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保守职业秘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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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保密制度

律师保密制度

律师保密制度一、引言所谓律师的职业秘密,是指律师因其职务活动中所知悉的与其委托人有关且为其委托人不愿透露的事项。

首先,保守职业秘密是律师的重要义务。

作为律师这种特殊行业而言,保守职业秘密首先表现为一种义务。

即律师在接触任何案件之后,无论是在案件进行过程中,还是在案件结束之后,都负有不得泄露有关当事人信息的义务,如果律师违背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其次,保守职业秘密也是律师的基本权利。

保守职业秘密不仅是律师的义务,也是律师的基本权利。

即律师不仅有权利自行保守在法律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当事人信息,而且有权利以保守职业秘密为由对抗第三人以及有关机关获取该信息的要求。

正是保守职业秘密的权利性质使得律师能够对抗任何其他要求和压力,实现保守秘密的需要。

再次,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应当为律师保守职业秘密提供基本的保障。

保守职业秘密既是律师的义务也是律师的权利。

即在有明确立法规定的前提下,有关国家机关比如侦查机关应当尊重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行为,而不能采取强硬措施;同时社会也应当为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行为提供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只有这样,才能为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实现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律师职业秘密的现行规定我国关于这方面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中,《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

全国律师协会XX年3月新颁布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56条至59条分别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以及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

但是律师认为保密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除外。

律师可以公开委托人授权同意披露的信息。

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可能无辜地被牵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时,律师可以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公开委托人的相关信息。

律师代理工作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律师保密制度

律师保密制度

律师保密制度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律师保密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实施方法。

律师保密制度是为了保护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的客户利益而设立的,确保律师能够妥善处理和保守客户的机密信息。

基本原则律师保密制度的基本原则如下:1. 保密义务:律师有义务对其从客户处获取的机密信息予以保密,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信息的泄露。

2. 保护客户利益:律师应始终将客户的利益置于首位,并尽最大努力保护其机密信息。

3. 限制对信息的访问:律师事务所应制定合理的授权和访问权限制度,确保只有需要知悉特定信息的律师和工作人员方可获得相应权限。

4. 安全措施:律师事务所应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确保客户的机密信息得到妥善保护。

实施方法为了确保律师保密制度的有效实施,律师事务所应采取以下方法:1. 内部培训:律师事务所应定期组织内部培训,加强律师和工作人员对保密制度的理解和遵守。

2. 签订保密协议:律师事务所应与每个律师、工作人员和合作伙伴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和责任,并提供相应的训练。

3. 信息分类和标识:律师事务所应对客户信息进行分类和标识,确保各类信息得到适当的处理和保护。

4. 访问控制:律师事务所应建立访问控制和权限管理制度,只允许有必要的律师和工作人员才能访问特定的客户信息。

5. 外部合作伙伴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对与外部合作伙伴共享客户信息的合作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其同样遵守保密义务。

6. 审查和监督: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内部审查和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保密制度方面的问题和漏洞。

总结律师保密制度是律师事务所必须严格遵守的重要规定,旨在保护客户的机密信息和利益。

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基本原则,采取适当的实施方法,确保保密制度的有效运行,并不断加强保密意识和保密管理能力。

律师的保密法律规定(3篇)

律师的保密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律师保密是律师职业的核心价值之一,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在我国,律师保密法律规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分散到集中的发展过程。

本文将从律师保密法律规定的概念、意义、内容、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律师保密法律规定的概念律师保密法律规定,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制定的,关于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对当事人信息、证据等保密义务和责任的法律规范。

律师保密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律师保密义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对当事人提供的个人信息、证据、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义务。

2. 律师保密责任:律师违反保密义务,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律师保密例外:在特定情况下,律师可以依法披露当事人信息。

三、律师保密法律规定的意义1.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律师保密法律规定,有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因信息泄露导致当事人遭受损害。

2. 保障司法公正:律师保密法律规定,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律师泄露案件信息,影响案件审理。

3. 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律师保密法律规定,有助于树立律师职业形象,增强律师行业的社会公信力。

四、律师保密法律规定的内容1. 律师保密义务(1)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对当事人提供的个人信息、证据等负有保密义务。

(2)律师对案件事实、法律依据、辩护策略等保密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3)律师对当事人委托事项、联系方式等保密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2. 律师保密责任(1)律师违反保密义务,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律师泄露当事人信息,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律师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 律师保密例外(1)律师在履行法定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依法披露当事人信息。

