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水资源管理系统维护运维方案

水资源管理系统维护运维方案1. 简介本文档旨在提供一种水资源管理系统的维护运维方案。
该方案旨在确保系统的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以便有效管理水资源。
2. 维护计划2.1 定期备份为了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每周都应进行定期备份数据库和系统配置。
此外,备份文件应存储在可靠的介质上,并进行离线存储以防止意外数据损失。
2.2 定期更新系统应定期接受安全补丁和软件更新,以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更新应在测试环境上进行验证,并在生产环境中进行操作。
2.3 监控和故障排除建议在系统上设置监控工具,以实时监测系统的性能和运行状态。
如果系统出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故障排除措施,并恢复系统正常运行。
2.4 定期维护定期维护包括数据库优化、系统性能优化和硬件设备巡检等工作。
定期维护可帮助减少系统故障和提高系统性能。
3. 运维计划3.1 系统状态监测系统状态监测是维持系统稳定运行的关键。
建议使用监控工具对系统进行实时监测,如内存使用、磁盘空间、网络流量等,并设置警报机制,及时报警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3.2 故障处理在系统出现故障时,应有明确的故障处理方案。
可以在运维团队中建立故障处理流程,并定期进行演练,以确保团队成员熟悉故障处理流程。
3.3 安全管理安全管理是运维工作中的重要方面。
应采取措施保护系统免受未授权访问、恶意攻击和数据泄露等威胁。
建议定期进行安全审计和漏洞扫描,并采取相应的修复措施。
3.4 用户支持用户支持是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
建议建立用户支持渠道,并为用户提供及时有效的支持和解决方案。
4. 总结水资源管理系统的维护运维方案应包括定期备份、定期更新、监控和故障排除、定期维护等方面。
同时,运维计划应包括系统状态监测、故障处理、安全管理和用户支持等方面。
通过执行这些方案和计划,将能够确保水资源管理系统的稳定运行和安全性。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江苏省水利信息网络运行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江苏省水利信息网络运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7.04.04•【字号】苏水办[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江苏省水利信息网络运行管理的通知(苏水办〔2007〕13号)各市水利(务)局、厅直属工程管理处、各市水文局:江苏省水利信息网络作为水利政务、防汛抗旱等各类信息传输的基础平台,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支撑作用。
汛期即将来临,为做好水利信息网络的管理、运行维护工作,保障网络的正常运行,特通知如下:一、江苏省水利信息网络是信息传输的基础平台,为实现语音、数据、图像传输与共享等各类应用奠定了坚实基础,在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水利电子政务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已经成为水利信息化重要基础设施。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水利信息网络运行管理工作,加强对运行管理工作的领导。
二、各单位要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配备技术人员。
要积极筹措和落实网络运行维护经费,将网络运行维护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为网络的正常运行维护提供组织和经费保障。
三、随着近年来业务应用系统增加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对网络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
同时,网络病毒泛滥、网络入侵等恶意行为时有发生,网络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使得网络管理难度不断加大。
各单位要提高网络管理的技术水平,完善网络管理制度,强化网络安全意识,规范网络行为,进一步提高网络管理水平。
四、各单位要积极做好汛前检查工作和运行维护工作,确保水利信息网络的正常运行,检查要求详见附件,并于4月15日前将自查情况报至江苏省水利网络数据中心。
省厅将于汛前对重要节点进行抽查和通报。
附件: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系统汛前检查的要求二○○七年四月四日附件: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系统汛前检查的要求一、检查内容(1)通信设施:包括租用及自建的光纤线路(省-市-县)和微波、超短波等通信设施;(2)计算机网络设备:包括多业务交换机、路由器、交换机和与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系统相关的各类服务器、PC机等;(3)网络防护设施:包括防火墙、防病毒、入侵检测等技术手段和措施;(4)程控交换系统:包括内部通信的程控交换机、用户及中继线路、用户终端设备等;(5)机房及外围设备:包括机房的接地、防雷、防火、电源、空调等;(6)视频会议系统:包括视频终端、音响系统等;(7)其它:各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做好其它方面的检查工作。
(管理制度)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第七条水资源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基本依据,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
编制水资源规划应当在对水资源科学考察、调查评价和分析的基础上,按照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安排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八条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本省境内长江、淮河、太湖流域和沂沭泗、秦淮河、里下河地区等跨市的流域和区域的水资源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2009年10月30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苏财综[2009]67号、苏价工[2009]346号、苏水资[2009]66 号文件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财政部、发改委、水利部《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条水资源费包括地表水水资源费、地下水(含矿泉水、地热水)水资源费以及对超计划取水加收的水资源费。
第五条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实行省统一指导,层级监督、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级财政、价格、水行政、审计等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征收第六条除《条例》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电厂)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条七条水资源费实行计量征收、超计划累进加收制度,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第八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委托征收应当以书面形式授权。
跨行政区域取水的,由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省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负责征收,行政区域之间的资金分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与相关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协商确定。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费征收未到位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或者补征,征收或者补征的水资源费直接缴入省级财政,不再与下级财政分成。
江苏省运维管理细则

—1 ——2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细则(试行)江苏省水利厅2013年5月—3 —目录1 概述 (4)2 运维组织 (4)3 运维方式 (6)4 定期巡查 (6)5 故障检修 (7)6 升级改造 (7)6.1 遥测站改造 (8)6.2 遥测站增减 (8)6.3 软件功能完善 (8)7 运维考核 (9)7.1 考核指标 (9)7.2 时间要求 (10)7.3 运维档案 (11)8 应急预案与安全生产 (11)8.1 应急预案 (11)8.2 安全生产 (11)附件1-运维计划 (12)附件2-运维总结 (13)附件3-验收资料汇编 (14)附件4-巡查记录 (15)附件5-故障检修记录 (16)附件6-运维汇总 (17)附件7-测站变更记录 (18)附件8-运维手册 (19)—4 —1 概述为指导全省各级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以下简称运维),根据《江苏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苏水资〔2013〕7号)制定本细则,各级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单位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管理制度。
2 运维组织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运维工作涉及单位包括管理单位、运维单位、遥测站点所在单位。
管理单位为省水利厅和各市、县、区水利(务)局,负责制定年度运维计划,确定并管理运维单位,组织年度运维考核。
运维单位负责具体运维工作,必须具有完成所有运维工作所需的人员、装备、资金以及技术研发实力,自行解决运维中涉及不同厂家产品而带来的对接问题,自行解决运维中涉及的有线、无线网络问题。
运维单位应熟悉水资源管理行业和信息化要求,具有相关的项目建设经验,原则上在参加过全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一期工程建设的单位中选择。
