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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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2024年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2024年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1
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安全事故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和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驾乘人员对安全事故防范、发生,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安全生产工作是否依法实施了有效监督管理。
(八)是否按规定时限报告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九)是否按规定编制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十)发生重、特大事故后,是否快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十一)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文件、台帐、制度以及会议记录是否存档,主管或主要领导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是否记录、落实。
(五)待收到主管部门处理决定20日内,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下发责任倒查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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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每季度是否按规定至少召开1次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会议。
(四)每年是否按规定开展了4次以上安全生产大检查。
(五)是否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列为本年度重点监督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是否能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
(六)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过专门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驾驶人员是否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2)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3)各类特大、重大安全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4)安委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证履行好安全职责。
(5)对未履行职责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而导致本部门、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的,对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建设公司进行施工作业过程中,对于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而导致的事故,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责任和处罚的制度。

建设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责任主体:明确建设公司内部的责任主体,包括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等。

2.责任划分:明确各责任主体在安全生产事故中的责任划分,包括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等。

3.责任追究: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方式,包括事故调查、责任查明和责任认定等。

4.责任处罚:明确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处罚的措施和力度,包括行政处罚、经济赔偿、责任认定等。

5.追究限度:明确责任追究的时效和限度,规定在一定时限内对责任人进行追究,以保证责任的追究及时、有效。

6.预防措施:规定建设公司应采取的安全生产预防措施,包括加强人员培训、设立安全防护设施、实施安全监管等,以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通过建设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增强安全意识,推动建设公司实施全面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
人身安全和公司的合法权益,降低安全生产风险,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范文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范本一、背景和目的本单位致力于构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员工和公共安全。

为了加强对安全责任事故的防范和处理,特制定本问责制度范本,以实现事故责任的追究和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职工和管理层。

三、追究责任的原则1. 安全责任明确原则:各职责部门和管理层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2. 安全责任追溯原则:安全责任追究应当从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开始,继而向上追溯,直到找到责任的最终承担者。

3. 安全责任依据法律原则:安全责任追究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四、责任的范围和级别1. 直接责任人:指在安全事故中承担直接责任的人员,包括现场工作人员、操作人员等。

2. 直接领导责任人:指直接管理或指导直接责任人的部门负责人。

3. 高级主管责任人:指对发生事故地点的安全负有监督或检查责任,但不是直接上级领导的负责人。

4. 各级组织行政责任人:指安全责任体系中的各级主管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的领导等。

五、责任追究的流程1. 事故发生处理人员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救援和事故处理。

2. 事故现场的直接责任人应立即停止危险行为,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安全,并配合事故处理人员的工作。

3. 安全责任追究小组根据现场调查结果,依照责任追究原则,进行责任的划分和追究。

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领导责任人应进行责任认定并采取相应的问责措施,对高级主管责任人和各级组织行政责任人应进行督促整改和约谈。

4. 直接责任人有权提供辩解和抗辩的机会,在确保公正、公平的基础上,做出最终的问责决定。

5. 安全责任追究结果和问责措施应及时向相关人员通报,并记录在案。

6. 被问责人有权提出申诉,申诉应由独立机构进行审查,并及时给予答复。

七、问责措施1. 对直接责任人:a) 批评教育:对不慎违反安全规定但没有直接导致严重后果的,进行口头批评教育。

建设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3篇)

建设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3篇)

建设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建设公司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建立起的一系列责任追究制度和流程。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安全责任的明确:建设公司要明确各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以及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对于不同岗位的责任,应该有明确的规定,并在员工入职时进行培训和告知。

2. 安全责任追究机制:建设公司要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严肃调查和处理。

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相关责任人应该按照制度规定,接受相应的惩处,包括扣发工资、暂停晋升、取消奖励等措施。

3.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登记制度:建设公司要设立健全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登记制度,建立相关档案,记录每起事故的详细情况、责任人以及相关处理情况,以便对事故进行分析和总结,并为后续的安全管理提供参考。