(2)律师在履行调查取证、提供法律意见等职责时,可以依法披露相关保密内容。

(3)律师在依法接受调查、取证、鉴定等情况下,可以依法披露当事人信息。

律师的保密制度

律师的保密制度

〔律师的保密制度〕律师的保密制度摘要:在当代中国,随着中国法治社会的继续发展,律师已经越来越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了,而律师的某些特性也被表面化了,本文要讨论的就是随着律师事业的发展,律师职业的保密问题。

关键词:职业规范保密义务隐私权利与义务的冲突“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法》第33条一、引言所谓律师的职业秘密,是指律师因其职务活动中所知悉的与其委托人有关且为其委托人不愿透露的事项。

首先,保守职业秘密是律师的重要义务。

作为律师这种特殊行业而言,保守职业秘密首先表现为一种义务。

即律师在接触任何案件之后,无论是在案件进行过程中,还是在案件结束之后,都负有不得泄露有关当事人信息的义务,如果律师违背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其次,保守职业秘密也是律师的基本权利。

保守职业秘密不仅是律师的义务,也是律师的基本权利。

即律师不仅有权利自行保守在法律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当事人信息,而且有权利以保守职业秘密为由对抗第三人以及有关机关获取该信息的要求。

正是保守职业秘密的权利性质使得律师能够对抗任何其他要求和压力,实现保守秘密的需要。

再次,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应当为律师保守职业秘密提供基本的保障。

保守职业秘密既是律师的义务也是律师的权利。

即在有明确立法规定的前提下,有关国家机关比如侦查机关应当尊重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行为,而不能采取强硬措施;同时社会也应当为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行为提供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只有这样,才能为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实现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律师职业秘密的现行规定我国关于这方面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中,《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

”全国律师协会20XX年3月新颁布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56条至59条分别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以及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

律师保密工作制度

律师保密工作制度

律师保密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确保律师工作的正常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律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进行保密。

第三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树立保密意识,加强保密工作,确保不泄露任何保密信息。

第四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制度,明确保密职责,完善保密措施,保障保密工作的实施。

二、保密义务第五条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六条律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传播、出售或者泄露保密信息。

第七条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或者其他无关人员泄露案件涉及的保密信息。

第八条律师在离开工作岗位后,仍应当继续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在职业生涯中获取的保密信息。

三、保密措施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保密室或者保密柜,存放涉及保密信息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使用加密的通讯工具,确保通讯内容的保密。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定期对保密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保密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律师进行保密培训,提高律师的保密意识和保密能力。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保密考核制度,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律师进行严肃处理。

四、保密责任第十四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对保密工作负总责,明确保密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保密责任人应当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确保保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保密责任人应当对保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因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保密信息泄露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保密协作第十八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当事人、委托人、证人等有关单位和个人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要求和责任。

律师保密制度

律师保密制度

律师保密制度什么是律师保密制度律师保密制度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需要遵守的一系列规定,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律师和客户之间的交流内容和客户的隐私。

律师保密制度是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由法律法规和律师协会的规定构成。

律师保密制度的意义保护客户的隐私是律师职业行为的核心,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客户之所以选择律师咨询,往往是因为客户有一些难以公开或不希望公开的问题需要得到解决,律师如能维护客户的隐私,增强客户的信任感,更能提高其职业形象和公信力,进而有助于保证其在律师行业中的竞争优势。

律师保密制度的法律基础我国律师保密制度的法律基础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前者规定了律师的保密义务,后者规定了涉及国家秘密的律师工作的保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律师承办案件,知悉当事人的有关情况,应当为当事人保守秘密,不得泄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或者代理业务时,获知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应当遵守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保密义务。

律师保密范围律师保密规定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律师执业过程中获得的任何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个人身份信息、家庭信息、职业信息等;•当事人涉及的商业秘密;•法律咨询内容;•客户的意向、决策和其他相关信息;•法律文件、调查报告、证人证言等信息;律师保密的例外情况虽然律师保密制度范围非常广泛,但在某些情况下,律师有义务进行适当的披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以下情况下,律师可以或必须透露信息:1.律师得到客户许可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决定为公共利益例外的情况;3.律师为了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4.律师为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5.律师为了应诉或行使诉讼权利时所必需的。

律师保密的违法责任当律师违反保密义务时,将会受到法律及行业的惩罚。

在涉及到国家秘密的情况下,律师的违法行为除了构成律师违反法律职业道德,还可能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造成了更为严重的后果。

律师保密法律规定(3篇)

律师保密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律师作为法律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

在律师执业过程中,保密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律师保密法律规定了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对当事人信息的保密义务,旨在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维护律师行业的良好形象。

