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巴塞尔规则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确立及影响
巴塞尔协议新规及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影响

( ) 融 自由化 和 混业 经 营的 发展 二 金 趋 势是 巴塞 尔协 议 新规 出 台的 内在 动力 金 融 自由化 通过 放 松利 率 、汇 率 限
于 20 0 9年 2月 提 出 了 一 揽 子 金 融 监 管 改革 建 议 , 国金 融监 管局 专 门发 布 英 了有 关 监 管 改 革报 告 , 巴 马政 府 也 向 奥 国会 递 交 了 一 套 详 细 的金 融 改 革 方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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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出台的背景 、 革 的思路及影 响 , 改 对 于 加 强我 国金 融 监 管 、 升 我 国银 行 业 提 风 险 管 控 能 力 、 护 金 融 稳 定 , 有 重 维 具 要 的指 导 意 义 。
二、 巴毫尔协 议新规 出台的背 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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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巴塞尔规则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确立及影响

论巴塞尔规则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确立及影响(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行政后勤处叶存良)摘要: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有国际性金融监管合作与区域性金融监管合作两种类型,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巴塞尔规则代表了当今世界国际性金融监管合作的最高水平。
关键词:巴塞尔规则;金融监管;国际合作一、金融监管国际合作背景20世纪60年代以后,跨国金融活动和银行集团的井喷以及离岸金融市场(Offshore Finance Market)的形成,打破了原有的金融格局,其以无严格法律管制为特征,各自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各自为政。
80年代以来,由于世界经济的迅猛发展,世界各国不断加强经济领域的合作,经济圈全球化已经成为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导致金融的国际一体化,也包括区域金融一体化。
不论是金融全球化还是区域化,其共性是原本只发生在本国域内的金融活动逐渐超越国境;金融活动涉及的主体日益多元,包括不同层次的国家。
此种国际化带来了一个问题,即较少分享金融国际化所带来利益的国家,往往受到更多因金融国际化导致的风险冲击。
这些国家面对蓬勃发展的金融国际化显得无所适从,容易成为国际金融风险的最大受害者。
上世纪90年代末期的东南亚金融危机,表面上显露了东盟国家自90年代初以来实施金融自由化改革的偏差,以及其金融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而实质上反映了其金融监管体制在日益扩大的国际金融活动中不堪一击。
与此鲜明对比的是欧盟银行法,可谓银行监管区域性合作与协调的成功典范。
二、金融监管的含义(一)实施金融监管的主体金融监管的主体是指由谁来承担监管职责,其主体的确立及权利的取得源自法律,即金融监管法律要对金融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责权限做出安排,以充分维护和保障其有效权威。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业监督管理法》就是对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的明确授权。
(二)金融监管的对象金融监管的对象主要且狭义的是商业银行和经营存、贷、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简介巴塞尔协议是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一系列金融监管准则的总称。
巴塞尔协议旨在确保全球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并预防金融危机的发生。
本文将对巴塞尔协议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对金融业的影响进行详细介绍。
背景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全球金融监管重新成为焦点。
2007年至2008年的次贷危机揭示了银行业风险管理的不足,并使金融风险监管成为各国政府的重要议题。
为解决这个问题,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74年成立,并开始制定一系列金融监管准则,这就是巴塞尔协议。
主要内容巴塞尔协议包括三个主要版本:巴塞尔协议I、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
巴塞尔协议I巴塞尔协议I于1988年发布,主要目标是规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根据协议,银行需要根据其风险暴露水平设置相应的资本充足率。
这就意味着银行必须为可能发生的损失持有一定数量的资本。
同时,协议也明确了资本的定义,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加资本。
巴塞尔协议II巴塞尔协议II于2004年发布,是对巴塞尔协议I的修订和升级。
在协议II中,增加了更多的要求和准则,以进一步提高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
协议II引入了内部资本评估过程(ICAAP)和向外提供的透明度,要求银行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
