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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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是指一系列国际关系以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所制定的法律。

它是法律体系中最庞大、最复杂的一部分,因为它不仅涉及到多个国家,而且涉及到不同类型的国家关系。

从历史上看,它有着悠久的历史。

古代希腊和罗马古国都有自己的国际法学和国际关系的传统。

几个世纪以来,国际法的定义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狭义的“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而发展到现代的“全球化”的概念,它涉及的范围变得更广泛,涉及的内容也变得更加繁杂,尤其是在近代几十年,此领域的发展变得十分迅速。

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包括自由主义与古典主义理论,这两种理论对国际法有不同的理解,它们也体现了国际法的不同方面。

自由主义理论强调基于自愿的国际关系,其基本原则是状态只有在国家之间有效的权利义务基础上才可以为国际社会提供有效的保障。

古典主义理论则强调不同国家之间关于国际法、国际关系以及国际法的形成和实施的公约。

国际法学以及国际关系领域的另一个重要概念是主权主义。

它认为,国家主权是国际法律约束国际关系的基础,各国要尊重彼此的主权,不得侵犯他国的主权。

主权主义理论是国际法律理论,国际法学家按照这一理论制定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可以为当事国提供有效的保护。

国际法的另一个重要概念是国家责任。

根据这一概念,国家有责任保护本国公民和其他国家公民的人身权利与财产安全。

此外,国家也有义务遵守国际法,即便是在本国法律和国际法之间存在歧义的情况下,仍然有义务履行国际法的义务。

国际法的最后一个重要概念是国际公平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各国尊重国际法,按照国际法和条约签订的条款进行行动,遵循原则的一致性,尊重彼此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公平原则还要求国家避免滥用权力,避免利用国际关系和权利不当地谋取利益。

总之,国际法是指国家之间制定的一系列关于国际权利义务的法律。

其基本概念包括自由主义、古典主义以及主权主义理论,还包括国家责任和国际公平原则。

它为当事国提供了有效的保护,也为国际关系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坚实的法律基础。

国际法概念辨析

国际法概念辨析

1、国际河流与多国河流多国河流是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

多国河流流经各国的河段分别属于各国领土,各国分别对位于其领土的一段拥有主权。

但多国河流的使用一般涉及流经各国的利益,因此,对多国河流的航行、使用、臂理等事项,一般都应由有关国家协议解决。

每一沿岸国在对该河流行使权利时,都应顾及其他沿岸国的利益。

各国不得有害地利用该河流,不得使河流改道或堵塞河流。

国际实践中,多国河流一般地对所有沿岸国开放,而非沿岸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航行。

通过条约规定对所有国家开放航行的多国河流被称为国际河流。

通常,国际河流的法律地位和制度是由国际条约规定的,不同的国际河流可能有所不同。

国际河流流经各国领土的河段仍然是该国主权下的领土。

国际河流一般允许所有国家的船舶特别是商船无害航行。

国际河流的管理一般由条约成立的专门机构进行。

2、过境通行与无害通过的比较相同点:1.都要求继续不停和迅速通过,不得对沿岸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2.都必须遵守沿岸国的法律法规。

不同点:1.适用的范围不同a)过境通行适用于公海与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与公海和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b)无害通过适用于领海。

2.航行的主体不同a)过境通行制度适用于所有船舶,不论商船或军舰;而无害通过基本适用于商船,关于军舰的无害通过在国际上有争议b)过境通行既适用于船舶也适用于飞机,而无害通过仅适用于船舶,飞机没有无害通过的权利c)潜水艇在行使无害通过权时,必须露出水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而在过境通行时没有此种限制,即可以在水下航行。

3.是否可以被沿海国终止不同a)特殊情形下,沿海国可以终止外国船舶在本国领海的无害通过b)过境通行权不受沿海国的阻碍或中止。

3、庇护与域外庇护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并给予保护的行为外交庇护,是指一国在驻外国的本国使馆、领馆中对包括接受国国民在内的外国人给予庇护,或在位于外国领域内的本国军舰、军用飞机或军事基地内对外国人给予其他形式的庇护。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