4. 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制度:建设公司要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员工具备安全生产所需的知识和能力。

同时,要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安全工作进行评价和奖惩。

5. 安全设施和工艺管理:建设公司要落实安全设施和工艺管理,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条件。

要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和工艺要及时处理和更换。

总的来说,建设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为了推动公司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职责,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安全管理,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

建设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2)摘要:建设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为了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运行,保护员工和社会公众利益而建立的一套规范和约束机制。

本文将从制度的背景和必要性、制度的主要内容和运行程序、制度实施的困难和挑战以及完善和强化制度的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引言建设公司作为承担建设工程的主体,在建设过程中面临各种潜在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为了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运行,维护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建设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以规范员工的行为,提高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模版(五篇)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模版(五篇)
4. 追究责任的程序: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主体进行追究责任的程序包括事故调查、认定责任、行政处罚或刑事起诉等环节。具体程序由有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定。
5. 违法行为和责任: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操作规程、标准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责任主体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并承担因事故而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以上是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范文,通过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制度,促进了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了安全生产水平,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模版(五)
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因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和问责的制度。其目的是强化安全生产意识,促使责任人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
第七条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领导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职工和监督部门等。
1. 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 对于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一旦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违法违规行为或过失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当给予相应的追究结果。
2. 技术人员 对于技术人员,如果其在设计、施工或维修过程中存在过失导致事故的发生,应当给予相应的追究结果。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程序主要包括事故调查、责任认定、给予处理和处理结果的通知。
1. 事故调查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调查工作主要包括收集事故相关材料、询问事故相关人员、勘察事故现场、鉴定事故原因等。
2. 责任认定
事故调查结束后,根据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认定责任时要考虑领导责任、管理责任、技术责任、操作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方面的因素。
第十二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一、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1.报告流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相关责任人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负责人报告,同时向所在单位的安全部门报告,确保信息的畅通和及时传达。

2.报告内容: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概况(时间、地点、原因等)、事故损失(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事故处理情况(目前已采取的措施、后续处理计划等)。

3.报告时间: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应及时上报,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

4.报告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包括现场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生产经理等。

5.报告审核: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进行审核,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完整。

6.报告反馈: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相关部门应及时对审核结果进行反馈,要求事故责任人上交相关材料,同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7.报告存档: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应进行存档,需要定期进行归档备查。

二、责任追究制度1.事故责任人的划定:根据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分工,明确相关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

2.责任追究流程: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事故调查->责任划定->责任人听证->责任追究。

3.责任划定依据:责任划定应依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责任追究形式:责任追究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扣减奖金、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等惩罚措施。

5.领导责任追究:对事故领导责任人进行追究,可以采取降职、调离岗位、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6.公示通报:对涉及事故的责任人进行公示通报,向社会公开追究结果,以警示其他人员。

7.教育培训:对责任人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能力。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一环,通过建立科学的报告流程和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可以及时处理事故,并对责任人进行追究,从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2024年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2024年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2024年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集团公司是指以煤矿为主要经营范围的企业集团,包括母公司及其所控股的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是事故责任明确、追究有据、惩罚有度、依法依规。

第五条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责任体系,将生产安全纳入公司治理体系中,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煤矿集团公司应当配备足够的专业化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生产工作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七条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信息报告、预警、监测与应急处理等制度,及时掌握生产安全风险,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序进行。

第八条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二章事故调查与责任认定第九条煤矿集团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启动事故调查工作,及时组织力量进行现场勘查、证据保全和事故原因分析。

第十条煤矿集团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技术措施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第十一条煤矿集团公司应当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确定事故责任人,并及时通知相关责任人。

第十二条事故责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通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手段导致事故发生;(二)实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犯罪行为,导致事故发生;(三)有扰乱现场调查秩序、伪造、毁灭、隐匿证据等行为,妨碍事故调查的;第十三条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建立事故责任人识别和追究制度,依法对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进行暂停职务或者撤职、开除等处理。

