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及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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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公路运输超限超载车辆补偿费及装卸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公路运输超限超载车辆补偿费及装卸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公路运输超限超载车辆补偿费及装卸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4.09•【字号】甘价费[2007]90号•【施行日期】2007.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公路运输超限超载车辆补偿费及装卸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7]90号)省交通厅:你厅《关于请求正式批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卸载及补偿收费标准的请示》(甘交财[2006]115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公路运输超限超载车辆收取补偿费和卸载费正式收费标准通知如下:一、超限超载车辆补偿费正式收费标准按附件规定执行。

二、超限超载车辆装卸须坚持自愿选择的原则。

凡车主要求由交通部门装卸者,卸载费5元/吨,装载费8元/吨。

卸载后的货物由交通部门免费保管3天,超过免费保管期限者,每日每吨收取保管费10元。

三、对超限超载车辆的认定仍按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监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全国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规定执行。

四、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须严格按上述收费标准执行,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附件:甘肃省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公路补偿费收费标准二ΟΟ七年四月九日附件:甘肃省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公路补偿费收费标准┌─────────┬─────────┬────────┬────────────┐│项目分类│单位│收费标准│备注│├─────────┼─────────┼────────┼────────────┤│二轴车辆,其│元/吨·公里│0.20│经检测车货总重量超过部分││车货总重量超过20吨│││不足1000千克,计费里程不││的│││足1公里的按四舍五入计费│├─────────┼─────────┼────────┤。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4.07•【字号】鄂交运[2011]140号•【施行日期】2011.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交运[2011]140号)各市、州、县物价局、交通局(委),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物价局二0一一年四月七日湖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汽车运输价格行为,维护旅客、货主及其他消费者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境内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及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不含城市公共交通和城市客运出租车)和汽车货物运价。

第四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道路运输价格计价规定及办法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五条道路班车客运根据线路、车型、任务等情况实行不同的价格管理形式。

(一)农村道路客运及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道路旅客运输实行政府定价。

(二)除本条(一)所列外,座席、卧铺客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包括客运加班车、定线旅游客运),采取制定上限票价的方式。

经营者可以按不超过政府制定的上限票价,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具体执行票价。

(三)轿车客运(政府指令性运输除外)、包车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以及竞争充分的线路班车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确定。

竞争充分的线路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最新最全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最新最全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1999年10月11日交通部交公路发〔1999〕535号文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道路运输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处理服务质量投诉,加强对道路运输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是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以下简称服务质量投诉)的受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各级运政机构受理服务质量投诉应遵循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投诉受理机构第四条县级以上运政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地址及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

第五条运政机构受理服务质量投诉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服务质量投诉处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及时调查处理(或批转下一级运政机构调查处理)被投诉对象注册地为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报请上一级运政机构将本单位收到的被投诉对象注册地为非本辖区的投诉案件批转其辖区运政机构办理;(三)协助上一级运政机构调查处理涉及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四)受理上一级运政机构转来的投诉案件,并报告投诉的调查处理情况和结果;(五)建立健全本辖区服务质量投诉受理工作通报表彰、统计分析和投诉档案管理以及信息反馈等制度;(六)督促、检查本辖区道路运输经营者制定和实施服务质量纠纷处理制度。

第三章投诉受理条件和范围第六条投诉受理条件:(一)投诉人必须是权益受到损害的道路运输服务对象或他们的代理人;(二)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具体事实及有关证明材料或证明人。

第七条投诉受理范围:(一)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履行合同或协议而又拒不承担违约责任的;(二)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或未提供与其价格相符的服务的;(三)道路运输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人人身伤害,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误期等而又拒绝赔偿损失的;(四)道路运输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五)道路运输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导致道路运输服务对象权益受到损害的;(六)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提供与其经营内容相适应的服务设施、服务项目或服务质量标准的;(七)道路运输经营者其它侵犯投诉人权益、损害投诉人利益的行为。

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

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我省汽车运价计算方法,规范我省汽车运输价格行为,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我省道路汽车运费的计算依据。

