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起依法审理破产案件典型案例
中小企业破产案例

中小企业破产案例【篇一:中小企业破产案例】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破产审判典型案例,其中既有破产重整案件,也有破产清算案件,还包括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程序向清算程序转化、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等案件。
这些案例分别在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政府与法院联动协调机制的作用、法院慎重行使强制批准权、注重运用市场化的方式推动企业重整、依法创新资产处置方式、探索采取综合模式挽救企业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一)基本案情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航凤凰)系上市公司,是长江及沿海干散货航运主要企业之一。
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受财务费用负担沉重、航运运价长期低迷等因素影响,长航凤凰经营逐步陷入困境。
截至2013年6月30日,长航凤凰合并报表项下的负债总额合计达58.6亿元,净资产为-9.2亿元,已严重资不抵债。
经债权人申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于2013年11月26日依法裁定受理长航凤凰重整一案,并指定破产管理人。
因连续三年亏损,长航凤凰股票于2014年5月16 日起暂停上市。
(二)审理情况在武汉中院的监督指导下,管理人以市场化的重组方式为基础,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获得了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会议表决通过。
由于无外部重组方参与长航凤凰破产重整,如何通过长航凤凰自身筹集足够资产以提高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以促使普通债权人支持重整是重整工作有序推进的重点。
为解决偿债资金筹集的问题,经过武汉中院与管理人多番论证,最终制定了以公司账面的货币资金、处置剥离亏损资产的变现资金以及追收的应收款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及股票公开竞价处置等多种渠道的资金筹集方案。
实践证明,上述资金筹集方案具有可行性。
通过资产公开处置、出资人权益调整以及股票公开竞价处置,长航凤凰不但清偿了重整中的全部债务,同时,由于股票公开竞价处置产生溢价,公司在重整程序中依法获得了约7000万元的资金用于补充公司现金流。
十大破产典型案例

十大破产典型案例
以下为你介绍康美药业破产重整案:
康美药业是一家以中药饮片生产、销售为主业的公司,属于中医药全产业链一体化运营的上市公司。
由于涉嫌违法违规,证监会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
由于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揭东农商行依法申请对康美药业进行破产重整。
该案是全国首例横跨刑事、民事、行政三大领域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典型案例,也是近年来全省法院审理的影响力最大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
此外,该案的审理达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是从风险防范角度推动社会治理,及时兑现了52037名中小投资者赔偿款亿元,保障了投资者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防范化解了金融风险。
二是从依法诚信角度引导投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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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 企业破产重整及清算十大典型案例(20160616发布)

最高法企业破产重整及清算十大典型案例(20160616发布)来源| 人民法院报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法律讲堂”投稿邮箱:2635079073@ 交流合作:微信号zsm800418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破产审判典型案例,其中既有破产重整案件,也有破产清算案件,还包括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程序向清算程序转化、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等案件。
这些案例分别在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政府与法院联动协调机制的作用、法院慎重行使强制批准权、注重运用市场化的方式推动企业重整、依法创新资产处置方式、探索采取综合模式挽救企业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目录1.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2.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3.浙江安吉同泰皮革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4.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与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5.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案6.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7.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8.北京利达海洋生物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9.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10.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一、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一)基本案情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航凤凰)系上市公司,是长江及沿海干散货航运主要企业之一。