此外,协议II还明确了银行业务的需求和风险管理要求。
巴塞尔协议III巴塞尔协议III于2010年发布,对协议II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协议III主要是为了进一步提高银行对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管理能力,并增加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协议III规定了更严格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并强化了银行的资本监管。
影响巴塞尔协议对于金融业和全球金融体系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银行风险管理能力提升通过巴塞尔协议的实施,银行被迫提高对风险的认知和管理能力。
银行需要更加细致地评估和监控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
这有助于提高银行的抗风险能力,降低金融风险的发生概率。
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巴塞尔协议的实施有助于增强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巴塞尔协议三

巴塞尔协议三简介巴塞尔协议三(Basel III)是国际上普遍接受的金融监管框架,旨在加强银行体系的抗风险能力和稳定性。
该协议于2010年由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BCBS)发布,并于2013年开始逐步实施。
本文将介绍巴塞尔协议三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对金融体系的影响。
背景巴塞尔协议三是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继巴塞尔协议一(Basel I)和巴塞尔协议二(Basel II)之后制定的金融监管框架。
巴塞尔协议一于1988年发布,主要针对资本充足率进行规定,强调了资本的重要性。
巴塞尔协议二于2004年发布,重点放在了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监管上。
然而,在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巴塞尔协议二被认为存在着某些缺陷,因此,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开始制定更为严格的巴塞尔协议三。
主要内容巴塞尔协议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资本要求巴塞尔协议三对银行的资本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加强。
其中,核心资本充足率要求银行至少有4.5%的比例,而资本充足率要求银行至少有8%的比例。
此外,协议还规定了逆周期缓冲区和系统重要性附加的资本要求,以提高银行应对风险的能力。
2. 流动性要求巴塞尔协议三增加了对银行流动性的要求。
银行需要满足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和流动性覆盖率(LCR)的指标,以确保银行在流动性紧缩时仍能够履行支付义务。
3. 风险管理和监管工具巴塞尔协议三进一步完善了风险管理和监管工具。
协议要求银行建立更为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更为细致的监管。
4. 审慎性巴塞尔协议三强调了银行的审慎性。
协议要求银行对于重大交易和风险暴露进行更为深入的审慎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以降低风险。
对金融体系的影响巴塞尔协议三的实施对金融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提高了银行的抗风险能力。
通过加强资本要求和流动性要求,巴塞尔协议三使得银行更加稳健,并能够更好地应对金融风险。
2.改进了风险管理和监管工具。
协议要求银行建立更为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了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监管,提高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应用文-论巴塞尔新协议对中国金融监管的影响

论巴塞尔新协议对中国金融监管的影响'一、推动全球金融风险管理的现实原因和直接动力巴塞尔委员会资本协议产生至今已经有过3个版本。
新版本与最初版本相比,可以清晰地反映出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新进展。
2001年的新资本协议草案较之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更为复杂、全面,这实际上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反映,也满足了银行界对于风险更敏感的风险监管框架的需要。
巴塞尔委员会主席William J MaDonough指出,新的资本协议框架将使资本充足的监管要求能够更为准确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为银行和金融监管当局提供更多的衡量资本充足的可供选择的方法,从而使巴塞尔委员会的资本充足框架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来适应金融体系的变化,以便更准确及时地反映银行经营活动中的实际风险水平及其所需要配置的资本水平,进而促进金融体系的平稳健康发展。
显然,金融体系的迅速发展和金融全球化已经成为推动全球金融风险管理发展的现实原因和直接动力。
从全球范围内来看,金融环境的剧烈变化迅速改变了银行的经营环境,加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同时经济金融的全球化直接推动了全球范围内银行监管和风险管理原则和框架的整合与统一,并且促使这些原则和框架要及时根据经济金融环境的变迁进行调整。
如何使监管原则更为灵敏地反映银行经营环境的变化、使得银行的风险监控始终对金融市场的风险变动保持高度的敏感,越来越成为全球银行业关注的重大问题。