凡在本省境内参与营业性汽车运输活动(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除外)的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输价格、汽车货物运输价格以及相关服务收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对道路汽车运价进行管理。

第五条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应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对方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以适应运输市场的发展,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道路运输的比价关系,促进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六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第七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按四舍五入进整为1千米。

二、里程确定省际营运线路里程按照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

省内营运线路里程按广东省交通厅核定颁发的《广东省道路营运里程图表》确定,里程图上没有标明的新建、改建公路、乡镇(村)公路以及城市市区道路,其里程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核定,新的公路(道路)营运里程图公布后,按新确定的营运里程执行。

因自然灾害、道路维修等原因车辆需绕道或改道行驶的,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改道或绕道的实际里程计算。

三、里程计算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区间里程计算。

第八条行包计费重量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 号)精神,为统一我省汽车运价计算方法,规范我省汽车运输价格行为,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境内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以及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价格管理权限第三条省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道路运输价格。

确定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价格;制定政府指导价道路班车客运车型运价、浮动幅度,运价油价联动方案、旅客站务费;制定省际、市际道路班车客运基准票价;制定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核定办法;制定省际、市际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制定票价浮动备案核准办法;核准省际、市际道路班车客运具体执行票价。

第四条市(地,省农垦、森工总局,以下统称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价格。

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价格;核定本行政区域内县际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核定本行政区域内县际道路班车客运基准票价,核准具体执行票价。

第五条县(市、农垦分局、林管局,以下统称县)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工作。

核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核定本行政区域内道路班车客运基准票价,核准具体执行票价。

第三章价格制定第六条城际道路班车客运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竞争充分的线路可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由当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确定。

(一)农村道路班车客运实行政府定价。

票价按照客运基准票价执行。

核定的基准票价如低于原票价的,可在原票价上浮10%的幅度内,由县级以上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具体执行票价,并报省价格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国家经济委员会(已变更)【公布日期】1986.12.29【实施日期】1986.12.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1986年12月29日交通部、国家经委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运输行业管理,保护合法经营,保障货主和旅客的正当权益,维护运输秩序,促进公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实现货畅其流,人便于行,提高社会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从事公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以下简称公路运输),均属公路运输行业管理范围。

第三条凡从事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和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公路运输规则。

第四条公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多家经营的方针。

坚持国营、集体、个体各种经济形式协调发展。

保护正当竞争。

第五条公路运输分为营业性、非营业性两种。

营业性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业性运输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

第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公路运输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管理第七条申请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及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含联户,下同),必须履行以下手续,方可开业:1.持当地乡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单位的证明,报请县(含县,下同)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开业技术业务条件审查;2.交通主管部门根据社会需要和其生产能力、经营范围、技术和经营条件情况,在三十天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明;3.申请者持交通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核发营业执照;4.按国家规定分别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事宜;5.临时(不满三个月)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指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临时转向营业性运输),经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临时营运证,即可经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物价局2010年1月13日以粤交运〔2010〕57号发布自2010年1月3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我省汽车运价计算方法,规范我省汽车运输价格行为,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我省道路汽车运费的计算依据。

凡在本省境内参与营业性汽车运输活动(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除外)的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输价格、汽车货物运输价格以及相关服务收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对道路汽车运价进行管理。

第五条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应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对方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以适应运输市场的发展,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道路运输的比价关系,促进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六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第七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l千米,按四舍五入进整为l千米。

二、里程确定省际营运线路里程按照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

省内营运线路里程按广东省交通厅核定颁发的《广东省道路营运里程图表》确定,里程图上没有标明的新建、改建公路、乡镇(村)公路以及城市市区道路,其里程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核定,新的公路(道路)营运里程图公布后,按新确定的营运里程执行。

因自然灾害、道路维修等原因车辆需绕道或改道行驶的,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改道或绕道的实际里程计算。

三、里程计算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区间里程计算。

江苏省汽车运价规则

江苏省汽车运价规则

江苏省汽车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道路运输价格行为,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本省道路运输价格制定的依据。

凡在本省境内参与营业性汽车运输活动(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除外)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输价格、汽车货物运输价格以及相关服务收费。