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受财务费用负担沉重、航运运价长期低迷等因素影响,长航凤凰经营逐步陷入困境。
截至2013年6月30日,长航凤凰合并报表项下的负债总额合计达58.6亿元,净资产为-9.2亿元,已严重资不抵债。
经债权人申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于2013年11月26日依法裁定受理长航凤凰重整一案,并指定破产管理人。
因连续三年亏损,长航凤凰股票于2014 年5月16 日起暂停上市。
(二)审理情况在武汉中院的监督指导下,管理人以市场化的重组方式为基础,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获得了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会议表决通过。
重庆破产法庭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重庆破产法庭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6.29•【分类】其他正文重庆破产法庭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目录01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02 重庆三鼎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03 重庆众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04 中国天府可乐集团公司(重庆)破产清算案05 重庆商社润物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06 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07 重庆柏炜锦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08 重庆中机龙桥热电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09 重庆金澳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10 重庆丰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01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基本案情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华信托”)是全国68家持有信托牌照的信托机构之一,信托业务遍及全国20余省市。
2020年7月17日,新华信托被原银保监会接管,之后,新华信托信用危机并未解除,截至2021年12月31日,新华信托净资产为-67亿元,具备破产原因。
2022年7月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重庆五中院”)裁定受理新华信托破产清算申请,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
审理情况裁定受理后,重庆五中院指导管理人在清理新华信托固有财产及核查债权外,重点处置其尚存的150只345亿元的信托产品。
新华信托进入破产程序并不终止受托人职责,仍需处理信托事务,经管理人申请,法院许可新华信托继续经营。
对信托产品负债,管理人单独发布信托债权申报公告,通知债权人另行申报信托债权。
对受益人损失,先由信托财产承担,不足部分根据新华信托承担兜底责任和管理责任比例确定为普通破产债权。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审议行政接管期间清偿债务、支付清理费用等报告,由法院向债权人释明,获债权人追认。
会议表决通过财产管理方案及变价方案,明确破产财产限于固有财产,信托财产处置由受益人决定。
案例研究企业破产法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及典型案例破产法专题

案例研究企业破产法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及典型案例破产法专题法盛金融投资转自:北大法宝1988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正式实施,迄今已有三十周年,本文整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1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5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两批共20例破产专题的典型案例供读者查阅。
一、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73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案号】 (2014)皖民一终字第00054号【关键词】民事;别除权;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点【裁判规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视为解除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5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449号)。
【法宝引证码】CLI.C.8726837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1.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关键词】重整;重大资产重组;会商机制;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裁判规则】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系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与重大资产重组同步实施的案件,在破产司法实践中启动最高法院与证监会会商机制。
重整与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并行,对内需要解决重整状态下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对外需要协调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之间冲突。