本文将围绕律师保密法律规定,从法律依据、保密内容、保密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律师保密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法》是我国律师行业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对其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当事人的隐私、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这一规定确立了律师保密的基本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泄露对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该规定明确了律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保密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保密义务,侵害他人隐私、商业秘密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规定明确了律师违反保密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对律师保密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律师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三、律师保密内容1.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

2.案件事实和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案件背景、案件争议焦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3.当事人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财务报表、商业计划等。

4.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案件的目的和意图5.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意见、建议和策略四、律师保密义务1.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对知悉的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2.不得泄露案件事实和证据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不得泄露案件事实和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向当事人、法官、其他律师等。

许身健 - 律师保守职业秘密

许身健 - 律师保守职业秘密

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第一节律师保密的义务与权利一、保守职业秘密是律师的基本义务律师存在一种职业道德的困境,我们现在讲职业道德这门课,是让律师在面临一些道德现在的时候,你要学会如何做出道德的选择,这个道德困境来源在什么地方?一方面是委托人的目标和国家之间的目标存在冲突。

另外一个公民的道德和职业道德之间,存在这样的冲突。

而委托人,要借助于律师的力量,打碎这样一个链条,而且总体上来讲,辩护律师的目标就是要罪轻或者是无罪。

这个目标国家之间存在一个冲突,当然公民道德和职业道德之间,当然存在冲突。

职业道德不是一个公民应有的道德,他是很多道德的标准和公民道德是完全相冲突的。

这两个方面,都会让律师间存在一些内心的煎熬,当然所谓一个职业的律师,他有良好的职业风范,他可以通过一种理性,把这种冲突放到一种最低的范围。

委托人目标就是以委托人为中心,替他代理,替他服务。

二、保守职业秘密同时是律师的基本权利任何人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是规定了一些特权,这个特权有作证豁免的特权,包括特定关系的亲属之间,当然也包括一些特定的职业,就是律师、医生、神职人员,这些都属于一些职业特权。