第四条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时,应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对方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以适应运输市场的发展,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道路运输的比价关系,促进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发展和价格形成机制不断完善。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五条道路班车客运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

对县(市、区)内或者毗邻县间起(讫)点至少有一端是乡镇(行政村、自然村)的农村客运班车在给予税费优惠和政府补贴的基础上实行政府定价。

第六条卧铺客车、乘用车(不超过9座)及包车(含旅游)客运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根据里程、车型、车辆等级等协商确定。

包车客运可分为计程包车和计时包车,具体规定按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执行。

第七条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道路旅客运输实行政府定价。

第八条加班车客运运价按照客运车型运价执行。

第九条跨省班车客运运价按省际不同运价标准和里程分段计算,也可按起、讫点省份运价协商确定。

第十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第十一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按四舍五入进整为1千米。

二、里程确定:营运线路公路里程,以交通运输部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和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颁发的《江苏省公路营运里程册》为依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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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及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认真执行《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保护承运人、旅客(托运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我省汽车运价计算和管理道路运输价格的依据。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经营者和旅客、货主以及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规定的汽车运价主要包括道路汽车旅客运输价格和汽车货物运输价格,不包括城市出租运价和城市公共交通运价。

第二章价格制定和管理第一节价格制定第四条政府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制定道路汽车运输价格和监督检查的主管机关,按照以下权限制定和管理道路运输价格:省级政府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道路运输价格,制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客运运价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指令性货物运输价格。

市级人民政府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经授权可制定本辖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客运运价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指令性货物运输价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道路运输价格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内道路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方式。

省内农村道路客运实行政府定价。

省内道路汽车旅客运输价格(不含农村道路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基本运价由省级政府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经营者可以基本运价为基准下浮制定票价。

省内道路汽车货物运输价格,以及省内非定线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协商定价。

第六条跨省际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经营者按省际不同运价率和里程分段计算,也可参照客运线路起、讫点省份规定的运价水平协商确定。

同一条班车客运线路上的相同车型、等级客车的票价水平应当保持基本一致。

第七条在春运及节假日期间,全省道路班车客运票价不得在正常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以外实行特殊的加价政策。

第二节计价类别第八条道路汽车旅客运价主要包括道路班车客运价格、农村道路客运价格、旅游客运价格和包车客运价格。

道路班车客运(包括加班车)是指省内城市之间定期开行的具有固定线路、固定班次(时间)、固定客运站点和停靠站点的汽车旅客运输方式。

农村道路客运是指县内或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客运班线。

定线旅游是指省内城市向旅游景区(点)或旅游景区(点)之间定期开行的具有固定线路、固定班次(时间)、固定起讫点、途径点的旅游客运方式。

非定线旅游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游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但未规定其运行线路的起讫点、途经点,营运线路或营运时间由承托双方协商确定的旅游客运方式。

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程或包用时间计算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第三节计价标准第九条运价单位计程运价:元/人千米;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第十条计费里程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四舍五入进为1千米。

里程确定。

营运线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部颁里程图集中未标定的以省交通运输厅核定颁发的《甘肃省道路运输营运里程图集》确定,部颁、省颁里程图集中均未标定及新修、改道等里程以省交通运输厅核定里程为准。

里程计算。

城市市区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

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在两站之间上下车的旅客,乘车站按后方站(点)计算,到达站按前方站(点)计算。

农村客运线路,各市(州)、县(市)交通部门根据客流情况规定站点。

第四节计价规定第十一条旅客运价依据车辆类别、技术等级、车型结构计算。

车辆类别:客车按乘坐方式分为座席客车和卧铺客车。

其中:座席客车按配备设施和舒适程度划分的等级为:普通、中级、高一级、高二级、高三级五档;卧铺客车按配备设施和舒适程度划分的等级为:普通、中级、高级三档。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为等级评定标准具体按原交通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等级评定》(JT/T325)执行。