通过会商机制形成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意见,法院在参考该意见的基础上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年第12期(总第254期)【法宝引证码】 CLI.C.102469042.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辰达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元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全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天纪和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关键词】关联公司;清算;监督;指导【裁判规则】关联公司资产混同、管理混同、经营混同以致无法个别清算的,可将数个关联公司作为一个企业整体合并清算。
人民法院对清算工作的职责定位为监督和指导,监督是全面的监督,指导是宏观的指导,不介入具体清算事务以保持中立裁判地位。
全国破产经典案例

全国破产经典案例
1. 北京豪泰集团破产:豪泰集团是一家涉及房地产、医疗、物流等多个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
由于多年来盲目扩张和高风险经营,该集团面临严重的资金链断裂和债务问题,最终于
2013年宣布破产清算。
2. 海尔破产重整:海尔是中国家电行业的龙头企业,但在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时,由于业务扩张过快和金融债务的迅
速累积,海尔陷入严重的经营困境。
公司通过重组和剥离业务,成功实现了破产重整,并在随后的几年里逐渐恢复了发展势头。
3. 东北特钢破产重整:东北特钢是中国最大的特种钢企业之一,由于行业竞争激烈、资金链断裂等原因,该企业在2015年宣
布破产。
经过政府支持和金融重组,东北特钢成功实现了破产重整,并于随后几年恢复了盈利能力。
4. 长城汽车破产申请:长城汽车是中国最大的SUV制造商之一,但在2019年遭遇销售下滑和盈利困境,随后宣布申请破
产重组。
长城汽车通过剥离非核心资产和实施公司内部改革,成功实现了破产重整,并逐渐恢复了盈利能力。
5. 九洲药业破产:九洲药业是中国一家大型制药企业,在
2017年因财务造假丑闻爆发而陷入破产。
九洲药业经历了资
产冻结和债务重组等复杂程序,最终在政府和金融机构的支持下成功实现了破产重整。
关于破产的中外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中国破产法律案例案例一:某市A公司破产重整案A公司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A公司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债务累累。
2018年,A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法院受理A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后,依法成立了破产重整工作组。
工作组通过调查、评估,发现A公司具有重整价值。
在法院的指导下,A公司与债权人进行了协商,达成了一项重整计划。
根据重整计划,A公司将债务进行重组,削减债务负担,同时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
经过一年多的努力,A公司重整成功,恢复了正常生产经营。
此次破产重整,不仅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为A公司赢得了新的发展机遇。
案例二:某市B公司破产清算案B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
由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影响,B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2019年,B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法院受理B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依法成立了破产清算组。
清算组对B公司的资产、债务进行了全面清查,发现B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法院裁定B公司破产清算。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对B公司的资产进行了处置,优先清偿了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剩余债务按照法定顺序清偿。
此次破产清算,虽然B公司最终走向了消亡,但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外国破产法律案例案例一: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破产重整案2009年,美国通用汽车公司(GM)因长期亏损,债务累累,向法院申请破产保护。
在破产保护期间,GM进行了大规模的债务重组,削减了债务负担,同时进行了资产重组,优化了业务结构。
经过破产重整,GM重获新生,恢复了正常生产经营。
此次破产重整,不仅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为GM赢得了新的发展机遇,使其成为全球汽车行业的领军企业。
案例二:日本三井物产公司破产重整案2016年,日本三井物产公司(Mitsui & Co.)因经营不善,陷入财务困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4.08•【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典型案例(2016年4月8日)目录1、梁昌运与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2、青海茂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青海省气象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3.重庆融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等合同纠纷案4.佛山市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5.锦州市自来水总公司与锦州市古塔区古塔宾馆供用水合同纠纷案6.邯郸市金城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与磁县教育局买卖合同纠纷案7.沈阳重型冶矿机械制造公司四厂与沈阳北重冶矿电站设备研制有限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案8.中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上海新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股权转让纠纷案9.上海中邦机有限公司与上海第三机床厂、上海三机液压成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10.海门市海永农机经营部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销售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一、梁昌运与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一)基本案情2014年,梁昌运通过招投标竞得霍国土出[2011]8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在2014年9月17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梁昌运,用地使用权出让金为5953350元,定金为400万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付清。