历史地看,本世纪70年代以来,放松管制成为全球银行监管的普遍趋势;与这一趋势相伴而行的,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不断加强,金融领域的创新活动日渐活跃。
管制的放松和金融创新的活跃推动了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使得银行竞争日趋激烈,银行经营风险明显加大,促使各国金融监管当局不断探索建立新的经济环境下的金融监管方式,以维护金融市场中银行体系的稳定。
同时,伴随着跨国资本流动规模的不断扩大,跨国银行的业务迅速扩大,银行危机传染的可能性增大,各国监管方式上的差异也增大了监管跨国银行的难度,于是,建立适应新的国际环境的、统一的国际银行监管原则和风险管理框架的问题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巴塞尔与金融大监管】巴塞尔协议新规及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影响

【巴塞尔与金融大监管】巴塞尔协议新规及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影响巴塞尔协议新规及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影响巴塞尔协议新规及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影响【摘要】巴塞尔协议新规是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国际金融监管体系最重大的一项监管改革,分析新规出台的背景、改革的思路及影响,对于加强我国金融监管、提升风险管控能力、维护金融稳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巴塞尔协议iii;影响一、引言巴塞尔协议新规即《巴塞尔协议iii》,是国际金融监管体系最重大的一项监管改革。
20XX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面对巴塞尔协议ii暴露出的缺陷和问题,巴塞尔委员会根据此次危机的教训提出了提高资本要求、引入宏观审慎监管、提高监管水平和范围、完善激励机制、加强信息披露的银行业监管标准的改革要求。
该要求通过20XX年9月12日在瑞士召开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管理层会议讨论磋商,27个成员国的中央银行代表就加强银行业监管的《巴塞尔协议iii》达成共识,同年11月12日,该新规在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首尔峰会上得以顺利通过。
至此,从1988年颁布的《巴塞尔协议》到现在的巴塞尔协议新规,几十年来,巴塞尔协议三易其稿,其内容不断丰富,所体现的监管思想也不断深化。
分析新规出台的背景、改革的思路及影响,对于加强我国金融监管、提升我国银行业风险管控能力、维护金融稳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巴塞尔协议新规出台的背景分析(一)全球性金融危机是巴塞尔协议新规出台的直接起因巴塞尔协议的颁布和不断修改,都是与国际上发生重大的金融危机密切相关,这次新规的出台也不例外。
20XX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充分暴露出此前的银行业监管体系中存在的诸多不足。
旧有的银行业监管规则中,对于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过低,使得银行体系难以抵御突如其来的全球性金融系统风险,原本认为可以有效分散风险的衍生金融工具,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并未能发挥其效能,反而在某种程度上对风险的进一步扩散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巴塞尔协议Ⅲ》新规及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Ⅲ》新规及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影响作者:王然来源:《经济师》2013年第01期摘要: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使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认识到《巴塞尔协议Ⅱ》存在着忽视系统性风险等问题,这推动了《巴塞尔协议Ⅲ》的迅速出台。
文章力图阐明巴塞尔协议的历史概况和其在中国实施的最新进展和发展方向,并对我国银行未来监管实施进行展望。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Ⅲ商业银行金融监管影响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1-203-03始于2007年的美国次贷危机,直至2008年以来的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促使全球金融监管当局反思监管框架并加强了对大型金融机构的监管,尤其是系统性风险的防范问题,对次贷危机和巴塞尔协议Ⅱ的争议和反思,直接推动了《巴塞尔协议Ⅲ》的迅速出台。
在次贷危机之后,新协议的补充文件主要集中在公允价值的度量和建模、健全流动性监管的若干原则和额外风险要求准则等。
钟伟等(2011)对这次新协议所进行的大规模监管改革的主要方面归纳为以下几个领域:一是资本监管要求,包括资本的重新定义、资本留存缓冲、逆周期资本缓冲和杠杆比率;二是流动性监管要求,给出了流动性监管的一些工具;三是对《巴塞尔协议Ⅲ》的过渡期的时间表安排。
《巴塞尔协议Ⅲ》是于2009年7月被提出,到2010年9月通过决议,从提出到通过中间只用了不到一年的时间,足以证明完善银行体系和加强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巴塞尔协议Ⅲ》的框架和内容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在瑞士巴塞尔召开央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GHOS),就巴塞尔协议新框架细节达成一致意见,并在11月的二十国集团(G20)首尔峰会上获得签署。
(一)《巴塞尔协议Ⅲ》内容简要概括新协议从资本框架,流动性框架和系统性风险和关联三个方面作了如下改动:1.资本框架。
第一,强调高质量的资本构成。
首先,明确普通股的核心一级资本地位。