车辆等级按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每年度车辆技术年检公示等级为准。

第十二条全票和优惠票成人及身高超过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

身高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身高1.2—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和年龄在70岁以上老年人乘车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老年人优待证》购买优待票。

儿童票和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优待票按照执行票价的50%计算,老年人优待票按照执行票价的80%计算。

第五节班车客运票价计算第十三条班车票价构成客运票价=客运车型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城市市区里程)+旅客站务费+车辆通行费+其它法定收费。

客运车型运价是指对不同类型、等级的客运车辆所制定的每位旅客每千米的运输价格,由运输成本、合理利润、税金等构成。

客运车型运价按照《甘肃省公路客运车型基本运价表》(附表一)执行。

旅客站务费依据《甘肃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甘交运[1997]9号)规定,按站级标准进行核算。

车辆通行费是指客运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收费,按营运车辆平均60%实载率测算计入票价。

计算公式为:每张客票通行费=每班次平均通行费用总额÷(车辆核定座位数×60%)。

第十四条票价单位。

每张客票起码票价1元。

票价1元至10元的,尾数为0.1、0.2元的舍去,尾数为0.3、0.4、0.5、0.6、0.7元的变为0.5元,尾数为0.8、0.9元的进为1元。

票价超过10元,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第十五条基本运价。

基本运价按座席普通级客车在等级公路上运送旅客的每人千米运价0.100元计算。

具体执行的基本运价标准按照原《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建立甘肃省公路客运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甘价服务〔2006〕30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座席客车运价。

普通级座席客车运价,按座席基本运价每人千米0.100元执行;中级座席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50%;高一级座席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40%;高二级座席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80%;高三级座席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240%;小轿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50%。

卧铺客车运价。

普通级卧铺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65%;中级卧铺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20%;高级卧铺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230%。

加班车客运价格和定线旅游客运运价执行座席和卧铺客车运价。

农村道路客运在国家实行燃油财政补贴时,不实行客运价格与燃油价格联动,执行0.100元/每人千米基本运价。

第十六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汽车客运票价,不得加收票价构成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六节旅客运输其他收费第十七条行包运费行包计费重量。

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

起码计费重量15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5千克的按照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

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计重。

具体按照《计件行包重量折算表》执行(附表二)。

行包运价。

计费行包每100千克千米运价按普通级座席客车基本运价的2倍计算。

行包运费以元为单位,每张运单费用合计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旅客可免费携带15千克以下行包,超过规定免费重量的,按行包计费。

行包占用座位时,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

人不随车托运的行包运费由承托运双方商定。

第七节价格管理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班车客运运价实行明码标价。

运价变动时经营者应提前2周对外公示。

汽车客运站应在售票大厅对外公布道路客运班线票价(附表三);各类客运车辆应在车厢内醒目位置悬挂或张贴线路票价表。

第十九条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货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进行价格欺诈;对享受免票、儿童票、优待票的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倒卖客票。

因故不能乘车的旅客,可以按规定向汽车客运站或道路客运经营者退票。

第二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协商货物运输价格时,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货物运输成本、市场供求状况以及社会货运价格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运价。

货物运输经营者应与托运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中,不得相互串通,操纵运输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托运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托运人与其进行交易;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第二十三条价格执法及管理人员,在进行道路运输价格检查监督时,要认真执行国家政策规定,秉公守法,严守纪律。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汽车客票由省公路运输管理局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式样印制管理。

售出的票面应标明具体执行票价、车辆等级、发车时间、车号、班次等相关信息,挖补、涂改、复印客运汽车票均视为无效客票。

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处罚:(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二)在政府规定价格范围以外,擅自实行票价上浮或加成的;(三)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四)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客运票价优惠政策的;(五)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章货物运价第二十六条协商货物运价时,可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中计价标准、计价类别、计价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原《甘肃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

附表一:甘肃省公路客运车型基本运价表13附表二计件行包重量折算表2、本表未列入的物品,可参照类似物品的计费重量计费。

附表三甘肃省汽车客运站票价公示格式客运站名称:监督电话:1、汽车客运站所公布的线路及票价情况应与道路运输经营者申报、备案资料的有关情况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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