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1.1 复习笔记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1.国际法的名称和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其含义具体阐释如下:(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成员所公认的,而不是经由某个超国家的世界统一立法机关直接产生的。

(2)国际法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其中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3)国际法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与适用于国内社会的国内法相对照,国际法是法的一个独立体系。

2.国际法的社会基础(1)国际法与国际社会的关系①国家是国际法产生的前提只有独立自主的国家才具有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完全能力。

国际法的制定和执行也都离不开国家的实践这个基本问题。

②国际法的产生,必须有一个社会基础当一群独立国家平行并立,而且由于各种交互关系所带来的若干共同利益把它们联系在一起时,一个以众多主权国家为其成员的社会就会产生。

③建立国际法律秩序,是世界各国进行交往的一种内在需要国际社会逐步扩大的过程中,各国为了建立、维持和发展平等互利的国际关系,需在政治、经济、环境、社会等方面合作。

国际法是以一定的社会目的为根据而逐渐形成和发展的。

④国际社会的组织化程度,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深刻影响在各国来往频繁和组织化程度加深的国际社会里,各国之间存在着一种交叉影响、彼此补充和相互依存的关系。

国际法在国际组织的影响下,也正在迅速发展之中。

⑤现代国际法需要适应一种复杂的世界格局二战后,世界向多极化方向过渡。

在国际关系中,由于各国国家利益和民族传统不尽相同以及意识形态上的某些差异,国家与国家之间或国家集团与国家集团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有增无减。

(2)社会基础论社会基础论的主要观点体现在以下方面:①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以及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是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前提及最重要的社会基础。

②人类的组织化趋势,强化了国际法的地位,当代国际组织已成为国际社会的重要行为体,其作用与影响不容忽视。

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读书笔记

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读书笔记

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读书笔记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听起来有点高深,但其实就像吃饭,咱们先得搞清楚菜是什么,再说怎么做。

国际法,简单来说,就是各国之间的“游戏规则”。

就像我们在一起打扑克,必须先有规则,谁不遵守就得接受惩罚。

国际法的目标嘛,当然是为了维护世界的和平与安全,大家都能和谐相处,毕竟没有人想要战争嘛,是吧?再说说它的渊源。

国际法的形成可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历史悠久得很,追溯到几百年前,甚至更早。

古代的商贸往来、外交关系,就埋下了国际法的种子。

那些年,各国商人为了能顺利交易,开始约定一些规则,这就是早期的国际法雏形。

慢慢地,随着世界的发展,各种冲突、战争不断,国际法就像是“消防员”,出现在大家需要的时候,努力扑灭争端的火焰。

大家肯定会问,国际法到底是从哪里来的?有些人说,它源自于国家之间的协议、条约。

比如《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就是个大名鼎鼎的协议,基本上是各国在处理国际关系时的“圣经”。

这就像是我们去超市,看到的“购物指南”,告知你该买什么、该怎么做。

再说了,国际法还受制于习惯法,所谓的习惯法,就是国家间在长期交往中形成的默契,就像是你和朋友之间的默契,谁都心知肚明,没必要明说。

此外,国际法还受制于国际组织的影响。

像联合国,真是个“大家庭”,成员国在这里沟通、协调,制订各种协议和条约。

就像是班级会议,大家一起讨论班规,决定怎么处理班里的事。

联合国的决议、报告,都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虽说它没有强制力,但影响力可大着呢。

毕竟,谁都不想得罪国际社会,对吧?国际法还得依赖法庭,比如国际法院。

这个地方就像是一个公正的裁判,负责处理国家之间的争端,确保法律得以实施。

就像打篮球,裁判的公正才能让比赛顺利进行。

国际法院通过审理案件,逐渐明确和发展国际法的规则。

这样一来,大家在处理问题时就有了依据,避免了“你说你的,我说我的”这种情况。

有趣的是,国际法还可以从国内法中汲取营养。

很多国家在制定自己的法律时,会参考国际法的原则,借鉴一些成功的经验。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1.国际法概念是调整国际主体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2.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格老秀斯他所称的万民法是指其拘束效力来自所有国家或许多国家的意志的法律,他所指的万国法即国际法。