为什么要保密呢?是为了维持一种非常重要的信赖关系。

和律师之间谈话的内容,这些不但是义务,而且同样也是一种特权。

当然我们国家的执业秘密的规范,相对来说和国外来讲,范围稍微狭窄一些。

在一个国家权力非常集中的社会,新闻记者的执业秘密,或者说无从谈起,或者说范围就稍微窄一点。

有些社会民主化程度稍微高一点,像新闻记者的执业秘密,受保护的程度就宽一点。

对于这种特定的一些职业,既是义务,也是权利。

对于律师来说,既然是和委托人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

要建立一个比较亲近的关系,让对方去信赖你,建立一种信赖关系是非常重要的。

保守执业秘密当然是一个基础,如果做不到这一点,这样的一个关系就无从谈起了。

三、我国律师职业秘密规范第二节我国律师保密的范围一、国家秘密1.国家秘密的基本规范按照国家保密法的规定,应该是有机密、秘密、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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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辩护律师保守职业秘密制度 四 、 对“ 职业秘密 ” 概念 的 进 一 步 界 定。 首 先, 保守职业秘密的主体 1. 不仅包括律师 、 还 应 包 括 实 习 律 师、 律 师 助 理 等 知 悉 秘 密 的 人 员。 其 保密的时间应贯穿于委托关系 的 始 终 。 最 后 , 保密的内容应为办理 次, 法律事务所知悉的所有信息 。 确立拒绝作证权 、 拒 绝 扣 押 权 等 实 质 性 权 利。 刑 事 诉 讼 法 刑 诉 2. 在证 据 规 则 中 并 未 确 立 拒 绝 作 证 权 、 拒 法只原则性的规定了保密权利 , 绝扣押权等实质性规则 , 这会导致保 密 权 利 流 于 形 式 , 因此有必要增加 相应内容 。 增加保密义务的例 外 规 定 。 除 了 “ 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 3. , 安全 、 公共安全以及严重 危 害 他 人 人 身 安 全 的 犯 罪 ” 还可以扩展到以 当事人明示或默示同意辩护 律 师 公 开 有 关 案 情 秘 密 ; 为了自身 下情形 : 利益 , 律师针对指控和索赔进行辩护 。 分情况处理保密义务与真实 义 务 的 冲 突 。 对 于 已 经 实 施 的 犯 罪 4. 事实 , 律师有保密的义务 ; 对于 准 备 或 正 在 实 施 的 一 般 犯 罪 事 实, 律师 有作证的义务 ; 对于准备或正在实施 的 严 重 犯 罪 事 实 , 律师有举报的义 务。 规定律师违法保密义务的民 事 责 任 。 新 《 律 师 法》 第四十八条仅 5. 规定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对 违 法 的 律 师 可 进 行 纪 律 惩 戒 。 但 为 了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有必要将民 事 责 任 纳 入 法 律 范 畴 , 律师泄露委 托人的秘密而给委托人 造 成 的 物 质 损 失 和 精 神 损 失 时 , 应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 参考文献 : [ ] 罗莉莎 . 辩护律师保守职业秘密制度研究 [ 西南政法大学硕 1 D] . 士学位论文 , 2 0 0 7. 1 5. [ ] ] 范锡祥 . 真实义务和保密义 务 在 我 国 辩 护 制 度 中 的 构 建 [ 中 2 J . ( ) 国律师 , 2 0 0 3 3 . 5 2. [ ] 高蕾 . 论辩护律师职业秘密的保护 : 反思 、 比较与 构 建 [ 中国 3 D] . 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 2 0 0 8. 2. [ ] — —以行政处罚和纪 律 处 分 为 李若莹 . 对律师惩戒制度 的 思 考 — 4 ] ( ) 视角 [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 J . 2 0 1 1 3 .
我国辩护律师保守职业秘密制度的立法现状 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第四十六条规定: 辩护律师对在执 有权予以保密。但是, 辩护 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 况 和 信 息 ,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 委 托 人 或 者 其 他 人 , 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 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 应当及时告知 家安全 、 ” 司法机关 。 “ 新《 律师法 》 第三十八条规定 :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 商业秘密 , 不得泄露当事 人 的 隐 私 。 律 师 对 在 执 业 活 动 中 知 国家秘密 、 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 情 况 和 信 息 , 应当予以保密。但是, 委 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 者 正 在 实 施 的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 公共安全以及其 ” 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 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 、 》 “ 《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 试 行) 第 五 十 六 条 规 定: 律 师 事 务 所、 律师 隐私, 以及通过办理委托人 及其辅 助 人 员 不 得 泄 露 委 托 人 的 商 业 秘 密 、 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 他 信 息 。 但 是 律 师 认 为 保 密 可 能 会 导 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 犯 罪 及 可 能 导 致 国 家 利 益 受 到 严 ” 重损害的除外 。 以上三个法条原则上都 要 求 律 师 保 守 职 业 秘 密 , 但不排除例外情 — —委 托 人 信 赖 关 系 以 及 保 建 立 律 师— 况 。 它们是律师保守 职 业 秘 密 , 护律师独立辩护权的基 础 。 但 是 这 三 个 法 条 的 内 容 不 尽 相 同 , 主要表 现为 : 保密的性质 , 即保 守 职 业 秘 密 是 律 师 的 一 项 权 利 还 是 义 务 。 根 1. 据刑诉法的规定 , 保密是律师的法定权利 。 根 据 新 《 律师法》 和《 行为规 , 保密是律师的法定义务 。 范》 保密的主体 。 根据刑诉 法 和 新 《 律 师 法》 的 规 定, 保密的主体是 2. 律师 , 而《 行为规范 》 规定保密的主体还包括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律 师 的 辅 助 人员 。 秘密的范围 。 在这三个法条中 , 秘密的范围是逐步扩大 的, 这导 3. 不利于明确律师的保密义务 。 致法条适用有争议 , 但书规定 。 虽 然 三 个 法 条 对 于 准 备 或 者 正 在 实 施 危 害 国 家 安 4. 全、 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都规定律师不予保密, 但不予保密的处理方式 不 同 。 刑 诉 法 规 定 律 师 应 及 时 告 知 , 这是律师 的法定 义 务 , 后面两个法条仅仅把它作为不予保密的情形, 至于律师对 于这些情形如何处理并未说明 。 国外律师保守职业秘密制度 二 、 世界大多数国家对律师 职 业 秘 密 保 护 通 常 采 取 以 下 两 种 途 径 : 第 一, 从职业道德行为规范 的 角 度 , 规 定 律 师 有 保 守 职 业 保 密 的 义 务; 第 二、 从诉讼法 、 证据法的角度 , 规定律师享有免证特权 。 辩护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义 务 。 保 守 职 业 秘 密 是 辩 护 律 师 应 当 1. 辩护律师必须保守职 遵循的道德上和法律上 的 义 务 。 从 道 德 上 来 看 , 业秘密的根本原因来源于辩护律 师 与 其 委 托 人 之 间 的 诚 信 关 系 。 从 法 律上 来 看 , 如果辩护律师泄露委托人的个人隐私导致其利益受到损害, 辩护律师有可能承担相 应 的 民 事 赔 偿 责 任 和 行 政 处 罚 ; 如果辩护律师 泄露侦查秘密妨碍了国 家 的 侦 查 活 动 , 则辩护律师有可能承担刑事责 任。 辩护律师保守职 业 秘 密 的 权 利 。 在 刑 事 诉 讼 中 , 保守职业秘密 2. 即就职业秘密涉及的事项拒绝出庭作证的权 也辩护律师的一项权利 , 利, 以及防备警察和司 法 当 局 扣 押 有 关 文 件 和 书 面 材 料 的 权 利 。 辩 护 律师职业秘密的权利保 护 范 围 一 般 有 两 个 部 分 : 即辩护律师与委托人 交流的特免权和上述交流中涉及到的文件和物品的特免权 。 律师保密义务与真实义务的冲突 三 、 真实义务是指辩护律师在刑事诉 讼 中 , 忠于案件客观事实, 维护犯 被告人的正当 利 益 , 与 此 同 时, 协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中的 罪嫌疑人 、 事实真相 , 使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受 到 应 有 的 公 正 、 平等的待遇和处 罚。 例如 《 刑事诉讼法 》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就是要求律师必须履行真实义 从而将其置于同时 履 行 真 实 义 务 和 保 密 义 务 的 两 难 境 地 。 鉴 于 律 务,
经济与法

