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和城中村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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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和城中村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

方案

根据《X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和城中村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函〔X〕24号)和《X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X建法〔X〕11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市住宅小区和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维护城市建设的法治权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的“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X自治区委员会、X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X 发〔X〕18号)、《X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和城中村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函〔X〕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治理住宅小区和城中村违法建设为突破口,全面有序完成我市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

二、工作目标

坚决遏制我市建成区特别是住宅小区和城中村新增违法建设,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现有违法建设,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营造良好的

生态、生活、生产空间。根据全区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计划制定我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计划,从X至X年,全市每年查处住宅小区和城中村违法建设比例分别不低于50%、75%和100%;到X年底,全面完成城市建成区存量违法建设面积10.8811万平方米(其中住宅小区和城中村存量违法建设面积8.3671万平方米)的治理总目标任务,形成长效管控机制。

三、领导机构及部门职责

(一)领导机构。

为加快推进我市住宅小区和城中村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成立X市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和城中村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X

副组长:X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市政园林管理局(市行政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X同志兼任。日常工作主要是组织协调各级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和城中村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工作人员由市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兼任。

(二)部门分工职责。

1.各县(市、区)政府作为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的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针对住宅小区和城中村违法建设综合治理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多

部门协同参与的联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研究重大违法案件的认定和处理意见;组织开展违法建设治理宣传工作;针对违法建设新情况、新问题提出相应对策。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违法建设的认定工作。

3.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工作。

4.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查处和综合治理工作:

(1)各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对建筑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要加强监管,将实施违法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限制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

(2)各县(市)住建、房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监管。依据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提供的涉及违法建设房屋及实施违法建设的

人员名单,对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涉及违法改建、加建、扩建的各类违法违规违章建设行为的物业房屋,采取限制该房屋进行产权交易、抵押等具体办法措施,并及时通知银行等相关权利人。对实施违法建设的单位、个人,各县(市)房屋交易机构暂停受理其房屋权属交易行为,待其改正违法建设行为,履行赔偿、修复责任并接受处罚后,再予以恢复受理。

(3)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指导物业管理企业对进入住宅小区建设的施工队、装饰装潢公司及相关人员进行监督,发现违法建设立即予以口头劝阻、制止;对口头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拍照取证,并在24小时内向辖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和违法建设治理主管部门报告。

要将物业管理企业的失职行为作为不良记录记入物业管理企业诚信

档案。针对住宅小区日常管理和行政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牵头建立相关行政管理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之间查处物业房屋违法建设工

作衔接制度(包括信息联系、工作对接、处置认定等相关监督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住宅小区违法建设查处和综合治理长效管理机制。

5.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查处非建成区范围内违法占地行为,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建成区范围内的违法占地行为;国土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局)负责对未依法取得用地手续、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的房屋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或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员违规违纪应当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建立拆除违法建设后腾退的闲置土地处理机制;提供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需要查阅的土地档案材料。

6.工商部门要加大经营场所合法性手续的查验力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配合违法建设治理主管部门对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

动的企业进行教育引导,完善变更手续。消防、行政审批、供水、供电等相关职能部门在核发有关执照、办理行政许可时,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违法建设当事人不得核发有关证照、不得准予行政许可;在办理过程中或已经核发、准予的,在接到行政执法部门的公文或函件正式通知后,要立即停止办理或依法撤销。

7.公安机关要配合规划、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入户开展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等工作;负责拆除违法建设工作的安全保障;对以暴力、威

胁或其他方法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对涉嫌刑事以及查处机关移送的其他涉嫌犯罪的违法建设案件依法立案

调查处理。

8.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供水、供气等服务企业的监管,要将房产合法性资料列入供水、供气报装的申请材料目录。在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书面通知供水、供气等服务企业,依法停止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违法建设施工单位提供设施服务。

9.监察机关负责对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发现的涉及监察对象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10.新闻媒体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指导新闻媒体单位正面宣传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对违法建设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支持对违法建设案件适度曝光,营造有利于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舆论氛围。

11.市法制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做好地方政府立法的督促、指导、协调工作,发挥地方立法主动权。

12.财政部门要根据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治理工作的实际开展情况,合理做好相关经费保障工作。

13.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及治理等相关联动工作。

四、进度安排

(一)攻坚实施阶段(X年6月至X年12月)。从X年6月起,各县(市、区)违法建设治理主管部门要在每月5日前向市城市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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