第三章处罚与赔偿第十四条煤矿集团公司在生产安全事故中,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范本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范本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集团公司负有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第三条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相关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原则第五条煤矿集团公司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以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为依据。

第七条追究煤矿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应当审查其是否存在以下行为:(一)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二)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存在知情、疏于管理或者掩盖行为;(三)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煤矿安全生产职责;(四)不按照规定履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报警和救援等职责;(五)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工作不力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六)其他严重违反生产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八条追究煤矿集团公司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应当审查其是否存在以下行为:(一)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二)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三)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知情或者疏于管理;(四)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置不力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五)对安全生产职责不落实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六)其他违反生产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程序第九条煤矿集团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和救援,并迅速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程序包括调查、审查和追究责任三个阶段。

第十一条煤矿集团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对事故的成因、责任人员等进行了解和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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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XXX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及《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奖惩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事故汇报、应急、责任追究、处理等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事故汇报必须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原则。

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

第四条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领导及事故单位的责任。

第五条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六条对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罚包括黄牌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

第七条集团公司各级安全监察(检查)管理部门,按照事故处理权限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追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汇报第八条事故发生时,现场工作人员在紧急避险、紧急救援事故的同时必须立即用电话将事故性质、地点、受伤和遇难人员等情况汇报本单位调度室、本队值班干部。

第九条事故单位调度室接到事故汇报后,在对事故抢救做出应急反应的同时必须立即汇报本单位值班领导和有关部室(队)值班人员。

事故单位值班领导接到事故汇报后,立即汇报集团公司调度室,集团公司调度室应立即汇报公司值班领导及其他公司领导和有关部室值班人员并立即按事故的性质和抢救的需要,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条集团公司调度室接到事故汇报后,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抢救的需要,通知救护队和医院做好救援和抢救伤员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调度室接到死亡事故汇报1小时之事故汇报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简要经过(包括抢救情况);(四)事故伤亡情况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它应当汇报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周报、月报、季报、年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三章事故应急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集团公司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集团公司领导、相关部室、单位负责人,必须立即赶赴事故单位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

发生轻伤事故,事故单位主管业务部室、安全管理部室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发生重伤事故,事故单位主管业务领导、主管安全领导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发生死亡事故,事故单位主管业务领导、主管安全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集团公司派主管业务部室、安全监察管理部人员赶赴事故现场,集团公司主管业务领导、主管安全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相关单位负责人赶赴事故单位,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七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采取措施等,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四章事故责任追究第十八条轻伤事故,由事故单位负责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1、因违章作业造成本人轻伤的,处以1000,2000元罚款,伤愈后办10天“三违”学习班。

2、因违章作业造成他人轻伤的,对违章者处以1500,2000元罚款,并办10天“三违”学习班。

3、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他人轻伤的,对违章指挥者给予降职处分,并处以1500,2000元的罚款。

4、根据互保联保原则,对相关责任人员各处以200,600元罚款。

5、对当班跟班队长、班长、安检员各处以1000,1500元罚款。

6、对值班队长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200,600元罚款。

7、对行政队长、党支部书记、分管副队长、主管安全副队长各处以200,600元罚款。

8、对事故单位负有技术管理、业务管理、监督检查责任的职能部室主要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各处以200,600元罚款。

9、取消发生事故班组当月安全奖,没收安全风险抵押金。

10、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重伤事故,由集团公司负责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1、因违章作业造成本人重伤的,处以2000,4000元罚款,伤愈后办15天“三违”学习班。

2、因违章作业造成他人重伤的,违章者是管理人员的就地免职,并处以2000元罚款;非管理人员的给予留用察看1年的处分,并办15天“三违”学习班。

3、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他人重伤的就地免职,并视违章情节和伤害程度处以2000,5000元罚款。

4、对负有互保联保责任的相关人员各处以1000,1500元罚款。

5、对当班跟班队长、班长、安检员各处以1000,2000元罚款。

6、对值班队长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1000,1500元罚款。

7、对行政队长、党支部书记、分管副队长、主管安全副队长各处以1000,2000元罚款。

8、对事故单位负有相关责任的职能部室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各处以1000,2000元罚款。

