于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
(2)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3)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并无辈数限制;
(4)代位继承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5)代位继承人只能取得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6)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情形下。
此占是代位继承制度的难点,也是考生最易犯错误这所在,同时也是与转继承的区别点。
所谓转继承,拽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如父亲甲死后两天,遗产尚未来得及分割,其子乙也相应而去,乙留有子丙,这就发生转继承问题,即乙应继承甲的遗产转丙继承,丙为转继承人,乙为被转继承人。
转继承既可发生法定继承中,也可发生在遗嘱继承中。
3、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与分婆、岳父母之间仅是姻亲,本不为法定继承人范畴,但前者对后者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转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这是我国继承法上的特色,应予掌握。
4、我国继承法律制度的另一特色在于第14条规定的两类人有分得适当遗产权,应予注意。
不要混淆:
1、依第13条的遗产分配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应均分。
适用该原则时易生歧义的一种情形是,设一男甲死去,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其妻及其父母。
那么该遗产是分作三份由其、其父、其母作为三方均分,还是分作两份由其到和其父母各作为一主均分呢?换言之,第10条的父母是一个主体还是两个主体?正
确意见应是两上主体,即按上述“三方均分”的意见分割。
2、关于第28条的胎儿“应留份”,应区分以下三种情形处理:
(1)胎儿活体出生的,归胎儿所有。
(2)胎儿活体出生后又死去的,由胎儿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胎儿的母亲)继承。
(3)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则由胎儿的父亲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五、重点法条:
六、第17条。
第20条。
第22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18、19、21条。
意思分解:
有关遗嘱的形式及效力问题,是律考的又一重点和难点。
应掌握:
1、遗嘱与合同、婚姻行为一样,是一民事法律行为,故其生效规则适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原理(第22条)。
2、不同遗嘱的效力冲突解决规则:
(1)公证遗嘱优先于非公证遗嘱。
(2)非公证遗嘱之间,后成立者优先于先成立者(第20条)。
(3)遗嘱人生前行为同遗嘱内容抵触的,推定遗嘱变更、撤销的。
如甲先立的遗嘱中将房子死后归乙继承,但其后甲在生交又将房卖与丙,则应推定为甲取消了原来的遗嘱。
3、特别注意几种非公证遗嘱的形式要求,尤其是见证人要求(第17、18条)。
不要混淆:
1、前已述及,遗嘱是一民一法律行为,可进一步分析如下: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故不必征得遗嘱继承人的同意即可生效,遗嘱继承人选择也不受原法定继承顺序的限制。
(2)设立遗嘱是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行为,故不得代理(不同于代书)。
(3)遗嘱是附期限(始期)的法律行为。
因此,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不得违反。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七、重点法条:
第25条。
意思分解:
继承人放弃继承与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行为方式是不同的,同样的沉默行为对于二者产生了完全相反的法律效果。
这是律考难点,应予掌握。
八、重点法条:
第33条。
意思分解:
该条确立了限定继承原则,应予掌握。
该原则主要内容为继承人负担的税款、债务额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九、重点法条:
第36条。
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149条。
意思分解:
掌握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
(1)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民通与继承法的规定相同。
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继承法第36条)而民通第149条又进一步限定为“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民通比之继承法是后法,应以民通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