《《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研究》范文
《《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研究》篇一一、引言巴塞尔协议作为全球银行业监管的重要基石,自其诞生以来一直引领着全球银行业稳健发展。
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巴塞尔协议Ⅲ的推出对全球金融系统提出了更高标准的资本要求和风险管理准则。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银行业更是直接或间接地受到了这一国际金融监管标准的影响。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并分析其对我国银行业未来发展的启示。
二、巴塞尔协议Ⅲ概述巴塞尔协议Ⅲ是一套全球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旨在提高银行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确保银行在面临经济波动时仍能保持稳健运营。
该协议主要从资本定义、风险加权、资本充足率等方面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范,对全球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一)增强我国银行业的风险抵御能力巴塞尔协议Ⅲ的引入,促使我国银行业加强了资本管理,提高了资本充足率。
这有助于增强我国银行业的风险抵御能力,减少因风险事件而导致的损失。
同时,这也使得我国银行业在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中更具优势。
(二)推动我国银行业转型升级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要求我国银行业在风险管理、业务模式、技术创新等方面进行转型升级。
这促使我国银行业更加注重长期稳健发展,而非过度追求短期利益。
同时,这也为我国银行业的创新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
(三)提升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随着巴塞尔协议Ⅲ的推广,我国银行业逐渐与国际接轨,提升了国际竞争力。
这有助于我国银行业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业务,拓展国际市场,提高国际影响力。
四、巴塞尔协议Ⅲ下我国银行业的发展策略(一)加强资本管理我国银行业应继续加强资本管理,提高资本充足率,确保银行在面临风险时能够有足够的资本进行抵御。
(二)优化业务结构我国银行业应优化业务结构,降低高风险业务比重,增加低风险、高收益的业务,以实现业务结构的多元化和均衡发展。
(三)加强风险管理我国银行业应加强风险管理,提高风险识别、评估、监控和应对能力,确保银行在面临风险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对。
浅析《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监管的影响
浅析《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监管的影响 2023年,金融危机初露端倪,历经一年多的集中,其影响范围已由美国集中到全球重要的金融区域,促成了影响全球经济的金融风暴。
这明显是逐利本性的表达。
每个金融机构为了自身的利益盲目推出金融产品,对其中风险因素全然不顾。
金融创新亦然能获得更大的利润,同时也可在金融战场上获得一个固有地位赐予保障。
但一旦风险爆发后果不行想象。
另外,导致此次金融危机也由于政府监管的失利和金融手段的无克制操作。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不完善也是导致金融危机爆发的间接缘由之一。
因此为了应对当今世界经济快速变化这一特点有必要出台新的危机处理方法。
《巴塞尔协议Ⅲ》的公布则为补充和完善旧协议从而提高银行抵挡经济波动和金融震荡的力量,提升全球银行体系的牢靠性。
二、《巴塞尔协议Ⅲ》制度的创新(一)增加银行资本状况的披露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需要监管信息、手段、方式方法的正确,建立有效的评估制度以及事前预防机制,保证被监管对象的事前信息了解。
《巴塞尔协议Ⅲ》规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有利于银行经营信息能够准时地被外界了解,将增加监管机构以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在健全的信息披露的环境下有利于形成社会监视的良好气氛,增加社会公众对于银行机构的监视。
最终,对于被监管者而言,信息披露有很强的威慑力将有可能因被监管者导致的经营风险降到最低。
(二)政府监管和市场约束并重次贷危机的爆发不是偶然的大事,它源于国际金融市场和银行体系的监管失效。
因此,新一轮的资本监管制度《巴塞尔协议Ⅲ》主见注意政府监管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的作用,以便通过平衡政府、金融机构、市场参加者三方的力气,有效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在实践中,银行监管活动往往由政府、银行、市场三方共同参加,只有三者形成有效的制约关系,银行处于市场压力下加之政府的监视,银行的经营会为之慎重,对于银行体系的稳定才有保障。
其中,市场约束对于健全稳定的资本监管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是依靠市场参加者的力气而非政府以此来促进银行机构高效率、可持续的进展。
《巴塞尔协议Ⅲ》:金融监管重点变化及对银行业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Ⅲ》:金融监管重点变化及对银行业的影响论文导读::《巴塞尔协议Ⅲ》大幅度提高了银行资本监管水平,对资本进行了严格的定义,首次引入了资本留存缓冲,明确提出了两大流动性监管指标和四个方面的监测工具。
资本监管新规的颁布和实施,将对欧美银行业带来资本筹集的压力。
而对我国银行业来说,防范和化解潜在的信贷风险,实施多元化的经营战略则为当务之急。