9、对事故单位主管领导、主管安全领导各处以1000,2000元罚款,在本单位安全办公会上做书面检查,并将检查报集团公司安监部备案。

2000元罚款。

10、对事故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各处以1000,11、取消事故队当月安全奖,没收事故队安全风险抵押金。

12、对事故单位罚款5万元,其中罚款的20%由事故队承担,罚款缴集团公司财务。

13、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死亡事故,由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或上级人民政府调查处理。

同时集团公司内部进行责任追究,在责任追究和上级处理不一致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但不重复追究责任。

集团公司内部责任追究:(一)发生1人死亡事故责任追究:1、对当班跟班队长就地免职,班长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2500元罚款。

2、对当班安检员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以1500,3、对值班队长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1500,2000元的罚款。

4、对行政队长、党支部书记降职使用,并各处以2500元的罚款。

5、对现场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根据责任大小处以1500,2000元罚款或留用察看1年的处分。

6、对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相关职能部室正职处以1500,2500元罚款,副职处以1000,2000元罚款,相关管理人员处以1000,1500元罚款。

7、对严重失职造成责任事故的人员,处以1500,200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8、对事故单位负有管理和技术责任的相关领导处以2000,3000元罚款或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9、对事故单位主管安全的领导,处以2000,3000元罚款,责成在本单位安全办公会上做书面检查,并将检查报送集团公司安监部备案。

10、对事故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各处以2000,3000元罚款。

11、取消事故单位当月安全奖及季度安全奖,没收安全风险抵押金,相关人员和事故队按抵押金标准对等处罚,处以事故单位10万元罚款,其中罚款的20%由事故队承担,罚款缴集团公司财务。

12、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1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4、对集团公司领导及机关部室相关责任人员除按上级部门处理意见执行外,并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执行。

(二)发生一起死亡2人事故责任追究:1、对当班跟班队长就地免职,对当班班长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各处以2000,3000元罚款。

2、对当班安检员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处以2000,3000元罚款。

3、对值班队长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2000,3000元的罚款。

4、对行政队长、党支部书记就地免职,并各处以2000,3000元的罚款。

5、对现场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根据责任大小处以2000,3000元罚款或留用察看1,2年的处分。

6、对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相关职能部室正职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2000,3000元罚款,副职处以1500,2400元罚款,相关管理人员处以1500,2000元罚款。

300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 7、对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处以2000,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8、对事故单位分管领导和工作失职的相关领导就地免职。

9、对事故单位主管安全的领导给予免职或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以2000,3000元罚款。

10、对事故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各处以3000,5000元罚款。

11、取消事故单位当月安全奖及季度安全奖,没收安全风险抵押金,相关人员和事故队按抵押金标准2倍处罚,处以事故单位50万元罚款,其中罚款的10%由事故队承担,罚款缴集团公司财务。

12、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1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4、对集团公司领导及机关部室相关责任人员除按上级部门处理意见执行外,并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执行。

(三)发生一起死亡3人以上(包括3人)死亡事故的或一年内累计死亡3人以上(包括3人)事故责任追究:1、对事故队班子全体成员就地免职,并各处以3000,5000元罚款。

对当班班长、安检员给予留用察看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各处以3000,4000元罚款。

2、对现场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根据责任大小各处以3000,4000元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

3、对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相关职能部室正职给予免职处分,并处以3000,4000元罚款,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各处以3000,4000元罚款,相关管理人员处以2000,3000元罚款。

4、对严重失职造成责任事故的人员,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各处以3000,4000元罚款。

5、对事故单位分管领导、主管安全领导和工作失职的相关领导就地免职。

6、对事故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就地免职。

7、取消事故单位当月安全奖及季度安全奖,没收安全风险抵押金,相关人员和事故队按抵押金的2倍处罚,处以事故单位100万元罚款,其中罚款的8%由事故队承担,罚款缴集团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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