合同约定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超过60日,经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合同签订后,梁昌运交纳定金400万元,并交清余下1953350元,但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未依约交付土地。
贵州高院发布2021年度优化营商环境“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贵州高院发布2021年度优化营商环境“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贵州高院发布2021年度优化营商环境“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全省最大民营煤矿企业获得重生——贵州国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基本案情贵州国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源矿业)系贵州省最大民营煤矿企业,下辖省内47处煤矿。
受经济下行、传统化工产能过剩等因素影响,国源矿业连年亏损,因资不抵债,经债权人申请,贵阳中院于2018年10月31日裁定受理了国源矿业重整案。
国源矿业重整案涉及债权人人数众多,达478户,债务金额庞大,高达96.97亿元,贵阳中院受理该案后,创设了“强强联合、责任连带”的管理人联合执业模式,引入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分别与贵阳地区一级管理人联合担任管理人,保证了本案管理人工作专业、高效开展,同时,有序组织生产,根据煤炭生产、管理的专业要求,对外招聘具有长期煤矿管理经验的企业协助完成管理工作,有效保证了重整期间煤矿安全事故零发生、企业效益逐步回升;平等保护债权人利益,改变以往惯例中指定最大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主席”的做法,同时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和“债权人委员会主席”,引导债权人通过债委会表达诉求,实现监督;适当延长公开招募投资人的期间,从兼顾各类债权人利益及债务人生存发展的角度,提出了综合债转股、小额债权一次清偿、自选不同清偿比例的留债或即时清偿模式的偿债方案,最终实现了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及非金融类普通债权中30万元以下债权部分,100%现金清偿;非金融类普通债权中30万元以上债权部分,由债权人自由选择。
最终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了重整计划,2019年8月30日,贵阳中院依法终止了国源矿业重整程序,全省最大民营煤矿企业获得重生。
典型意义本案系煤矿企业重整典型案例,该案抓住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改革的机遇,发掘企业的资源优势,仅用10个月即完成了全省最大民营煤矿企业的拯救,彰显了破产程序公开、公平、高效化解社会矛盾、优化营商环境的程序价值、社会价值。
企业破产事件案例
企业破产事件案例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无法继续经营的状态。
以下是十个企业破产事件案例:1. 莱曼兄弟(Lehman Brothers):莱曼兄弟是美国一家历史悠久的投资银行,在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中破产。
由于该公司大量涉及次贷债务,债务无法偿还,最终导致了全球金融市场的动荡。
2. 通用汽车(General Motors):通用汽车是美国一家著名的汽车制造公司,在2009年申请破产保护。
由于多年来积累的债务和销售不佳,通用汽车无法维持正常经营,最终选择破产重组以摆脱困境。
3. 东芝(Toshiba):东芝是日本一家知名的电子公司,在2017年因其核电部门造成的巨额亏损而宣布破产。
由于核电项目的延误和成本超支,东芝无法承担巨额债务,不得不申请破产保护。
4. 凯迪拉克(Cadillac):凯迪拉克是美国一家著名的豪华汽车品牌,在1970年代经历了一次严重的销售危机,导致公司破产。
由于汽车市场的快速变化和竞争加剧,凯迪拉克未能及时调整产品和市场策略,最终导致了破产。
5. 世纪华通(CenturyLink):世纪华通是中国一家知名的电信服务提供商,在2003年因债务违约而宣布破产。
该公司在建设光纤网络时承担了巨额债务,由于市场需求不及预期和管理不善,最终无法偿还债务。
6. 康希诺(Connaught):康希诺是英国一家房地产维修和保养服务提供商,在2010年因财务问题而宣布破产。
由于公司在扩张过程中存在管理问题和债务问题,康希诺无法维持正常运营,最终导致了破产。
7. 美国航空(American Airlines):美国航空是美国一家著名的航空公司,在2011年申请破产保护。
由于高昂的燃油成本和劳资纠纷,美国航空无法实现盈利,最终选择破产重组以重建业务。
8. 约翰逊控股(Johnson Controls):约翰逊控股是美国一家知名的工业自动化公司,在2020年因市场需求下滑而宣布破产。
由于全球经济衰退和行业竞争加剧,约翰逊控股无法维持正常经营,最终选择破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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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起依法审理破产案件典型案例2016年6月15日,最高法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的典型案例。
这是最高法首次集中发布破产典型案例。
一、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基本案情】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航凤凰)系上市公司,是长江及沿海干散货航运主要企业之一。