论文关键词:资本充足率,资本留存缓冲,流动性监管,流动性监测历经数月的讨论,由27个国家中央银行和银行业监管部门高级代表组成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10年9月12日正式宣布,各方代表就《巴塞尔协议Ⅲ》的内容达成一致,并于11月12日在G20首尔峰会上表决通过,这意味着参与巴塞尔协议的27个国家将把《巴塞尔协议Ⅲ》的规则应用于各自的国内银行。
一、《巴塞尔协议》的产生与发展演变巴塞尔委员会(BCBS)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机构,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
巴塞尔委员会的宗旨在于加强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共同防范和控制银行风险,保证国际银行业的安全与发展。
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业监管协议,这些协议虽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十国集团的监管部门一致同意在规定的时间内共同实施。
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鉴于其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许多非十国集团国家的金融监管部门也自愿遵守巴塞尔委员会制订的协议,特别是那些国际金融参与度较高的国家。
虽然巴塞尔委员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银行监管国际组织,但事实上巴塞尔委员会已成为银行监管的国际标准制定者。
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定”,简称《巴塞尔资本协议》(又称《巴塞尔协议Ⅲ》)。
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规定商业银行必须根据自己的实际信用风险水平保有一定数量的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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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巴塞尔规则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确立及影响(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行政后勤处叶存良)
摘要: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有国际性金融监管合作与区域性金融监管合作两种类型,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巴塞尔规则代表了当今世界国际性金融监管合作的最高水平。
关键词:巴塞尔规则;金融监管;国际合作
一、金融监管国际合作背景
20世纪60年代以后,跨国金融活动和银行集团的井喷以及离岸金融市场(Offshore Finance Market)的形成,打破了原有的金融格局,其以无严格法律管制为特征,各自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各自为政。
80年代以来,由于世界经济的迅猛发展,世界各国不断加强经济领域的合作,经济圈全球化已经成为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导致金融的国际一体化,也包括区域金融一体化。
不论是金融全球化还是区域化,其共性是原本只发生在本国域内的金融活动逐渐超越国境;金融活动涉及的主体日益多元,包括不同层次的国家。
此种国际化带来了一个问题,即较少分享金融国际化所带来利益的国家,往往受到更多因金融国际化导致的风险冲击。
这些国家面对蓬勃发展的金融国际化显得无所适从,容易成为国际金融风险的最大受害者。
上世纪90年代末期的东南亚金融危机,表面上显露了东盟国家
自90年代初以来实施金融自由化改革的偏差,以及其金融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而实质上反映了其金融监管体制在日益扩大的国际金融活动中不堪一击。
与此鲜明对比的是欧盟银行法,可谓银行监管区域性合作与协调的成功典范。
二、金融监管的含义
(一)实施金融监管的主体
金融监管的主体是指由谁来承担监管职责,其主体的确立及权利的取得源自法律,即金融监管法律要对金融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责权限做出安排,以充分维护和保障其有效权威。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业监督管理法》就是对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的明确授权。
(二)金融监管的对象
金融监管的对象主要且狭义的是商业银行和经营存、贷、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随着市场经济的国际化趋势,金融监管领域已经且将持续扩大到业务性质与银行类似的准金融机构。
(三)金融监管的依据
金融监管的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非官方机构的章程、业务规则或其成员通过的宣言、议定书等。
三、巴塞尔规则的产生
20世纪70年代中期,英国、美国、法国和阿根廷的一些国际性银行先后倒闭,引起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不安。
1974年9月,由国
际清算银行发起,十国集团(比、英、加、法、荷、意、日、瑞典、德、美)及瑞士的中央银行总裁在瑞士巴塞尔召开会议,讨论了跨国银行国际监管的合作问题,并联合组成了“巴塞尔监管者委员会”。
按该会议精神,次年成立了“国际银行监管委员会”即“巴塞尔委员会”。
巴塞尔委员会围绕国际银行监管提出的一系列原则、制度、措施统称为巴塞尔规则。
该规则包括巴塞尔协议(含修改)、巴塞尔报告、巴塞尔建议和巴塞尔核心原则五个文件。
四、巴塞尔规则的内容
巴塞尔规则的目标并不是追求统一各国有关金融监管的法律和政策,而是在承认各国不同的法律框架的同时努力建立起协调和沟通。
其制定包括但不局限于三个方向的努力:(1)改善对国际银行监管的技巧和效能;(2)提出对国际银行业具有普遍性的问题;(3)同世界各国监管机构交换信息和意见。
(一)《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是巴塞尔委员会成立后的第一个关于跨国银行监管方面的文件,于1975年9月26日发布,全称《对国外银行机构监管的原则》。