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运维工作开展周期与全省水资源管理工作同步,以年为考核单位。
每年年初管理单位制定年度运维计划,作为年度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内容之一,计划要明确人员组织与分工、定期巡查计划、测站增减计划、年度升级改造计划、年度运维经费预算、应急预案、考核指标等内容(参考附件1)。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21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21年)正文:----------------------------------------------------------------------------------------------------------------------------------------------------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3年8月1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第三章水资源节约第四章水资源保护第五章用水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办法一、引言水利工程是国家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国家的水资源安全、防洪减灾以及农田灌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制定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运行管理1. 配置专业人员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需要专业人员的参与,包括水利工程师、技术人员和运维人员等。
他们应具备相关水利工程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熟悉工程设备和仪器的操作,并具备应急抢险的能力。
2. 建立运行管理制度制定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规定水文、水位、水质的监测和报告要求,明确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各个方面,以确保工程运行的高效和安全。
3. 定期巡视检查建立定期巡视检查制度,针对水利工程设备、构筑物、水利工程安全设施等进行维护和检修,及时发现和修复存在的问题,确保工程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 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完善的水利信息管理系统,对水利工程运行过程中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分析,实时监测水文、水位、水质等重要参数,为运行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三、维护管理1. 设备维护定期对水利工程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包括清洁、润滑、调试等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
同时,建立设备维护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设备故障,减少因设备故障引起的事故风险。
2. 结构维护定期对水利工程的构筑物进行巡视检查,包括大坝、堤坝、渠道等,及时处理构筑物的裂缝、渗漏、沉降等问题,确保工程结构的安全稳定。
3. 清淤疏浚定期对水利工程的河道、渠道进行清淤疏浚工作,确保水流畅通,并对可能造成洪水堆积和堵塞的障碍物进行清理,减少洪涝灾害的发生。
4. 安全设施维护及时维护水利工程的安全设施,包括警示标识、护栏、防护网等,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使用和周边环境的安全。
四、应急管理1. 健全应急预案制定水利工程应急预案,包括抢险救援组织、应急物资准备和应急通信措施等,以应对突发事件和灾害,保障水利工程运行的安全和可靠性。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上传时间:2021-9-16 16:26:23 作者:环保局阅读581次(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八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通过 1993年12月29日发布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对水资源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保护和监督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水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二) 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制定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对上述规划和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四) 管理和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五) 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开发取水许可证;(六) 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管理和监督;(七) 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授权处水事纠纷,依法查处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政案件;(八) 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协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一)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供水、城市节约用水、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二)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进行地下水的普查、戡探、监测、统计、分析和开发利用监督管理;(三)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除前款部门外的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政机构的管理,完善水政监察制度。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事活动必须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的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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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一、概述
江苏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是江苏省水资源管理部门为有效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而建立的一套综合性平台。
为确保系统的可靠运行,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规范江苏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二、运行管理
1. 系统运行要求
(1)保证系统的稳定运行,提高运行效率;
(2)确保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及时更新系统的功能和技术。
2. 运行维护责任
(1)水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系统的日常运行进行监督和管理;
(2)各级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
(3)系统运行维护人员负责系统的日常巡查、维护和故障排除。
3. 运行维护措施
(1)定期进行系统巡检和主要设备检修;
(2)加强系统数据的备份和恢复工作,防止数据丢失;
(3)制定和执行应急预案,确保系统在发生故障时能够及时恢复。
三、安全管理
1. 安全意识培训
(1)对系统运行维护人员、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意识培训,提高其
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2)开展定期安全演练,提高系统安全的应急处理能力。
2. 数据安全保护
(1)建立健全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恢复性;
(2)对系统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漏洞修复,及时更新安全防护
措施;
(3)加强系统的访问权限管控,防止非法访问和数据泄漏。
四、技术支持
1. 系统维护
(1)定期对系统进行升级和优化,保持系统的性能;
(2)及时修复系统中出现的bug和故障,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
(3)根据用户需求,开展功能扩展和定制开发。
2. 技术支持
(1)建立用户支持平台,及时响应用户的问题和需求;
(2)为用户提供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其使用系统的能力;
(3)积极采取措施保障用户的利益和权益。
五、监督管理
1. 监督检查
(1)水资源管理部门对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定期组织对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和审查。
2. 效果评估
(1)定期进行用户满意度评估,了解用户对系统的使用情况和改进建议;
(2)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改进系统的功能和服务。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水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如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江苏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全文,共计1025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