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受财务费用负担沉重、航运运价长期低迷等因素影响,长航凤凰经营逐步陷入困境。
截至2013年6月30日,长航凤凰合并报表项下的负债总额合计达58.6亿元,净资产为-9.2亿元,已严重资不抵债。
经债权人申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于2013年11月26日依法裁定受理长航凤凰重整一案,并指定破产管理人。
因连续三年亏损,长航凤凰股票于2014 年5月16 日起暂停上市。
【审理情况】在武汉中院的监督指导下,管理人以市场化的重组方式为基础,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获得了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会议表决通过。
由于无外部重组方参与长航凤凰破产重整,如何通过长航凤凰自身筹集足够资产以提高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以促使普通债权人支持重整是重整工作有序推进的重点。
为解决偿债资金筹集的问题,经过武汉中院与管理人多番论证,最终制定了以公司账面的货币资金、处置剥离亏损资产的变现资金以及追收的应收款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及股票公开竞价处置等多种渠道的资金筹集方案。
实践证明,上述资金筹集方案具有可行性。
通过资产公开处置、出资人权益调整以及股票公开竞价处置,长航凤凰不但清偿了重整中的全部债务,同时,由于股票公开竞价处置产生溢价,公司在重整程序中依法获得了约7000万元的资金用于补充公司现金流。
2014年3月18日,武汉中院裁定批准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通过成功实施重整计划,在无国有资产注入及外部重组方资金支持的情况下,长航凤凰2014年底实现净资产约1.2亿元、营业利润约2.24亿元,成功实现扭亏,股票于2015年12月18日恢复上市。
【典型意义】长航凤凰重整案是以市场化方式化解债务危机的典型案例。
借助于破产重整程序,长航凤凰摆脱了以往依赖国有股东财务资助、以“堵窟窿”的方式挽救困境企业的传统做法,以市场化方式成功剥离亏损资产、调整了自身资产和业务结构、优化了商业模式,全面实施了以去杠杆为目标的债务重组,最终从根本上改善了公司的资产及负债结构,增强了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彻底摆脱了经营及债务困境。
二、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基本案情】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中华)系上市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4年8月24日,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5.5亿余元。
深中华生产的自行车曾远销欧美,市场占有度和知名度较高,但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后,企业深陷亏损境地。
曾经亚洲最先进的全自动化自行车生产线被迫下马停产,企业靠代工生产业务和物业出租养活187名员工。
深中华原有的厂区经过多轮查封、冻结,无法变现和更改用途,且被出租给各个小企业用于生产,厂区存在严重的环保、安全、交通和监管隐患。
因长期亏损,深中华连续多年被深交所退市风险警示,如其不能在2013年会计年度内通过重整计划,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2012年10月12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根据债权人申请,裁定受理深中华破产重整案。
【审理情况】2012年10月29日,深中华向深圳中院申请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深圳中院审查后于2012年10月31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批准深中华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013年8月22日,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普通债权组未能表决通过,税款组、出资人组均表决通过。
深圳中院在综合考察深中华的现状后,指导管理人积极作为,针对仍存疑虑的债权人进行沟通和释法,充分阐释通过重整企业原本无法变现资产的清偿率可以获得大幅提升,通过获取股权可以分享重组收益等有利因素,取得了债权人的支持。
在同年10月15日的第二次表决中,高比率通过重整计划。
同日,深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同年12月27日,执行重整计划完毕。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慎重行使强制批准权,确保市场主体充分进行博弈后,帮助企业恢复生机的典型案例。
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主要适用于需要打破利益壁垒、平衡保护当事人利益的情形,应当慎重适用。
深中华的重整计划草案经历了两次表决,法院在面临可能需要强制批准的情况下,没有简单化处理问题,而是指导管理人积极作为,以利益导向、发展导向促成债权人的态度转化,避免了司法权对市场的干预。
通过重整,实现在职职工安置187人,解决积欠社保问题400余人,债权人获得了70% 的清偿,盘活了企业存量资产,为深圳的城市发展释放土地资源12.73万平方米。
深中华通过重整解决了历史包袱,实现了产业转型,保留了上市公司地位,通过重整迎来了新的产业注入,保留了股权价值。
三、浙江安吉同泰皮革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基本案情】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吉法院)执行局在执行浙江安吉同泰皮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泰皮革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中,将被执行人的厂房、土地依法拍卖,所得价款2484万元。
但经审查发现,截至2015年2月27日,同泰皮革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全省共有29件,标的额2200万元;作为被告的案件全省共达94件,标的额3327万元,同泰皮革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安吉法院执行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向部分申请执行人征询意见,并得到其中一位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
3月17日,安吉法院根据申请人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债务人同泰皮革公司破产清算案。