3.18世纪末,英国哲学家和法学家边沁提出国际法的名称。

4.1864年丁韪良翻译翻译法国学者惠顿的《国际法原理》为《万国公法》这是国际法最早被介绍到中国。

5.国际法的分类可分为:普遍国际法和区域国际法。

6.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作为一个法律的部门,与国内法不同有它的特殊性。

国际法的特殊性在于: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际法的制定这主要是国家;在国际上,不存在有组织的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而国际法的强制实施只要靠国家本身或通过国家地行动。

另一方面国际法作为法律是与国际礼让有区别的。

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自然法和国家意志的合一,即国际法的效力一部分是依据自然和理性,另一部分是依据各国的同意。

7.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指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格老秀斯派自然法学派认为,国际法就是自然法,或者是自然法的一部分,或者是自然法对国家之间关系的适用;自然成为国际法效力的依据;实在法学派从自然抽出来的抽象概念作为国际法效力的依据,认为在现实世界中起作用的是国家的意志,从而国家的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依据;国际法的效力的根据是国家意志的协议,而在法律之外,国家意志的协议是受国家间来往关系所支配的。

8.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两个和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规定当事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是现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国际法规则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国际习惯:指在国际交往中有个过钱后一直不断重复所形成,并被广泛接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或制度,估计习惯是不成文的,她是国际法最原始最古老的渊源。

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原则,在国际法实践中处于补充和辅助作用很少被单独适用。

国际组织决议:联合国大会的决议虽然不像条约和习惯那样的国际法直接渊源,但可以借以确定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制度的存在,可以与司法判例和功法家学说并列为“确定法律原则之不住资料”它们的法律价值在司法判例和公法家学说之上。

国际法学名词解释

国际法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国际法:国际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是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国际条约:是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国际习惯: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做法国际法渊源的位阶:是指在国际法不同种类的渊源之间,以及在同一种类的不同渊源之间,是否存在着优先适用的问题国际强行法:是指国际法中普遍适用于所有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之间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不能以约定的方式予以损抑的法律规范一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分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这两个体系是对立的是不相隶属的,在效力上是平行的,但二元论把国际法与国内法完全对立是错误的协调论(中国论):是我国学者关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观点,主张二者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密切联系、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渗透主权: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属性,在国际法上是指国际有独立自主的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利,包括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两个方面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各国一律平等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的权利与责任,并成为国际社会平等的一员禁止以武力想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指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目的或以和联合国宗旨不符合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不得以威胁或使用武力的行为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各国应当以和平的方法解决其与其他国家的国际争端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法之间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内政:需要指出的是内政有广泛的内容,它不仅指一国的国内事务,还包括一国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事务及对外事务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指一个国家善意履行《联合国宪章》提出的各项义务,善意履行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各种义务,善意履行其作为缔约国参加的有效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所承担的义务国际合作原则:指各国不问在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上有何差异,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的各个方面彼此合作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国家:是指定居的居民和特定的领土组成的、有一定的政府组织和对外独立交往能力的政治实体国家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国家主权直接派生出来的国家所固有的权利国家豁免:指国家免受司法管辖的权利,根据国家的属地管辖权,国家对境内的一切人、事和物都有管辖权,但对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官员以及外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不能行使管辖权,因为他们享有豁免权承认:是既存国家从一定的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国际组织:国家以及这些国家所认可的其他实体为实现特定合作目的,以条约或其他国际法文件而建立的具有法律人格的常设机构国籍:是指个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国籍的抵触:是指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引渡:是指一国的主管机关应他国主管机关的请求,将本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犯罪或判刑的人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庇护:指一国因政治原因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物所行使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力领海基线:是国家内水与领海的分界线,是指沿海国测算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实行特定法律制度的国家管辖的海域。

国际法

国际法

第一章导论第二节国际法的发展国际法的开端:结束三十年战争的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根本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