辩护律师保守职业秘密制度
付甜和国刑事诉讼法 》 经过第二次修订 , 在第四十六条中首次涉及律师保守职业秘密制度, 但 该 条 款 过 于 笼 统 含 糊, 2 0 1 2年《 【 》 并与新 《 律师法 》 和《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 试行 ) 的相关规定有矛盾之处 , 不利 于 法 律 统 一 。 通 过 借 鉴 国 外 立 法 并 结 合 我 国 国 情 , 应确立保密义务与 保密权利健全的保密制度 , 并正确处理律师保密义务与真实义务之间的冲突 。 【 关键词 】 保密义务 保密特权 真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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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保密义务的重 大 作 用 , 在 刑 事 辩 护 中, 律师应当以“ 保 密 义 务” 为原 则, 以“ 真实义务 ” 为限制 , 寻求保 密 义 务 与 真 实 义 务 的 衡 平 。 针 对 不 同 的秘密内容应分为三种情况 : 对于已经实施的犯罪事实的 保 密 义 务 。 对 于 已 经 实 施 而 没 有 被 1. 律 师 有 保 密 的 义 务。 因 为 律 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所 掌 握 的 犯 罪 事 实 , 师作为委托人的辩护人 , 理应为当事 人 保 守 秘 密 , 这样当事人才会基于 对律师的信赖而坦白自己的罪行 , 才有利于律师全面掌握案情, 及时为 二者之间的 当事人提供合法合理的 法 律 建 议 。 而 律 师 一 旦 泄 露 秘 密 , 信赖关系不复存在 , 当事人也不再向 律 师 透 露 真 相 , 以致抵制甚至拒绝 律师辩护 , 长此以往 , 律师辩护制度的作用会受到严重削弱 。 对于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一 般 犯 罪 事 实 的 作 证 义 务 。 对 此 种 情 2. 律师只有被动的作证 义 务 , 即 当 司 法 机 关 要 求 作 证 时, 律师就知悉 形, 这也是为了保 的此犯罪事实无免证权 。 但 律 师 并 无 主 动 举 报 的 义 务 , — — 委托人的信赖关系 。 如果律 师 对 当 事 人 可 能 构 成 犯 罪 的 事 护律师 — 他不 可 能 很 好 维 护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与 此 同 实一直抱有举报的心态 , 当事人也因担心律师的可能举报 行 为 而 变 得 小 心 谨 慎 , 从而保持沉 时, 默或编造虚假事实 , 这只会背离刑事辩护的制度设计初衷 。 对于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严 重 犯 罪 事 实 的 举 报 义 务 。 对 准 备 或 3. 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 全 、 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 律师有举报的义务 。 此类犯罪具 有 重 大 社 会 危 害 性 , 如果允许律师 罪, 知而不告 , 则无疑是纵容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 从 而 损 害 整 个 社 会 的 利 益, 也 会给国家的 司 法 活 动 带 来 严 重 破 坏 。 如 能 有 效 预 防 , 即便损害了律 — — 委托人的信赖利益 , 但对社会整 体 来 说 是 利 大 于 弊 的 , 是符合社 师— 会主义司法理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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