【审理情况】受理破产申请后,安吉法院立即通知相关法院中止诉讼、执行程序,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由管理人接管了同泰皮革公司的全部资产。
为公平保障全部债权人的利益,对全省范围内涉同泰皮革公司执行案件进行检索,执行人员提醒外地债权人申报债权224.3万元。
2015年6月4日,同泰皮革公司破产案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高票通过了《财产管理、变价和分配方案》等两项议案。
同月26日,安吉法院裁定确认上述财产管理、变价和分配方案。
目前,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
同泰皮革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53件,债权金额累计4213.1万元,个案执行时间最长达1年半。
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后,3个月即审结完成,并实现职工债权和税收债权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比例达到22.5%。
【典型意义】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应该通过破产程序来清理债务,以实现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
安吉法院在执行同泰皮革公司系列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已经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的破产案件受理条件,即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在征得债权人同意后,将执行案件及时移送破产审查,经审查符合破产案件受理条件,即裁定受理,进入破产程序。
执行人员还提醒其他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及时申报债权,实现了案件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
案件由执行程序转入破产审查,不仅可以迅速启动破产程序,还有助于执行案件的及时结案,化解执行难问题。
四、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与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基本案情】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二重集团)为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是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制造基地。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重重装)为二重集团的控股子公司。
自2011年起,二重集团、二重重装多年连续亏损,生产经营以及员工工资、社保基本靠向银行举债和股东提供的资金勉强维持。
截至2014年底,二重集团、二重重装金融负债总规模已经超过200亿元。
二重重装已经严重资不抵债。
在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的支持下,以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光大银行为主席行,组织涉及二重集团、二重重装的近30家金融债权人成立了中国二重金融债权人委员会,与二重集团、二重重装及其股东展开了庭外重组谈判。
2015年9月11日,在银监会的组织下,各方达成了框架性的重组方案,其核心内容为在2015年内以“现金+留债+股票”清偿全部计息金融负债。
同日,债权人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等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阳中院)提起了针对二重集团、二重重装的破产重整申请。
同月21日,德阳中院裁定受理二重集团、二重重装重整一案,并指定管理人接管了二重集团和二重重装。
【审理情况】2015年11月27日,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会议召开,各表决组均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11月30日,德阳中院作出民事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了二重集团和二重重装重整程序。
重整计划执行中,120亿金融债权通过现金清偿和债转股,已得到100%清偿;对于非金融债权,按照重整计划已向各家债权人分别支付25万,其余在2—5年内付清。
当年,重整计划整体完成90%。
【典型意义】庭外重组是陷入困境但有价值的企业与其债权人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对企业进行债务调整和资产重构,以实现企业复兴和债务清偿的一种庭外拯救手段。
本案中,在有关部门的推动、指导下,二重集团、二重重装与主要债权人金融机构进行了庭外重组谈判,并达成了框架性金融债务重组方案。
进入重整后,法院在司法框架范围内,尽可能推动维持了重组方案确定的原则,依法合规纳入重整计划,得到了金融债权人的认可。
二重集团和二重重装重整成功,为这两家资产总额达210亿元的国有企业卸下了沉重的债务负担,优化了金融债务结构。
本案积极探索实践庭外重组向司法重整转换,为陷入困境但有再生可能的大型国有企业司法重整提供了可复制的范例。
五、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案【基本案情】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玻璃)成立于1994年5月,2001年12月10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2003 年至 2005 年期间,浙江玻璃先后投资成立浙江工程玻璃有限公司、浙江长兴玻璃有限公司、浙江平湖玻璃有限公司、浙江绍兴陶堰玻璃有限公司,上述企业均从事玻璃生产、加工和销售,职工共计4350人,日熔化总量达5150吨。
由于经营不善,盲目投资、高成本融资等原因,浙江玻璃及其四家关联公司生产经营遭遇巨大困难,陷入债务危机。
2010 年5月3日,浙江玻璃因未能如期公布2009年度财务报告被香港联合交易所处以暂停交易。
鉴于浙江玻璃已具备破产原因,且作为一家尚具生产能力的境外上市股份公司,具有一定的重整价值,2012年6月28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绍兴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浙江玻璃的重整申请并指定管理人,启动破产重整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