国际法的创始人:格老秀斯(荷兰):国际法之父,《海洋自由论》、《战争与和平法》(为近代国际法奠定的基础)第四节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

两个基本渊源:(一)国际条约(原则上只对缔约国有约束力)指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家组织相互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

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规定当事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二)国际习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两个构成要素:一是物质要素,即存在各国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

二是心理要素,它要求上述的重复一致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存在所谓法律确信。

一项国际习惯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要素,特别是心理要素。

第七节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A.一元论:认为二者同属一个法律体系。

(不做要求)B.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绝对和完全不同的法律秩序。

主要依据是:第一,两者各有不同主体和调整对象。

国内法调整国家统治下的个人之间的和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国际法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国际社会成员国之间的关系。

第二,两者的渊源不同。

国内法渊源是国家境内形成的习惯和立法机关制订的制定法;国际法的渊源则是国际社会之内形成的习惯和国际社会成员所缔结的条约,特别是造法性条约。

第八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只记标题)国际法的七项基本原则:(一)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三)不干涉内政原则(四)国际合作原则(五)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六)各国主权平等原则(七)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第一节国家概说国家: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利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国家的四要素:(一)永久的人口(二)确定的领土(三)政府(四)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一) 独立权:是国家主权在对外关系方面的体现,在一定意义上独立权就是主权。

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是一门研究国际社会间相互关系和活动的法律分支,它建立在私法和公法基础之上,主要包括国际公约、国家间的条约、规范行为准则、例法和宣言等司法和非司法规范的综合体。

国际法涵盖国际关系和国际政治、外交、对外经济、国际经济和社会法等方面的法律规则,包括民事权利与义务、民事犯罪责任、国际私法、国际秩序、国家责任、国际海运、航空、领海、军事约束、国际社会与国外关系法以及国际机构权利、责任和义务等等。

国际法的概念源自中世纪,古典国际法的主题主要包括对外关系的政治、军事、外交等事项的规范,并且以和平共处的理念为基础。

现代国际法是以世界大战和促进和平为前提,推动国家间的技术合作与文化交流,促进民族团结与国际友好,以及建立保护人权、促进社会进步和维护地球家园的总体目标为最终目标。

国际法的任务是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可持续的法律环境,使所有国家能够和平共处、互利发展。

国际法的核心要素是国际元首的自愿约束,也就是国家自愿尊重国际法的原则。

现代国际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主权平等原则、非侵犯原则与自由移民原则。

主权平等原则认为国家及其法律均具有由其本国自上而下建立的主权,不受任何外来干涉;非侵犯原则认为国家不得以侵犯或战争的形式对其他国家实施武力,而自由移民原则认为国家应当允许居民有权自由的在其他国家居住或移民。

推动国际法发展的重要机构有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国际法庭和国际刑事法庭等组织机构。

联合国是国际法的重要机构,联合国宪章既明确了国家间不得发动战争的义务,又明确了各国在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方面应当实现合作。

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维护全球贸易自由化和规则化的国际组织;国际法庭负责处理国家间的争端,维护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刑事法庭负责处理国际刑事案件,维护国际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具有丰富的内涵,它在今日世界各国之间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因此,国际法的研究是一项对国际政治经济社会秩序的重要探究。

国际法不仅支撑着世界各国之间的关系,也是国家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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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概念
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和国际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以
及这些法律的原则、规则和实践。它是国际社会行为准则的总称,旨
在维护国家间的和平与安全、促进国家间的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国际性:国际法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国家和国际组织。它是一种
国际共同行为准则,不受国家国内法律的约束。
自愿性:国家参与国际法律体系是自愿的,没有强制力。国家通
过签订、批准或加入国际公约、协定等方式,表达对国际法的接受和
遵守。
平等性:国际法主张各国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地位和权利。不
论国家的大小、经济实力或政治地位如何,都应遵守国际法的原则和
规则。
合作性:国际法鼓励国家间的合作和互助,以解决共同面临的问
题和挑战。它为国家提供了框架和机制,通过谈判、协商和其他和平
手段解决争议,促进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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