该协议确认了充分监管原则,即银行的海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合作监管原则,即东道国与母国的银行监管机构间的合作。
并对东道国与母国的监管分工进行了划分,即以东道国为主监督外国银行分行的流动性和外国银行附属机构的偿债能力。
1983年,月例会对此协议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体现了“确定股权为主,当地市场为辅;母国监管为主,东道国监管为辅”的思路。
前
述二个协议存在不少缺陷,如对监管内容没有具体可行的标准,各国按其各自利益行事,客观上放任了东道国为了吸引外资而放松监管。
(二)《巴塞尔建议》及《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
巴塞尔委员会于1992年6月发布了《巴塞尔建议》,该建议主要仍停留于原则性标准。
并于1997年颁布了《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其主要内容是:东道国银行监管者应确保外国银行按东道国国内机构所同样遵守的高标准从事当地义务,并且从并表监管的目的出发,有权分享母国监管当局所需的信息。
如果东道国的法律有碍于分享信息与监管合作,东道国监管当局应推动法律的修改。
(三)巴塞尔规则的发展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深化
巴塞尔委员会于2001年1月颁布《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对巴塞尔规则的重要发展。
由于新协议将重点放在风险和风险监管方面,因此能应付日益复杂的金融创新,是银行金融监管方面的突破性进展。
该委员会还在以下方面推动国际性金融监管合作不断走向深化。
(1)工作重点从最初的对金融监管管辖权的协议发展为更加突出对跨国银行清偿能力,尤其是信用风险的监管;(2)对资本充足性最低标准的要求在国际范围内达成一致;(3)从倾向于寻找和推荐国际趋同的监管标准转向注重确立和推行国际认同的最低标准;(4)监管重点逐渐从强调外部施加管制转向同时注重银行内部自身自律之加强;甚至(5)对金融监管哲学的发展。
传统的监管哲学认为,监管的职责是彻底纠正市场失灵,被监管者一旦铸错,监管当局往往成为众矢之的;而新的监管哲学更加客观和现实地承认信息不对称也存在于被
监管者与监管者之间,监管者不可能洞察和包揽一切,监管本身也不应绝对保证不出现银行倒闭,合适的监管制度应该能激励监管者愿意承担责任。
五、巴塞尔规则的国际性影响
巴塞尔规则是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开端。
该系列规则虽然仅针对银行业的国际监管,其影响已突破国际银行业本身。
它表明西方发达国家政府之间在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方面已经能够协调一致,这为将来更为广泛和深入的联合监管打下扎实基础。
由于巴塞尔委员会的存在不具有任何国际法上的依据,它也一致十分审慎地表明自身是一个发布非法律性声明的机构,因此巴塞尔规则不是国际法上的正式条文。
但许多国际社会成员以立法的形式将巴萨尔规则的诸多内容引入自身金融监管并在实践中普遍采用,从而使其具有国际惯例性质。
巴萨尔规则也存有较明显的局限性:(1)它主要立足于发达国家间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对发展中国家的考虑不够;(2)它主要针对国际性金融监管合作,未针对性地对不同区域内的金融监管合作提出具体的指导和规划,后者则需按其共同金融利益做出具体规划;(3)该规则仅仅针对银行业,对保险、证券等金融业的其他领域的国际性监管合作还需其他专业性的国际组织加以补缺。
六、巴萨尔规则对我国的影响
巴塞尔规则对我国与相关国家和区域的金融监管合作持续产生深远的影响:
1.近年来,我国抽取《巴萨尔协议》的有关原则,先后与英国、
日本、香港等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建立起了正式或非正式的双边磋商与联系制度。
同时,我国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通过技术援助、定期磋商、互访及共同参与制定国际监管规则等方式,提高了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利于保持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
2.由于我国曾有的会计制度长期与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不同,实现金融业并表监管存有一定障碍,这就推进了相关会计领域的修改,进而促进了并表监管的实现,使得资本充足性、贷款集中程度及国家风险优先考虑得到了较充分的满足。
3.加入WTO十三年后的今天,曾经基本符合我国金融机构内控状况和监管水平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使得国内金融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面临不利处境,而参照巴塞尔系列协议的修改势将促使我国适时考虑改变分业监管模式,进而走向集中统一监管;这也将减少因目前三大监管机构定期不定期地在各个层面上的协调成本,即有利于降低总体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4.我国借鉴了巴塞尔规则的若干经验,逐步建立起了信用评级制度。
金融监管部门从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质量、经营管理能力、盈利水平、资产流动性等方面进行考察,对银行经营状况评定等级并定期公布,以强化商业银行对其经营和风险程度的识别和管理,增强其自我约束力。
但为了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并具有可比性,应建立规范化的报告制度,根据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统一编制会计统计报表和表外科目。
并藉此完善了金融监管中的非现场检查制度,督促建立了内部审计机构,为我国开展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发挥了积极作
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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